1、潮州市湘桥区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审议稿)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潮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潮府20125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用承担本区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性质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提供者,不占用编制,其工作任务、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适
2、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承担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重要力量。依据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各带农街道(镇)根据地域、畜禽饲养数量等实际情况,分区域配备村级动物防疫员。全区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 30 名,其中:桥东 2 名,城西2 名,凤新 2 名,意溪 8 名,磷溪 10 名,官塘 6 名。各街道(镇)要根据工作需要对各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防疫责任区域进行合理统筹地分配。第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在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服务范围内散养畜禽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
3、对免疫动物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加施免疫标识。(二)负责服务范围疫情普查和报告工作。(三)负责服务范围的畜禽统计工作,建立养殖档案,掌握畜禽的存、出栏动态,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表。(四)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服从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配,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扑杀工作。(五)负责宣传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推广畜禽科学饲养和疫病防控实用技术。(六)完成当地政府(办事处)和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布置的其它动物防疫工作。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责任心强,热爱动物防疫工作;(二)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
4、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年以上并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熟悉本地畜禽养殖情况,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具备一定的动物饲养和动物防疫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四)身体健康,年龄在 2060 周岁之间,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五)经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 5 年,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原则上村级动物防疫员在所在街道(镇)常住人口中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招聘在基层长期从事畜牧兽医工作的人员。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及取得执业兽
5、医资格的人员可以不经考试考核直接聘用。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选聘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合同,报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对委托村级动物防疫员提供服务费用实行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来源除中央和省补助外,市级财政每年对每名村级防疫员固定补助 1200 元;区级财政每年对每名村级防疫员固定补助 1200 元。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开设独立银行账户,服务费每年分 2 次(年中、年终)拨付,在半年、年终检查后,对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后,将认
6、定情况书面告知区财政局,并由区财政局于每年 7 月份和次年 1 月份委托所在街道(镇)财政所将服务费直接划入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区财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第十二条 区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档案,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适时组织培训。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做好记录,为年中、年终考核提供依据。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应及时处理,直至取消服务资格。村级动物防疫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7、物防疫法等有关防疫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每年 2 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将村级动物防疫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含姓名、性别、年龄、所在街道(镇) 、文化程度、技术职称、联系电话、责任区域等信息)报区财政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从事防疫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严格遵守疫苗管理制度,必须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方式领用兽用生物制品和免疫标识;对应加施免疫标识的畜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录入和佩带工作。不准使用过期或劣质疫苗,违者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委托关系:(一) 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
8、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二) 因病、伤、残等无法继续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的;(三) 擅自离岗的;(四) 不服从统一调配的;(五) 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六) 一年内不能按时、按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任务的;(七) 其它原因不能胜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的。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动物防疫员资格、解除合同,并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一)因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原因,导致疫情发生、扩散、蔓延的;(二)伪造动物防疫证章或出具、使用动物防疫伪证(章)的;(三)倒卖疫苗的;(四)瞒报、谎报、延报动物疫情或不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乱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六)违背合同约定,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被取消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不得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