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破司法底线的司法腐败,新型非法手段攫取国有资产的司法腐败,致使几十位农民工工资至今无法兑现的司法腐败。河南省项城法院法官吴玉东串通法警万伟恶意诉讼诈骗 312 万司法腐败案的罪魁祸首-河南项城法院法官吴玉东串通法警万伟恶意诉讼诈骗国有资产 312 万,导致几十人农民工工资至今未能发放。这种祸及最底层劳动人民的司法腐败,为什么司法体系不予提前监管?这种新型腐败有没有司法法规可以阻止?司法走向现代化的初始阶段,司法腐败现象也许难以避免。司法腐败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腐败不能被遏制;司法官员腐败了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因为腐败而成为司法官员。司法腐败已经动摇国之根本,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司法腐败关
2、系网盘根错节,司法腐败案件查处不力.这几年来司法腐败窝串案虽频发曝光,然而司法腐败分子仍前赴后继,司法腐败案件连绵不绝. 司法腐败可谓祸害无穷。司法腐败使得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人们被迫不得不拿起武器保卫自己。为了与强大且顽固的司法腐败作斗争,我们将投诉贴发到网上,望网友们多多相传支持,以便让更多同胞们清醒司法腐败的现状,了解司法腐败的方式,掌握主动与司法腐败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团结起来,争取自救互救。同时也希望在你正义网友们的关注支持与帮助下,更大更多更深的腐败能得以曝光处理。更多的冤屈得以伸张。我们要投诉的司法腐败是在
3、河南省项城市法院法官吴玉东与遂平县法院法警万伟恶意串通下,利用假借款采取恶意诉讼方式,诈骗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隶属北京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北装公司)312 万元国有资产。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恶意诉讼、合伙诈骗的阴谋得以实现,项城法院强制执行北装公司现金 312 万元。两个主要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何时不再逍遥法外,请上级领导关注和全国网友拭目以待这两个司法腐败分子的最终下场。遂平县法院法警万伟编造北装公司的虚构借款本司法腐败的祸首之一万伟是我高中同学,在河南遂平县法院执行庭上班,人称“万庭长” 。我是北装公司河南分公司经理,因为万伟和我是同学的缘故,其在 2004
4、 年至 2008 年期间以请“病休假”为由,长期在北装公司河南分公司帮忙,以获得报酬。2005 年 6 月,原北装公司德银购物广场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李伟,以帮助北装公司德银购物广场项目部向甲方索要工程款为名,让我出具了两个高利息虚假借款的借据共 130 万元。在未索要到工程款之后,我多次向李伟索要借据,但其谎称借据丢失。然而我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有目的,为其腐败进行下一步做铺垫。2007 年 4 月,北装公司因其承接的项城德银购物广场项目业主拖欠近 1400万元的工程款未能支付,北装公司将业主起诉,该案件五年零九个月至今仍然没有结果。就这其案件而言也是一起司法腐败。本司法腐败的祸首之一万伟认为
5、其短时间无法获得利益,便伙同李伟串通项城法院法官吴玉东,编造北装公司缺乏资金,向万伟个人借款,虚构事实在项城市法院非法对北装公司进行起诉并违法冻结北装公司巨额存款 298 万元。吴玉东法官操作虚假诉讼诈骗案在项城市法院得以立案本司法腐败的祸首吴玉东是项城市法院水寨法庭庭长,他在北装公司被告到了项城市法院的审判前后是如何让万伟等人诈骗国有资产的目的得以实现的呢?如何让这起司法腐败得逞的呢?而又如何突破司法底线进行腐败的呢?本司法腐败的祸首之一万伟诉请的案由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中,万伟是以北装公司为债务人作为第一被告,以李伟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第二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担
6、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万伟坚持以北装公司为债务人、李伟为担保人,这个案件应当由北装公司所在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能以当事人和项城市法院的意志而定。实际上,项城市法院法官吴玉东明明知道这个规定,但他居然为了私利,利用自己定的法官身份串通项城法院立案庭违法立案!就这样进行着司法体系的腐败,并且是明目张胆的司法腐败。我们也一直不明白为什么这么越过底线的司法腐败行为能够通过审
7、查。两个司法腐败分子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没有中断、终止问题,万伟唆使张全良把王建忠(当时是我的司机)灌醉后,让王建忠出具了“证明材料” ,以证明北装公司欠万伟的钱并一直在还钱,用以证明诉讼时效合法。两个腐败分子就是这样的,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伪证。在一审开庭时,北装公司要求出具王建忠证言原件和让王建忠出庭作证时,法庭既不通知王建忠出庭也不提供原件,其结果是:在判决书中对王建忠的证言仅仅一笔带过。事实上,他们仅仅是利用了王建忠的证言达到了立案目的。两个司法腐败分子就这样的腐败手段把取得的伪证变成证词。王建忠的证言是在庭审时当庭出具的,根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告知北装公司,这种违法行为的目的就是惧怕北装
8、公司在开庭前揭开他们的罪恶面纱。在二审和再审开庭之前,北装公司均书面要求万伟、王建忠和张全良出庭作证。但在吴玉东和万伟的斡旋下,北装公司的权利都被剥夺了。二审和再审法院几乎是异口同声的回答:王建忠和张全良的证言在判决书中没有采纳,也就没有必要让他们出庭,万伟有代理律师就可以了。这些法盲真让我哭笑不得,按照法律规定,以上三人必须出庭作证,法院为什么不让他们出庭作证?怕的就是这些人的虚假证言被当庭戳穿后达不到诈骗的目的。吴玉东和万伟这两个有着几十年法院工作经验的黑心法官真是绞尽脑汁来鱼肉百姓!这也是两个司法腐败份子在我们进一步上诉才去的竭斯底里的腐败动作。在河南省高院再审期间,北装公司实名举报了吴
9、玉东的枉法裁判行为。吴玉东通过朋友带着烟酒找我说情,一直表述:我没有参与这个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我只是合议庭名义庭长,如果我早知道这两张借条没有履行,也不会出来这个结果,希望你们通过河南省高院能够澄清案件事实。听了做贼心虚的吴玉东的谎言是不是会把你的肺给气炸?这两个司法腐败分子在清楚知道自己腐败操作的漏洞会露馅时,在怕自己的司法腐败行为被揭穿时,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时不得已进行着活动。王建忠的证言是在 2010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万伟是在 2010 年 4 月 10 日起诉的 80 万借条,2010 年 5 月 10 日起诉的 50 万借条的起诉书是手工把 4 改成 5,而且 80 万借条
10、是传真件。这些事实证明:当时两个借条都不在司法腐败分子万伟手里,而是在李伟手里。分成两次诉讼的目的已经清清楚楚:一是没有证明诉讼时效合法的立案证据,二是司法腐败分子们心里没有底气,三是万伟和李伟在考虑事成之后如何分赃问题。当他们骗到了王建忠的证言以后,两个案件便顺利立案并一路绿灯胜诉。他们知道王建忠的证言早晚会暴露真相,于是便上演了原件找不到和在判决书中将王建忠证言一笔带过的闹剧。在吴玉东和万伟两个司法腐败分子的精心策划和操作下,法律竟然变得如此苍白!在司法腐败份子面前,法律被像婊子一样玩弄。泱泱天朝,法律的尊严何在,人民的尊严何在?一个辛辛苦苦建立的人民共和国尊严何在?这个案件早已超过了追诉
11、时效和担保时效诉讼时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身为法官的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自然心知肚明。在俩个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和万伟的操作下,这个(假设 130 万借条已经实际履行的话)原本应该在北京法院立案的案件,却顺利在项城市法院得以立案。这个通过腐败分子在异地非法得以立案的案件本身也存在超过了追诉时效和担保时效的核心问题,可这些核心问题都被司法腐败的祸首吴玉东为了实现自己腰缠万贯,出入人上人的腐败梦想视而不见了。这让我们想起这个腐败分子在入党时的宣言是多么苍白而无力,是多么的滑稽而可笑,仅为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竟出卖自己的信仰,出卖自己的灵魂,腐败你是一个多么万能的海洛因呀!司法腐败分子万伟手中掌握的所谓“借
12、据”的时间分别是 2005 年 6 月 8 日和 2005 年 6 月 19 日,约定的借款时间是三个月。万伟至今也无证据证明自己的腐败主张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一审、二审判决也没有证据来支持这个观点。这让我们对这个司法腐败案件的内幕更加看不透,说不清。从主债权来讲,身为“债务人”的我一直没有失踪, “债权人”也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为什么却起诉了作为“担保人”的北装公司?而不是起诉腐败分子们捏造的“债务人”我呢?难道腐败分子吴玉东也不知道这样的法律规定吗?在没有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主张权利的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担保人的北装公司又对此“借贷”事实予以否认,那么“债权人”就应该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
13、其诉请存在且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的证据。然而, “债权人”却丝毫没有履行其举证义务就顺利立案且胜诉,我们真不道腐败分子吴玉东是使用哪条法律来审理案件的?为了自己的腐败梦想,为了自己的锦衣生活,就这样堂而皇之的扇了那伟大的共和国法律一个耳光。本案所谓的另一“担保人”李伟(第二被告) ,在法官没有做出任何提问的情况下即主动“口头”承认“借条是真的,是现金” ,用以延续诉讼时效,即为了证明万伟的主张依然受法律保护。李伟的法庭表现只能够证明他也是这起恶意诉讼的合伙人,李伟替原告说话,他是不是原告的帮凶,大家一看便知!更可见司法腐败分子不择一切手段想完成这个司法腐败的急切心理。纵观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从未
14、有过这样的案件,但吴玉东却是开创了审判的先河!从这点可以证明,万伟和担保人李伟显属恶意串通,合伙诈骗,难道腐败分子吴玉东就看不出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难道堂堂的法庭庭长吴玉东不懂得诉讼时效?其中隐含着什么,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就这样他们像小丑一样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着他们那自喻为天衣无缝的司法腐败行动,而这一切只会让他们向腐败的深渊越走越远,再也回不了头。这是一起诉讼主体明显错误的恶意诉讼司法腐败案。一审、二审认定,由于我在借款期间是项目部经理,应当视为职务行为。难道就因为我是项目经理,我所有的借款都是公司行为和职务行为吗?就不允许我有自己的事情,自己的活动吗?而前面的伪证却提也不提,司法腐败
15、关系网盘根错节,司法腐败案件查处不力可见一斑,我一直在想,是什么让我们的父母官变成了联保互保?是什么让我们的父母官变成了不再为人民服务?腐败你不亏成为坏掉那一锅汤的老鼠。司法腐败分子万伟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来看,借据的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项目部和李伟。法院对李伟的调查笔录和一审二审判决都明确写明:王振吉让李伟签字后随手由王振吉加盖项目部章。可是,我们看一下借据,明显是先盖公章后签字,所以证明李伟一直在说谎,一直在与万伟恶意串通。本案从借据上看,借款人是我,担保人是李伟和北装公司,因此就不存在北装公司又是债务人的说法。这样的精密的逻辑,这样明白的事实,在他们司法腐败的关系网中就像大网的小虾一样,被他
16、们视而不见,封入柜内。甚至想把他沉入深渊。司法腐败总会是漏洞百出,因为他不是事实。如果借款真实,债权人怎么会同意债务人自己为自己担保?借据本身没有明确借款用途,也未明确是用于工程,既没有以北装公司名义,北装公司项目也没有收到和用到此款,因此不能认定是我的职务行为,更不能认定是北装公司借款。从另一个角度看,万伟同北装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和其他往来,怎么可能就无缘无故借给北装公司 130万元?而北装公司系国有企业,注册资金 3000 万,怎么会向万伟借钱?一个有着充足资本率的国资委重点企业,难道需要支付高昂利息来让自己的钱放在柜子里嘛?这样每年的企业审计能够通过吗?我们需要玩这样自欺欺人并且陪夫人折兵
17、的傻瓜都不会用的昏招吗?司法腐败中的主审法官吴玉东,难道这样明显的法律关系也搞不清楚吗?我们认为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否则,吴玉东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盲!很明显,他不是法盲,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私欲的腐败分子而已。一个在越来越规范法律下,亲自自己品尝种下恶果的跳梁小丑而已。司法腐败分子的联合操纵下,北装公司的权利继续被吴玉东剥夺得一干二净。国有资产就这样被司法腐败,装入腐败分子的腰包内 司法腐败分子万伟没有举证证明北装公司或者我收到此笔借款,项城法院仅凭借据和没有原件的用款明细来证实借贷事实成立显属错误。借贷法律关系应当以交付货币为成立要件,但是万伟没有提供北装公司收到或其交付货币的证据。从司法
18、腐败分子万伟、李伟等人的的调查笔录和证言看,说法不一。万伟说是多次分批借出的,张全良说是两次现金且亲眼所见(事实上 2005 年 6 月份以前张全良和我根本不认识) 。万伟在调查笔录中说我分多次或多或少的还过一些借款,起诉和判决却称一直没有还款。我们从这里不但看到腐败分子们的昏招连出,也说明他们在金钱的诱惑下,像卑微的狗一样不惜把自己吐出的唾沫,舔回去。从北装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出,明细也是虚拟的,目的是为了向甲方索要工程款,万伟的笔录也体现给点报酬,根本不是借款。同时万伟根本没有提供款项来源,仅称是从别处借钱然后转借给王振吉以谋取高额利息,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就这样特殊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审理也必
19、须以借款事实存在为前提,没有借款事实,其他无从谈起。作为腐败庭长的吴玉东竟然不知道这些审判规则,瞒天过海地出炉了判决书!连最基本的法律条纹都不顾,一意孤行进行着自己策划的司法腐败。违法调查取证和超标查封已经是包藏祸心我国民诉法第六十四条和证据规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人张全良只是一个普通证人,司法腐败分子万伟委托律师完全可以自行取证,一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主动或依据当事人申请而调取(开庭中,北装公司提出法院取证不合法,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当庭让万伟代理律师补了取证申请)。但是,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
20、偏偏就这样干了!而且也不是在法律规定的地点对张全良进行取证,取证记录记载的是郑州市广发大厦,与涉案人员毫无关系。当北装公司严正指出其违法取证错误后,判决书中却对此证据只字未提。显然,是这个证据与万伟和李伟的证言相互矛盾,对其判决难以自圆其说!所以,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就把它蒸发了。但是,恰恰又让不知情的法庭文书人员复印后提供给了北装公司。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腐败竟然如此大胆,如此放肆,如此无耻,如此卑鄙的进行着。卑鄙是卑鄙者的墓志铭,这些司法腐败分子将把他们的耻辱铭刻在他们人生的墓碑上。司法腐败分子万伟在起诉时诉请标的不准确,仅明确本金分别是 80 万和 50万,并没有明确利息数额,而且在案
21、件也没有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法院就先行确定数额,查封冻结北装公司 298 万,依据是什么?这又是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利用其职权,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借口,也无任何程序的枉法裁判。不顾一切的进行的司法腐败行为。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出现冤假错案,为司法腐败盖上遮羞布。本案中,司法腐败分子万伟所持有的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北装公司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司法腐败分子万伟继续举证,法院应对借条进行实质审查,应结合交易习惯谨慎认定证据效力,视具体案情区别处理。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审查
22、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但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居然“忽略”了这些程序,错审错判似乎顺理成章了!但是,事实永远站在那里,不会因为你们的偷梁换柱就倒下,不会因为你们的信口雌黄就倒下,他会一直站在那里。我们坚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司法腐败分子们终将进入自己为自己建造的地域。本案判决认定:司法腐败分子万伟给付 50 万元及 80 万元均为现金,但没有任何银行交易凭证,也不打收条,显然不符合交易习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为官腐败似蚍蜉,蛀栋毁梁胜寇头。司法腐败分子吴玉东就这样肆无忌惮置法律于不顾,公然践踏法律,黑审
23、黑判!这种串通万伟和李伟利用虚假诉讼合伙诈骗北装公司巨额财物的司法腐败行为,既造成了北装公司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在明目张胆地挑战中国的司法公信力。挑战着中国反对司法腐败的决心与意志。本恶皆言腐败牵,古鉴今照多警事,莫教今人怜泪残,谁纳百姓声声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十八大再次把反对司法腐败提高到了国家安全位置上,一场席卷全国的反腐败战役,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让我看到了希望!所以,我再次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中过问此案,尽快追回被非法执行的 312 万国有资金!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在此,我衷心恳请新闻媒体给予关注!望网友们多多相传支持,以便让更多同胞们清醒司法腐败的现状,了解司法腐败的方式,掌握主动与司法腐败作斗争的方式方法,团结起来,争取自救互救。同时也希望在你正义网友们的关注支持与帮助下,更大更多更深的司法腐败能得以曝光处理。更多的冤屈得以伸张。挖出司法腐败的蛀虫,打掉这些黑心法官,让他们不再利用手中的法律权利进行他们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