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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良:高官腐败案例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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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国良:高官腐败案例剖析这里挑选了上世纪 80 年代以来的 100 个腐败案例。案例的选择有一番斟酌。首先,有级别限制,犯事前当官要当到副省部级(至少“享受副部级待遇” )以上才能入列;其次,必须受到了法律制裁。一、高官腐败案例分布(一) 地区和系统分布所选案例中,地方 72 例,其中,北京、山东各 5 例;辽宁、安徽、江西、广东、广西、贵州、浙江各 4 例;天津、福建、河南各 3 例;河北、江苏、湖北、海南、重庆、云南、吉林各 2 例;上海、黑龙江、山西、甘肃、宁夏、青海、湖南、陕西、新疆、四川、内蒙各 1 例;西藏为零记录。所选案例中,中央国家机关、中央银行和中央企业 28 例。中央国家机

2、关 15 例,其中,铁道部 3 例,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 2 例,国家科委、海关总署、交通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最高法院、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各 1 例;中央银行 6 例,其中,建设银行 2 例,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各 1 例;其它中央国有企业 7 例,其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光大集团、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核工业集团、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各 1 例。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也相对较

3、多。(二)年龄分布所选案例中,出生于上世纪 20 年代的 1 例,30 年代的 22例,40 年代的 46 例,50 年代的 31 例。其中,年龄最大的已经 90 岁,最小的 53 岁,平均年龄约 66 岁。(三)职务分布所选案例中,案发前担任省(直辖市)委书记的 3 例;省长(自治区主席)4 例;省政协主席 5 例;省委副书记 3 例;省纪委书记 1 例;省委秘书长 2 例;省委组织部长 1 例;省委宣传部长 3 例;省委统战部长 1 例;副省长(直辖市副市长、自治区副主席)20 例;省(直辖市)人大副主任12 例;省(自治区)政协副主席 7 例;省法院院长 3 例;省(直辖市)检察长 2

4、例;副省级城市(或直辖市开发区)党委书记 2 例、市长 2 例、人大主任 1 例。中央国家机关,部长 2 例,副部长 3 例,部长助理 1 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1 例;国务院直属委员会副主任 1 例;国务院直属局局长 2 例,副局(署)长 2 例;另外,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 1 例,最高法院副院长1 例,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1 例。中央银行,行长 2 例;副行长 3 例;副董事长 1 例。其它中央国有企业,董事长 1 例;总经理 3 例;副董事长2 例;副总经理(兼党组书记)1 例。上述案例中,有 3 例曾属“党和国家领导人” ,另有 15 例曾是正省部级干部,其余 82 例曾是

5、副省部级(或者“享受副部级待遇” )干部。其中,有 2 例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有 7 例曾任中共中央委员(其中 1 例同时曾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 ,有 13 例曾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四)量刑分布所选案例中,已判的 90 例,其量刑情况是:死刑 6 例,死缓 26 例,无期徒刑 16 例,有期徒刑 42 例。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案例约占 53%。(五)罪名分布已判的 90 例中,其罪名有“受贿罪” (85 例)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1 例) 、 “贪污罪” (6 例) 、 “滥用职权罪”(5 例) 、 “玩忽职守罪” (4 例) 、 “挪用公款罪” (3 例) ,也包括“行贿罪

6、” (2 例) 、 “徇私舞弊罪” (1 例) 、 “杀人罪”(1 例) 、 “爆炸罪” (1 例) 、 “重婚罪” (1 例) 。其中,一人多罪的 26 例。二、高官腐败蔓延态势(一) 腐败案例与时俱增分析几个时间概念。一是开始犯罪时间。开始犯罪时间可考者 92 例。其中,上世纪 80 年代开始犯罪的 10 例;90 年代 68 例;本世纪 14例。其最高峰是在 1993 年(13 例) 。二是发案时间。发案时间是指腐败罪行暴露的时间。所选案例中,上世纪 80 年代发案的 2 例,90 年代 21 例,本世纪 77 例。其中,2009 年达到峰值(11 例) 。三是判决时间。已判的 90 例

7、中,上世纪 80 年代,仅 1987年判了 2 例,90 年代判了 14 例,本世纪已判 74 例。上世纪 90 年代前期,每年宣判的也就 1-2 例,有的年是空白,而从 1997 年开始,逐渐趋上升之势,2010 年达到峰值(12例) 。(二)涉案金额不断增加这里所说的“涉案金额”是指案主本人或直系亲属、情妇合伙受贿、贪污的金额和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没有计算行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和营私舞弊造成的经济损失、违规放贷等涉案金额。所选案例中,除 7 例尚未判决,4 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其余 89 例,共涉案金额约77699 万元,平均每例约 873 万。上世纪 80

8、年代 2 例,1例受贿 2 万多元,另 1 例没有涉案金额纪录;90 年代 15 例,共涉案金额约 366 万,平均每例约 24 万,其中最高涉案金额 55 万;本世纪 83 例,其中 3 例没有涉案金额纪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内) ,7 例尚未宣判,其余 73 例,共涉案金额约 77331 万,平均每例约 1059 万,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 19573 万。可见,高官腐败个案的涉案金额在提高,而且增幅明显。(三)涉案领域越来越广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及 90 年代前期,高官腐败涉案面相对单一,而且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实行价格“双轨制” ,腐败高官利用计划内行政审批权

9、,“走后门” 、 “批条子” ,搞“权力寻租”活动。1987 年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例是帮人办理香港单程通行证而受贿;一例是为报答“红颜”而为公司货物走私开绿灯。上世纪 90年代初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助农民联系水利工程和办理采金人员指标而受贿;一个收人钱物后,帮人办理计划外运煤手续。从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开始,高官腐败向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各个层面延伸。如潘广田、丛福奎、王雪冰、胡楚寿案,就和违规贷款有联系;陈同海、陈少勇、朱志刚、康日新、黄瑶案,与企业经营纠缠一起;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李嘉廷、王怀忠、刘长贵、王钟麓、王有杰、何闽旭、王武龙、杜世成、李堂堂、刘

10、志华、许宗衡、宋晨光案,都和房地产开发密切相关;柴王群、刘方仁、张国光、宋勇案,与工程建设项目有染;朱小华、何洪达、王益、皮黔生案,就和企业上市、股票上市和股权交易有关;郑筱萸案,和产品审批有瓜葛。到了本世纪,高官腐败的霉菌开始触及司法、组织人事领域。如麦崇楷、丁鑫发、吴振汉、郑少东案,都和案件查处有关联;韩桂芝、徐国健、侯伍杰、王昭耀、荆福生、庞家钰案,就有“买官卖官”的味道。(四) “窝案”有所增加上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前期,腐败高官大都以“个体户”的形式单干,后来,则开始出现“集体腐败” ,并且,陆续挖出了一系列所谓“窝案” 。如 1995 年王宝森的自杀,同时牵出北京的另外

11、3 名高官(陈希同、铁英、黄纪诚) ;海南的 3 名副省级干部(韦泽芳、辛业江、孟庆平)都是在1996 年同时落网;广西的徐炳松、成克杰案都是在 1998和 1999 年前后被揭发。本世纪初宣判的原沈阳市长慕绥新案就与马向东(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案纠缠一起,被称为“慕马案” 。 “慕马案”涉案人员 100 多人,其中,党政“一把手”就有 17 人。与“慕马案”同时出现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 ,600 多人涉案,其中 300 多人被判刑,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福建省委副书记石兆彬深陷其中。2005 年判刑的韩桂芝,曾多年担任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副书记,后来当了省政协主席,掌控较大的人事任免权。

12、以她为主的“黑龙江买官窝案” ,牵扯大小官员百余人,其中副省级干部 6 人、地厅级干部 30 多人。2008 年宣判的陈良宇,是“上海社保基金窝案”的主角,该案也牵涉国家统计局长邱晓华和上海的一批官员。(五)案情越加隐蔽上世纪 80 年代和 90 年代初期,高官腐败,案情相对简单,大都是“交钱办事” 、 “办事交钱” ,一眼可透视。后来出现的许多案例,其案情就有些云遮雾罩,受贿的花样令人眼花缭乱:有的以“资本运作”的面貌出现;有的利用职权在股市中获取干股,或者采取委托理财形式;有的由亲属成立皮包公司,名义上合作经营;有的通过低价向请托人购买房产、汽车等贵重物品,或者长期占用贵重物品不归还;有的

13、由亲属在请托公司挂虚职而领取薪酬,等等。(六)潜伏期有所延长潜伏期是指开始作案到案情暴露的时间。所选案例中,平均潜伏期约 7.9 年,其中,上世纪 80 年代,平均潜伏期 1年;90 年代,平均潜伏期 4.2 年;本世纪,平均潜伏期约 9.2年,其中,最长的 18 年(陈良宇案) 。可见,越是新近发案的案例,其潜伏期越是相对长一些。(七)染“色”案例有所增加领导干部腐败,主要两个方面:一是以权谋财,二是以权谋色。有些案例,情妇因素至关重要。如倪献策、张辛泰、孟庆平、李纪周、李嘉廷、刘金宝、李宝金、杜世成、陈同海、陈少勇、成克杰、丛福奎案,或者为情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情妇沆瀣一气,共同犯罪;

14、邱晓华案,更是因情妇而造成重婚罪;段义和案,甚至发展到谋杀情妇的地步。有些案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情妇检举揭发而败露,如,庞家钰、刘志华、孙瑜等案例。许多腐败高官不止一个情妇。腐败高官的情妇主要来源于这么几类人群:一是属下;二是有求于案主的公司管理层(包括个体老板等)和有关职员;三是艺届人员(包括电视主持人、时装模特等) ;四是宾馆服务员;五是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包括洗脚女、发廊女等)或者无业人员。所选案例,媒体报道其有情妇或者有婚外情的 51 例,上世纪 80-90 年代的 17 例中,5 例“染色” ,约占 29%;本世纪的 83 例中,46 例“染色” ,约占 55%。可见,高官腐败案例中

15、的“染色”案例所占比例在扩大。(七)家属涉案程度有所加强高官腐败,许多家属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上世纪 80 年代的两个案例,未见家属涉案的报道;90 年代的 15 例,家属涉案的 3 例,占 20%;本世纪已判决的 74例,加上自杀和外逃的 2 例,共 76 例,其中家属涉案的 30例,约占 39%。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涉案程度有所加强。家属涉案,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贪官的授意或者合谋下,借其权势和影响,以经商为幌子,谋取私利,甚至从事走私等犯罪活动,如陈希同的儿子,李嘉廷的儿子,属于这一类型。二是直接牵线搭桥,充当“经纪人” ,通过贪官承揽工程、项目、计划指标等,转手倒卖,收取好

16、处费,如高严的儿子,王钟麓的儿子,属于这一类型。三是作为“代理人” ,收取贿赂,如孟庆平的妻子,许运鸿的儿子,王华元的妻子,属于这一类型。四是作为贿赂的“受益人” ,接受留学资助等,如石兆彬的女儿,属于这一类型。(八)办案时间有所延长办案时间是指从发案到终审判决的时间,期间,一般要经历“双规”纪检部门查处司法部门介入(检察部门侦察)法院审判(为防止干扰,一般实行异地侦察、审判)几个阶段。由于案情日趋隐蔽、复杂,增加了查处难度,致使办案时间有所延长。上世纪 80 年代的 2 个案例,从纪委查处到宣判,只 1 年;90 年代判决的 14 个案例,有 2 例,经历了 3 年,有 4 例,经过了 2

17、年;本世纪已判的 74 例,有 8 例,经历了 3 年,33 例,经历了 2 年。(十)惩处力度不断加强这些年来,对于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不断加强,量刑不断加重。上世纪 80 年代判决的两例,都是有期徒刑,一例 10 年,一例 2 年(平均刑期 6 年) 。上世纪 90 年代 15例,除 1 例自杀,已判决的 14 例,1 例无期徒刑,其余 13例都是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约 9 年半) 。本世纪 83 例,除1 例外逃,1 例自杀,7 例等待判决,已判决的 74 例,6 例死刑,26 例死缓,15 例无期徒刑,27 例有期徒刑(平均刑期约 12 年) 。可以看出,对于高官腐败干部的惩处,上世

18、纪 80 年代,只有有期徒刑;90 年代,出现了 1 例无期徒刑;而本世纪,有期和无期徒刑、死缓、死刑,一应俱全。而且,2010 年和 2011 年判决的 17 例,其中 11 个死缓,6 个无期徒刑,无一有期徒刑。可见,惩处力度在不断加强。三、高官腐败的心理分析腐败高官作案过程中,其心理也曲折复杂。一是攀比心理。如原广西自治区副主席徐炳松就在悔过书中自述,他自以为素质、智商、地位比那些富商高,而人家富了,自己还“清贫”着,心理不平衡,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内在动因;而商人们为保护既得利益和寻求新的利益,自愿或不自愿地将利益的一部分拿来换取权力的保护和支持,由此造成了腐败的外在诱惑。二是从众心理。有

19、位“知心朋友”曾这样奉劝韩桂芝:“韩姐呀,你以为你清高,你不食人间烟火?别人都把你当傻子呢。人家给你送礼,你拒绝,人家就以为你对他不信任,他就会去找别的领导。你这不是壮大了别人的队伍,孤立了自己吗?你要是成了光杆司令,你的工作还怎么干?”后来,韩桂芝认同了这个观点。这段话反映了腐败领导干部两个心思:别的领导干部或许也在“收礼” ,因此,自己不收白不收;“收礼”是一种人情往来,可以增进与送礼者的信任,拒礼,有可能使送礼者难堪,甚至可能把送礼者推出自己的“圈子” 。三是弥补心理。一部分“晚节不保”的腐败高官往往具有这么一种心理:他们觉得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到头来仍然两手空空,不划算,因此,在退休之

20、前,抓住机会,能捞一点算一点,作点“弥补” 。像孙淑义、王钟麓、金德琴,都是 60 多岁才开始作案的。宋勇,原是辽宁朝阳市委书记,2008 年 1 月担任省人大副主任后,觉得已提前退居“二线” ,想找点“补偿” ,变本加厉地敛财。王华元也透露过这种心理:“在位和不在位是很不一样的,现在手里有点钱,将来什么事情也不用求人” 。四是侥幸心理。慕绥新在交待材料中说,这种“人情往来” ,两头保险,因为都是“一对一”活动,自然十分安全可靠。慕绥新说出了大多数腐败领导干部的心思:暗地里的交易,人不知鬼不觉,不至于暴露。陈希同在案发时曾放言:“北京是我陈希同的地盘,中纪委能把我怎么办?”陈希同说出了许多腐败

21、领导干部的一种心态:在自己管辖的一亩三分地界,可以为所欲为,不至于出事。这种侥幸心理的强弱与腐败案件的发案率高低有直接关联。腐败的成本低,而收益高,犯案多,而查处少,致使不少人铤而走险。五是迷信心理。一些腐败高官,不信马列信菩萨,妄想有神灵护佑,事情就不会败露。如韩桂芝就喜欢烧香礼佛。她隐隐觉得,自己辉煌腾达,应该有佛祖庇佑。她曾经在家里特意腾出一个房间,专门设计了佛龛,供奉泥、瓷、金三种佛像。在被审查期间,她还常常对着墙壁祈祷:“佛啊,你为什么不保佑我!”四、几点启示如何尽可能避免高官腐败?分析案例,可以得出几点启示。其一,坚持“以德为先”选拔领导干部许多腐败高官,才高八斗,而德,却不敢恭维

22、。这里所说的“德” ,可以归纳为“品性” 、 “品行” 、 “品格” 。 “品性” ,是指抵抗外来诱惑,克制不良欲望的坚强意志;“品行” ,是指忠于国家和人民的献身精神;“品格” ,是指冷静、理智的果敢品质。品德的形成有环境因素,也有主观因素,靠培训、教育和周围风气的影响,也靠个人的“内省” 、 “定力”和多年“功力”积累。一个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当然最理想。如果,或者有德缺才,或者有才缺德,二者必取其一,则宁愿取前者,因为,有德缺才,至多办不成事,有才缺德,则办坏事。“德”这个东西,是无形的,只是反映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内心世界和言行之中,无法像智商鉴定一样去测量。很少有人承认自己“缺德” ,而

23、且,十有八九,在许多公开场合,一些领导干部都要表现出自己的“道德高尚” ,但是,在一些私密场合,在利益诱惑之下,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马脚” 。这种“马脚” ,最容易被周围人群所识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级组织和领导所察觉。上级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因此,衡量领导干部的“德” ,要多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提拔领导干部,应加大群众的“权重” 。什么时候,领导干部的升迁,不是上级领导说了算,而群众有了更多的话语权, “以德为先”的原则就可以更好地落在实处。其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年龄最小的 39 岁,开始任职时不到

24、 50 岁的 35 例,约占 38%。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陈良宇,34 岁时才入党,但是从普通非党工人到正局级领导职务,不到 6 年,然后,从正局级再晋升上海市委副书记,也只有 6 年。杜世成,24 岁就当了县委常委、县革委副主任,32 岁担任县委书记,不到 40 岁担任烟台市长,是当时14 个沿海开放城市最年轻的市长。孙瑜,1991 年 9 月,还是镇党委书记兼镇长,到 1998 年 1 月,就当上了自治区副主席,其间仅仅 7 年。孙淑义,31 岁就当了德州地委副书记。年轻得势,或者平步青云,容易失去自我,产生“错觉” ,飘飘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

25、,为所欲为,滑向犯罪。如王怀忠,担任阜阳市委书记后,自我感觉良好,说一不二、叱咤风云,以“当代曹操”自居,自诩“泽中蛟龙” , “终入大海作波涛” ,其“鸿鹄之志”是“做高官、掌大权” 。杜世成,担任青岛市委书记时,唑唑逼人,曾在大会公开扬言:“你要不听我的,我就治你。 ”因此,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一个台阶,脚踏实地,稳步前进。其三,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开始作案时间可考者 92 例,其中 54 例(约占 59%) ,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44 例(约占 48%) ,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为了杜绝这

26、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领导干部在离开某一领导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领导职务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仔细考察、审查,对其负责的部门或者分管的领域,进行彻底审计、审查。我国在 1995 年出台了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1997 年又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后,类似文件不断修改、补充、更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充满弹性,还不周密,不到位。第一,报告要全面。不仅报告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全家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包括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不仅报告全部收入,而且要报告全部开支;不仅报告所有货币和银行账户收支,而且要报告家庭及相关人员的住房、投

27、资、就学、从业以及所有财产财物。第二,情况要核实。在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统计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有关专门机构特殊权力,使其有条件、有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一一严格核实。第三,信息要公示。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有关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对于领导干部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在单位内部或社会媒体公示,争取和鼓励公众监督。第四,处理要及时。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发现小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防患于未然;发现大问题,及时处理、查办。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该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关

28、。其四,重点监督“一把手”所选案例中,有 70 例,作案时,或者主要作案时段,都担任着地方或部门党政“一把手” 。我们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有些失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 ,同时,对“一把手”的监督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或者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如,在广西自治区主席成克杰眼里,就没有什么党组织和民主集中制,即使集体研究决定了的事,他说不行就不行。只要有利可图的工程项目,他都伸手。有人形容:王书记(当时任阜阳市委书记的王怀忠)一声吼,阜阳 1.8 万平方公里土地也要抖三抖;王书记点了头,事情就好办;王书记拍了板,就

29、没有了不同意见;传说某人和王书记有关系,就被人刮目相看;任用干部,王书记说谁就谁。宋晨光在江西宜春主政 6 年,绝对把控人事权,他曾留下这样的名言:“什么是市委,市委就是我,我就是市委。 ”其飞扬跋扈可见一斑。对于“一把手” ,一要分权,二要制衡。英国 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詹姆士?哈林顿在其名著大洋国中,用两个无知女孩分食饼干的故事,说明了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两个女孩采取“你来分,我选;或我来分,你选。 ”的方法分食一块饼干,结果,饼干分得很均匀。因此, “一把手”的权力不能过分集中,而且,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特别是对其“用人” 、 “花钱” ,要有严格的牵制。目前,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书记的领导和牵制较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因此,应该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原载理论动态2012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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