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企业标准备案程序/产品执行标准备案指南办理条件申请人资格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为个体工商户。2、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应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要求申请人责任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 30 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
2、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下载表格,用 A4 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办理要求一、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2 份原件(1)认真阅读承诺内容,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2)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
3、一致;(3)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4)组织机构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一致;(5)法人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6)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企业内部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准确填写;(7)经济类型应填写单位的经济性质,如国营、合资、股份、集体、私营、个体等;(8)所属行业应填写单位的行业属性,如电子、轻工、化工、食品、建材、冶金、纺织等;(9)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与申请备案的标准文本一致;(10)修订标准应填写原备案号和代替标准号;(11)企业标准文献分类号应符合中国标准分类法;(12)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填写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和名称、采标
4、程度;(13)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1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 卡)1 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3、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 份复印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4、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 或 PDF 格式)2 份原件(1) 标准文本内容应为产品标准;(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3)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要
5、求;(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6)保证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8)编写规则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00 的规定;(9)电子文本应为 WORD 或 PDF 格式;(10)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5、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1 份原件编写规则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00 的规定。6、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 1 份复印件(1)标准名称与标准
6、文本一致;(2)单位名称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3)审定结论中应有通过审定的结论;(4)审定组长签字;(5)所有内容填写齐全;(6)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00 的规定。7、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1 份复印件(1)审定人员不能少于 5 人,起草人员不能作为审定人员;(2)审定人员应本人签字;(3)所有内容填写齐全;(4)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00 的规定。 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二、 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技术指标进行修改。1、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及电子版(WORD 或 PDF
7、 格式)2 份原件(1)审定组长签字;(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3)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4)全部内容填写齐全;(5)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00 的规定;(6)电子文本应为 WORD 或 PDF 格式。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 卡) 1 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3、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 份复印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备注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三、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
8、继续有效或废止的。1、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 2 份原件(1)有明确的复审结论(确认/废止) ;(2)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3)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5)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000 的规定。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 卡)1 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3、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 /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 份复印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4、原标准备案文本 1 份原件备注(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 A4 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
9、公章。(2)复审结果为修订的,按照新办备案提交材料。(3)企业标准有修改单的,复审时企业应对该标准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不能为确认办理程序一、办理人审核要求 (见材料) 1、备案2、修改 3、复审二、备案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办理人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2、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并上传标准的电子文本,赋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2.1、在标准文本封面、骑缝处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上加盖标准备案章,并在备案表和标准文本封面备案章中填写备案号、备案日期、有效截至日期。2.2、办理人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一套共两件材料交还申请人。2.3、办理人员在
10、3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 4.1.1 要求的备案材料一套共七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种类、数量、格式,或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 (一式两份) ,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见附录 B.5。企业签字后一份存档,另一份与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交还申请人。3、工作时限:即时三、修改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办理人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 并在企业产品标准修改通知单主管部门意见栏盖章,其中一份退还申请人。办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 4.1.2 规定的材料一套共三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2、申请材料不符合 4.1.2
11、 要求的种类、数量、格式,或需要补齐补正的,办理人应当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 ,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见附录 B.5。企业签字后一份存档,另一份与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交还申请人。3、工作时限:即时四、复审1、复审材料符合要求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办理人按以下步骤办理备案。1.1、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确认继续有效的,原标准号和备案号不变。办理人在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和标准文本封面重新加盖标准备案章,注明备案有效截至日期,并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复审信息。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和原标准备案文本一套两件交还申请人。办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 4.1.
12、3 规定的备案材料一套共3 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1.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的,在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盖章,办理人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结果报告和原标准备案文本一套两件交还申请人。办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表 4.1.3 规定的备案材料一套共 3 件流转给本局标准化科。1.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按照 4.2 的要求办理。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种类、数量、格式,或需要补齐补正的,应当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补正材料告知书 (一式两份) ,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见附录 B.5。企业签字后一份存档,另一份
13、与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一并交还企业。3、工作时限:即时五、变更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企业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时,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 4.1.1 要求的项目,办理人员按备案要求办理。Q1317614086T15323353996北京企业标准备案、东城区企业标准备案、西城区企业标准备案、海淀区企业标准备案、朝阳区企业标准备案、丰台区企业标准备案、石景山区企业标准备案、通州区企业标准备案、顺义区企业标准备案、房山区企业标准备案、大兴区企业标准备案、昌平区企业标准备案、怀柔区企业标准备案、平谷区企业标准备案、门头沟区企业标准备案、密云县企业标准备案、延庆县企业标准备案产品标准备案/食品标准备案 /执行标准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