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數位聯合電信 企業數位光纖 連線服務異動申請表用戶編號舊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用戶名稱: 異動申請人: 聯絡電話 ( ) - 申請事項(請勾選)用戶請依異動項目欄位編號填寫即可,其餘無需填寫(1)變更用戶基本資料 (2)變更發票資料 (3)服務異動 (4)移機及或附掛電話資料異動 (5)IP Address (6)停 用 (7)其他名稱 異 動 前 異 動 後中文名稱英文名稱負 責 人姓名: 姓名:申請人或技術聯絡人 Email: Email: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日:( ) - 分機夜:( ) - 分機 日:( ) - 分機夜:( ) - 分機用戶基本資料(1) 傳 真發票抬頭發票郵寄地址
2、統一編號帳務聯絡人發票資料(2)帳務聯絡電話規格轉換3 IP8 IP16 IP3 IP8 IP16 IP服務 異動(3)異動專案連線地址附掛電話移機或附掛電話資料異動(4)附掛電話登記人及證號登記人_證號_ 登記人_證號_IP address(es)(5) 用戶現有_ 台主機PC。預估二年內成長至_台。若二年成長內超過 512 台者 含現有 IP address(es),須附網路架構圖電子檔-ASCII。停 用 原 因(6)轉換別家ISP_ 公司無需求連線品質不佳轉換本公司其它產品_其它 _自 年 月 日起終止使用本服務該服務之電路需自行至CHT辦理停用【客戶應於預計終止日前三十日提出申請】其
3、 它 (7)注意事項 申請移機、務規格異動或 IP address 者,無法延用原 IP 網段。申請異動後之服務費率,依數位聯合電信各該產品規定費率,日後費率變動時亦同。【本人/公司同意遵守用戶約定條款,請於此用印】更名前 更名後 數位聯合電信服務作業 處理日期經銷商代號業務員業務行政管理公司若有更名,請用印更名前及更名後之公司大小章公司更名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帳務中心數位聯合電信企業數位光纖服務租用條款共通條款:一、用戶申請租用本公司網際網路連線服務之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依本契約之條款辦理。 二、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網際網路 ( Internet ) 連
4、線服務,供用戶連接網際網路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遞及其他等服務之業務。 三、用戶租用本業務,其本身所需之線路服務,即中華電信之企業數位光纖之業務,用戶須向中華電信申請租用,本公司得代為辦理。關於用戶租用企業數位光纖業務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用戶與中華電信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 四、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應檢具申請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辦理,免附身分證明文件。 五、用戶應據實填寫申請書表上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導致任何紛爭發生者,由用戶自行負責。 六、用戶租用本業務如有異動需求,須填具相關申請書表申請辦理,如係申請調降連線速率之異動者,用戶應依本公司
5、規定繳納異動費用。用戶若委請本公司代辦中華電信企業數位光纖業務之異動申請時,每次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負擔代辦費用,並列入最近一期帳單中通知用戶繳費。 七、本業務自啟用日起開始計費,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接受本業務服務內容及啟用日。 八、用戶利用本業務查詢證券交易資訊、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時,應遵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及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用戶之租用,所生之一切責任由用戶自行承擔。
6、 九、用戶租用本業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本公司不保證用戶自網路上擷取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亦不保證用戶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用戶如因前述事由而發生直接或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十、用戶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郵件,造成本公司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除須自行負責外,本公司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用戶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用戶自行承擔。用戶不得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執行本公司郵遞主機上所列服務項
7、目以外之任何程式,用戶違反規定造成本公司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用戶因中華電信企業數位光纖業務之申請租用或其異動變更時,每次須依本公司之規定繳納本業務之系統設定費等費用。 十二、用戶租用本業務繳費方式為月繳制,一個月為一期,收費標準依本公司規定之費率為準。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停用或終止租用者,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公司對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費用收費。 十三、用戶應繳之系統設定費、月通信費等費用,用戶應依本公司之通知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用戶登錄者為準,用戶更換郵寄地址應事先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用戶對
8、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義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者,不得拒絕支付費用。 十四、用戶應於通知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所有款項。如逾期未繳款達一個月以上者,須自逾期滿一個月之次日起按月支付 1.5%遲延利息,並列入次期帳單中一併計收,本公司並得終止用戶租用。 十五、用戶對於自身系統設備需善盡自行維護之責,本公司不負責用戶自身系統錯誤、設備故障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如因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用戶應自行聯繫當地中華電信公司相關單位進行維修,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十六、如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停電、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本公司
9、不負責善後及賠償。 十七、用戶租用本業務,因電信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惟因本公司之事由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未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當月應扣減租費總額以當月租費總額為上限,並於次期帳單扣抵。用戶租用本業務,除本條規定外,本公司不負擔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十八、用戶同意按所租用之網路連線速率 ( 頻寬 ) 加以使用,不得有超用頻寬之情形,用戶如有增加頻寬之需求應另行向本公司申請租用。 十九、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本公司於七日前通知用戶後,得暫時縮短或停止本業務運作時
10、間。 二十、用戶申請終止租用,應以書面註明預定終止日期,於十日前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所需之手續,惟終止租用當月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收。 二十一、本公司於租用終止時有權停止提供本業務之一切服務。用戶須將終止前應繳之費用於終止時全數結清。 二十二、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經營者,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用戶,用戶同意無異議配合辦理。 二十三、用戶租用本業務,由本公司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用戶僅得自行於本業務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租用外,並得請求賠償。 二十四、本契約
11、條款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二十五、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紛爭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數位聯合電信企業數位光纖連線服務契約條款一、本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企業數位光纖網際網路(Internet)連線服務,供用戶連接網際網路從事資料查詢、檔案傳送、電子郵遞及其他等服務之業務。二、用戶租用本業務,其本身所需之線路服務,即中華電信之光世代之業務,用戶須向中華電信申請租用,本公司得代為辦理。關於用戶租用光世代業務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用戶與中華電信間之約定,與本公司無涉。三、用戶申請租用本業務時,應提出其網路架構圖,作為本公司核發用戶 IP 數量之依據,惟實際核發之 IP
12、數量將不超過本公司規定之數量上限。本公司核發 IP 予用戶後,得根據用戶實際使用 IP 數量之情形,調整或收回部份核發之 IP,以符合經濟效益,用戶不得提出異議。四、用戶申請調降連線速率之異動時,應依本公司規定繳納異動費用。用戶若委請本公司代辦中華電信光世代業務之異動申請時,每次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負擔代辦費用,並列入最近一期帳單中通知用戶繳費。五、用戶應自中華電信線路測試完成後七個工作天內,備齊系統應有之各項設備,通知本公司共同進行網路傳輸測試。用戶端系統內部各項設備之設定,由用戶自行負責。網路傳輸測試,於雙方對點連通(Ping)測試正常,路由(routing)正常、訊號傳送正常之後,認定線路測
13、通,並以測通日為啟用日,本公司將以書面通知用戶,各項連線設定資料及啟用日。六、因技術上之需要,本公司於七日前通知用戶後,得將用戶編號、用戶識別碼、IP 位址等予以變更,用戶不得異議。七、用戶因中華電信光世代業務之申請租用或其異動變更時,每次須依本公司之規定繳納本業務之系統設定費等費用。用戶租用本業務如申請變更連線速率、IP 位址等異動時,每次須依本公司之規定繳納系統設定費等費用。八、因本公司之事由致用戶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未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費用,當月應扣減租費總額以當月租費總額為上限,並於次期帳單扣抵。九、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本公司
14、於七日前通知用戶後,得暫時縮短或停止本業務運作時間十、用戶同意按所租用之網路連線速率(頻寬) 加以使用,不得有超用頻寬之情形,用戶如有增加頻寬之需求應另行向本公司申請租用。數位聯合電信企業數位光纖服務異動申請表填表注意事項一、用戶應填原用戶編號,並於申請事項中就欲異動之項目正確選填。異動項目超過一項時,可複選。二、用戶選填之異動項目,其異動前與異動後之資料均應確實填寫不得空白。因填寫不全而導致無法連線 等之狀況時,用戶願自行負責。三、申請停用之用戶,應於終止申請日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註明終止日期。本公司於收到用戶通知 後三個工作日,終止甲方連線服務,並依下列原則處理退費事宜:如於租用期間
15、用戶單方終止租用或用戶違反規定經本公司停止租用者,本公司將不返還用戶已繳納之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份。本公司於租用期間內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用戶無需補繳費用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四、各項申請書、表及卡等填妥後將正本連同相關文件逕交本公司各服務區所屬服務中心辦理。傳真方式 申請者將不予受理。五、本公司之各項申請書、表或卡等若有格式之變更或填寫及申請規定之修訂時,應依其規定辦理。本公司將不另行通知。六、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本申請書所載內容資料。七、用戶異動繳費方式時,須依本公司規定,並按下列規定辦理,本公司對於收費標準有調整權利。(1)月繳方式:以一個月為一期,用戶實際使用未達一個月者,各項費用仍以一個月計費。但非因用戶之原因而暫停使用或租用終止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本公司對各項費用如有調整,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調整後之費用收費。(2)其他方式:依本公司規定或由雙方另行約定。八、用戶申請異動,應依本公司規定繳納相關手續費。九、用戶申請異動後,須遵守上列數位聯合電信企業數位光纖服務租用條款。十、用戶申請變更傳輸速率(升速除外)、暫斷(停用) 後復線等異動項目,將收取異動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V.9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