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享,目录 Contents,LOGO,3,主要变化及影响:一、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三、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四、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强化立足调解五、改变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六、劳动仲裁处理时限:缩短近40天。,4,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时、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1,2,3,4,5,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
2、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5,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住房公积金及纳入住房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住房货币补贴征缴及发放纠纷;,家庭或个人与直接雇请的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1,2,3,4,5,6,时效及仲裁时效的基本理论,法律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行使或主张权利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即丧失相关权利的期间,时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3、,仲裁时效,(95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起算日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劳动法,7,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9,10,谢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