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 徽 省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安 徽 省 建 设 厅安 徽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制定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条款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一、咨询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四、咨询期限:五、合同价款:按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件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及收费标准 %收费,出具相关果成文件后 日内付清。六、双方责权委托单位(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可向乙方索取内容有关的经济技术报告; 甲方可向乙方询问委托工作进展情况及相
2、关内容,并阐述对工程及具体问题的意见; 甲方应向乙方及时提供委托内容所需的全套施工图纸及其相关内容的书面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甲方为乙方的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服务。受托单位(乙方)权利与义务 乙方可向甲方索取与委托内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 乙方可要求甲方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补充有关资料,及工作进展中提供必要配合; 乙方应保证委托内容相关的经济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合法性; 其他。七、附则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所达成一致的意见或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
3、理人: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 址: 地 址:电 话: 电 话:开户银行: 帐 号: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1.名词和术语解释及合同条件1.1 名词和术语解释下列名词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0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格式条款。1.1.02 协议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03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1.1.04 受托人: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价
4、咨询资质证书、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1.1.05 建设工程造价师(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1.1.06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当事人。1.1.07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或费用。1.1.08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9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
5、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的业务工作和服务。1.1.10 酬金: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全部约定的正常服务工作的咨询费。1.1.11 额外酬金:指在合同履行中需增加的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规定或另行商定的方法增加的咨询服务费。1.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酬金和额外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1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6、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4 违约责任:指在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1.1.1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期限顺延的要求。1.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17 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小时。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
7、0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1.2.02 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理解、执行不相一致的,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1.0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0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为解
8、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单位委托咨询或开展咨询业务的,可参照 1.3.01 条规定。1.3.0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1.3.0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应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委托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2.1 委托人的权力委托人有下列权力:1.委托人
9、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 委托人的义务2.2.01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2.02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完整资料。2.2.03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出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
10、料转送。2.2.04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前应以文字通知受托人。2.2.05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向受托人支付咨询费。2.3 委托人的责任2.3.01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2.3.02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2.3.03 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
11、应当支付。2.3.04 委托人由于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具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 受托人的权利3.1.01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和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3.1.02 对第三方工程人员配合、工作能力,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工作人员的建议。3.1.0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
12、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3.1.04 受托人有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和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支付咨询费的权利。3.2 受托人的义务3.2.01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3.2.02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在协议条款或书面协议中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
13、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2.03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3.2.04 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地判断。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3.2.05 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设施、文字资料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3.3 委托人的责任3.3.01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和延误而超过约
14、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3.3.02 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3.3.03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4.咨询酬金4.01 正常的咨询酬金、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的依据和方法计取,并按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4.02 如委托人在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应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
15、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4.03 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七日内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澄清、协商、处理。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5.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5.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5.02 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从其规定。.5.03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受托人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时间应相应延长,并
16、得到额外的酬金。5.04 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5.05 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 14 天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同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14 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
17、出后 30 天内发出终止咨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即行终止。5.06 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工作并得到额外的服务酬金,委托人应及时予以支付。5.07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咨询结果的时效并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其责任与相应的工程并存。6.其他6.01 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6.02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6.03 委托人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
18、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04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6.05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委托人及其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委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争议的解决7.1.0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发生的争端;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1、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
19、诉。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1.3 合同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2.2.02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2.2.03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3.3.02 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4.咨询酬金(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7.1.01 争议的解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