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沧市贫困学生资助办法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普九”成果,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过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实施“两免一补”(免教科书费、杂费,补寄宿生生活费),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或一次性补助,使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第三条 贫困学生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第一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资助对象(一)义务教育阶段(含特教生)贫困家庭的在校学生,已享受半寄宿制生活补助的学生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所指的生活补助。(二)高中阶段(含普通
2、高中、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贫困家庭的在校学生。(三)当年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第五条 资助范围(一)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和免杂费的范围由省级安排确定(临沧市 2005 年有 165190 名中小学生享受“两免”,占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 54%),到 2007 年享受“两免”人数范围将扩大到全部农村贫困家庭学生。2005年享受寄宿生生活补助的人数,小学应占享受“两免”的小学生人数的 40%以上,初中应占享受“两免 ”的初中生人数的50%以上,到 2007 年所有享受“两免” 的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补助。(二)高中阶段学校和当年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资
3、助人数,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当年资助资金的筹措情况,由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六条 资助对象按照自愿申请、逐级上报的原则,经学校按有关要求合理筛选、初审,由市、县(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坚持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和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充分体现资助工作的导向性和实效性。第二章 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第七条 资助方式(一)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收教科书费、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二)高中阶段贫困家庭学生补助生活费。(三)当年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家庭贫困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四)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直接向贫困家庭学生捐款捐物。第八条 资助标准(一)义务教育阶
4、段免教科书费、杂费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 120元、初中每生每年 150 元。以后随国家要求补助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二)高中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年 400 元,教科书费、学费可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进行减免。(三)当年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中专每生 400 元700 元、大专及以上每生 500元1000 元。第三章 资助资金筹措第九条 资助资金筹措采取政府主导、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的办法。第十条 资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和筹措办法(一)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经费、免杂费经费。根据资助标准和
5、省确定的人数,按学期领取免费教科书、核拨免杂费经费。(二)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及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根据补助标准和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人数,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列入当年支出预算,市级财政承担 20%、县(区)财政承担 80%,按学期划拨。(三)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资助资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由群团组织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发出倡议书的形式,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个人捐款。(四)民政、扶贫开发、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扶贫助学资金和项目,开展好各种扶贫助学活动。学校要积极
6、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加创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扩大资助范围。高中阶段学校要从学费中提取一定的资助贫困学生经费。第四章 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措施第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财政、民宗、民政、扶贫、国税、地税、广播电视、 报社、审计、监察、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市直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要建立本级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开展好本辖区内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第十二条 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领导全
7、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促进该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二)制定和完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三)确定资助范围,审批、认定资助对象。(四)组织募集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资金。第十三条 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具体负责市级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工作。(二)监督各县(区)贫困学生免费教科书发放、免杂费和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三)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四)负责向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五)完成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加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措施(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
8、体宣传党和政府的扶贫助学政策,宣传社会各界人士捐资助学义举,宣传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的动态,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捐资助学的良好氛围。(二)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凭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造成资助工作的负面影响。(三)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监督制度,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督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使用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对贫困学生家庭调查访问活动。(四)加强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确保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经费落实及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克扣贫困学生资助经费的单位和个人从严查处。(五)市、县(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开展贫困学生资助调研活动。深
9、入社区、学校、学生家庭开展调研,收集贫困学生信息,听取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所调研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当好领导对资助工作的参谋。(六)市、县(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贫困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建立文书档案(包括有关文件、贫困学生信息、资助对象审批等资料)和财务档案(包括经费收支、使用情况),同时要将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所有信息资料,整理形成电子档案。对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档案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柜保存,实现规范化管理。第五章 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一)中央财政安排的免费教科书经费用于提供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
10、庭学生免费教科书,免费教科书统一由省级进行政府采购, 县(区)、学校要按要求做好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工作。(二)省级财政安排的免杂费经费用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杂费,此项经费由省财政根据免杂费的标准和人数下拨到市、县(区),再拨付到相关学校,由学校在规定的杂费开支范围内使用。(三)市、县(区)两级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根据补助标准和人数及市、县(区)两级财政所承担的比例,将经费拨付到同级资助资金管理专户,再拨付相关学校,由学校兑现到学生手中。(四)在市、县(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资助资金管理专户,专户核算本级财政安排的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
11、群团组织发动组织的社会各界和个人捐款,资助资金由各级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专户内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资助、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市级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筹措的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市直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和市直学校当年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县(区)级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筹措的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本县(区)内高中阶段的贫困家庭学生和本县(区)内学校当年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五)高中阶段学校从学费中提取的专项资助贫困学生经费,提取的比例不应低于普通全日制学生实际缴纳学费总额的 5%(普通高中 择校生缴纳的学费按正常学费计提), 专
12、项用于本校开展贫困学生助学活动,由各学校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第十六条 贫困学生资助申请及审核程序(一)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和免杂费的申请及审核程序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二)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补助申请及审核程序为: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临沧市中小学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村委会或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汇总、初审,初步确定资助对象,将拟上报资助对象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学校将临沧市中小学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临沧市中小学贫困学生生活补助申请名册上报县(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校的贫困学生进行核实审批,
13、确定资助对象;县(区)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费划拨到学校,由学校按月将补助经费发放到学生手中。(三)高中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和当年被大中专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学生一次性补助申请及审核程序为:学校向学生宣传贫困学生资助政策,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分别填写临沧市高中阶段学校贫困学生补助申请表、临沧市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资助申请表;学校根据学生申请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召开办公会进行讨论、筛选、初审;学校将拟上报的贫困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分别将临沧市高中阶段学校贫困学生补助申请表、临沧市高中阶段学校贫困学生补助名册、 临沧市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资助申请表、临沧市贫困家庭大中专学生资助申请名册上报同级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将专项资助贫困学生经费核拨到学校,由学校发放给学生。第十七条 资助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学年申报制度。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条 临沧地区特困学生救助办法(临署办发200365 号)、临沧地区特困学生救助实施方案(临署办发200390 号)、临沧地区特困学生救助资金社会筹资方案(临署办发 200482 号)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