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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解读.ppt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71929 上传时间:2018-04-22 格式:PPT 页数:17 大小:1.4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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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解读财税【2012】39号文件部分政策讲解,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前言,我国自1985年以来开始全面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到目前为止将近30年。在这30年里,我国外贸出口的形式和特点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做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也随着外贸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在这30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出口退税政策对于撬动我国外贸出口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有效的作用,效果相当明显。我国出口税收支持外贸经济的力度较其他国家政策对宏观经济的支持力度来讲,其显现性和效果性都很明显。所以,每次当外贸形势发生变化和波动,国家首先要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2、由于这个特殊情况,我国出口税收政策文件数量相当多。无论从政策方面,还是从管理程序方面,或者是从纳税申报手续方面,和其他税种相比都比较特殊,存在着管理上的不同。,出口退税新政策概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

3、)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5号公告)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据统计,在2010年之前的25年中,现行有效的出口税收各种政策性文件多达650余个。作为广大出口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如何熟练掌握这600多个文件,是税收工作的一个难点,也增加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风险和税收执法工作的复杂程度。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在2010年着手对25年来

4、国家制定的各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了一次大型的梳理和完善,将那些目前不适合外贸出口形势发展的条款进行调整,添加一些与现行外贸经济形势发展相对应的税收政策。经过将近两年时间的调整,形成了相对规范的出口税收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这是目前出口税收领域非常著名的政策。 结合财税【2012】39号文件,国家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在申报方法上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各项政策规定给予了完善和规范。财税【2012】39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作为配套性文件,可供从事出口

5、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工作的纳税人进行学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中的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出口形势的发展,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作为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的补充。在201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5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的部分条款进行进一步完善。 所以,到目前为

6、止,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和管理所遵从的文件依据如下: 政策性规定财税【2012】39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以单发文的形式下发全国执行的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65号公告 这几个文件是目前出口税收政策非常重要的文件。将这几个文件的基本内容熟练掌握,有助于广大纳税人对我国现行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达到全面性的了解。,财税【2012】39号文件结构,财税【2012】39号文件,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的相关政策出口货物免税的相关政策出口货物征税的相关政策 本课件只介

7、绍第一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的相关政策。,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财税【2012】39号文件各种设置要素包含全面,行文条款规定与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基本相似,税收专有名词运用简练,包含内容又十分丰富。 其中第一条即为: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这一部分内容共分为五点。 本课件只介绍前两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规定了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和货物范围。 文件规定如下: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

8、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这实际上是将过去执行多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国税发【1994】31号文件的大量篇幅的精简描述。对这一段要从以下方面着重了解和掌握: 出口企业,即从事正常出口业务的经济组织,但在财税【2012】39号文件中讲到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以后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即同时具有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的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自营和委托,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方式。外贸经营企业自己组织货源,与外商签订合同,在规定

9、的时间内按照外商的要求将货物出口以后,即完成了自营手续。作为生产型出口企业,自己组织原材物料,按照自己的工艺加工过程对原材物料进行加工生产,使其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形成适用于社会交易流通的新型商品,然后报关出口,这也是自营的一种形式。,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如果一个出口企业同外商有一定业务关系,也经常从事出口业务,但未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故不能在海关取得自理报关证明证书和海关商品代码,也不能办理正常的进出口手续,但确实存在出口业务,就可以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代为出口其货物,代为办理各种通关手续、外汇结算手续等服务性质劳务工作,再与受托方进行代理费结算。这即是文件中提及

10、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只具备三个条件中前两个的企业,只有生产型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从出口退税的政策来讲,文件强调的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其自营或者委托出口的货物都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此时的企业不再分为生产型企业或是贸易型企业。 当企业只具备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而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只有生产型企业在委托出口货物时,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这条政策将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贸易型企业排除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范畴以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1、,文件规定如下: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这一段阐述了办理出口退税的三个必备条件报关、离境和销售。 任何进口或出口货物都应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办理报关手续后,海关将为企业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申请报关时,企业须按照海关要求,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需要填列的出口货物的各项信息填列齐全、准确、真实。如果填报不准确、不真实,一经海关和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查出,即形成了虚假报关,视同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将会受到严重惩罚。 货物在经过报关以后,应在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日

12、期当日离境,即离开我国国境(包括领地、领海和领空)。 同时,企业应按照目前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做销售的要求,在财务上及时做销售收入处理。 在报关、离境和销售三点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原则上,企业才符合了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最基本的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即报关、离境和销售三大基本要素不完全具备的,但也能够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某些情况,视具体情况分为七项。 本课件只介绍前两种情况: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

13、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这一类出口货物,满足了报关和离境,但在财务上不能够做销售处理,其原因是援助、承包和投资不具备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国家对这三种特殊贸易方式办理出口退税,是基于政治和经济宏观规划的考虑。 对外援助体现了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例如,采取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优惠贷款等形式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国民生产总值相对较低的国家给予政策性照顾,帮助其建设福利项目、公共民营设施,对其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利差由本国政府负担等等

14、。我国税收政策对于国际援助事项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鼓励。 对外承包,即由本国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是施工企业由本国企业跨国经营发展的一种必然方式,是符合我国战略“走出去”的宏观经济背景,出口税收政策同样予以支持和鼓励。 境外投资,即我国投资主体通过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股权等资产对外形成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我国政策鼓励的。 所以,这三种情况虽在财务上不能按照销售进行处理,但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这一点强调特殊监管区域,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问题。这些特殊区域由海关划定,进行围网建设的

15、封关运作区域。在区域之外注册的企业叫做区外企业。如果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有正常销售合同,将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内企业,区外企业凭借其货物运入到这些特殊区域以后,这些特殊区域海关出具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且区外企业符合上文提到的出口货物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特殊区域的退税政策,与上文提到的报关、离境并销售所享受的政策区别在于没有离境,但完成了报关(海关对其进行实时监管,并出具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也可以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因为货物的风险、价值和所有权都已经被转移给了区域企业)。 另一种情况,区外企业同外商签订了正常的出口交易合同,外商要求出口企业将货物先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内,货款由外

16、商汇回,这种情况下区外企业可以享受退税。,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然而,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可享受退税,希望纳税人特别注意。 例如,两家正常的区域外企业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将货物销售给B公司,这种正常的交易行为,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应该缴纳增值税,B公司给A公司货款,A公司给B公司开发票,B公司以此商品对外销售或做为原材料进一步加工形成出口或者销售,其所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上所列明的税额可以办理退税或者抵扣。 但如果此时出现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C公司,A公司不直接将货物运送到B公司,而是发给C公司,取得出口货物报关

17、单,B公司再从C公司处通过进料加工的方式进口,由于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环节B公司免缴增值税和关税,日后,B公司再出口货物或者内销的话,享受税收政策。 注意,这种做法并不是财税【2012】39号文件所规定的特殊监管区域的出口退税政策。这种做法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区外企业报关进入特殊监管区域的行为将不享受退税政策,如果已办理退税,全额税款将被追回,并按照现行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 提醒广大纳税人一定要正确运用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在此七个特殊监管区域中,综合保税区区别于保税区政策。按照财税【1997】1

18、4号文件的明确规定,区外企业报关进入保税区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至今此政策仍然执行。 但是,保税区的政策与七个特殊监管区域不同。区外企业必须是与境外商户签订正常的出口贸易合同,境外商户要求将货物发往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仓储企业按照外商要求在一定时间以后将货物二次报关出口,则区外企业可以凭借其当初货物进入保税区时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仓储企业二次报关离境时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在这两张单据上除单价以外其他信息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方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而七个特殊监管区域只要货物进入区域内,拥有了出口货物报关单,货款是由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支付或境外支付,那么原则上区外企业应该享受出口退税(除了国家规定不予退税的货物以外)。 关于保税区出口退税政策,纳税人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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