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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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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嘉兴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杨 敏,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是国家对出口的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方法,我国现行的退税方法主要有三种:1、 免税并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外贸企业。即对外贸企业出口销售的货物予以免征增值税,并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2、免、抵、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即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另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予以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对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予以退

2、税。,3、免税但不退税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进料深加工业务,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等。即对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但不予以退税。,自营出口贸易方式:,1、一般贸易出口2、加工贸易出口进料加工复出口进料加工直接出口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来料加工复出口,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具备的条件:,二、现行增值税退税率,经过七次调整,现行增值税退税

3、率主要有以下九档。 17%、16%、15%、14%、13%、11%、9%、5%、3%等,三、退(免)税认定、申报等期限的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 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期限规定 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规定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期限规定,1、退(免)税认定期限规定,国税发200551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

4、(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注销或变更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退(免)税认定应提供资料,1需出示的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2需报送的资料(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退(免)税认定应提供资料,(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2、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

6、00464号文件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3、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时限规定,六类企业(国税发200464号)但对有下

7、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即90天内),必须同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四)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未满两年的;(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非六类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1、3、4条规定自2008年

8、6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210天内。,六类企业转非六类企业管理需要的条件,、出口满两年 ; 、期间未出现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等情况,而被退税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过或处罚; 、无偷骗税行为;,外汇管理局核销单核销期限,出口企业核销单核销期限为自报关出口之日起六类企业90天,其他企业210天(外汇管理局自动核销节假日也开通,所以到期期限为节假日的不作顺延),逾期未核销的不予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

9、免)税,已办理的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处理。,逾期核销的处罚,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逾期无核销单信息的处理,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网上退税申报端口查询已申报核销单核销情况,对核销单逾期无信息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反馈,并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开具加盖“已核销”章的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外汇管理局同时将电子数据补传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纸质“企业已核销情况查询清单”和补传的电子数据为出

10、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远期收汇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属于远期收汇而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200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对于出口企业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

11、天仍未向税务机关提供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追回已退(免)的税款,并视同内销补税。,4、延期申报的时限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国税发200464号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 国税发200411

12、3号 列举3种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四)浙国税进20097号 对确因国外客商拖欠货款等因素造成企业无法及时申报退税的情形,准予办理延期申报,办理延期申报的4种情况,5.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期限规定,国税发2006102号 1.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2.于

13、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3.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四、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的规定,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自产货物,非自产货物不予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一)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

14、以下条件的: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二)外购的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三)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货物。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集团成员: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

15、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利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2152号):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

16、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文件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视同自产产品50%的,主管税务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浙江省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地国家税务局。,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

17、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一般的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对出口企业按上述规

18、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计算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冲减调整免抵退税额;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六、单证备案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一)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二)出口货物明细单;(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19、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处罚规定:出口企业未按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七、新办企业退税管理有关规定,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 首笔退税规定,1、新办生产企业审核期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

20、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浙江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

21、施意见(浙国税进200524号):我省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生产性出口企业。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当月提出按月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申请,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实行同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2、首笔退税规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员管理办法(浙国税进200520号):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或办理第一笔退(免)税时,出口退税管理员应对出口企业实行约谈或实地检验。,八.嘉兴市

2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退税管理办法,为加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管理,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对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实行电子核销管理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登记备案,(一) 报备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送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逐笔登记并将批件留存一份备查,海关凭盖有退税部门印章的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手册报备应提供以下资料: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含进口、出口和单耗清单),(二)登记 从

23、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若生产企业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在上述期限内未发生实际料件进口的,可暂不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可于进料进口当月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并办理。 生产企业在退税机关办理手册登记后,因故发生变更或未能执行进料加工合同,需持相关资料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开具免税证明,(一)开具时限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申请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

24、免税证明。,(二)抵减额的计算 进料加工业务采用“购进法”计算 外商无偿提供的“客供辅料”以及不计入复出口货物离岸价的进口料件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不计算进口料件模拟抵扣税。 同一手册项下有多种复出口货物的,在计算时依据该手册登记的商品的征、退税率确定。,免税证明的申报方法,生产企业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前,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所必须的各种数据,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上传,同时持以下资料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免税证明: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3份;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手工表) 3份; 增加汇率,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

25、登记申报表3份; 5、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电子手册的企业暂定从加贸通系统打印通关手册,在综合查询项下打印进口报关单) 6、电子数据。,税务核销,(一)核销时限 生产企业应在复出口货物全部报关出口,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含进口、出口和单耗清单) 2、海关进料加工手册结案通知书(原件)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申请表 4、加工贸易核销申请呈批表(前置用)(加盖企业公章);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实际分配率计算表 6、进料调整的报关

26、单复印件:如:余料、边角料补税的报关单复印件,料件结转其他手册转入或转出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调整表 8、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9、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必须包括货物进口/结转转入报关登记表、货物出口/结转转出报关登记表) 电子手册的企业暂定从加贸通系统打印通关手册,进口报关单明细)10、进口货物报关单(进料加工专用联) 11、出口货物报关单 12、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二) 核销方法 采用电子核销办法。在试运行期间,采用电子核销和手工核销同步进行。若电子核销和手工核销结果不一致

27、的,必须采用手工核销,不得进行电子核销。若出口货物涉及2008年出口的,不得进行电子核销。,台帐管理,要确定专人,负责进料加工业务电子台账的登记、资料的整理、纸质台帐的报送工作。管理人员在办理海关结案手续后,应根据进料加工业务手册及有关资料、财务帐册等内容,及时登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电子台帐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电子台帐,全年的进料加工业务必须在台帐中如实反映。,违章处理,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办理免税证明、手册核销手续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

28、起执行,九.常见出口退税证明的开具,1.补办报关单 2.退关退运,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发票复印件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办理业务

29、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外贸企业),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2退运协议和进口提单3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4出口发票复印件出口发票复印件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外贸企业在向

30、海关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生产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2退运协议和进口提单3出口发票复印件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

31、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十.普通发票换版有关问题,1.2011年1月1日起,旧版出口发票停止使用,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 2.推行网络发票,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全部实现网络开具。 3. 发票的开具时间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的规定为准。 4.一份发票开具条数较多,一页打不下时,可增加附页,超过部分打在附页上。 5.CIF价成交方式下FOB价开具问题:选择成交方式为CIF价,运保费以正数表示,左下角显示离岸价合计为FOB价,总计为 CIF价。 6.一张发票上销售价格和运保费为两个币种,开具时将运保费换算成销售价格的币种和金额,可在备注中注明运保费的

32、原币种和金额 7.有些内容写不下时,可写在备注栏中。,十一、.实际操作中应重点监控和注意的问题,1、退税率 出口企业有无故意混淆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2、关于报关单“境内货源地”填报规范的通知,根据新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解释,境内货源地应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各出口企业如发现“境内货

33、源地”与实际生产出口货物或最早发运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不相符的,应及时改单,否则将影响退税;如出口货物来源于不同地区的,可选择一个主要货源地进行填写。,3、非自产货物 生产企业是否将不符合规定的非自产货物也申报办理了退(免)税;有无擅自扩大国家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的内涵与外延的问题 4、计税价格 以离岸价(FOB)为基准,核实出口货物有无以到岸价(CIF)入账而虚增外销收入的情况;对以内销为主的纳税人,核实其有无不将出口部分计收入而虚减外销收入的情况 5、记账汇率 有无随意变换出口货物记账汇率的情况,6、退关退货 对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销售收入;对退关、退货并已申办

34、办理退税的货物,其已退税款是否扣回或缴纳;退关货物转为内销的,是否计提销项税额 7、来料加工 外贸公司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在货物出口后,是否按规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是否予以补税。,8、补征税款 对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出口货物是否及时作出补征税款处理 9、出口能力 通过比对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工能力与出口量,存在以下情况要重点关注并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出口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但其出口额较大;出口量明显超过其自身生产、经营或加工能力;出口货物多在案件多发地口岸报关且出口增长异

35、常;出口货物单价明显高于同类货物内销单价;出口销售额较大且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10、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关问题,国税函20082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 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

36、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国税函2010162号对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11、产地与发票一致性,与出口口岸匹配性; 12、备案问题(杜绝造假) 13、申报问题(预审,遇节假日顺延),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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