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诉讼时效 3515 强人官网 www.3515- 劳动诉讼时效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下列情形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
2、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 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时效为两年。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
3、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时效为两年。劳动纠纷诉讼提起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
4、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
5、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
6、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凡是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劳动纠纷诉讼法律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
7、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
8、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事实认定。它关系到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问题。将职工的人身伤害事实认定为工伤,则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反之,则不构成工伤事故责任。工伤认定分为广义、狭义的不同概念。广义的工伤认定,就是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就是说的工伤事故责任构成。狭义的工伤认定,是指对于具体的伤害事实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在这里所说的工伤认定是指后者。1.工伤认定的根据工伤认定,应
9、当按照条例第 14 条至第 16 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按照条例第 14 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典型的工伤,包含了认定工伤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现形式。(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工伤认定的关键之点在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将工作时间的前后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必要条件是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职责的要素也有一定的变化,只有工作场所的要素没有变化
10、。(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种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变化,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并非工作原因,而仅仅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论是不是为了保护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也都认为是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自然属于工伤。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
11、下班途中的时间,是为了执行职责,并不是为了自己目的而行为,因此是工作时间的延伸,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害的,也是认为是工作时间。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单位没有责任,则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为是工作时间遭受的损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其他法律和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条例没有规定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条例第 15 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12、,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视同工伤实际上并不是工伤,由于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权利,将其作为准工伤对待,也就是视同工伤。因此条例规定,职工有前款第(一) 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 条规定: “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
13、通则第 136 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其他还有如担保法中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一年。职工只有被认定为工伤,才有可能进一步主张权利,因而该一年为诉讼时效期间。1.工伤后索赔有两种途径: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和民事诉讼要求人
14、身损害赔偿。一旦认定工伤,即可根据国家法规获得较高的赔偿。所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 1 年内,要求工伤认定是索要赔偿最快也最有力的方式。 2.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中止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断事由包括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3.工伤事故发生 1 年后,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和人身损害赔偿都已过时效。但如果受害者能在事故发生后 1 年内通过提出要求等方式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则诉讼时效还可重新计算。在上述多年前工伤事故索赔案件中,胜诉的不到 40%的原告都是多次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15、而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可见,工伤受害者应及时通过申请工伤认定、提起诉讼、提出要求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1.离婚案件:每件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 50 元至 100 元4.劳动
16、争议案件:每件 10 元5.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6.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7.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8.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部分每件交纳 50 元;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
17、照 0.9%交纳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申请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500 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超过 1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 50 万元至
18、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依法申请公
19、示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 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 400 元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1 万元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0 元至 5000 元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 1000 元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 1000 元其他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
20、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诉讼费法律规定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 案件受理费;(二) 申请费;(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一)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 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
21、受理费:(一)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 行政赔偿案件。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2.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3.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交纳;4.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5.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6.超过 1
22、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7.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8.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10.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二)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至 500 元。涉
23、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 5 万元至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交纳 ;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三)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四)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五)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
24、律制度。.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符合本法第 136 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仲裁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
25、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劳动纠纷诉讼期限简介根据劳动法第 83 条规定,提出仲裁
26、申请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60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提起劳动纠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起诉是与劳动争议
27、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和劳动者,都可以作为起诉人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劳动者在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相一致时,由劳动者个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起诉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他人员则无权起诉。(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明确被诉人即对方当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则会出现无人应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也无从审理。在明确劳动争议诉讼被告的同时,应当指出,原告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
28、。这主要是由于他们不具有劳动争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诉讼所要求解决问题。它包括以下三种:一是给付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请求权,责令对方履行义务,如给付工资、劳动保险、资金等;二是确认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实体法律关系,如确认劳动合同关系有效或无效,确认职工与企业存在的劳动关系,企业不得开除、除名、辞退等;三是变更的请求,即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劳动法律关系,如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有事实根据,包括劳动争议是如何发生
29、的、争议的内容等,还包括劳动争议的证据事实,即能证明劳动争议案件的一切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的,才有权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劳动争议问题在仲裁机关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发生法效力,当事人也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逾期的,则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说明。凡是同时具备上述
30、条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劳动争议诉讼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面我们将详细讲解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性质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劳动争议案件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程序时不合适,原因是:第一,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出反
31、诉,反诉的请求如未经过仲裁裁决,那么双方的争议是未经仲裁就进入诉讼程序,违反了上述“前置程序” 的规定。第二,一方不服仲裁起诉后,另一方提起反诉的内容如经过了仲裁,那么上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服仲裁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又形同虚设,没有意义了。另外,在劳动争议双方都不服仲裁结果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起诉,案件总得有原告和被告,双方的诉请也都应得到处理,而此时适用反诉又会产生一些问题。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以下简称仲裁) 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程序,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32、予受理。在这里,“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确实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实体上作出仲裁裁决;二是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即仲裁委员会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结论,包括裁决、决定、通知书三种形式。其中,第二种情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 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而“视为”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的。在审判实务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已为广大司法工作者普遍理解和接受,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在严格执行该规定上还存有疑意。例如: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仲裁委员会又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有人认为如确实属于仲裁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而长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也可视为争议已经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凡当事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仲裁委员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不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结论的,都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均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