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錄負責學校 1一、 推動人事業務工作圈名稱 1二、 圈長 1三、 成員 1四、 工作內容及執行要項 1五、 研究範圍與限制 4六、 問題分析 5七、 建議方案 8八、 績效評估 11九、 檢討與改進 12十、 結論 13十一、作業時程甘特圖 14十二、附件 14( 一 ) 國 立 大 學 員 額 需 求 改 採 經 費 核 給 機 制 說 帖 16( 二 ) 教 育 部 召 開 之 國 立 大 學 員 額 經 費 核 給 機 制 工 作 圈 第 1 次 會 議 紀錄 20( 三 ) 教 育 部 召 開 之 國 立 大 學 員 額 經 費 核 給 機 制 工 作 圈 第 2 次 會 議 紀錄
2、 25( 四 ) 本 工 作 圈 第 1 次 會 議 紀 錄 29( 五 ) 本 工 作 圈 第 2 次 會 議 紀 錄 34( 六 )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台 會 計 室 鄭 淑 芳 主 任 提 供 之 國 立 大 專 校 院 校 務基 金 需 求 補 助 之 探 討 37( 七 ) 臺 灣 大 學 吳 中 益 專 員 提 供 教 育 部 委 託 精 算 公 司 精 算 之 教 育 人 員 退撫 基 金 相 關 試 算 資 料 45( 八 ) 各 圈 員 書 面 意 見 46( 九 )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初 擬 國 立 大 學 員 額 需 求 改 採 經 費 核 給 機 制 實
3、 施原 則 甲 、 乙 兩 案 55( 十 )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丁 科 長 慧 翔 e-mail 通 知 , 要 求 本 工 作 圈 於 96 年 12月 初 提 出 初 步 建 議 報 告 57( 十 一 ) 本 工 作 圈 所 提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暨 所 屬 人 事 機 構 十 圈 十 美 計 畫 員 額 管 控 工 作 圈 第 一 次 報 告 58- 1 -(十 二 )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邀 請 各 國 立 大 學 校 長 建 請 教 育 部 暫 緩 執 行 國 立 大 學 員 額 需 求 改 採 經 費 核 給 機 制 政 策 連 署 書 67(十三)聯合
4、報及中央通訊社新聞:教育部部長杜正勝宣布國立大學教師員額經費制暫緩實施70工作圈成果報告負責學校: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一、推動人事業務工作圈名稱:員額管控工作圈二、圈長:林主任淑端三、成員:義守大學人事室江主任元秋 國立臺灣大學人事室廖主任麗玲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人 事 室 葉 專 門 委 員 玲 鈺 國立成功大學人事室張主任丁財國立中興大學人事室李主任少華 國立中央大學人事室黃主任蓓蕾國立中正大學人事室紀主任茂嬌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人 事 室 黃 主 任 靜 華國立陽明大學人事室陳主任旭芬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室 諸 主 任 幸 芝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5、 學 人 事 室 陳 主 任 慧 芬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陳主任昭偉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人 事 室 洪 主 任 淑 姜 國 立 臺 北 藝 術 大 學 人 事 室 蘇 主 任 義 泰國立聯合大學人事室陳主任金錠 國 立 台 中 技 術 學 院 人 事 室 王 主 任 家 韵國立體育學院人事室曾主任清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人 事 室 劉 組 長 麗 紅四、工作內容及執行要項(一)確定工作圈小組人員編組、分工、研究內容及進度1、教育部所擬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以下簡稱新制)之實施原則(1)96 學年度國立大學請增員額、經費系所班組係依本部國立大專校院員額請增及管控
6、原則辦理,自 97 學年度起國立大學校院員額改以經費控管方式給予人事經費,本部將不再受理國立大學請增員額案,本部每年撥給學校人事經費維持- 2 -原有編制人員數,各校基本補助經費仍予維持。(2)未來配合政策所需員額擬改以新增契僱化人力辦理,其所需經費(不含凍結員額之基本需求經費)擬由本部控留之發展性經費或控留之增班增員經費轉型使用,採每年審查後核給經費之機制,其人力不納入編制。(3)為利推動國立大學法人化,國立大學員額仍應朝遇缺不補之方向進行,惟考量各校契僱化人力相關人事制度尚待建立,擬採漸進方式自 97 年度起,各校現有編制內人員退休後出缺不補,逐年縮編員額編制,並請國立大學儘速建立契僱化人
7、力之完整人事制度(含薪資、退休、撫卹等) ,以延攬優秀人才。(4)為保障編制內教師權利,本部將研議保留編制內教師在國立大學間流動之彈性空間。(5)為整合高等教育資源整合、提升大學競爭力,本部仍持續推動國立大學校院資源整合發展計畫、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及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 。國立大學如有因執行前開計畫需增聘員額,得配合計畫提出,本部將視國家整體資源及計畫等從優補助人事經費。(6)因配合國家重大政策重點領域人才系所、新設整併或改制(改名)未滿 5 年、學生人數未滿 5 千人學校,95 年度已核列之 9699 學年度之請增員額,不影響其權益。2、編組與分工員額控管工作圈(以下簡稱本
8、工作圈)96.8.10 及96.9.20 召開二次會議就教育部所擬國立大學員額需- 3 -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說帖並請教育部高教司、人事處相關人員做政策說明後,確立研究內容,並進行分工編組如下:(1)研究內容項目 相關問題員額凍結 一、員額凍結建議以預算員額為基準。二、職員編制表涉及官職等配置,可採之方式處理:(一)與銓敘部協商將國立大專校院排除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之適用。(二)各校維持現行職員編制表,不再修編。三、人事、會計人員如配合凍結,缺額改用契僱人力;契僱人力達 1/2 以上時,人事、會計主管可否補契僱或以教師兼任?經費核給 一、 基本需求補助應包括哪些項目?二、 人事費以學
9、生單位成本或預算員額計算方屬合理?三、 新增契僱人力經費核撥基準與補助期限?契僱教師 一、 契僱教師之聘期、公保、退撫及相關補助等權益保障不如編制內教師,亦不及私校教師,國立大學如何延攬優秀人才維持競爭力?二、 教師辭職未凍結之員額,除編制內教師得以在國立大學間流動外,得否聘任私校教師、非現職人員或由契僱教師轉任?三、 契僱教師如適用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法規,應配合修正哪些規定?且其與學校之間屬公法上契約關係或私法上之僱傭關係?四、契僱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時,有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契僱職員 一、 契僱人員與學校之間屬公法上契約關係或私法上之僱傭關係?二、 契僱人員與編制內職員地位不
10、同,可否於業務範圍內執行公權力?三、 請教育部訂定完善之法令規範供各校遵行或由各校自訂獎懲相關規定,以有效令契僱人員負- 4 -起完整行政責任之可行性?四、 契僱人員概括排除適用勞基法之合法性與部分排除之可能性?(2)分工編組項目(相關問題) 編組契僱職員相關配套 請張丁財主任負責員額凍結 請李少華主任負責契僱教師相關配套 請廖麗玲主任、林淑端主任負責經費核給 請林淑端主任負責3、研究進度(1)原訂進度96.7-96.8:確定工作圈小組人員編組、分工、研究內容及進度。96.8-96.9:召 開 工 作 圈 會 議 檢 討 現 狀 及 問 題 分 析 。96.9-96.11:召開工作圈會議研擬方
11、案與對策。96.12:提出具體建議並公開說明。96.12-97.1:報部參採。97.1-97.2:經驗分享。(2)教育部人事處丁科長慧翔以 e-mail 通知配合教育部作業時程,要求本工作圈於 96 年 12 月初提出初步建議報告供參。五、研究範圍與限制教育部人事處賦予本工作圈的主要任務,係就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可能產生的問題預擬因應措施。但從教育部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說帖及教育部國立大學員額經費核給機制二次工作圈會議紀錄等資料看- 5 -來,無法確知國立大學未來員額管控方式(以現有員額管控或預算員額管控) 、經費補助方式及相關配套措施。在有限的時間(96 年 12 月
12、之前)及欠缺具體資料的情況下,僅就教育部人事處初擬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實施原則甲、乙兩案,佐以國立教育廣播電台會計室鄭淑芳主任提供之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需求補助之探討及台灣大學人事室吳中益專員提供教育部委託精算公司經算之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相關試算等資料,於 96.10.24 及 96.11.14 邀請廖麗玲主任、紀茂嬌主任、諸幸芝主任、黃靜華主任召開二次小組會議,就員額管控及經費核給對於大學之影響作初步評估,並對員額管控及實施期程提出利弊分析及建議方案。六、問題分析員額控管減列退休員額改採經費核給契僱人力政策,對於國立大學將產生某些不利影響如:降低教師校際間流動,不利大學人力活化;降
13、低各校實施教師評鑑落實淘汰制度的意願與動力;契僱教師人事制度如未及時妥善建置,將影響大學競爭力;齊頭式的經費核給影響國立大學的發展等,另國立大學改採契僱人力後,國立大學新進人員均不參加現行退撫制度,對退撫基金運作影響程度如何,茲分析如下:(一) 、 員額管控影響教師在校際間流動,不利於大學人力活化:1、國立大學教師離職率原本就不高,尤其頂尖研究型大學,學生素質、研究經費、設備、環境均優於其他學校,所以,該等學校教師除退休外,其他異動(辭職、調任等)並不多,新制實施後,擬以編制內職缺吸引其他大學優秀教師向頂尖研究型大學流動的機會相形降低,且頂尖研究型大學編制員額因退休員額逐年減列快速下降。為增進
14、教師在校際間流動,活化大- 6 -學的人力,教育部對於國立大學未列管之商調、辭職等職缺,應同意教職員之間得以相互流用。惟查目前國立大學教師辭職原因多為轉調其他國立大學服務,少數為轉向研究機構或私人企業發展。新制實施後,國立大學員額凍結,各校因調任他校而辭職之教師人數將急速銳減。是以,國立大學少數教師辭職之員額,及職員商調、離職得改聘教師之員額,是否有助於教師於校際間流動?或流動將近乎靜止狀態而不利大學人力之活化?尚須審慎評估。(二) 員額控管影響各國立大學實施教師評鑑:依大學法第 21 條規定,各大學刻正積極進行教師評鑑工作,提早退休也是部分評鑑較不理想教師之選擇,如果退休教師員額被減列,勢必
15、影響各國立大學積極進行教師評鑑之意願與動力。(三)契僱教師人事制度應及時制訂完善配套:大學競爭力來自於優秀的師資,延攬優秀的人才除了提供良好的學術研究環境外,應有完善的待遇、福利、退撫及保障制度。新制實施後,契僱教師人事制度若未能及時制定完善配套,則國立大學沒有足夠的誘因足以吸引頂尖優秀人才,對於國立大學追求學術卓越發展之負面影響將會非常劇烈。目前國立大學、私立大學教師、現行國立大學契僱教師及未來國立大學契僱教師之權益及保障事項,比較如下:國立大學教師 私立大學教師 現行國立大學契僱教師未來國立大學契僱教師聘任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但不受65 歲限制除積極
16、資格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餘各校自訂- 7 -聘期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各校自訂 各校自訂待遇 法定待遇 各校依財務狀況比照國立大學教師各校自訂 各校自訂福利 生活津貼、公教住宅貸款等各校自訂 各校自訂 各校自訂保險 公保、健保 公保、健保 勞保、健保 勞保、健保退撫 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1. 私校教職員退撫制度2. 各校依財務狀況予以退撫補助離職儲金 離職儲金勞退基金或各校自訂權利義務保障教師法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比照國立大學教師不適用勞基法、教師法、大學法;只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聘任資格條件之規定勞基法(?)或教師法大學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依上述比較,國立大學教師之權
17、益與保障明顯優於私立大學,所以目前人才流向是由私立大學向國立大學流動;而未來國立大學契僱教師如無法定的待遇與福利、優渥的退撫制度及明確的身分定位保障,新制實施後,國立大學除了現職教師退休轉任私立大學外,優秀新血亦不會以進國立大學任教為優先考量,反而可能轉向辦學績優的私立大學,再者契僱教師亦會因保障太少、定位不明,伺機轉任私校;屆時國立大學學術發展競爭力喪失殆盡,將難以達到追求頂尖與卓越的目標了。(四) 員額控管國立大學改採契僱人力,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之影響:- 8 -臺灣大學吳中益專員提供教育部委託精算公司精算之結果: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撫基金合理提撥率應為 25.9,與目前 12之提撥率有極大
18、差距。若維持現制,退撫基金將於民國 107 年起收支不平衡,並於 116 年面臨基金破產之問題;如 95 年8 月 1 日以後新進教育人員均不參加現行退撫制度,據推估(以下內容係依該精算報告相關數據推估,未經專家檢核,故僅供參考) ,如退休給與支出不變(即與維持現制之支出相同),假設利率 4、通貨膨脹率0.5、提撥率維持 12,退撫基金將於民國 100 年起收支不平衡,並於 112 年面臨基金破產之問題。依試算結果,新制實施對於退撫基金面臨收支不平衡或基金破產發生之時間點影響並不大,但基於審慎考量,仍應再精算評估。(五) 經費核給方式對大學發展的影響:教育部經費核給新制,係以目前對各校補助實際
19、數額低於依學生數計算所得之應然數額者,分年漸進補足;而現行補助款大於理想補助款者,則予以凍結成長或採微幅增加,俟各校均達理想目標時,如有餘力,再一起調整。由此觀之,補助新制表面上公平合理,各校雨露均霑,然在我國少子化趨勢下,齊頭式平等補助機制,對於前端蓬勃快速發展亟需補助的學校,卻需等到理想目標達成後,始獲調整補助,該等學校會不會錯失發展良機,值得深思。再者,教育資源有限,學校發展無限,為維國立大學競爭力,教育部在實施新制之同時,應儘速研議經費鬆綁相關配套措施(如放寬學雜費收費標準;學雜費及其他收入列為自籌收入等)增加各校自籌財源,挹注校務基金,降低學校對政府的依賴。七、建議方案員額控管涉及學
20、校人力之運用,且因實施期程及管制基數- 9 -計算之不同,其影響程度不一。茲就可能情形試擬甲、乙、丙三案,並分析優缺點如下:優點 缺點甲案:自 97 學年度起以現有員額控管一、加速國立大學法人化二、逐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一、實施期程倉促,打亂學校中、短程發展計畫,對學校衝擊太大,可能引起強烈反彈。二、契僱教師人事制度相關配套,無法即時妥善規劃,影響傑出人才延攬;又新制倉促實施,國立大學契僱教師待遇、福利、退撫、保障及身分地位不及私校教師,造成優秀人才往私校流動。三、現職教師校際間流動率低,影響高等教育人力活化。乙案:自 97 學年度起以預算員額控管一、學校有較足夠的時間因應,對於學校推動中短程發
21、展計畫及追求頂尖與卓越的衝擊較小,學校對於新制實施的配合度高。二、契僱教師人事制度相關配套,教育部與學校得有充裕時間妥善規劃,較能延攬傑出人才並維持國立大學競爭力。三、有助於大學法人化政策之落實。一、各校每年退休人數多寡不一,以預算員額控管,將使新制實施期程拖延過長,且各校實施時點不一,新制難以落實。二、各校為消化預算員額,搶聘或超聘造成新進教師素質良莠不齊,且師資過剩未來無法順應少子化、系所退場、學生人數減少等情況,而面臨教師無法排課、人力無法消化、學校人事費負荷過重等窘境。三、雖契僱教師人事制度有較充裕時間得以妥善配套,然一般觀念,多視契僱教師為臨時人員,其待遇、福利、退撫、身分定位等均缺
22、乏保障,而影響學校- 10 -延攬傑出人才。丙案:自 100 學年度起實施,以現有員額控管一、學校有較足夠的時間因應,對於學校推動中短程發展計畫及追求頂尖與卓越的衝擊較小,學校對於新制實施的配合度高。二、契僱教師人事制度相關配套,教育部與學校得以妥善規劃,較能延攬傑出人才並維持國立大學競爭力。三、有助於大學法人化政策之落實。四、各校實施新制期程不會拖延太久且各校實施時點一致。一、各校在過渡期間,搶聘或超聘造成新進教師素質良莠不齊,且師資過剩未來無法順應少子化、系所退場、學生人數減少等情況,而面臨教師無法排課、人力無法消化、學校人事費負荷過重等窘境。二、現職教師校際間流動率低,影響高等教育人力活
23、化。三、雖契僱教師人事制度有較充裕時間得以妥善配套,然一般觀念,多視契僱教師為臨時人員,其待遇、福利、退撫、身分定位等均缺乏保障,而影響學校延攬傑出人才。分析說明:(一)甲案(自 97 學年度起以現有員額控管)對學校衝擊太大,且契僱教師人事制度相關配套不及妥善規劃影響國立大學延攬傑出人才及競爭力至鉅,是否採行甲案,值得深思。(二)乙案(自 97 學年度起以預算員額控管)各校接受度較高,惟新制實施期程拖延過長,且在過渡期間各校會有消化預算員額超聘或搶聘情況,屆時新聘師資良莠不齊,日後又造成人力過剩無法處理等問題。是以,若採預算員額控管,新制較難以落實。(三)丙案(自 100 學年度起實施,以現有
24、員額控管)屬折衷建議,97-99 學年係制度規劃時期,100 學年度新制正式實施,各校有較充裕的時間因應,配合度較高。另雖以現員控管,恐有現職教師校際間流動率低之情形,- 11 -惟因契僱教師人事制度相關配套得妥善規劃,將有助於延攬新進傑出人才,維持大學競爭力。至於過渡期間,各校搶聘或超聘造成師資過剩乙節,因新制實施期程不會拖延太久,於 2-3 年後,即按現有員額依退休人數逐年減列而獲解決。(四)綜上分析,本案似以採丙案為宜。如採取丙案,教育部得利用制度規劃期間,針對契僱教師身分定位、保障等制度研擬相關配套措施或研修相關法規外;各校亦能有充裕時間妥善規劃未來契僱教師之待遇、福利、退撫制度及其他
25、相關事宜。屆時新制正式實施,將可落實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政策並達成國立大學法人化及兼顧國立大學競爭力之雙贏目標。八、績效評估本工作圈在時間與資料有限之情況下,匆促完成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 十圈十美計畫 員額管控工作圈第一次報告 。然透過工作圈研討,每位成員均能深切體認,教育部所擬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對於大學發展與競爭力影響甚鉅,各校人事主管善盡職責的提醒校長注意,目前已普遍獲得校長與教育決策當局的重視。(一)97.1.10-97.1.11 全國大學校長會議,與會各大學校長籲請教育部決策時審慎為之。(二)國立大學校院長協會 97 年 2 月 26 日函邀請各國立大學
26、校長連署,建請教育部審慎評估,暫緩執行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政策,於規劃國立大學法人化時在一併考量。(三)97.3.13 報載,因考量大專校院教師聘任改成約聘僱制後,全台將有約八百名國立大學新進教師喪失退撫保障,教育- 12 -部部長杜正勝允諾暫緩實施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 ,俟國立大學法人化通則法草案修改通過,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後,再實施新制。(四)未來國立大學法人化,契僱教師將成為學校得主要人力,為維持國立大學的發展與競爭力,有關契僱教師人事制度(含身分定位、待遇、福利、退撫及權利義務等)相關配套措施之研議,各校與教育部將會高度重視並積極規劃建置。九、檢討與改進本工作圈已
27、於 96 年 11 月底提出第一次報告,就員額管控方式及實施期程建議方案外,並假設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如期實施,為使各國立大學在實務上得以順利運作,經詳細研討尚有教育部應予協助事項如下:(一)未來大學編制內教職員退休後,均改進用契僱教職員,爰所需人事經費均得於基本需求補助內支應。(二)國立大學職員員額編制表如須配合員額減列而修正,請向銓敘部建議國立大學職員員額編制表排除適用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惟如自新制實施之日起,由教育部控管員額減列事宜,則建議嗣後各校因應校務需要而修正職員員額編制表時,不需依實際編制人數修正該表之總員額數。(三)新制實施後商調、辭職而毋須減列之員
28、額,應可於校內教職員間相互流用,以增進教師在國立大學間之流動。(四)新制實施後,經費核給以學生人數計算,惟因少子化,各校部分系(所)退場,核給之經費將相對減少。是以,各校學生人數減少後,為維持 30之固定補助經費不變,應提 高 每 位 學 生 單 位 成 本 數 , 使 各 校 足 以 維 持 固 定 營 運 所需 。- 13 -(五)辦理員額控管定員時,經 3 級教評會通過於新學年下學期起聘之教師、商調中之職員或聘補中的員額應放寬得列入現員計算。(六)各校控留職員員額進用契僱人員之部分,為免形成懲罰,同意視同現有員額;另應給予力行員額管控、審慎用人之學校適度保障,同意依各校預算員額與現有員額
29、之差額,於列管之現有員額上,加回一定比例給各校彈性運用。(七)人事及會計人員退休,得依規定辦理甄補,惟須列管原出缺學校人事室或會計室 1 人出缺不補。(八)儘速研議經費鬆綁相關配套措施(如放寬學雜費收費標準;學雜費及其他收入列為自籌收入等)增加各校自籌財源。(九)新制實施後對於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之影響應再審慎精算、評估。據 97.3.13 報載,教育部雖已決定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暫緩實施,前述所提請求協助事項仍有參考價值,建請教育部參酌做為未來政策規劃之參考;另本工作圈第二階段將對契僱教師人事制度之建置進行研議,若時間充裕及政策方向較為明確,將循擬定議題、進行分工、徵詢意見、蒐集資料
30、與整理、問題分析等步驟,研擬具體建議與方案,提供各校建置相關配套措施之參考,並報請教育部做為研訂(修)相關法規之參據。十、結論本工作圈經二次全體圈員會議、二次小組會議及圈員之書面意見討論後,建議以 97-99 學年為制度規劃時期,自 100 學年度起正式實施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 ,並以現有員額控管,藉此,讓教育部及各國立大學均有較充裕- 14 -的時間因應,並妥善規劃契僱教師人事制度相關配套,以落實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政策並達成國立大學法人化及兼顧國立大學競爭力之雙贏目標。教 育 部 所 擬 國 立 大 學 員 額 需 求 改 採 經 費 核 給 機 制 , 於97.1
31、.10-97.1.11 全 國 大 學 校 長 會 議 籲 請 教 育 部 審 慎 評 估 ,97.2.26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亦邀請各國立大學連署建請教育部暫緩 執 行 國 立 大 學 員 額 需 求 改 採 經 費 核 給 機 制 政 策 , 並 於97.3.12 由台大、清大、交大、陽明及中央大學五校校長赴教育部與部長杜正勝會談,杜部長同意暫緩實施,以有充裕時間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亦是各大學樂觀其成的決定,本工作圈亦希望得以繼續第二階段研議契僱教師人事制度等相關配套。十一、作業時程甘特圖月份 工作項目96 年 7月 96 年 8 月 96 年 9 月 96 年 11 月 96 年 12 月
32、97 年 1 月 97 年 2 月確定工作圈小組人員編組、分工、研究內容及進度召開工作圈會議檢討現狀及問題分析召開工作圈會議研擬方案與對策提出具體建議並公開說明報部參採經驗分享十二、附件(一)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說帖。(二)教育部召開之國立大學員額經費核給機制工作圈第 1 次會議紀錄。(三)教育部召開之國立大學員額經費核給機制工作圈第 2 次會議紀錄。(四)本工作圈第 1 次會議紀錄。- 15 -(五)本工作圈第 2 次會議紀錄。(六)國立教育廣播電台會計室鄭淑芳主任提供之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需求補助之探討 。(七)臺灣大學吳中益專員提供教育部委託精算公司精算之教育人員退撫基金相關試算資料。(八)各圈員書面意見。(九)教育部人事處初擬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實施原則甲、乙兩案。(十)教育部人事處丁科長慧翔 e-mail 通知,要求本工作圈於 96 年 12 月初提出初步建議報告(十一)本工作圈所提教育部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十圈十美計畫員額管控工作圈第一次報告。(十二)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邀請各國立大學校長建請教育部暫緩執行國立大學員額需求改採經費核給機制政策連署書。(十三)聯合報及中央通訊社新聞:教育部部長杜正勝宣布國立大學教師員額經費制暫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