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日药师制度的异同点及其它们的特点:1.差异1) 药师法形式:日本药剂师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美国州药房法:由国家或州立法机关制定颁布2)管理部门:日本:厚生省药物局计划处美国:全美药师管理委员会协会、各州药房理事会、美国药学会3)考试管理:日本:全国药剂师考试委员会美国:全美药师管理委员会协会4)执照申请条件:日本:大学毕业者;已取得国外药剂师资格或具有同等资历及技能者;通过考试;取得许可证。美国:达到规定年龄;取得药学专业学位;完成规定的实习年限或拥有相应的实践经验;通过考试;提出申请。6)职责:两国药师的具体职责有所差异7)处罚:处罚的条件和方式也不尽相同2.共同点:1)药师法管理对
2、象:药剂师2)药师许可:药师要通过考试,必须取得执照,经注册才能从事药房实践工作。3)继续教育:两国药师都要接受继续教育4)药师职责:两过药师的职责都有提供药学服务5)处罚:对于某些情况,药师可能会被吊销药师执照特点:美国1) 州药房法 (只在本州有效)2)当药师到另一个州从事药房工作时,须变更执照3)药师执照须每年认定一次日本1)药师法体系:药剂师法 药剂师法施行令 药剂师法施行规则2)日本药学会不参与药剂师管理3)药师必须取得厚生劳动大臣颁发的许可证,需在国家厚生省登记注册后才有效4)药师不得在药局以外场所以从事销售药品为目的调剂工作美国药剂师取得药剂师资格是终身有效和无区域限制的。但注册证是有时效和区域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