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 分类:教学研究 作者:粱尔铭 字数:2885 来源: 历史教学高校版 第 8 期 摘要考察制度是明代官吏考核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巡按御史又在这项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多种多样的考核方式,巡按御史可以充分运用考察职权,对地方官员及其政务进行有效的监控。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考察职权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7)08001605 在明代的官吏考核体系里,虽然考满和考察二者相辅而成,但事实上却是于察典最重。而巡按御史“代天子而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故在考察中的地
2、位举足轻重。多年来国内外学者在明代考察制度和巡按御史制度的研究领域内已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就笔者所能收集到的资料,尚未见有专文对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进行系统的研究,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考究,敬请方家指正。 一、巡按御史考察职权的发展演变 所谓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计之,其目有八:曰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罢、曰不谨”,主要是为了清查官吏的贪赃枉法等不称职行为,以便及时将其清理出官僚队伍。随着明代考察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地方官员的考察逐渐分成了针对文官的朝觐考察和针对武官的军政考察,以及作为补充的不时考察三种形式。 (一) 巡按御史与朝觐考察 明代文职官员有朝觐考察。洪武十一年(1378
3、 年) ,“征天下布政使及知府来朝,命吏部课其殿最”,“ 朝觐考察自此始”。但朝觐考察制度真正确立的时间却稍晚:“洪武二十九年(1396 年),始定以辰、戌、丑、未为朝觐之期,朝毕吏部会同都察院考察。”此后一直到明朝灭亡,朝觐考察制度都一直都在实行。 巡按御史在朝觐考察中的职权,前后期有所变化。弘治以前,巡按御史可以揭贴的形式参与朝觐考察:“吏部于各官贤否,在布按二司,则据抚按揭贴,在诸司则参布按等官揭贴。”巡按御史直接参与朝觐考察则始于弘治年间。弘治六年(1493 年),明孝宗下旨:“今后朝觐之年,先期行文布按二司考合属,巡抚、巡按考方面,年终具奏,行下各该衙门立案,待来朝之日详审考察。”嘉
4、靖二十二年(1543 年),又题准:“朝觐考察,预行各该抚按官将三年内所属大小官员,不分升调、考满、丁忧、起送、缘事、在逃等项,凡系廉勤公谨及贪酷、罢软、不谨、老疾、才力不及者,各手注考语,密封送部,以凭考察。”隆庆四年(1570 年),又重申: “凡朝觐之年,先行各抚按官悉心廉访,手注考语,指实直书,毋得拘泥对偶,组织浮词,抄誊旧案,虚应故事。其四品以上,尤当奉公秉直,甄别分明,以厘夙弊。” 由此可知,布按二司本乃方岳重臣,朝觐考察时一般由本人述职,吏部和都察院会考。开始时巡按御史还不能参与其事,但随着巡按御史权势日大,弘治年问的布按二司在赴京接受考察时,必须先由巡按御史考察。到嘉靖二十二年
5、(1543 年) 时,巡按御史在朝觐考察中甚至已经有权对辖内所有大小官员作出考语,密封送吏部以供考察时参考。 按照朝觐的规定,地方各级文职官员在朝觐考察中都必须亲自赴京接受考察。但三年一次的朝觐考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于边远地区的官员来说,花在路途上的时间,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到京之后,亦需花费很多时间才能回任。如正德十五年(1520 年),武宗南巡,而“朝觐考察已毕,时圣驾尚在南京未还。吏部奏请,至秋方得旨照例黜罢,来朝官至是方放回任”。地方官员长时间离开职位,对地方正常的统治秩序有很大影响。而且,通常每次朝觐的官员都以千百计,如“弘治六年(1493 年),正月朝觐大计,吏部升谪方
6、面、州县等官一千四百员、杂职一千一百三十五员”。如此大的工作量,吏部和都察院根本应接不暇。故明制有“凡边远及有事地方免朝觐 ”之例。这时,巡按御史的考语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弘治年间,“左都御史戴公珊当考察,时吏部只欲凭巡按御史考语黜退,公不从。吏部日:如是我不担怨 ”。官员到京朝觐,主考察的吏部尚不肯担怨,则巡按御史的考语几乎就是最后的结果。如果地方官员朝觐考察时保留在地方,那么巡按御史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可想而知。 (二) 巡按御史与军政考察 与文职官员的朝觐考察相对应,明代的武职官员则有军政考察:“武臣考察,曰军政。 军政考察起源于明宪宗成化年间。成化二年(1466 年 ),云南巡按御史王祥上
7、言认为:“武臣廉能谋荣者少,贪污酷暴者多。近以简选之例行,颇知警厉。然而掌印理事者后或放肆而妄为,其带俸差操者后欲迁善而无路,又有新袭职者亦欲治事而无由,乞定三年、五年一行简选,量为进退,以昭示劝惩。”于是,“ 成化二年 (1466 年),令军政官五年一次,通以见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选”,从此,有了五年一次的定期性考核。而军政考察制度最终得以确立是在成化十四年(1478 年) :“初,中外军政官五年一次考选,旧无著令。是年春,因兵部尚书余子俊、英国公张懋奏请始定。” 明代地方武职官员,实际上有两套系统。一是以都司卫所为主的军事体系,都指挥使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从二品,都指挥佥事正三品,
8、其下卫所官品级各有差。另一是以总兵为首,包括副总兵、参将、游击、守备、把总在内的行伍官系统。行伍官的军政考察与巡按御史无关,因为“五府大臣及锦衣卫堂上官自陈侯旨,直省总兵官如之” ,而“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容部考举题奏”。都司卫所的首领、断事等官,属文职系统,迁除选授均不属兵部而属吏部,也不参加军政考察。实际上,只有“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缴部”,巡按御史能够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 军政考察之法,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兵部预先通行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巡抚都御史,转行都布按三司掌印官,各将所属卫所、副参游以下、千户以上贤否履历访察明白,各注考语,径送抚按官处,另注考语,造
9、册三本,限四月终旬,差人齑部”。第二阶段,“各参游都司守备操守等官,兵部会同兵科参详去留,上请定夺,仍听科道拾遗。其都司卫所官,抚按照例会官从公考选进退,仍将考选官员职名,造册奏缴到部,覆奏定夺”。由于都司卫所官员无须兵部和兵科考核,只需由巡抚和巡按御史自行考核然后送兵部备案即可,由此可以想象巡按御史在当中的权力。 (三) 巡按御史与不时考察 朝觐考察和军政考察都属于定期性的考核,在时间上颇为限制。为了弥补不足,明代又创立了不时考察的制度作为补充。巡按御史的首要任务就是不时考察地方官员,称为巡察。明代历朝君主对此大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在分遣御史巡按各地时,经常诫谕他们要注重对地方官员的巡察。如
10、宣德五年(1430 年) ,遣章杲、陈讷分别巡按福建、广东。临行前,明宣宗就谕之曰:“御史出巡,先须考察官吏。官吏守法,然后百姓受福。凡为恶有迹者,易于惩治。其有贪暴虐民而强辩饰诈及外示善柔心实恶险者,最要明白究实。若因私废公,若嫔婀姑息,容恶长奸,使百姓受苦,则尔罪均。” 巡按御史巡察的对象最初仅有府州县有司官员。永乐元年(1403 年)“ 遣御史分巡天下,为定制”时,“ 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凡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之上,察其廉贪,具实奏闻”,则巡察府州县官员已经成了巡按御史的经常性任务。 巡按御史取得对布政、按察两司方面官员的巡察之权要稍晚些。永乐十三年(1415 年),明成祖对即将分巡各地的巡
11、按御史训示:“凡朝廷所差人及郡县官有贪刻不律者执之,郡县官有图茸不职及老病者悉送京师,惟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以状来闻。”虽然还不能对之作出具体的处理,但布按两司官员确实已经处于巡按御史巡察的范围之内。宣德七年(1432 年),明宣宗曾一度授予巡按御史巡察布按两司方面官员的权力,“令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考察方面官,仍同方面官考察州县官。直隶府州县,从巡按御史考察”。但明英宗即位之时,此权旋即又收归中央:宣德十年(1435 年) ,令“今直隶府州县官,从吏部及巡按御史考察,在外府州县官,从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考察。务在广询细民,不许偏私粮长、里长、老人扶同之言,以味至公。若考察得实贤才者,悉
12、留在职,具名奏闻。不才者,就起送吏部,照例发遣。其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从吏部、都察院考察,属官从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直到景泰七年 (1456 年),巡按御史才重新取得了对方面官员的巡察之权。是年,“令巡抚、巡按会同按察司堂上官考察府州县官,其布按二司官,听抚按考察” 。天顺元年(1457 年) 又奏准:“每年巡按御史将司府州县见任官员从公诘察。除贪汗不法者就便拿问,其老疾罢软等项,起送吏部,查例定夺。如有奉公守法、廉能超卓者,更替回京之日,指实具奏,吏部记其姓名,候考满到部,查考升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颠倒是非者,参究如律。”至此,地方上所有文职大员均可谓已受到巡按御史的巡察监督了。 地方
13、都司卫所的武职官员也在巡按御史的巡察范围之内。目前所见巡按御史巡察地方都司卫所武职官员的最早记录要追溯到宣德年间。宣德五年(1430 年) 二月初二日,明宣宗下谕考察武职官员: 皇帝敕谕天下都司、按察司及巡按监察御史。朕惟兵政,国之重务。得其人则其政举,不得其人必鲜克有济。今所属卫所指挥、千百户、镇抚有公廉干济、能整搠军马者,有老幼残疾不能任事者。敕至尔等,即列姓名来闻。其中若有贪婪不才、虐害军士者,即从访察,开具实迹奏闻。遇有总兵及镇守官去处,务会同整理,庶几用人不混,兵政不隳。若徇私不公,访察不实,国有常宪。其钦承朕命,毋怠,故谕。 巡按御史此时获得了巡察卫所以下武职官员的职权。宣德十年(
14、1435 年) 又奏准:“凡在外都司卫所首领官并断事等官,从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圜茸无能者,起送赴部。”正统元年(1436 年)还议准:“各处卫所官员,听巡按御史、按察司照依文职事例,一体考察。”而仕学全书中亦载:都指挥使司“设都指挥一人,正二品,掌司事。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为之贰。总管全省卫所戎政以隶于五府,而听于兵部,岁听考察于抚按,五岁考选而废置之”。既然是“ 岁听考察于抚按 ”,即巡按御史拥有对其的经常性巡察职权。万历二十二年(1594 年) 又规定:“巡按复命,将所属武官考语造册送部”,以凭黜陟。那么,巡察都指挥使司堂上官以下各武职官员就属于巡按御史的经
15、常性职权了。 明代地方还存在盐运司、行太仆寺和苑马寺等机构,巡察这些机构的官员则是巡按御史的经常性职权:“弘治八年 (1495 年)奏准:各处巡抚、巡按会同从公考察布按二司并直隶府州县、各盐运司、行太仆寺、苑马寺等官贤否。如无巡抚,巡按会同清军或巡盐考察。如俱无,巡按自行考察。其布政司、按察司及分巡、分守并知府、知州、知县并司寺正官各访所属官员贤否,开揭帖送巡抚、巡按,以凭稽考。” 二、巡按御史考察职权的考核方式 无论是朝觐考察、军政考察,还是不时考察,巡按御史大都以审录罪囚、照刷文卷和稽查庶政等作为考核方式对地方文武官员进行考核的。 (一) 审录罪囚 巡按御史巡按御史巡历地方,首要之事便是审
16、录罪囚。所谓审录罪囚就是对已结案件进行审核。明代对于不同等级的罪行,有不同的处理权限。洪武年间,大明律规定:“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公同审决。”此时,死罪从监察御史或按察司审录,巡按御史并不参与。但宣德八年(1433 年) ,明宣宗 “谕法司,天下重囚,遣的当官分临各处,公同巡按御史详审处决”。正统四年(1439 年)又对审级作了调整:“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属并直隶府州县军民诸衙门应有罪囚,追问完毕,杖罪以下,依律决断,徒流死罪议拟,备申上司详审。
17、”对于徒流以上罪因,直隶巡按御史有权进行审录:“直隶听刑部、巡按监察御史,在外听按察司并分司审录无异,徒流罪名,就便断遣。”而死罪则各处巡按御史皆有权审录:“ 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巡按御史、在外从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公同审录处决。” 巡按御史审录罪囚的目的在于避免冤假错案,并以此作为考察相关官员的考核手段:“巡按御史遇有囚犯应辨正者,务要虚心审处,勿以审录官有行,自分彼此。干碍原问官员,一体举究。仍将辨正过人犯起数,奏行本院查考。” (二) 照刷文卷 照刷文卷是巡按御史巡历时的另一件大事,乃其考察官员的重要考核方式:“凡至按临处所,先将罪因审录,卷宗吊刷。” 巡按御史本无照刷文卷之权
18、力,另有御史专差刷卷。嘉靖十二年(1533 年) ,明世宗“命巡按御史兼理”巡按御史拥有了照刷文卷的权力。虽然 “(嘉靖)二十八年(1549 年) 复差(御史刷卷),以后或遇地方灾伤奏请停刷,通侯六年总刷” ,但嘉靖三十九年 (1560 年)时又恢复到“巡按御史兼理”的状态。自此到明末,照刷文卷已是巡按御史的固定职权了。 凡属照刷的案卷文书,要进行编目和分类。所该照刷文卷的内容,共有六条:第一,“照刷吏房起取罢闲官吏文卷”;第二,“ 照刷户房开垦荒田文卷 ”;第三,“照刷礼房买办祭祀猪羊果品香烛等项文卷”;第四, “照刷兵房勾补军役文卷 ”;第五,“照刷刑房贪赃坏法文卷”;第六,“ 照刷工房成
19、造船只文卷”。巡按御史照刷文卷之时,对于案卷内所涉事件已结未结、是否违反规章及处置不当等情节,分出等次,分别于卷尾批以“通过”“ 通照”“稽迟”“失错”“违错”和 “埋没”字样。“若有迟错,一体依例施行”,“ 若有狱颂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项,依律究问。迟者举行,错者改正,合追理者即与追理,务要明白立案,催督结绝”。这种极为琐碎的案卷审查,一方面是对官吏为政情况的一种检阅,其结果可以作为考核的依据,同时也是借此敦促地方官员有条理地处理政务并提高行政效率。 (三) 稽查庶政 稽查庶政是巡按御史考察官员过程中仅次于审录罪囚和照刷文卷的考核方式。巡按御史在审录罪囚和照刷文卷后,稍有余暇
20、,“首先亲诣各处祭祀坛场,点其祭器墙宇有无完缺;其次存恤孤老、审问衣粮有元支给,巡视仓库、查算钱粮有无亏欠,勉励学校、考课生员有无成效”。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 年规定,巡按御史要稽查的庶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仓库、税粮、户口和赋役。巡按御史巡历地方,必须督查盘点仓库,将岁办税粮诸色课程各项数目开报,查明户籍人数,检查赋役负担轻重。如果出现问题,要责成地方官吏进行处理。二、农田水利及公共建筑。对于圩岸坝堰陂塘和荒闲田土等农田水利设施以及站驿、急递铺、桥梁道路等公共建筑,巡按御史要仔细检查,督促相关官员开垦荒田,修理损坏的水利设施和公共建筑。三、政教民情。学校是培育人才的地方,巡按御
21、史巡历时要检查学校设施。如有破损,须督促地方官员修理。并要考课生员有无成效,以备擢用。对于鳏寡孤独要加以存恤,对孝子、节妇和义夫等事,要予以旌表。 稽查庶政也是考察地方官员的有效考核手段,巡按御史可以实地考察,充分掌握地方官员的施政实效,从而在一定保证了对其考察的公正性。 三、巡按御史考察职权的延伸 明代规定,作为考察职权的适当延伸,巡按御史有举荐和惩治的权力,以保证考察职权的顺利履行:“御史巡历地方,务要访求按属贤否,勉励戒饬,其有戒饬不悛者,即时随事参奏提问,不必以无人诉苦,例难访察,使久为地方之害。” (一) 举荐权 对于称职或政绩突出的地方官员,巡按御史有举荐的权力,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22、:其一是荐举旌异,其二是保举官员。 荐举所属官员以凭旌异,是巡按御史举荐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明制:“在外有司官员九年考满,称职者给予应得诰敕。至正统十四年(1449 年) ,凡外官曾经抚按官保举,政职果有卓异,不拘三六年考满,先与应得诰敕旌异。盖九年封赠,所以待常流,三六年先得旌异,所以优异等。国家之制,未为不备。”巡按御史荐举的文武官员,通常要送到吏部和兵部备案和审核,作为旌异的凭据。对于封建官员来说,这意味着光宗耀祖,可以按照品级封赠祖宗。如能得到巡按御史的荐举旌异,就比其他火缩短了时限,所以巡按御史的荐举旌异职权对地方官员来说是十分重要。 除了荐举旌异外,巡按御史还可以保举官员。保举即
23、由大臣保荐,供吏部铨选或皇帝任命,其目的在于“佐铨法之不及,而分吏部之权 ”。明初即有保举官员之行,但其时巡按御史并没有保举官员的权力。直至正统十四年(1449 年) ,朝廷“令下僚有才能出众者,听风宪官及上司荐举听用”,具有风宪官身份的巡按御史才拥有了保举官员的职权。景泰三年(1452 年)更是明令:“各处见任官员有才行政事优长屈在下僚及有文学才行堪授职任之士隐于民间及官员罢职委无赃犯重情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并府州县正官举荐赴京考用。”成化二十三年 (1487 年)又“诏天下有司官员有才行超卓,许六部、都、通、大堂上官及各抚按官举保”。到弘治十六年(1503 年),“
24、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升用”。对于武职官员,巡按御史也有保举之权。正德八年(1513 年) 规定,凡在外都司卫所缺军政官, “令行巡按御史及按察司等关公同考选。每都司及卫俱掌印官一员,佐贰官贰员,每千户所皆掌印官一员,非遇紧急军情,不得辄调”。嘉靖六年(1527 年)又奏准:“在外军政官考选员缺,本年八月终巡按御史类奏推补。”嘉靖四十四年(1565 年),“议准通行各抚按于所属中,不论举贡进士,但有贤能,一体保举”。到了万历年间,更是“ 惟抚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得举其所属,而杂举之例,间以特诏奉行”,巡按御史反而变成了为数不多的有保举权的官员了。 (二) 惩治
25、权 对于不法地方官员,巡按御史则可以对之进行惩治,分为纠劾与逮问两种。 纠劾不法官吏是巡按御史的天职,其权力非常大。洪武六年(1373 年) 二月,明太祖“命御史台令监察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天下官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巡按御史纠劾地方官员由此始。为了避免巡按御史失职,隆庆二年(1568 年) 还题准御史出巡时,“应劾官员,须先及大奸,不许止以州县府佐等官充数,所劾之人,仍明开或贪或酷,以凭议覆”。 对于不法官员,巡按御史可以逮问。巡按御史逮问官员时有一原则,即在外六品以下文职官员可自行逮问,六品以上文职官员和所有武职官员需经奏闻获准,方可逮问。洪武六年(1373 年)制定的大明律 规定:“凡
26、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嘉靖十九年(1540 年)又规定:“今后抚按官于六品以下有司贪酷不法者,许径自拿问,不待劾奏” 。嘉靖二十一年(1542 年)再次重申: “抚按所属六品以下罪状显著者即自问黜,不许概劾”,并“ 令此后有违例纠劾者罪之”。但事实上,六品以下官员当中定有怙势饰非或庸常巽懦老耄无为者。对于他们,如果问黜则罪恶未显,欲指劾则于例有违,若待其报政之后徐议罢黜,那百姓受害已经很重了。因此,此规定最后不得不改为“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实参纠,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拿问,其才宜繁简者疏请调用,
27、老疾等项俱于考语内明白开报”。隆庆二年(1568 年)进一步规定,对于地位较高或情节较为严重者,巡按御史还可奏请逮问:“凡在外有司,扰害善良,贪赃坏法,致令田野荒芜,民人受害,体访得实,具奏提问。”而凡军官犯罪,则 “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 ”。“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凌辱”。 四、余论 明代巡按御史的考察职权非常重要,影响巨大。皇帝们往往对巡按御史寄予厚望,希望能够通过他们的考察了解地方吏治情况。永乐元年(1403 年) 二月,明成祖命监察御史分诣各布政司巡视时就谕之曰:“朕居深宫,在下之情不能周知。尔等为朝廷耳目,
28、其用心咨访,悉行具奏。”为了防止巡按御史逃避责任,懒于巡察。明朝规定:“ 风宪存心须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众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贪贤否,必于民间广询密访,务循公议,以协众情。毋得偏听及辄凭四老吏胥人等之言,颠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细事,罗织人过,使奸人得志,善人遭屈。”从而,使巡按御史的责任更加明确。 明代巡按御史考察职权的考核方式可谓多样化,能够在司法和行政诸方面对地方文武官员进行有效监督。审录罪囚可以平冤狱、释疑狱、辩明益直,照刷文卷能够对有关机关办理的政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而稽查庶政则督促了地方官员勤理政事,保证了政务工作的正常运转。多种多样的考核方
29、式既保证了考察的公正和公平,又提高了地方政务的运作效率,可谓一举两得。 为了保证巡按御史能够顺利的履行自己的考察职权,明代又给予了巡按御史举荐权和惩治权。虽然明代确实存在巡按御史凭借荐举之权滥举市恩的现象,致使“贤能者未必举,所举或及污婪”。但是巡按御史滥举市恩只是异化,并非全部如此。大部分巡按御史所荐举之人还是有真才实学的,为国家为社会作出了很大贡献。巡按御史的纠劾实际上是向皇帝提出诉讼,请求处理五品以上文官以及所有武官中的不法者。而逮问则巡按御史审判不法官吏的职权。这对不法地方官员是一种有力的威慑,是惩治腐败的有效做法。即使后期由于巡按御史权力的扩大而导致其滥用职权,如嘉靖年间“巡按直隶御史蒋旸,以细过杖杀真定知县丛芝,为芝家所告,后勘明,旸止降级”,但这也不能掩盖其闪光之处。 作者简介梁尔铭(1979 ),男,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史和政治制度史。 责任编辑:蔡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