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车辆租借合同甲方(出借方): 乙方(租借方) ;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出借物名称:金杯车一辆,车号为:浙 A2A967。 本车使用过程中配备司机一名,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司机须服从乙方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二、租借日期:自 2011 年 5 月 4 日至 2011 年 6 月 4 日止。三、租借费及付款方式:租借费共计人民币¥6000.00 元(大写:陆仟元整) 。租借费用在车辆租借使用完毕三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四、双方权利义务1、在租借期内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由乙方承担。2、甲方必须保证所租借车辆无产权纠纷,正常行驶。在租借过程中非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车辆无法行使情况
2、的,甲方必须保证有其他车辆顶替使用,由此产生的车辆外包装费用由甲方负责。3、甲方所配备司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若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肇事,属该车责任的,甲方须承担一切的赔偿责任。4、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车辆及车辆有关手续复印件交给乙方验审,包括车辆行驶证、完税证件、保险证件、车辆年检证件、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等。甲方出现因证件不全、验审过期、保险未缴或不全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5、车辆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辆转租或交于第三人。6、租赁期内,由甲方负责交纳此车的强制性保险及车队管理费、工商费、地税、车辆审验费、车船税、营运证审验费等。7、在租赁期间,如有身体伤残不能开车或有犯罪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付车辆租借费用,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由甲方自行承担。8、乙方无出车任务时,甲方所配备司机必须在乙方处随时待命,遵照乙方安排。五、其他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规定办理。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甲、乙双签字后生效。甲方: 乙方:联系方式: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