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请病假的员工单位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案情简介:黄某在某公司工作,后因患病向单位长期请假,这种情形一直持续了两年多。2009 年 5 月,公司发给黄某通知一份,上面载明:你自 2006 年 3 月休病假至今,病休已二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你患病的医疗期为 12 个月,但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延长了你的医疗期直至今天。鉴于你至今尚不能恢复工作,现经公司讨论研究决定,将按有关规定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09 年 7 月,黄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主要依据是:公司未通知他来上班,也未另行安排其
2、他合适的工作岗位,直接就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最后,黄某的请求得到法律支持。律师评析: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权利,同时规定在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经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法律,当劳动者的医疗期已经届满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通知劳动者来上班,如果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原岗位,还应当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有必要的话还要让劳动者接受岗前培训,如果此时劳动者仍不能从事新的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方可在提前三十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行使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就有被认定为违法的可能。在本案中,员工虽然法定医疗期已经届满,但单位未通知其来上班,也未考虑为其另行安排适当岗位,径直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前面所说的“法定程序” ,因此被认定违法。实习律师 李青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