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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损,有过错的发包人应与雇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研究与分析.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671389 上传时间:2019-05-2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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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雇员受损,有过错的发包人应与雇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案情陈述案由:人身损害赔偿原告沈某被告茅某被告华特公司原审查明以下事实:华特公司将其公司内配电房建设工程中的支模、立模项目给无执业资格的茅某承包施工。2004 年 3 月 3 日,沈某在离地面约 3 米高的配电房雨蓬上施工时,雨蓬突然倒塌,致其跌下受伤。沈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多次骨折。沈某治愈出院后以人身损害赔偿由向茅某和华特公司请求赔偿请求计 4 万余元。审理法院认定,沈某与茅某间系雇用关系。华特公司与茅某间系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茅某承担。分歧与理由说明:在本案的处理

2、上,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茅某与沈某间系雇用关系,沈某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损,应由雇主茅某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沈某在施工中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茅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华特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审查茅某的执业资格但其未予审查,具有明显过2错,应依法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应判决茅某与华特公司对沈某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华特公司而言,是否承担合同相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后果,其法律要求是明确的。由于华特公司与茅某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由茅某承担,所以应当按约担责。华特公司与茅某间的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和茅某与沈某间的雇用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不能要求华特公司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受损承担连

3、带责任,即便华特公司将工程交由无资质的茅某施工,仅是可能造成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而不涉及某承担侵权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华特公司对茅某雇员沈某之损害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无须承担损害赔偿之责。因此,应判决茅某对沈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驳回沈某对华特公司的诉请。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其理由如下:1、茅某与华特公司间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第 2 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22 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本案中,华特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有义务审查茅某的资质,但由于其未履行此义务,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明显的过错。茅某在此案中作为雇主,未对雇员进行适当的管理监督,也具有过错,这一过错与华特公司的过错发生结合,侵犯了沈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沈某之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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