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PO 企业被否原因统计备注:均摘自证监会公告(2010 年 5 月至 2010 年底)目录第一部分创业板 2杭州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3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4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7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9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9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10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2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13珠海元盛电
2、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第二部分中小板与再融资 15冠宏股份有限公司:15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16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许昌恒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18重庆金冠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19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1江苏高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3第一部分 创业板(注意:自 2010 年 5 月开始公告被否原因,之前均未公告被否原因)杭州正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
3、举行 2010 年第 15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获创业板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4、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四月十二日广东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举行 2010 年第 15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
5、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获创业板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6、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3 月 30 日举行 2010 年第 14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鉴于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未获发审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7、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上海开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
8、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举行 2010 年第 18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报材料及披露的情况,你公司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对你公司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
9、)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五月七日北京侏罗纪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10、 年 4 月 20 日举行 2010 年第 20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对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包世界与其他三位自然人于 2006年 3 月 8 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埃佩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英文名为 EPIS Group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埃佩斯集团)并
11、持有 42.5%的股份。该集团于 2006 年 9 月 13日在中国境内出资 20 万美元独资设立了北京埃佩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埃佩斯),包世界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是北京埃佩斯的实际控制人。包世界 2009 年 3 月 16 日辞去上述职务,2009 年 6 月 9 日将其持有的埃佩斯集团 42.5%的股份转让给与申请人无关联关系的李英。上述期间,该公司与大庆油田和塔里木油田签有六个业务合同,该等合同所涉业务与申请人的主营业务相同。申请人早在 2002 年就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但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自 2006 年开始兼任北京埃佩斯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为自己和他人经营同申请人相竞争的
12、业务,且同业竞争长期存在,申请人在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13、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举行 2010 年第 21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根据申报材料及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
14、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符。二、报告期内,申请人民用产品收入增速趋缓;工业产品进入市场较晚且规模不大,工业产品的技术要求较高,存在丧失技术领先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是否相适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山东同大海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5 月 14
16、 日举行 2010 年第 26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申请人申报后,申请人及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受到举报,保荐人核查不充分,无法澄清有关举报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二、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原材料成本及产品价格波动较大,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呈反向波动且缺乏合理解释,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
17、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六月四日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举行 2010 年第 23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国内医改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给发行人带来发展机遇,但此行业门槛较低,申请人
19、目前只在安徽省有竞争优势,存在丧失竞争优势等风险。申请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其现有生产经营规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是否相适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
20、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六月四日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举行 2010 年第 27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
21、根据申报材料及申请人披露的情况,申请人在目前阶段抗风险能力较弱,所处行业竞争激烈,申请人的子(分)公司中,除了华东地区外,其他绝大多数亏损,申请人报告期来自华东华中地区的收入都占 90%以上,其他地区的业务发展缓慢,无法对申请人的成长性和持续盈利能力作出明确判断。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与中国邮政集团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 年 7 月签订了服务期达五年的总价格为 2950 万元的业务合同,合同履行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合同所附的价格清单,主要服务内容按每年报价为 253 万
22、元,现场服务按每人每天 0.8万元计算,申请人在 2009 年度即确认了 1260 万元营业收入,依据申报材料无法判断上述营业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现场的陈述也没有消除对该营业收入确认的疑点。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23、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六月四日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举行 2010 年第 27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24、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申请人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调减 2007 年度并计入 200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1,182.6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8%、13.12%;调减 2007 年度并计入 2008 年度净利润 517.7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2.49%、40.06%,且该调整事项发生在申请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说明申请人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
25、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六月十三日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26、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6 月 4 日举行2010 年第 31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申请人报告期内简单加总的主要产品的产量逐年持续下降,核心技术产品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持续下降,且募投项目大幅增加现有主要产品的产能;报告期内全部三家子公司均为亏损或微利。上述问题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27、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
28、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广机国际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举行 2010 年第 37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与部分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存在相似性,且经营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存在现实及潜在的同业竞争。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
29、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七月十
30、二日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举行 2010 年第 36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关联方持续向申请人提供生产所需大额资金并赊销重要设备,申请人亦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贷款担保,申请人与关联方频繁发生产品相互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上述事项一直延续到 2009 年 10 月;申请人主要股东、董事
31、、监事持有关联方常州绝缘材料总厂 97%股份,部分人员兼任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独立性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
32、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6 月 25 日举行 2010 年第 38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申请人 2009 年度较 2008
3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较大,200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增加依赖于海运费用、佣金费用和部分外协加工产品的加工成本大幅下降,上述事项能否持续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34、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湖南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举行 2010 年第 40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35、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9 年度,申请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 1,731.52 万元,对工程爆破业务及单笔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存在重大依赖,上述业务持续获得订单存在较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对申请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
36、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
37、举行 2010 年第 56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远期外汇合约收益总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16%、44.86%、44.22%和 65.65%,该远期外汇合约交易是以赚取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且受客观因素影响,远期外汇交易收益能否持续并保持稳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前五大客户提供服务而取得的备考收入占备考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0.76%、52.90%、73.12%、71.42%,且服务协议采用一年一签的形式,未来能否持续稳定获得主要客户的服务合同
38、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
39、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九月二十日珠海元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于 2010 年 9 月 13 日举行 2010 年第 56 次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审核。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不明显,净利润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原材料成本及制造费用大
40、幅下降等因素,上述事项能否持续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61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
41、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年九月二十日第二部分 中小板与再融资证监许可2011110 号 冠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0 年 12 月 24 日举行 2010 年第260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你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
42、公司,2007 年度、2008 年度和 2009 年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15.35%、16.88%和 19.54%,而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分别为 10.62%、10.39%和 10.62%。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远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你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
43、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
44、011 年 1 月 7 日举行 2011 年第 1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控股股东子公司上海联芯科技公司从事芯片开发业务,其主营业务与你公司子公司大唐微电子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同时,你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加你公司与上海联芯科技公司的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合理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0 号)第三十九条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不符。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
4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证监许可2011339 号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
46、011 年 2 月 21 日举行 2011 年第27 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原律师事务所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章晓洪和张伟。坤元投资2008 年 2 月通过增资成为你公司主要股东,持有你公司 6.0606%的股权。根据相关机构核查,上海锦天城为坤元投资的法律顾问,且 2007 年至 2010 年期间,坤元投资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和章晓洪之弟章晓峰控制的公司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律师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
47、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审核过程中,你公司律师事务所变更为裕丰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为张伟和宓雪军,其中主要经办律师张伟未发生变更,根据以上情况,无法判断张伟和裕丰律师事务所能否独立公正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申请文件,你公司报告期内租赁运力毛利率低于自有运力毛利率,租赁运力占比逐年提高,且租赁运力占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你公司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与行业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你公司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你公司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
48、)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 5 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 62 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一一年三月八日证监许可2011435 号 许昌恒源发
49、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 2011 年 2 月 28 日举行 2011 年第 33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你公司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从 2009 年的约 2236 万元下降到 2010 年的约 944 万元,同期在非洲市场的化纤发条数量占发条销售总量的比例也由 43.93%下降到 15.39%。而北美市场的化纤发条销售收入 2009 年约为 75 万元,2010 年为零;同期在国内市场则分别为 9 万元和 68 万元。另外,根据上市公司瑞贝卡的公开资料,在非洲市场,瑞贝卡已分别于尼日利亚、加纳建成 1500 万条化纤大辫生产线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