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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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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提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和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其任务是增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继承、更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三条 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二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护理人员。

2、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第四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领导,提供条件和制度上的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工作任务落实。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实行行业管理。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挂靠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综合处) ,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具体职责为:1.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政策,拟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对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2.依据

3、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和政策措施。3.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申报、初评与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4.负责省内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初评、推荐。负责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评审结果作为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依据。5.组织和指导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写、出版和发行工作,负责开展远程教育。6.开展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省中医药远程教育系统建设,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习质量的监管。第六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

4、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计划和要求,负责本地区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有职能部门或专人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本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第八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的特点,坚持中医临床思维、弘扬中医药文化、突出中

5、医药预防保健,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与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在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要注意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等有关内容的教育。第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形式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跟师学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中医药继续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第十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重要形式。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

6、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各市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立市级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医疗机构、教育、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医学院校应积极申报和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按照要求参加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第四章 登记第十一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登记工作,并制定相关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

7、的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对象参加学习的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实施形式、证书编号、学时量和学分数、考核结果等基本情况,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效凭证和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章 考核第十三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考核通过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行年度验证和任期考核制度。年度验证由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任期考核由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市任期考核工作由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省直单位任期考核工作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办公室负责,考核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印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任期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第十四条

8、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继续教育对象任职期限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不得低于 25 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低于 20 分,同时应完成每年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必修项目(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对象无需学习西医类继续教育必修项目) 。年度记分周期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30 日。学分的授予与管理严格执行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评估制度。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评估指标,对地区、单位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对继续教育实施机构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质量进行评估。第六章 奖惩第十六条 各级

9、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开展不力的单位由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十八条 对在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卫生技术职务和不准参加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考试、不准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予执业再注册的处理。1.不服从本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安排的;2.未达到学习目标的基本要求,不合格的;3.学习期 间 违 反 办 学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制 度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10、4.未获得规定学分数的;5.在学分登记、年度和任期考核中弄虚作假的;6、其他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情况。第七章 经费第十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经费,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 1.5,参加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鼓励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第二十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单位,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发布之前制定的有关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开展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及所登记学分仍认可有效,不再重新核实、登记。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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