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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法规-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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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工程法规,第二章,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法规,几个基本概念,水资源 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法第二条 水环境 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水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水体总称。 水污染,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水资源利用与水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核心:既不放弃发展,也不放弃环境保护 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节约用水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

2、染者治理的原则,水资源利用法规,水法概述 1988年1月21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2002年8月29日修订。 基本制度 水资源权属制度 水资源规划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 有偿使用制度 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水资源权属制度,水资源权属,水权概念 广义水权:指水的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处置权、管理配置权、转让权、交易权等一系列水的权属的集合。 基于水的所有权的一组权力的总和。 狭义水权:指水的使用权,以及基于使用权的其他附属权力。 我国目前的水权,是指水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水资源所有权,水法第3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 水法第2条:“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上述规定,确定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一切地表水与地下水,均属国家所有。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水资源进行统筹安排,涉水当事双方应当服从和尊重国家这个特殊的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取得的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受法律保护。 水法第6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水法第3条和第6条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与所有权可以分离的原则。 单位和个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水资源的所有权的主体,但是可

4、以取得水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成为水资源使用权的主体。,使用权的获得(城市),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是获得水资源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合法途径。 水法第7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水法第48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部门或流域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获得取水权。” 取水单位依法取得的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或者经营权,是一种相对权而不是绝对权。 因为水是流动的,可供量是不稳定的、随机的,水的使用、收益之权必然受水源变化和社会用水需求变化的影响,必要时水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

5、取水进行调整。,使用权的获得(农村),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使用权,但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使用这一部分水时,不需再取得取水权(办理取水许可证),它只拥有使用权。 水法第3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水法第7条: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不需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水权人的收益权和义务,水权人(获得取水许可证者)只取得了水的使用权、经营权和一定的收益权,并不取得占有和处分之权。 无论是水法还是取

6、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都没有规定取水者获得了对水资源的处分之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权不得转让。 水权是一种相对权,水行政机关有权在必要时对水权进行调整。 水权人的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取用水者在获得了水资源的使用权后,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水权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第6条);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8条) 。,水资源规划制度,对水资源规划的基本规定,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 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

7、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 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规划之间的关系,水资源规划之间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规划与其他规划之间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概念 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8、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许可其取水的一项制度。 范围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不包括家庭办的养殖场取水和自来水厂为居民生活供水而取水的行为。,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概念 国家基于水资源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的一种制度。 方式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用水计量 是有偿使用和收费的前提依据。

9、 是促进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措施。 计量收费制度 根据各用水户用水计量计收水费,才能激励用水户通过节约用水而节约水费支出。 使用水户用水的多少和自己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培养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制定各行业和生活用水定额的基础上,根据用水定额和各用水户的产品量和人口数,下达各用水户的用水总量,即用水计划定额 在定额以内的用水量,实行平价收费,超过定额以外的用水量,实行平价基础上累进加价收费,以进一步促进各用水户节约用水,减少水费开支。,有偿使用制度现状,农业用水 农业用水是我国最大的用水户,大都没有实行计量收费, 某些水资源紧缺的地方实行按土地亩数计收水费。 不和水量挂钩,

10、农民对节水没有经济动力。 工业用水 仍有少量企业没有安装用水计量设施, 装有计量设施,但由于水价较低,没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没有将水资源作为一项生产要素进行成本核算 生活用水 一些乡镇仍有实行家庭包费制的收费方式,导致水资源浪费。 南方许多地区居民节水意识不强(水费不高)。,思考,我国南方水资源丰富地区是否可以通过进一步提高水费来减少水资源浪费现象?有何依据?,结论:存在争议,依据不明。 分析工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价格 只有商品才有价格。 商品的价格是从商品社会平均劳动量所形成的价值转化而成的(凝结于商品上的人类劳动的社会平均),随市场供需情况和社会商品平均利润率的变化上下浮动。

11、水是商品吗? 大自然中的水资源是一种自然资源,不是劳动创造的,没有劳动价值,也没有劳动价值转化而成的价格。 通过水利工程、供水工程、水处理工程等人们才能利用的水资源是商品。凝结了人类劳动。 类比:土地资源,毛地,熟地,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其一:它没有广阔的统一市场,而是按供水系统分割为若干地方性封闭性市场,因而它的价格不受以全社会的平均劳动量和全社会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制约,而是以具体供水工程的供水成本为基础。 其二:水是一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运行的必备要素。 我国制定水价的规定 依据:水法,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 原则一:以供水成本(取水、输水、水处理等)为

12、基础。 原则二:根据水资源用途区别定价 问题: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原理无法对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的自然特性进行区别定价(事实上根本就不能定价:自然属性没有凝结人类劳动),我国现行的水价定价原则 农业用水 粮食作物:持平供水成本。 经济作物:略高于供水成本。 其中“成本”计算不包含农民投劳折资部分。 工业用水 消耗水:按供水全部投资(含农民投劳折资部分)计算成本加46的盈余。 贯流水和循环水:未明确规定,略低于消耗水。 生活用水 按成本略加盈余计算,未明确规定盈余部分比例,总价应略低于本地工业水价。 生态及公益用水 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总结: 水价组成:供水成本与水资源用途调节 缺陷:水资源总供

13、给紧缺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的自然特性计入水价缺乏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 在水资源缺乏地区实行高水价没有依据。 在水资源丰富地区实行高水价没有现实必要。 节水主要通过节水意识的提高和节水工艺、节水技术、节水器具的普及来实现。,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依据,水法第四十七条 (第1款) 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总量控制 水资源管理的宏观控制指标 指各流域、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各用水户的可使用的水资源量,也就是水权的初始分配。 定额管理 水资源管理的微观控制指标 是确定水资源宏观控制指标(总量控制)的基础。 定额涉及经济、社会的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要确定各行各业、各种

14、单位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用量。,用水定额,用水定额涉及各行各业,工作量浩大,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以行业为单位,制定省级行政区域各行业的用水定额。 定额的成果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法第四十七条 (第2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总量控制,为了使总量控制指标得到

15、贯彻落实,本条第3款明确规定,省、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以使本行政区域各行各业的用水不突破各个行业用水总量指标。 水法第四十七条 (第3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三同时”规定,水法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

16、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明确规定所有建设项目应有配套节水方案和设施 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及重要项目的运行管理都应有节水措施和设施的相关审查。 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的漏损控制是强制性要求。,水资源管理,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

17、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流域:以降水为渊源、水流为基础、河流为主线、分水岭为边界的特殊区域 区域:根据行政区划分割的水资源管理范围,全国性流域管理机构(水利部派出机构),1 长江水利委员会 湖北省武汉市 2 黄河水利委员会 河南省郑州市 3 淮河水利委员会 安徽省蚌埠市 4 海河水利委员会 天津市河东区 5 珠江水利委员会 广东省广州市 6 松辽水利委员会 吉林省长春市 7 太湖流域管理局 上海市虹口区,广东省境内流域管理机构(广东省水利厅派出机构),东江流域管理局

18、 西江流域管理局 北江流域管理局 韩江流域管理局,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统筹兼顾的开发原则 水法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为什么? 我国水资源总量中大部分来自洪水,但水资源在一年内和年际间变化很大,汛期和多水年易形成洪涝灾害,非汛期和枯水年水少,往往又发生旱灾。这一特点决定了要防治洪涝、满足用水要求就必须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用水量急剧增加,水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地区间用水矛盾十分尖锐,水事纠纷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要

19、求我们开发利用水资源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自然资源,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化,不可分割,也难以按地区、部门或城乡的界限划分,而应当按流域自然单元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用水顺序的规定,水法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一般情况 优先满足生活用水 基本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用水(农业、工业、商业) 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用水 干旱半干旱地区 生态环境用水优先,基本方针,水法第二十三条 (第1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方针一,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 水资源是大气降雨循环再生的动态自然资源,大气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相互转化,不能分割。这三种形态存在于水循环的不同阶段,水在任何一个阶段受到损害,都会影响到其他阶段。 国外:一些国家的水法规定地表水、地下水必须联合运用,统一调度。至于是开发地表水还是开发地下水,还是兼而有之,这要根据当地资源条件,从获得最大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目标出发,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来解决。 国内:我国北方地区地下水严重超采。一方面要避免丰富的地

21、表水白白流走,另一方面是避免地下水严重超采,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带来环境地质灾害。,方针二,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 利用量 目前我国水资源已开发利用约为5600亿立方米,有3000亿立方米尚可开发。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量来看还有“开源”空间。 利用率 衡量水资源利用程度的更为重要的指标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通常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指供水能力(或保证率)为75%时可供水量与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的比值,是表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的一项主要指标。 国际:一般认为,对一条河流的开发利用率不能超过其水资源量的40%。 我国: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但流域之间差异很大) 黄河、海河、辽河、淮河的水资源

22、利用率都超过了40%这一预警线,若不采取合理的积极措施,就可能会暴发严重的水资源和水环境危机。,方针三,污水处理再利用 用了水以后必然会产生污水。用水量越大,产生的污水越多。 虽然水体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但污水如果不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域中去,当污水量超过了水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的话,必然会污染整个水域。 污水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2030年和2050年城市工业和生活废污水排放将达到850亿-1060亿立方米和1100亿-1500亿立方米。 这就要求我们下大力气加大城市废污水的集中处理力度,发展低成本的废污水处理技术,进行资源化处理。废污水经处理后是我国北方缺水地区宝贵的再生资源,可作为农业

23、灌溉、城市绿化用水,也可以回灌地下水或作为河道内用水等生态环境用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农业与生态用水不足的压力。,跨流域调水的规定,跨流域调水要全面规划、科学论证,统筹考虑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决不能造成调出区生态环境的恶化。 国际通行标准:调水量不得超过调出河流总量的20%,河流本身开发利用率不得超过40%。否则将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 水法第二十二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发性移民的规定,规定对水工程建设产生的移民问题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 水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

24、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开发性移民的规定,开发性移民 指把工程建设移民所列投资统筹考虑,除去必须的一次性补偿外,主要部分作为发展资金,由政府来领导、组织移民进行经济开发。 关键 从单纯补偿性安置的传统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 移民工作三同步 一、移民安置进度同枢纽工程建设同步,不拖工程建设的后腿,保证工程能按时

25、投入使用; 二、专业项目迁建同移民搬迁同步,为移民搬迁安置创造良好条件,方便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移民生产安置同移民生活安置同步,使移民搬迁后的生产生活门路得到真正落实,尽快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水资源论证的规定,依据 水法第二十三条 (第2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内容 水资源承载能力:指在一定流域或区域内,其自身的水资源能够持续支撑的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并维系良好生态系统的能力。 水环境承载能力:指在一定的

26、水域,其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所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水资源保护,水量及生态用水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将生态用水摆在重要的位置,要求从编制水资源规划开始,就要将保护水量和生态用水作为规划重要内容之一。 水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注意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地下水水量的保护,针对开采矿藏和建设地下工程造成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地面塌陷的问题,规定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的内容

27、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二是补偿损失。 此外,即使开采矿藏和建设地下工程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也要对其造成的不良后果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补偿。 水法第三十一条 (第2款)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水域保护,目标 保持河道畅通 维护河势稳定 确保防洪安全 规定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限制性规定 低三十八调;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禁止性规定,水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

28、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条例) 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在管理范围内一切影响水流和河势稳定的自然物、人造物,以及有关活动,都属河道管理的范围。,1998年江西省九江市城区长江大堤溃口,重要原因就是某单位在临水堤外滩地违章建油库平台,破坏大堤的防渗层。出现险情时,油库平台上游墙又给抢险带来困难。在高水位、长

29、期渗流下大堤被冲开30米左右宽的缺口。,1998年8月7日13时50分九江市浔阳西路4至5号闸口段长江大堤决口,禁止性规定,水法第四十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 意义 湖泊具有调蓄洪水的功能,河道是行洪的通道,维护湖泊、河道的自然功能,对保障防洪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长江大水后,国家实施了退田还湖政策,目的就是要保护自然生态,保护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限制性规定,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

30、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 第四十条 确需围垦河道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水工程保护,水工程 水法第七十九条 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按服务对象分 防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水力发电工程、航运港口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环境水利工程; 按作用方式分 蓄水工程、排

31、水工程、取水工程、抽水工程、提水工程、河道航道整治工程、水质净化处理工程。,水工程保护,单位和个人保护水工程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第四十三条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水工程保护,水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

32、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水工程保护,水工程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工程保护,水工程保护范围划分规定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其他水工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水环境保护法规,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保护区制度,意义 水资源的保护与

33、水污染的防治,都与水体的使用功能或水的用途相关的。不同用途的水,对其实行保护的标准和措施都会不同。为此,为进行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护应进行水功能分区。 水功能区 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保护区制度,我国水功能分区 采用一、二两级区划的分级分类系统。 一级水功能区 分为保护区、保留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四级。 一级区划主要协调各用水地区之间的关系。 二级水功能区 在一级分区中的开发利用区中继续划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

34、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七类。 二级区划主要协调各用水部门之间的关系。,水功能区划分级分类体系示意图,保护区 概念 指对水资源保护、饮用水保护、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划分依据 源头水保护区,即重要河流的源头河段划出专门涵养保护水源的区域;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 已建的和在规划水平年内建成的跨流域、跨省区的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及其调水线路; 对典型生态、自然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缓冲区 概念 指为协调省际间或矛盾突出的地区间的用水关系而划定的水域。 划分依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河流、湖泊的边界水域; 河流沿

35、线上下游地区间或部门间矛盾比较突出或者有争议的水域,缓冲区的长度视矛盾的突出程度而定。,开发利用区 概念 指具有满足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渔业、娱乐和净化水体污染等多种功能要求的水域和水污染控制、治理的重点水域。 划分依据 取(排)水口较集中,取(排)水量较大的水域(如流域内重要城市河段、具有一定灌溉用水量和渔业用水要求的水域等)。,保留区 概念 指目前开发利用程度不高,但为今后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而预留的水域。保留区内水资源应维持现状不遭破坏。 划分依据 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少,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水域; 目前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水域; 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今后的发展预留的水域; 划定保护

36、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后的其余水域。,水功能二级区划 饮用水源区 概念 指为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而保留的水域。 划分依据 根据已建生活取水口的布局状况,结合规划水平年内生活用水发展要求,将取水口相对集中的水域划为饮用水源区。划区时,尽可能选择在开发利用区上游或受开发利用影响较小的水域。 工业用水区 概念 指为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而保留的水域。 划分依据 根据工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工业用水发展要求,将工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工业用水区。,水功能二级区划 农业用水区 概念 指为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而保留的水域。 划分依据 根据农业取水口的分布现状,结合规划水平年内农业用水发展要

37、求,将农业取水口较为集中的水域划为农业用水区。 渔业用水区 概念 指具有鱼、虾、蟹、贝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功能的水域,或养殖鱼、虾、蟹、贝、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 划分依据 根据鱼类重要产卵场、栖息地和重要的水产养殖场来进行划分。,水功能二级区划 景观娱乐用水区 概念 指以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为目的的水域。 划分依据 根据当地是否有重要的风景名胜、度假、娱乐和运动场所涉及的水域来进行划分。 过渡区 概念 指为使水质要求有差异的相邻水功能区顺利衔接而划定的区域。 划分依据 根据两个相邻水功能区的用水要求来确定过渡区的设置。,水功能二级区划 排污控制区 概念 指接纳生活、生产

38、污废水比较集中,且所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 划分依据 在排污口较为集中,且位于开发利用区下游或对其他用水影响不大的水域。,一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保护区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标准来定; 因自然、地质原因不满足、类水质标准的,应维持水质现状。 缓冲区 按实际需要制定相应水质标准,或按现状控制。 开发利用区 按各二级区划来制定相应的水质标准。 保留区 按现状水质控制。,二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 饮用水源区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水质标准来定; 工业用水区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类水质标准来定; 农业用水区 按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水质标准来定; 渔业用水区 按渔业水质标准并参照地表水环

39、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标准来定; 景观娱乐用水区 按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类水质标准来定; 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 按照出流断面水质达到相邻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选择相应的水质控制标准来定。,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源区实行保护区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保护区制度,水质标准 地表水 一级保护区:地表水II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 准保护区:地表水III类水质标准或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符合标准。 地下水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质不

40、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II类水质标准。 准保护区不低于地下水III类水质标准。,保护区制度,保护措施 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一级保护区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保护区制度,保护措施 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41、染饮用水水体。 准保护区 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应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保护区制度,保护措施 地下水源保护区 禁止利用污水灌溉; 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禁止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 是指对规划和建

42、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上级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下辖政府和排污单位。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

43、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收排污费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不缴纳排污费的两类情况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建成、改造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限期治理制度,第十条

44、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向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十六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事故应急措施制度,第六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

45、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六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现场检查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对管辖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进行现场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 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进展情况; (六)事故情况

46、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 (八)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水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

47、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有关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下辖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

48、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

49、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二条 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包括: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生产项目。,防止地表水污染,污染物禁排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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