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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引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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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托克逊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坚持“解放思想、变化变革、成于实干”,实现“绿色风城、魅力水乡、幸福驿站”的建设目标,根据托克逊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托党发20125 号)精神,有针对性地引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参照吐鲁番地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获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有较高知识技能、具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等。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按需引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

2、“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并举”的原则;坚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抓好人才引进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条件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对象为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紧缺的各类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重点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级人才或具有特殊专长的实用型人才。具体包括下列范围内的人才:(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

3、青年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是我县急需紧缺岗位需求的人员;2(七)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的,特别是取得国家级的注册会计师、工程造价师、房产评估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资质的特殊人才,且为我县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或高技能型人才;

4、 (八)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持有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到我县创办、合办、领办、租赁企业,并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符合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需要和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第三章 引进方式第七条 实行柔性引进与刚性引进两种方式。(一)柔性引进,即本着“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引进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以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以及来我县担任技术顾问、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二)刚性引进,即通过办

5、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来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引进的该类人才主要侧重于我县科研、工业、农牧业、教育、卫生、城市建设等领域急需的人才。第四章 引进及审核程序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柔性引进人才具体操作程序凡采取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社局备案;来我县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申请,报县分管领导审核,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刚性引进人

6、才具体操作程序1.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需解决的事项等),在征求分管县领导意见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32.按干部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人事关系调动手续。第五章 优惠待遇及奖励政策第九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一)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等原则从优确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包括应享受的特殊津贴、购房补助、统筹解决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二)在托克逊县范围内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人才,可给予项目立项、贴

7、息贷款、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并按照相关政策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负责提供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第十条 刚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一)编制。可视具体情况,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二)工资待遇。引进的人才其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高于的予以保留。为本单位、本系统、县域内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与本单位、本系统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视其贡献大小由县委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资助。(三)专业技术职务

8、评聘。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高聘,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四)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给予安排相应的职务,按照原职级享受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引进后可以竞聘上一级领导职务或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可以担任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五)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刚性引进并一次性签定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人才,还可享受

9、解决住房、享受每月特殊津贴。服务满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 16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5万元;(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4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 16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2.5 万元;(3)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 16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1 万元;(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 12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8 万元;(5)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的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

10、受 10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5 万元;(6)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 9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3 万元;(7)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的,特别是取得国家级会计注册师、工程造价师、房产评估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资质的特殊人才享受 9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3 万元;(8)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是我县急需紧缺岗位需求的人员享受 8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1 万元。若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都属于提供住房的享受对象,以职级和学历较高者为标准,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两级住房面积标准

11、直至最高。(六)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其配偶、子女有正式工作的,可随调随迁;配偶和子女待业的,可优先考虑安排在重点企业工作;未成年子女入学,可在本县内优先择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七)本条所列费用,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财政承担 40%,用人单位承担 60%;属自收自支的,按双方商定给付薪酬。(八)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县委还将视贡献大小给予 3 万元以上的奖励。第十一条 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服务制度。对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一年免费组织一次体检。对引进并在本县定居的省部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并取

12、得博士学位)的顶尖人才,每年安排 1020 天的疗养活动。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长和科研工作需要,优先安排课题和科研经费,并担任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项目的价值及作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县财政给予适当数额的科研资助经费。对引进的人才工作业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威望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评选自治区、地区、县级专家。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 刚性引进人才的考核管理,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5第十四条 由县人才办、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签订三方书面聘用协议,对服务期限、聘

13、用纪律、工作条件、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实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原则上为一年。用人单位对其所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承担考核责任,要建立并落实严格、科学的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对引进的人才,考核不合格或在考察期内达不到相应从业资格条件的,视情况及时取消特殊津贴和享受住房等优惠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十六条 引进的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第十七条 凡享受政府提供住房和特殊津贴的人

14、员,在协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政府提供的住房。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协议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经用人单位申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协议,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人才引进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协调,抓好政策落实。第二十条 设立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每年由县财政

15、安排 100 万元,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户,专项用于资助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突出贡献人才等。今后根据人才工作需要增加,滚动使用,保证人才工作经费开支。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不受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的限制,先进后出,在今后自然减员中冲抵。第二十二条 鼓励以智力引进、业余兼职、讲课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项目承包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以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鼓励其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急需紧缺人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接转人事关

16、系和档案材料的,可为其新建档案,并承认其原有身份、工龄。对6其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认可,并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紧缺的特殊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对品德好、贡献突出的可推荐破格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及资格条件、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县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方面的,可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17、申诉;属于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办理。第二十六条 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以及在引进人才智力工作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仍按以前相关规定执行。托克逊县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进一步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盘活人才智力资源,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努力营造人才自由流动、资源共

18、享的良好环境,根据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建设“绿色风城、魅力水乡、幸福驿站”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以不调动工作关系的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原则,向聘任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等,时限可长可短。第三条 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是进一步做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重要措施。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宣传、跟踪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确保充分发挥人才柔性引进机制的作用。全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7方式,不拘一格地引进人才、引进智力,为实现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第四条 本办

19、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柔性引进。第二章 引进对象第五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一般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以上取得相应学位(包含本科毕业生)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煤炭煤电煤化工、无机盐化工、金属加工、建材等特色优势产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二)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旅游产业等现代服务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三)设施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农产品营销与加工、农业产业与农村产权政策研究、现代畜牧业、特色林果业等现代农牧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四)我县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学科所需的各类人才;(五)政法、宣传、文化、文

20、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交通、金融等领域所需的各类人才。以上引进对象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第三章 引进方式第六条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可以不受其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人才签订协议。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智力服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通过承担课题、开发项目、授课咨询、技术服务、短期合作、定期不定期指导等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智力服务;(二)业余兼职:人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且不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用人单位兼职(含离退休人才返聘);(三

21、)人才派遣或专职服务: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给予引进人才一定劳动报酬,并依法签订协议,按协议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第七条 为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在人才柔性引进时,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人才签订协议。内容应包含:8(一)人才柔性引进的时限和工作目标;(二)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人才柔性引进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等事宜;(三)柔性引进人才出现占用原单位工作时间、物质或技术资料时,双方单位的协商解决办法;(四)对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济利益等保护措施;(五)柔性引进人才的成果、专利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柔性引进人才在工作中

22、创造或参与创造的职务发明、技术专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其效益分配方式等事宜。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人才柔性引进时,由用人单位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报托克逊县柔性引进人才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县人才办、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三方共同协商签署人才柔性引进协议。各企业在人才柔性引进时,需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引进人才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第五章 人才柔性引进证书的申办、变更及时效第九条 我县的柔性引进人才,需申请办理托克逊县人才柔性引进证书。用人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县

23、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证书。申办人才柔性引进证书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办理人才柔性引进证书的请示;(二)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3 张;(三)柔性引进人才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产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十条 签证、注销办法:9(一)人才柔性引进证书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人才柔性引进证书有效期满,必须申领新的人才柔性引进证书,由用人单位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延期签证手续;(二)人才柔性引进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挂失手续,并申请补发;柔性引进人才在柔性引进期间更换服

24、务单位,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三)柔性引进人才工作期满或解聘后,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人才柔性引进证书并送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四)人才柔性引进证书期满自然失效。第六章 优惠待遇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凭人才柔性引进证书可在以下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一)持人才柔性引进证书人才均列入我县人才库,在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单位和社会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我县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二)柔性引进人才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通过智力服务、业余兼职方式引进的人才获得劳动报酬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技能工资和业绩工资制

25、、劳务费用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2.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人才派遣或专职服务方式引进并一次性签订五年以上服务协议的人才,可享受解决住房、享受每月特殊津贴。一次性签订五年且经考核完成协议规定的任期目标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16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5 万元;(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 16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2.5 万元;(3)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 16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1 万元;(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

26、术技术带头人享受 12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8 万元;(5)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 10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5 万元;(6)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享受 9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3 万元;(7)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的,特别是取得国家级注册会计师、工程造价师、房产评估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资质的特殊人才享受 9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0.3 万元;(8)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或10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是我县急需紧缺岗位需求的人员享受 80住房一套,每月津贴

27、0.1 万元。 若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都属于人才公寓的享受对象,以职级和学历较高者为标准,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两级住房面积标准直至最高。3.通过人才派遣或专职服务方式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为其提供周转房,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五险,每月工资标准不低于 2000 元,并依服务年限给予调资。4.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招录后在我县柔性引进时间连续计入其工龄。5.本条所列费用,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财政承担 40%,用人单位承担 60%;属自收自支的,按双方商定给付薪酬。6.在申请科研

28、经费资助、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技奖励,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7.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县工作期间,其子女需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享受本县优质教育资源。学校应视同本地学生平等对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8.柔性引进人才在县内投资申办企业,凭人才柔性引进证书同等享受我县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9.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柔性引进人才在办理行政审批、专项业务等方面,实行“业务绿色通道”,视情况提供免费领办代办、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专项服务措施。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组织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用人单位共

29、同负责引进人才的考核,并将管理考核情况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实行考察期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察期原则上为一年。考察期满后,对柔性引进人才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在考察期内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应及时解除协议或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第十四条 若引进人才在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相关手续。11第八章 附 则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柔性引进人才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使用、鉴定、奖励、评选的依据。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

30、条件和程序办理人才柔性引进证书手续,禁止假签协议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收回人才柔性引进证书,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应政策待遇,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玛纳斯县引进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实现“均衡凤城、幸

31、福玛纳斯”目标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玛纳斯县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 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引进人才工作应突出玛纳斯县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三化”建设、文化旅游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重点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优秀人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是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通过公开招考方式难以补充的各类人才。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第二章 引才范围及对象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范围:(一)煤电铝型材一体化、农副产品精深加工、肉羊、苗木花卉、碧玉

32、等特色产业;12(二)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三)重大科研项目、高新技术孵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四)重点扶持的优强企业和成长性企业;(五)科技、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社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水利等领域。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四)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五)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

33、(六)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以上高层次人才。第七条 紧缺人才主要是指:(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归国留学人员;(二)拥有新型专利、发明技术成果并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创业型领军人才;(三)我县急需紧缺专业有科研成果的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人才;(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愿意到玛纳斯县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人才。第八条 引进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第三章 待遇

34、及优惠政策13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工资待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除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还可享受本章第十条中的优惠政策;企业引进的人才和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工资待遇由双方协议确定。(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三)职级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编制和工龄。引进人才编制不受单位编制数额限制,工龄连续累加计算。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经核准

35、审批,给予 300 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 20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在玛纳斯县连续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工作优秀、实绩突出,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二)引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经核准审批,给予 200 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 15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期满经考核工作优秀、实绩突出,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三)引进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新疆项目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36、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经核准审批,给予 100 万元的专项津贴,并提供 120左右专家公寓一套,服务期满经考核工作优秀、实绩突出,专家公寓产权归个人所有。(四)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津贴分年度按比例逐年支付,第一年 10%,第二年 15%,第三年 20%,第四年 25%,第五年 30%,每年根据任期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发放。(五)引进本办法第七条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一次性给予 3-10 万元安家补助费,提供 90左右住房一套,服务期满经考核工作优秀、实绩突出,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六)夫妻双方同为引进人才的,住房待遇按一方享受的最高标准执行

37、。企业引进的人才,报经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14(七)配偶、子女安置。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愿意来我县落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以随迁;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安排相应工作;配偶没有工作要求安排工作的,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入学可任选我县一所学校就读。(八)科研经费。鼓励和支持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的高科技人才在申请项目、科技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给予 10-100 万元科研经费。(九)档案管理。引进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根据本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管理权限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认定后,可重新建立人事档案,并承

38、认其原身份、行政级别和专业技术职务,工龄和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十)探亲假。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除享受正常年休假外,家在外地的每年还可集中享受一次为期 30 天探亲假,由用人单位承担往返路费。第四章 引进方式及程序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特聘方式;也可采取挂职、定期服务、讲学、咨询以及担任技术顾问、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柔性引进方式。以项目引进的人才,项目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列入高层次、紧缺人才再引进。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报计划。用人单位根据需求申报引进人才需求计划,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二)发布信息。经组织

39、人社部门审核,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人社局制定并发布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公告。(三)受理审核。根据引进计划,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应聘人员的咨询和组织报名工作,用人单位也可自行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等机构联系,确定意向人选后,向组织人社部门推荐申报。(四)认定审批。申报人员需向组织人社部门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由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成专家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建议,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办理手续。根据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入试用期,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0、。考核优秀、合格的,签定协议,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人事手续;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中止引进程序。试用期内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15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采取一事一议,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个案办理。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必须遵守以下考核管理制度。(一)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到我县应届博士、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本科毕业生)为3 个月;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试用期为 2 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符合聘用条件的,签订正式工作协议。(二)签订

41、工作协议。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双方工作协议和目标责任书,方可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凡享受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的人才,协议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因个人原因解除协议的,需退回已享受的专项津贴和住房待遇。(三)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实行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具体由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或辞退。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在协议期满且通过任期目标考核后,愿意留在玛纳斯定居、工作的,县委、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给予政策支持。第十六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对人才引进工作先进单位和引进的优秀人才进行一次表

42、彰奖励。对引进人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在人才开发经费方面给予奖励性补助。引进人才可参加玛纳斯县县级拔尖人才评选。第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人事或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鲁木齐市引进和稳定优秀人才办法(试行) 16(2006 年 10 月 27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竞争形势的需要,更好地吸引、稳定和用好优秀人

43、才,加快实施“科教兴市”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与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优秀人才包括:(一)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专业技术人员;(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三)国内、省内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四)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人员;(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专利和发明创造的专业技术人员;(七)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重点工程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八)其他需要引进的人才。第三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范围:在市属单位以外工作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党政机

44、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第二章 引 进第五条 加强人才交流工作,搭建引进优秀人才的平台。积极参与人才交流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联系,建立与各类优秀人才联系的渠道;鼓励市属单位以产业和项目为依托,引进相关人才。第六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原则上在本人所研究的专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第七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以通过调入的方式引进,也可通过聘用、兼职、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咨询等柔性流动的形式来我市工作或短期服务。第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不受单位编制、职称等指标限制。有关问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引进的博士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优秀人

45、才的引进由市人事局审批。第十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填写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登记表,并提供优秀人才的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专利发明、获奖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由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办理乌鲁木齐市引进优17秀人才专用工作证或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聘用证。第十二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10 年的服务协议。协议期内,因个人原因调离我市的,已发放的有关补助需按一定比例退回原补助单位。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第十三条 已引进的优秀人才,如与用人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由市人事争议仲

46、裁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仲裁。第三章 待 遇第十四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工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资制度确定。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优秀人才,工资可采取项目工资、课题工资、岗位工资等办法支付。第十五条 调入我市的博士,给予一次性 8 万元住房补助。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引进的,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由事业单位引进的,可参照本标准由本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优秀人才,一般按一人给予补助。第十六条 调入的优秀人才,视情况发放安家费。以 2 万元为限。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安家费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支付;调入事业单位的,安家费可参照本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十七条 引进的优秀人

47、才,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在我市落户的,免交城市增容费。子女在市属学校入学的,免收择校费等有关费用。第十八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配偶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 40 天的探亲假;父母在外地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 25 天。探亲假当年有效,累计不超过4 次。探亲所需往返交通费,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第十九条 在市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工作的,博士每人每月补贴 400 元;硕士每人每月补贴 200 元。由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由本单位支付。第二十条 有计划地组织表现突出的或连续 3 年考核定等为优秀的优秀人才公费疗养。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从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

48、中支付;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 支持优秀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重大奖项的人员,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 50%,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在项目完成以后,可从结余的课题经费中提取 30%用于奖励。第二十三条 推行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可推荐优秀人才为“市专家顾问团”成员,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第四章 组织领导18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我市优秀人才的管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49、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承担市委组织部对全市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职能,贯彻落实市委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市教育、卫生、科技、公安、财政、劳动、编制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 每两年对优秀人才和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加大人才资金的投入。市财政在确保每年划拨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 100 万元的基础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递增。专项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接转下年度使用。市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第二十七条 大力宣传优秀人才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领导与优秀人才联系制度,经常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优秀人才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乌鲁木齐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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