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豫企政职20101 号一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和 改 进 新 形 势 下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充 分 调 动 企 业 政 工 人员 的 积 极 性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的 通 知 )(中 办 发 19908 号 )、中 共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共 中 央 组织 部 、人 事 部 、劳 动 部 、财 政 部 关 于 实 施 的 若 干 规 定 (中 宣 发 文 19908 号 )、河 南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定 工
2、作 实 施 意 见 (组 字 19901 号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企 业 政 工 职 评 工 作 的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河 南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设 助 理 政 工 师 、政 工 师 、高 级政 工 师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其 中 ,助 理 政 工 师 为 初 级 专 业 职 务 ,政 工 师 为 中 级 专业 职 务 ,高 级 政 工 师 为 副 高 级 专 业 职 务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为 正 高 级 专 业 职 务 。第 三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受 聘 担
3、 任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职 务 的 人 员 ,与 担任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工 资 福 利 和 其 它 待 遇 。二 参 评 范 围 第 四 条 国 有 和 党 组 织 健 全 的 其 他 类 型 企 业 以 及 企 业 化 管 理 、自 收 自 支 的 事业 单 位 范 围 内 的 下 列 人 员 可 申 报 参 评 :1、专 职 从 事 党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人 员 ;2、工 会 、共 青 团 和 妇 联 组 织 中 专 职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人 员 ;3、宣 传 文 化 、组 织 人 事 、纪 检
4、监 察 、武 装 、保 卫 、老 干 部 、信 访 、计 划 生 育 、民事 调 解 中 主 要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五 条 小 型 企 业 和 乡 镇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不 得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以 上 专 业 职 务 ;省 及 省 辖 市 所 属 处 级 以 下 事 业 单 位 一 般 不 得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个别 人 才 密 集 单 位 ,需 报 省 政 工 职 评 办 公 室 批 准 后 方 可 申 报 参 评 。第 六 条 下 列 人 员 不 能 申 报 参 评 :1、在 规 定 申 报 时 间
5、前 已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不 论 是 否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2、离 开 政 工 岗 位 两 年 以 上 ,重 新 回 到 政 工 岗 位 不 足 一 年 的 ;3、近 3 年 内 受 过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或 行 政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的 。第 七 条 获 得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后 调 入 政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从 事 思 想政 治 工 作 1 年 以 上 ,方 可 转 评 同 级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在 政 工 岗 位 履 职 满 2 年 后 方 可 申2报 参 评 高 一 级 的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但 其
6、 在 原 岗 位 上 的 履 职 年 限 可 以 连 续 计 算 。第 八 条 从 国 家 部 (委 )所 属 企 业 和 其 他 省 、市 、自 治 区 转 (调 )入 我 省 的 政 工 专业 人 员 ,应 按 照 其 专 业 职 务 级 别 由 相 应 的 政 工 职 评 办 公 室 予 以 认 定 ,填 写 确 认 表 ,颁 发 我 省 统 一 制 作 的 政 工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三 参 评 条 件第 九 条 必 备 条 件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7、,深 入 贯 彻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在 思 想 上 政 治 上 与 党 中 央 保 持 一 致 ,自 觉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能 够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处 理 问 题 ,品 德 优 良 ,热 爱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第 十 条 助 理 政 工 师1、基 本 掌 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方 针 、原 则 、方 式 、方 法 ,对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中 国国 情 以 及 历 史 、教 育 、法 律 、心 理 学 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比 较 熟 悉 ,具 有 从 事 本 职 工
8、 作的 实 际 能 力 和 经 验 。2、联 系 群 众 ,能 解 决 一 般 的 思 想 认 识 问 题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策 划 思 想 教 育 活 动的 能 力 ,有 一 定 的 工 作 实 绩 。3、在 CN 报 刊 上 发 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文 章 1 篇 (须 独 著 )以 上 。4、大 学 本 科 以 上 毕 业 ,从 事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1 年 以 上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从 事 思 想政 治 工 作 2 年 以 上 。第 十 一 条 政 工 师1、掌 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方 针 、原 则 、方 式 、方 法 ,熟 悉
9、 党 的 优 良 传 统 、中 国 国情 、形 势 政 策 以 及 历 史 、教 育 、法 律 、心 理 学 等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熟 悉 本 职 业 务 ,有 较丰 富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2、密 切 联 系 群 众 ,有 组 织 策 划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的 能 力 ,有 较 强 的 沟 通 、协 调 能 力 ,能 独 立 开 展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有 较 好 的 工 作 实 绩 。3、双 学 士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或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担 任 助 理 政 工 师 2 年 以 上 ;大 学本 科 、专 科 毕 业 ,担 任
10、 助 理 政 工 师 4 年 以 上 。4、符 合 下 列 2 条 中 的 1 条 :(1)在 CN 报 刊 发 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文 章 2 篇 以 上 (其 中 须 有 1 篇 为 独 著 ,另 一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2)参 加 编 写 公 开 出 版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著 作 (本 人 须 撰 写 5000 字 以 上 )。5、破 格 申 报 参 评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者 须 符 合 下 列 3 条 中 的 2 条 (其 中 第 (1)条 为必 备 ):(1)在 CN 报 刊 发 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文
11、 章 3 篇 以 上 (其 中 有 1 篇 为 独 著 ,其 它 为 第 一 作 者 )。3(2)参 与 编 写 公 开 出 版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著 作 (本 人 撰 写 须 在 1 万 字 以 上 ),或 获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成 果 2 项 。(3)获 得 县 级 以 上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综 合 性 政 工 荣 誉 称 号 2 次 以 上 。第 十 二 条 高 级 政 工 师1、较 熟 练 地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处 理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的 重 要 问 题 。2、有 丰 富 的
12、历 史 、文 化 、心 理 学 知 识 和 思 想 政 治 专 业 知 识 ,对 党 的 思 想 政 治 工作 及 国 内 外 有 关 思 想 、道 德 、法 制 、教 育 等 方 面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新 经 验 有 较 深 入的 研 究 。3、能 策 划 、组 织 、指 导 完 成 重 要 的 思 想 教 育 活 动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任 务 ,解 决 思想 政 治 工 作 的 疑 难 问 题 ,有 突 出 的 工 作 实 绩 。4、担 任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以 来 ,年 度 及 任 期 考 核 均 在 合 格 以 上 。5、大 学 本 科 学 历 ,担
13、任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5 年 以 上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担 任 政 工师 专 业 职 务 4 年 以 上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担 任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2 年 以 上 。6、符 合 下 列 4 条 中 的 2 条 (其 中 第 (1)条 为 必 备 ):(1)在 CN 报 刊 上 发 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文 章 3 篇 以 上 (其 中 须 有 2 篇 为 独著 ,另 一 篇 为 第 一 作 者 )。(2)主 编 、副 主 编 或 参 与 编 写 公 开 出 版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著 作 (本 人 撰 写须 1
14、.5 万 字 以 上 )。(3)主 持 完 成 市 级 社 科 规 划 研 究 项 目 1 项 ,或 是 省 级 项 目 主 要 完 成 人 ,或 获 省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成 果 奖 一 项 以 上 。(4)获 得 市 (厅 )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综 合 性 政 工 荣 誉 称 号 ,或 对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同类 称 号 起 了 主 要 作 用 。7、破 格 申 报 参 评 高 级 政 工 师 者 须 符 合 下 列 4 条 中 的 3 条 (其 中 第 (1)(4)条 为必 备 ):(1)在 CN 报 刊 发 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文 章
15、4 篇 以 上 (其 中 至 少 有 2 篇 为 独著 ,1 篇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2)主 编 、副 主 编 或 参 与 编 写 公 开 出 版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著 作 (本 人 撰 写须 2 万 字 以 上 ),在 社 会 上 影 响 较 大 。(3)主 持 完 成 市 级 以 上 社 科 规 划 研 究 项 目 2 项 或 是 省 级 社 科 规 划 研 究 项 目 主要 完 成 人 ,或 获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2 项 。(4)获 省 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综 合 性 政 工 荣 誉 称 号 1
16、 次 以 上 或 市 (厅 )级 2 次 以上 ,或 对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同 类 称 号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第 十 三 条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1、能 熟 练 运 用 马 克 思 主 义 立 场 、观 点 、方 法 分 析 和 处 理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中 复 杂 、4重 大 的 问 题 。2、有 深 厚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专 业 知 识 和 广 博 的 教 育 、心 理 、法 律 等 相 关 知 识 ,全面 了 解 本 专 业 国 内 外 最 新 研 究 现 状 、最 新 信 息 和 发 展 趋 势 ,具 有 跟 踪 木 专 业 发 展 前沿 的 能
17、 力 。3、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对 所 从 事 的 专 业 有 深 入 的 研 究 和 独 到 的 见 解 。有 及 时发 现 新 情 况 、总 结 新 经 验 、解 决 新 问 题 的 能 力 和 较 强 的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能 根据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本 地 、本 单 位 实 际 ,创 造 性 的 策 划 、组 织 重 大 思 想 教 育 活动 ,在 全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战 线 有 较 大 的 影 响 。4、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在 专 职 政 工 岗 位 工 作 累 计 15 年 以 上 ,并 担 任 高
18、级 政 工师 职 务 5 年 以 上 。5、近 5 年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均 在 合 格 以 上 。6、符 合 下 列 5 条 中 的 2 条 以 上 (其 中 第 (1)条 为 必 备 ):(1)在 CN 报 刊 上 发 表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文 章 5 篇 (共 中 有 3 篇 为 独 著 ,2篇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以 上 ;(2)主 持 完 成 省 级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研 究 项 目 1 项 ,或 是 国 家 级 社 会 科 学 规 划 研 究项 目 的 主 要 完 成 人 ;(3)有 独 立 撰 写 、正 式 出 版 的 思 想
19、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学 术 专 著 。(4)作 品 获 河 南 省 社 会 科 学 优 秀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或 河 南 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五个 一 ”工 程 奖 ,或 河 南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成 果 一 等 奖 、全 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成果 二 等 奖 1 项 以 上 。(5)获 得 省 级 以 上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综 合 性 政 工 荣 誉 称 号 ,或 对 所 在 单 位 获 得 同类 荣 誉 称 号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7、破 格 申 报 参 评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者
20、须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在 运 用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和科 学 发 展 观 团 结 人 、教 育 人 的 实 践 中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创 造 、总 结 出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新 经 验 、新 做 法 在 全 国 有 关 会 议 上 交 流 、宣 读 ,并 产 生 较 强 反 响 。(2)近 5 年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均 在 合 格 以 上 。(3)符 合 下 列 5 条 中 的 2 条 (其 中 第 条 为 必 备 ):在 CN 报 刊 发 表 思 想 政
21、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文 章 6 篇 (其 中 有 3 篇 为 独 著 ,有 3篇 在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获 得 国 家 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综 合 性 政 工 荣 誉 称 号 。正 式 出 版 2 部 以 上 学 术 价 值 较 高 、影 响 较 大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著 作(本 人 每 部 须 撰 写 3 万 字 以 上 )。获 得 全 国 、河 南 省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五 个 一 ”工 程 奖 ,或 河 南 省 社 会 科 学 优 秀成 果 一 等 奖 以 上 ,或 全 国 、河 南 省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优 秀 成 果 一
22、 等 奖 1 项 以 上 。5在 所 在 单 位 获 国 家 级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或 综 合 性 政 工 荣 誉 中 起 了 重 要 作 用 。第 十 四 条 由 军 队 转 业 或 工 作 调 动 到 参 评 单 位 和 岗 位 的 政 工 人 员 ,调 入 时 间不 满 3 年 而 未 能 参 加 评 定 专 业 职 务 者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可 以 直 接 申 报 参 评 :1、大 学 专 科 毕 业 ,政 工 年 限 3 年 以 上 ,同 时 具 备 第 10 条 中 除 任 职 年 限 以 外 的其 他 条 件 要 求 ,可 申 报 参 评 助 理 政 工 师 。2
23、、双 学 士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政 工 年 限 3 年 以 上 ;大 学 本 科 毕业 ,政 工 年 限 5 年 以 上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政 工 年 限 8 年 以 上 ,同 时 具 备 第 11 条 中 除任 职 年 限 以 外 的 其 他 条 件 要 求 ,可 申 报 参 评 政 工 师 。3、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政 工 年 限 2 年 以 上 ;硕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政 工 年 限 5 年 以 上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政 工 年 限 8 年 以 上 ,同 时 具 备 第 12 条 中 除 任 职 年 限 以 外
24、 的 其 他 条件 要 求 ,可 申 报 参 评 高 级 政 工 师 。第 十 五 条 发 表 文 章 、获 得 奖 项 和 荣 誉 称 号 的 时 限 :申 报 政 工 师 者 ,指 其 担 任助 理 政 工 师 期 间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者 ,指 其 担 任 政 工 师 期 间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师 者 ,指 其 担 任 高 级 政 工 师 期 间 ;初 评 者 ,指 其 申 报 年 度 前 5 年 期 间 。第 十 六 条 申 报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的 人 员 ,须 参 加 同 级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机 构 统一 组 织 的 政 工 专
25、业 职 务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者 方 可 参 评 。第 十 七 条 1978 年 12 月 31 日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申 报 中 、高 级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的人 员 ,须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统 一 考 试 ,合 格 者 方 可 参 评 。申 报 教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须 取 得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A 级 合 格 证 书 ;申 报 高 级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须 取 得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B 级 合 格 证 书 ;申 报 政 工 师 专 业 职务 任
26、职 资 格 须 取 得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C 级 合 格 证 书 。下 列 人 员 可 免 试 :1、通 过 BFT 中 (I)级 考 试 的 人 员 ,申 报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2、通 过 BFT 中 (A)级 考 试 ,或 在 国 外 取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3、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工 作 )站 合 格 出 站 人 员 、博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或 在 国 外 取 得 硕士 学 位 的 人 员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27、4、取 得 外 语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人 员 。5、取 得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以 上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和 国 家 认 定 的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的 人 员 。6、任 现 职 以 来 ,累 计 不 少 于 3 年 或 年 均 不 少 于 半 年 在 野 外 从 事 农 业 、林 业 、水利 、采 矿 、测 绘 、勘 探 、铁 路 施 工 、公 路 施 工 等 工 作 的 人 员 。7、当 年 年 底 满 50 周 岁 以 上 的 人 员 。8、派 出 连 续 2 年 以 上 的 援 藏 、援 疆 、援 外 、扶 贫 救 灾 或 参 加 艾 滋 病 防 治 帮
28、 扶 工作 的 人 员 。第 十 八 条 凡 符 合 免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必 须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其 中 第 6、8 条 须 出 具6本 单 位 和 市 职 评 办 两 级 证 明 材 料 。第 十 九 条 申 报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和 破 格 申 报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人 员 除 提 供 规 定 的 材 料 外 ,还 须 提 交 近 5 年 内 能 够 代 表 自 己 学 术 水 平 的 成 果 ,由 省政 工 职 评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审 议 。同 时 ,还 须 参 加 全 省 统 一 组 织
29、 的 答 辩会 ,接 受 全 面 考 察 。四 评 审 委 员 会第 二 十 条 各 级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同 级 政 工 职 评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成 立 。评 委 会 成 员 要 在 有 关 党 政 机 关 、大 中 型 企 业 和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专 家 学 者 中 选 聘 。评 委 会 成 员 应 是 政 治 理 论 和 业 务 水 平 较 高 、作 风 正 派 、办 事 公 道 、在 群 众 中 有 较 高威 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或 熟 悉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二 十 一 条 成 立 政 工
30、专 业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须 经 上 一 级 政 工 职 评 领 导 小 组批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授 级 高 级 政 工 师 和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均 由 “河 南省 政 工 专 业 高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省 政 工 专 业 高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审 委 员 会 由 省 政 工 职 评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成 立 ,由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担 任 教 授 级高 级 政 工 师 、高 级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或 事 业 单 位 领
31、 导 以 及 思 想 政 治 工作 方 面 的 专 家 17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2 人 。第 二 十 三 条 政 工 师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由 中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中 级 评 委 会 由 省辖 市 或 省 直 厅 、局 、委 政 工 职 评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成 立 ,由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担 任政 工 专 业 高 级 职 务 的 领 导 以 及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专 家 9 至 11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1人 ,副 主 任 1 至 2 人 。第 二 十 四 条 助 理 政 工 师 由 初
32、 级 评 委 会 评 审 。初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县 (市 、区 )政工 职 评 领 导 小 组 或 国 有 及 党 组 织 健 全 的 其 他 类 型 的 大 中 型 企 业 党 组 织 、县 级 以 上企 业 化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党 组 织 负 责 组 织 成 立 ,由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单 位 党 政 领 导和 担 任 政 工 师 以 上 专 业 职 务 的 人 员 7 至 9 人 组 成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出 席 评 审 会 议 的 委 员 不 得 少 于 全 体 委 员 的 2/3。评 审 委 员 会
33、 以 民主 程 序 进 行 工 作 ,在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申 报 人所 得 同 意 票 数 超 过 出 席 会 议 委 员 的 2/3 即 视 为 被 评 委 会 通 过 。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不得 投 票 或 补 票 。第 二 十 六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要 体 现 政 工 职 评 在 政 工 队 伍 建 设 中 的 导 向 、激 励 作 用 ,按 照 “宁 紧 勿 松 、宁 少 勿 多 、宁 严 勿 宽 ”的 要 求 进 行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要 控制 在 适 当 的 比 例 以 内
34、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同 级 政 工 职 评 领 导 小组 领 导 下 进 行 工 作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通 过 的 结 果 须 提 交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方 可 正 式下 文 生 效 。7第 二 十 八 条 评 委 会 成 员 的 权 利 :1、参 加 本 届 评 委 会 会 议 并 在 会 上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2、在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时 ,按 自 己 意 见 投 票 ;3、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和 评 估 结 果 最 终 产 生 前 ,有 权 向 评 委 会 主 任
35、提 请 就 某 申 报 人进 行 复 议 。第 二 十 九 条 评 委 会 成 员 的 义 务 :1、熟 悉 、掌 握 中 央 和 省 有 关 企 事 业 政 工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审 的 文 件 、规 定 ,并 遵照 执 行 ;2、按 要 求 完 成 评 委 会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3、遵 守 评 审 工 作 的 各 项 纪 律 ,保 守 评 审 工 作 的 各 项 秘 密 。第 三 十 条 评 委 会 主 任 、副 主 任 除 具 有 评 委 会 成 员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外 ,可 根 据工 作 需 要 召 集 评 委 会 全 体 或 部 分 成 员 就 政 工
36、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有 关 问 题 召 开 会 议 ,并 在 正 式 评 审 之 前 报 告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和 在 评 审 之 后 向 评 委 会 通 报 评 审 结 果 。五 附 则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以 上 ”、“以 下 ”均 含 本 级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所 要 求 发 表 的 文 章 ,每 篇 均 不 得 少 于 2000 字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表 论 文 须 提 交 报 刊 原 件 ,各 类 奖 励 以 正 式 文 件 和 获 奖 证 书 为准 。以 笔 名 发 表 的 论 文 或 出 版 的 著 作 ,须 由 所
37、在 单 位 和 出 版 部 门 同 时 出 具 证 明 。第 三 十 四 条 中 国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会 是 全 国 研 究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的 最 高 机 构 ,其 主 办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研 究 可 视 为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方 面 的 核 心 期 刊 。第 三 十 五 条 同 一 著 作 、论 文 、研 究 项 目 所 获 不 同 奖 项 不 得 重 复 计 算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申 报 中 级 以 上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的 申 报 材 料 实 行 公示 制 度 。公 示 由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政
38、工 职 评 部 门 或 单 位 党 组 织 负 责 组 织 进 行 。公 示 时间 不 得 少 于 3 天 。公 示 材 料 包 括 :申 报 人 填 写 的 申 报 表 、学 历 证 书 、现 有 专 业 职 务任 职 资 格 证 书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或 免 试 有 关 材 料 )、业 绩 成 果 获 奖 证 书 以 及论 文 、著 作 等 材 料 。公 示 结 束 后 ,须 由 政 工 职 评 部 门 或 单 位 党 组 织 出 具 公 示 情 况 的证 明 材 料 。未 经 公 示 的 申 报 材 料 ,各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不 得 受 理 评 审 。第
39、 三 十 七 条 申 报 人 所 提 交 的 各 种 证 件 、证 书 、论 文 、著 作 和 其 他 反 映 本 人 专业 水 平 的 业 绩 成 果 等 必 须 真 实 可 靠 ,严 禁 伪 造 、涂 改 或 借 用 、窃 取 他 人 的 成 果 或 证件 。凡 填 报 假 材 料 、出 具 假 证 件 或 窃 取 他 人 成 果 者 ,一 经 查 实 ,取 消 其 当 年 申 报 资格 ,并 在 3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申 报 。第 三 十 八 条 申 报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的 所 在 单 位 应 成 立 政 工 专 业 职务 任 职 资 格 审 议 推
40、 荐 小 组 。小 组 由 党 政 领 导 或 担 任 相 应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政 工 专 业 职务 的 人 员 7 至 9 人 组 成 。其 中 ,党 政 领 导 不 得 多 于 小 组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审 议 推 荐小 组 负 责 对 申 报 政 工 专 业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人 员 的 德 才 表 现 、学 识 能 力 、工 作 业 绩 、成8果 等 进 行 审 议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此 基 础 上 ,写 出 具 体 推 荐 意 见 ,连 同 申 报 材 料 一 起 报 送 相 应 级 别 政 工 职 评 部 门
41、。其 中 ,县 (市 、区 )所 属 单 位 及 县 属以 下 企 业 报 县 (市 、区 )政 工 职 评 部 门 ,省 辖 市 所 属 单 位 或 企 业 报 省 辖 市 政 工 职 评 部门 。省 管 企 业 单 位 ,中 级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原 是 属 地 管 理 的 ,仍 由 所 在 省辖 (直 管 )市 负 责 ;原 是 行 业 管 理 的 ,仍 由 现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撤 销的 ,由 省 国 资 委 负 责 。各 级 政 工 职 评 部 门 对 申 报 材 料 要 认 真 负 责 地 做 好 复 查 审 核 工作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以 往 有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第 四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企 业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人 员 专 业 职 务 评 定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公 室 负 责 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