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纠纷案 模拟法庭,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九江市林科所、九江市建院监理公司、九江市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标投标纠纷案,案例概况:2003年8月,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获悉九江市林科所有天花井森林公园道路、隧道工程准备招标,同年8月2日湖南建总向九江市林科所天花井国家森林公园建设指挥部出具介绍信及法人委托书,委托刘峥以公司的名义参加九江市林科所业务投标活动。8月31日九江市林科所与九江市建院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2003年9月15日,九江市林科所以专家库抽取方式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同日,包括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在内的七家单位参加了投标。当天,九江市林科所收到两份湖南建总关
2、于参加开标评标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分别为冯海军与刘纪文。在工商局进行资格预审时,建设局提出:“湖南建总的代理人更换了,到场的代理人刘纪文在建设部门没有备案”。评标委员会作出初审报告,涉案内容为:“在对湖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擅自变更法人委托人,又不澄清和说明,依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按废标处理”。湖南建总不服废标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尹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英才,江西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林科所。住所地:九江市前进东路1218
3、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霞,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田鹏威,江西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建院监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东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尹坤领,该公司经理。 被告:九江市招标投标办公室。住所地:九江市新公园路19号。 负责人:文豪,该办公室主任。,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诉称:2003年9月15日,湖南建总应邀参加天花井森林公园道路、隧道工程的招标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纪文到会并提交了有关证件及法律手续,在评标过程中,九江市林科所的一位女同志提出湖南建总委托代理人已更换,对业主不尊重,要求取消湖南建总的投标资格,而九江市招标办和九江市建院监理公司的代表,不听取申辩,擅自将
4、公司的商务标不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分。三被告违法取消湖南建总的投标资格,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三被告取消我公司天花井森林公园道路、隧道工程投标资格的行为无效;2、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人民币5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第一被告九江市林科所辩称:1、湖南建总的废标决定是评标委员会独立作出的,与三被告没有关系; 2、原告诉请的损失错误适用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本案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不能适用违约责任。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3、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江西省工程施工
5、招标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文件; 4、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 5、湖南建总授权委托书(刘纪文); 6、湖南建总函告(更换委托人);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刘纪文、冯海军、刘峥身份证明; 9、综合定量计价法(附件); 10、开标评分记录表; 11、收款收据2张(驻赣费和投标保证金各1张); 12、标书制作费证据; 13、旅差费票据。,第一被告九江市林科所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江西省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湖南建总出具的介绍信(刘峥); 3、授权委托书(刘峥); 4、湖南建总的驻市登记申请表; 5、开标会签到簿; 6、授权委
6、托书(冯海军); 7、评标委员会初审报告; 8、评标报告书; 9、招标代理合同。,最终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江市林科所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给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并赔偿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经济损失9192.3元。上述应给付的款项共计29192.3元,被告九江市林科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
7、公司和被告九江市林科所各负担5410元。,总结,应认为招标人进行招标,投标人参加投标,直到最后中标人确定前,整个招标投标活动都处于合同的缔约阶段。但在合同的缔约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地位是平等的,缔约活动是自由的,主要应以民法来调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委员虽是招标人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但专家委员的专业素养并不保证其认识及评标行为永远正确。在因评标委员会认识错误下的行为造成投标人的损失时,投标人有权获得司法救济,评标委员会的非实体及无自身利益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应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专家委员在评标过程中的认识错误实质是专家依凭专业知识进行主观性判断时难以彻底避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