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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617696 上传时间:2019-05-22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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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工程质量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道部令 第 25 号) ,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建各方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或自控体系) ,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设置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落实质量管理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三条 建设项目质量目标:(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二)工程

2、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2要求:1按照验收标准要求,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合格率达到 100%;2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3开通验收速度满足设计速度目标值;4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三)杜绝工程质量等级事故。第四条 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铁道部和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质量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

3、系(或自控体系)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第六条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3(一)审定项目管理机构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信誉评价(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七)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质量工作。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审核施工监理规划

4、; (三)参加审批咨询单位的咨询大纲;(四)参加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的审核,重点审核安全质量措施;(五)建立健全本项目管理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4(六)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 ,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七)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八)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审查有关方案措施等具体工作;(十)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参建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的具体工作;(十一)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抽查原

5、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十二)制定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十三)建立项目质量信息平台,信息档案;负责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十四)参与验工计价的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内部工作分工,明确项目管理5机构相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

6、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6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

7、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项目管理机构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8、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7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并配备一定数量有相应资格的试验人员和相应的试验、检验和检测仪器设备等。(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项目管理机构。(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

9、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8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十)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

10、质量负责。 (十一)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9验(测) 、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总监理工程师、副

11、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变动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

12、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分包单位资质、进场机械数量10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开工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

13、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十三条 地质勘察监理制度为确保地质勘察质量,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初测和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11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开工前,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十六条 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各方召开技术( 设计) 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的设计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施工图现场核对制度接到施工图后,监理单位、施工单

14、位负责施工图现场核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核制度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铁路局或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对施工单位编制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第十九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12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第二十一条施工测量复核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第

15、二十二条工程质量检查制度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第二十三条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需培训上岗的专业、岗位、培训内容、考核标准及相关职责等,并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类变更设计初审、上报和类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五条施工质量验收制度13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

16、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七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应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第二十八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项目管理机构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第四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检查,实施重点控制;14依法接受政府监督。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制订项目质

17、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编制系统完整的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

18、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15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第三十三条 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咨询质量。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

19、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16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三十六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

20、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第三十七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第三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二)项目管理机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现行规定办理。17(四)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

21、,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 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 2 )18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 _ 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

22、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

23、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 30 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19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 90 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

24、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本合同于_ 年_ 月_ 日在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聘方(签章)_受聘方(签章)_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卖方:_(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买方:_(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25、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市_区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 ),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详见土20地房屋权证第_号)。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元整(大写:_ 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 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

26、,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_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等费用结清。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方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

27、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共_人,委托代理人_即甲方代表人。2.乙方是_,代表人是_。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公证处公证。21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公证处各一份。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方(甲方):_ 购买方 (乙方):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地 址:_ 地 址:_邮 编:_ 邮 编:_电 话:_ 电 话:_代理人(甲方):_ 代理人 (乙方): 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鉴证方:鉴证机关:地 址:邮 编:电 话:法人代表:代 表:22经 办 人:日 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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