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四月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 记管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县级以上地
2、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 单位应当按 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 单位或者自 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 位” )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 案机关” )办理备 案。第六条 产权单 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 ,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
3、)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七条 设备备 案机关应当自收到 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第九条 起重机械 产权单位变更时
4、,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 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 安装 单 位”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
5、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施工 总承包单位、监理单 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第十三条 安装 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
6、、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 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 )办 理使用登记。第十五条 使用 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 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7、预案;(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使用登 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 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第十八条 使用登 记机关应当在安装 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 实行年度 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8、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第二十条 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 单位未按 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 办法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
9、施行。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XXXX XXXXX(1) (2) (3)其中:(1)起重机械备案属地 代 号 第 一 位 “X”表 示 省 (区 )的 简 称 ;第二位“X ”为 设 区 市 的 英 文 字 母 代 号 ;第 三 位 “X”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设 区 市 的 代 号 以 及 区、市(县)的代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 “X”表 示 起 重 机 械 类 别 英 文 字 母 代 号(代 号 对 照 表 见 表 A)。(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
10、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区、市(县)从 00001 开始编号。2、示例:苏 ABT00001表示:江 苏 A 市 B 县 进 行 起 重 机 械 备 案 的 一 台 塔 式 起 重 机 ,备 案序 号 为 00001 号 。3、代 号 对 照 表 表 A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物料提升机其他起重机械代号 T S W 由各地自定附件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省(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类别本 年 度 核 发建 筑 起 重 机 械备 案 证 数 量本 年 度 注 销建 筑 起 重 机 械备 案 证 数 量本 年 度 核 发使 用 登 记 证数 量本 年 度 注 销
11、使 用 登 记 证数 量塔 式 起 重 机施 工 升 降 机(不 含 物 料 提升 机 )物 料 提 升 机其 他起 重 机 械合 计附件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 电话: 年 月 日设备名称 设备制造 单位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设备制造许可证号设备产权单位名称设备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设备产权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备案编号登记机构意见负责人:(公章)年 月 日填表说明:1、由备案申请单位填报,一式二份(设备产权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2、本表中除备案编号及登记机构意见栏外,其余 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3、新机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及报告编号栏目不
12、必填写。附件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建设局:单位(安装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级), 拟定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本市(县) 区(乡、镇 ) 路 号 工程(工地), 安装/ 拆卸下列建筑起重设备 (表一), 现告知贵局,请予以监督。并提供经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表二):表一: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清单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备案证号 本次安装 高度(m) 安装现场 负责人 联系电话表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资料及审核意见审核资料 审核意见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装单位特种作
13、业人员证书; 经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说明:本表由告知单位填写,一式二份(告知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告知单位(盖章): 登记机构接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 电话: 年 月 日工程名称 使用地点使用单位 项目经理设备名称 规
14、格型号 首次安装制造厂家设备高度(米) 最终使用产权单位 备案编号安装单位 资质等级现场安装负责人 安装起止时间检测机构 资质证书编号 项目检测 负责人检测报告编号 检测报告日期 检测结论姓名 工种 岗位证号 姓名 工种 岗位证号安装及使用作业人员安 装单 位意 见技术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使 用单 位意 见技术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登记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使用登记编号 填表说明:1、由使用单位填报,一式四份(使用单位、设备产权单 位、安装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2、本表中除使用登记编号及登记机构意见栏外,其余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3、表中“ 使用单位
15、”指使用该机的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附件 5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备案证福 建 省 建 设 厅 印 制说明:1、建筑起重机械初次使用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证发给设备产权单位;2、本证是建筑起重机械已办理备案的有效凭证;3、本证不得转借、擅自涂改,否则无效。变更记录栏(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备案编号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设备制造单位 设备制造许可证号设备产权单位名称设备产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设备产权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请人 联系电话发 证单 位 (盖章) 年
16、 月 日变更记录栏(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发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备 案 编 号: 使 用 登 记 编 号 : 登 记 机 构: 安 装 单 位: 使 用 单 位: 检 测 单 位: 施 工 项 目: 福建省建设厅 印制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制作说明:1、本登记牌由省建设厅制定统一式样,统一制作,向各地市登记机构发放;2、本登记牌采用铝板制作,规格尺寸为:长 240mm,宽 170mm。附件 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闽* * *(1)-(2)(3)其中:(1)起重机械注册属地 代 号 第 一 位
17、“闽” 表 示 福 建 省 ;第二位“*”为 设 区 市 的 英 文 字 母 代 号 ,参 照 机 动 车 的 地 区 代 号 (即 A福 州 ,B莆 田 ,C泉 州 ,D厦 门 ,E漳 州 ,F龙 岩 ,G三 明 ,H南 平 ,J宁 德 );第 三 位 “*”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区、市(县)的代号,由设 区 市 登 记 机 构 自行确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 “*”表 示 起重机械类 别 英 文 字 母 代 号(详 见 代 号 对 照 表 )。(3)起重机械备案序号“*”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的备案序号,由区、市(县)从 00001 开始依次编号。(4)示例:闽 A
18、BT00001表示:福 建 福 州 B 县 进 行 起重机械备 案 的 一 台 塔 式 起 重 机 ,备 案 序 号 为 00001 号 。(5)代 号 对 照 表类别 塔式起重机 施工升降机(不含物料提升机) 物料提升机(本省禁用) 高处作业吊篮 其他起重机械代号 T S W G Q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 * * - *(1)-(2) (3) (4)其中:(1)第 一 位 “*”为 设 区 市 的 英 文 字 母 代 号 ,参 照 机 动 车 的 地 区 代 号(即 A福 州 ,B莆 田 ,C泉 州 ,D厦 门 ,E漳 州 ,F龙 岩 ,G三 明 ,H南 平 ,J宁 德 );第 二
19、 位 “*”为区、市(县)的英文字母代号。区、市(县)的代号,由设 区 市 登 记 机 构 自行确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2)起重机械规格型号 “*”表 示 起重机械类 别 英 文 字 母 代 号(见 代 号 对 照 表 )。(3)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年月:由 6 位数字组成,前 4 位代表年份,后 2 位代表月份;(4)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流水号:由 4 位数字组成,代表该地区当月该类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的流水号,从 0001 开始依次编排。例: DAS200806-002,表示厦门市 A 区 2008 年 6 月份第 2台办理使用登记的施工升降机。附件 7市 年 季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汇总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制造厂家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产权单位 备案编号 备注合计 当月登记数 当年累计数注:每季度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向省建设厅工程处报送本表。附件 8市 年 季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汇总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序号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备案编号 工程名称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起用日期 使用登记编号 备注合计 当月登记数 当年累计数注:每季度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向省建设厅工程处报送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