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法律制度.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有哪些国际经济条约.国际经济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哪些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4.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征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企业等,是指由分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特征: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5.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和法律特征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重要国际组织的规范性决议和国内涉外经济立法.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2.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
3、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他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他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7.试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国家主权在经济权利上的具体体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基本内容:1.对本国全部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2.对境内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权利.3.将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的权利.8.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有哪些法律特征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超越一国边界的话务的购入和售
4、出.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2.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具有特定的范围.3.国际货物买卖是超越一国国境的行为.4.国际货物买卖必须办理各类必要手续.5.国际货物买卖要受多重法律的调整.9.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主要有哪些国际公约:1., 又称.2., 又称.3., 简称 CISG.国际惯例:12310.简述 的主要特征1.贸易术语数量从 13 个变为 11 个.删除了 DAF.DES.DEQ.DDU,增加了 DAP.DAT.2.贸易术语义务项目上改变.卖方义务不在对应买方义务.3.贸易术语分类调整.划分为 2 类:1.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EXW.FCA.
5、CPT.CIP.DAT.DAP.DDP.2.仅限适用于水上运输的FAS.FOB.CFR.CIF.4.取消了船舷概念:取消了船舷的界限设定,规定了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5.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6.增加指导性说明.7.贸易术语的内外贸易适用的兼容.8.Incoterms 作为商标的注册.11.理解 FOB 和 CIF 的具体规定FOB(港口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的装运港,卖方将货物装上卖方指定的船舶时,或取得已交付至穿上的货物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承担从这点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办理,仅适用
6、于水上运输.CIF(港口):卖方支付成本+ 保险+ 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装上交货或已取得已经这样交付的货物方式交货.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装上船舶时转移.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即完成其交货义务,仅适用于水上运输.12.试述 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不适用公约的范围.公约第二条: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2. 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
7、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传播.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公约第三条:买房保证供应制造商品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也不适用供货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动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公约第四条:不适用于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也不适用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公约第五条: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公约第六条: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不适用.13.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要约的要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的意旨.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承诺
8、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14. 对要约的撤销有哪些规定在未订立合同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依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15. 对于修改要约有哪些规定要约的修改分为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实质性修改是指“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16. 对于逾期承诺规定了几种情
9、况,各自的法律后果如何逾期承诺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要约未规定有效期的情况下而超过合理期时间.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公约第 21 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而是分两种情况,做了灵活的处理.(1)逾期承诺,一般无效,除非及时通知有效.(2)传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一般有效,除非及时通知无效.17.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有何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此外,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
10、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卖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18.试据 简述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义务:一.交付货物.1.按规定的时间.2.对货物的品质担保.3.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三.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义务:一.支付价款.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2 按规定的价格付款.3.在规定的地点付款.4.在规定的时间付款.二.收取货物.1.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2.接受货物.19. 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有
11、哪些原则?货物风险转移会产生怎样法律后果风险转移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原则.2.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4.划拨为风险转移前提原则.5.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20.买卖各方违约,有哪些补救方法?卖方违约的补救方式: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3.请求损害赔偿.4.给予宽限期限.5.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6.要求卖方修补不符合同的货物.7.要求卖方减价.买方违约的补救方式:1.要求买方履行合同义务.2.宣告合同无效.3.自行确定货物规格.4.请求损害赔偿.21.什么是根本违约和预期违约?它们将导致怎样
12、的法律后果?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22.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主要有哪几种原则?所有权转移:1.合同订立时所有权转移.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所有权转移.德国法5.以交付为转移.我国 第 133 条23.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
13、各有哪些特点?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一.航线.航期.港口.运费固定.二.由船方负责配载装卸,装卸和理舱作业费用包括在运费中.不计装卸滞期费和速遣费.三.权利义务以提单为根据,承运人对货物做承担的责任期间是“船舷至船舷 “钩至钩“.四.班轮承运货物的品种.数量比较灵活,货运质量较有保证.租船合同的主要特点:一.航线.航期.港口.运费不固定.二.船方不负责配载装卸.三.权利义务以合同为根据.四.运费随市场上下波动.24.试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口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1.提单是承运人和托
14、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的凭证.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25.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提单作哪些分类?一.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上传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单尚未将货物装上传之前签发的提单.二.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不良批注的提单.三.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指具体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的提单.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不填写具体收货人名称而留空白,或仅填写“交与持票人“ 字样的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收货人一栏内仅
15、填写“凭某人指示“ 或“凭指示“字样的提单.四.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直达提单是指规定将货物从装运港直接运到目的港的提单.转船提单是指允许货物在中途换船的提单.联运提单是指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相结合而由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后,在起运地签发给托运人的全程运输提单.五.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预借提单是指货物还未装船,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26.调整提单运输有哪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试述 的主要内容关于提单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24 年签订,全称是.承运人责任:1.适航义务.2.管货义务.3.行驶合理航线义务.承运人
16、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时,至卸下船,即“钩至钩“.承运人的免责:1.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2.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或意外事故.3.天灾.4.战争行为.5.公敌行为.6.君主.当权者或人民的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7.检疫限制.8.不论由于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9.暴力和骚乱.10.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11.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2.包装不固.13.标志不清或不当.14.火灾.15.在海上救助人命或
17、财产.16.谨慎处理,克尽职责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认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每单位最高 100 英镑.索赔与诉讼时效: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 3 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诉讼时效为 1 年.适用范围:缔约国内签发的提单.27.对作出了哪些重大修改?1968 年签订,全称是.作出的修改:一.扩大适用范围.适用于从缔约国起运的提单,并且可
18、以协定使用.二.扩大了责任免除与限制的享有人员的范围.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也可以享有. 三.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单位 1 万金法郎或每千克 30 金法郎.四.延长了诉讼时效.规定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期限,并且 1 年期满后,经受理该案的法院准许,仍可有 3 个月的时间对第三人提出赔偿诉讼.五.增加了有关集装箱的规定.如果提单中载明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的货物件数时,则视为本规则所指的计算件数,否则一个运输器具为一件.六.规定对于善意行事的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载明的内容具有最终证据效力.28.对作出了哪些重大改变?1978 年签订,全称是.作出的修改:一.扩大了适用范围.适
19、用于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内的提单.二.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为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管货物起至在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止的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简称“港至港“. 三.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每件 835 计算单位或每千克 2.5 计算单位,以较高者为准.承运人延迟交付的,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支付运费的 2.5 倍为限.四.改变了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海牙规则为不完全过失责任.五.延长了索赔与诉讼时效.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的次一日内,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送交承运人,如果灭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在收货后连续 15 天内送交书面通知.诉讼期间
20、改为 2 年,并且要求索赔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延长诉讼期限.六.增加了管辖权条款.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提起诉讼:1.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2.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3.装货港或卸货港;4.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此外,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七.增加了实际承运人概念.当承运人将全部或部分货物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办理时,承运人仍需按公约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如果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或代理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害,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需负责的话,
21、则在其应负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托运人既可向实际承运人索赔,也可向承运人索赔,并且不因此妨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追偿权利.八.将保函合法化.加入必须退出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 .29.租船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简述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按约定的一个或几个航次,将船舶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祖传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适用船舶进行运输,并收取约定运费的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只提供空船给承租人适用,并收取约定租金的租船合同.1.合同当事人条款.2.船舶基本状况条款.3.货物条款.4.受载期条款.
22、5.装卸港条款.6.装卸时间条款.7.运费条款.8.责任终止条款.30.有关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有哪些?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23二.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2三.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12331.简述的主要内容2008 年签订,全称是.改变:一.扩大了适用运输的范围.适用于多式联运.并且只要交货地.收货地.装运港.卸货港之一属于缔约国,即适用.二.扩展了承运人的基本义务.适航义务的时间延长.管货义务增加交付.接受货物环节.三.延长了责任期限.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受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即“门至门
23、 “.四.免责事项.取消了过失免责.增加了关于海盗.恐怖活动的免责.规定了对于财产救助的免责必须是采取了合理措施的后果.增加了为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货损的免责.五.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每件 875 计算单位,或每公斤 3 个计算单位,以两者较高的为准.六.提出了履约方的概念及责任.七.确立了电子运输记录的效力.32.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一.无因性.持票人对票据上权利的享有不受票据产生的基础关系的影响.二.要式性.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流通性.票据权利可以转让,不受债务人的限制.33.试述本票与汇票,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一.本票与汇票的区别:1.票据的性
24、质不同.本票是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2.票据的当事人不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出票人和收款人;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3.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本票的出票人承诺自己付款,是绝对的主债务人;而汇票的出票人可能是相对的主债务人.4.票据行为有所不同.本票不存在承兑这种票据行为;而远期汇票一般需要承兑这一票据行为.二.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1.付款人有所不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银行或其他的金融机构,而汇票本票的支付人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2.支付的时间有所不同.支票必须是见票即付;而汇票本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是远期的.3.票据的作用有所不同.支票主要作为支付工
25、具使用;而汇票.本票除了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4.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要求有所不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要有资金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不要求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即付款人,不存在与其他方的资金关系.34.简述汇票的种类及票据行为一.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为工商企业,付款人为工商企业或银行的汇票.银行汇票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均为银行的汇票.二.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是不附有商业单据的货票.跟单汇票是附有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三.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见票时立即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规定付款人在一个
26、可确定的日期或一个指定的日期付款的汇票.票据行为:1.出票.是指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它交付给受款人的票据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在汇票背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3.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行为.4.承兑.是指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并将该意思以书面形式在远期汇票上确认的行为. 5.付款.是指在汇票到期日持票人提示汇票后,付款人或承兑人照票正当付款,收回汇票的行为. 6.拒付.是指持票人想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后,付款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7.追索.是指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依法向其前手或持票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行为
27、.35.试述有关票据的法律规范一.票据法律制度的不同体系.1.法国体系.2.德国法系.3.英国法系.二.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1234536.试述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37.信用证有哪些特征?它可以作哪些不同的分类?信用证的特征:1.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支付方式.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3.信用证方式是一种单据买卖.1.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仅凭其开立商业汇票,无须附任何单据,即可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2.跟单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必须凭信用证所要求的商业汇票即期所附的单据,方得要求相关银行履行其在信用证项下义务的信用证.3.即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开立即期汇票收
28、款,银行保证见票即付的信用证.4.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内规定受益人须开立远期汇票收款的,银行保证在运气汇票上注明的付款日到期后,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38.试述跟单信用证的基本程序1.开证行接受卖方的申请开出信用证.2.开证行将信用证寄给卖方所在地的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关联行(通知行).3.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受益人.4.卖方收到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凭规定的单据到当地银行请求付款.5.议付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6.议付行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进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在审核无误后,向议付行偿还垫付的贷款,同时通知卖方付款赎单.8.买方付款赎单,信用
29、证结束.39.简述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一种以开证申请书为表现形式的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3.开证行与受益人间是的关系是以信用证为内容的有约束力的独立合同,如果受益人(卖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5.议付行与开证行的关系是持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议付行与受益人(卖方) 的关系是票据关系中的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关系.议付行成为信用证关系人的依据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所作的付款保证和邀请.一旦议付行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对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汇票议付
30、后,议付行即取得汇票合法持有人的地位,与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票据关系.40.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1.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国际投资法调整的是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3.国际投资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纵向的关系也包括横向的关系.41.国际投资法的渊源有哪些?一.国际法渊源:1.国际投资条约.包括双边国际投资条约和多边国际投资条约.2.国际惯例.3.其他辅助性渊源. 二.国内法渊源:1.资本输入国法制.2.资本输出国法制.42.试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承保机构: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
31、.二.承包险别:1.外汇险 2.征收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3.战争与内乱险三.保险对象:1.投资者:自然人.法人.2.投资发生的时间:一般只承保新的投资.3.投资形式:各国不一.4.投资与相关国家利益的一致性.5.投资的东道国.五.投保程序(申请 审查).保险费(0.3%-1.5%) 和保险期间限(一般是 15 年,有的可以延长到 20 年)六.索赔 1.保险金的支付(自负10%-30%) 2.承保人取得代位求偿权43.关于国际投资的多边协定主要有哪些?1., 简称 ICSID,又称.2.,简称 MIGA 公约.3., 简称 TRIMs 协议.4.,简称 GATS.5.,简称TRIPs.6.
32、,简称 DSU.7844.简述“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的管辖权一.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二.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当事人双方必须订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解决的书面仲裁协议.三.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45.国际金融法有哪些特点1.主体的广泛性.2.客体的复杂性.3.内容的实践性46.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一.建立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货币事物进行磋商.二.确定国际储备资产.三.实行固定汇率制度.四.融通资金.五.力图取消
33、外汇管制.47.什么是特别提款权?它有哪些特点?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有的普通贷款权之外,按各会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特点:1.SDR 是一种有名无实的储备资产.2.它是人为虚构的资产.3.SDR 可全部计入国际储备 ,而普通提款权只有其中的黄金与外汇才能计入.48.简述牙买加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浮动汇率合法化.二.以特别提款权为主要储备资产.三.黄金非货币化.四.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放款对会员国贷款的比例和数额49.试述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不重要)1.述与保证条款.2.先决条件条款.3.约定事项条款.4.违约事件条款.50.国际银团贷款可以采
34、用什么方式直接银团贷款是指在牵头银行的组织下,参于贷款的各家银行分别和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协议;该贷款协议直接约束借款人和各贷款银行;但是,各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义务无连带关系.间接银团贷款是指先由牵头银行和借款人签订一份总的贷款协议,并由牵头银行承担提供全部贷款的义务,然后由牵头银行把贷款权以一定的方式分别转让给银团的其他成员,这种转让一般无需征得借款人的同意.51.国际税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税收关系.二.国际税法的主体是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三.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52.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有何异同?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各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
35、有关国家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采用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各种公开的合法方式,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相同点:1.二者都是纳税人的行为;2.这两种行为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3.严重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4.干扰正常的国际资金流通秩序.5.违背税收公平原则.不同点:1.国际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而国际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2.国际逃税所采用的手段是非法的;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手段,不具有欺诈的性质;3.国际逃税直接后果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税基总量的减少,而国际避
36、税一般并不改变世界范围内的税基总量,仅仅造成税基总量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的转移;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法对逃税行为都规定了惩罚措施.53.如何通过国际法和国内法来进行反避税?一.建立和健全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律措施.1.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律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 2.强化税务的会计审查制度 3.健全评估所得征收税制度.2.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1.防止纳税主体回避税收管理权以逃税税收的法律措施 2.防止跨国联署企业运用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港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4.防止弱化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二.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际法律措施1.建立国家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2.平等互惠,加强国际间的征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