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GA 951995 1995-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的检查、维修技术要求和灭火器报废条件。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2 引用标准GB 4351 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 440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灭火器的检查31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取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2 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限时,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
2、1 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322 手提式水系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三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2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33 外观检查发现有 51 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4 维修技术要求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筒体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
3、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 4351 的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
5、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 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410 器头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简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
6、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永久性维修铭牌。4151 筒身上的铭牌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4152 贮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5 灭火器的报废51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 筒体
7、按 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b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c 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 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d 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 4kg 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e 筒体严重变形的。f 结构不合理的( 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g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h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i 公安
8、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52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瓶体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b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c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d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 年;e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f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10 年;g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h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i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 年;j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k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10 年;l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53 报废标志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内容如下;a “报废”二字,字体最小为 25mm25mm;b 报废年、月;c 维修单位名称;d 检验员签章。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振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