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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执法问题提纲.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594270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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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执法问题提纲主要讲两个内容:一是工商行政处罚的证据问题;二是目前工商行政执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案例来讲)。第一个内容 工商行政处罚的证据问题这个内容,主要讲证据的种类、要求、调查和收集、核实和认定等内容。应当收集哪些证据,怎样才是证据确凿,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十六字”方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十字方针”)的规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是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判断工商机关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要件。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的证据种类和法定要求,只在第 36 条规定了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和在第 37 条规定了调查和收集取证的两个方式。国

2、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总局 28号令)参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以及部分证据的法定要求、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法定方式。28 号令修改情况(24 条“询问”、28 条“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第 29 条“现场检查”、31 条“鉴定”、43 条“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据规定),较全面地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法定要求、调查和收集证据、核实和认定证据的规则。建议:每个执法人员深入学习总局第 28 号令,和行政诉讼法、相应的司法解释。案例分析:当事人不配合,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案情:根据

3、群众举报,某市工商局三位执法人员于 2007 年 10 月 31 日对位于该市路 22 号二楼的目标电子竞技运动训练中心 (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 20 台电脑均有顾客在互联网上玩游戏、聊天及浏览信息;3 台 ADSL 客户端设备,2 台分离器和 1 台光纤收发器等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某市工商局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该中心的现场负责人张以及顾客陈、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日,某市工商局对该中心立案。同年 11 月 1 日,某市工商局对该中心再次进行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张以及顾客宋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以该中心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为由,根据互联

4、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扣押了 20 台电脑主机。2008 年 4 月 7 日,某市工商局在文化局、街道办的三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在扣押的 20 台电脑主机开机取证。2008 年 8 月16 日,某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中心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2006 年 12 月起,在其经营场所擅自向公众提供营利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在扣押的 20 台电脑主机。分析:在某市工商局调查该案的过程中,当事人某目标电子竞技运动训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反应强烈,

5、拒绝配合调查,其法定代表人不接受调查,不在证据上签名,不签收文书,最后对某市工商局作出的扣押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均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这个问题,多年以来一直是令工商执法人员困惑的难题。一、关于调查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依法取证,是确保证据证明力的关键。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取证,以确保证据的证明力,尤为重要。该案中,某市工商局取得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电脑运行记录等证据,以证明了中心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下面,对该四种证据的合法性一一进行分析。一是现场笔录。某市工商局分别于 2007 年 10

6、月 31 日和 11 月 1 日对中心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中心在诉讼中认为,该两份笔录上没有该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总局 28 号令第二十九条以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两份现场笔录必须符合两个法定要求,方为有效证据:其一是内容合法,即现场笔录必须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其二是形式合法,即现场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第三人在场,且笔录必须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

7、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该案中,从内容上看,两份现场笔录记载了检查的具体时间分别是 2007 年 10月 31 日和 11 月 1 日;地点为某市路 22 号二楼;现场的情况是:共有 20台电脑,均有顾客在互联网上玩游戏、聊天及浏览信息;3 台 ADSL 客户端设备;2 台分离器和 1 台光纤收发器等设备处于工作状态;该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不在现场;执法人员现场拍照。以上内容均符合 28 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现场笔录之内容要件。从形式上看,两份现场笔录由中心现场负责人张在当事人栏目签名确认,顾客陈和王(第一次笔录证人)、宋(第二次笔录证人)在证人栏目签名作证,三名执

8、法人员在办案人员栏目签名。以上签名均符合 28 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现场笔录形式要求。而张为中心在场的负责人,受过高等教育,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李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张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确认的是中心当时被检查的客观情况,而不是确认中心的意志,并不需要中心的授权;三位顾客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以证人的身份签名,符合“第三人”的法定要求。因此,该两份现场笔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均符合 28 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要件,为有效证据。二是询问笔录。某市工商局对中心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对该中心的现场负责人张、以及顾客陈、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第二次调查时,制作了对张以及顾

9、客宋的询问笔录。中心认为,以上五份笔录中,所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几乎完全一致,均是对其不利的内容,明显为某市工商局臆造的,为无效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8 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询问笔录必须符合如下要件方为合法:其一,询问当事人或证明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其二,制作笔录时,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以及允许其更正或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名确认);其三,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以签名等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也必须在笔录上签名。该案中,五份询问笔录均显示,某市工商局对张、以及顾客陈、王、宋等四人进行了个别的询问;笔录上由四

10、人所书“以上笔录由本人核对,确定无误”的字样并签名;所涂改的地方,均有四人签名;三名办案人员均在笔录上签名。以上事实,证明五份询问笔录的制作程序均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第二十四条并未规定询问笔录的内容要求,因此,中心以该五份笔录中的被询问人之回答内容几乎完全一致为由而认为是某市工商局臆造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作支撑。三是现场照片。某市工商局在对中心进行两次检查时,除了制作现场笔录外,还采取拍照的方式,将中心现场的设备、仪器的运行现状,以及顾客上网的情况记录下来。照片冲洗出来后,参加检查的三位执法人员在照片上记载拍照日期、拍照内容以及签名确认。中心认为,上述照片均无当事人、见证人签名,不能作为证

11、据。根据 28 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必要时,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的内容,结合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无当事人、见证人在照片上签名并不影响照片的合法性。该案中,某市工商局在制作现场笔录的基础上,采取拍照的方式记录现场情况,是对现场情况的再确认,且照片的内容与现场笔录的内容相一致,也即,上述照片作为现场笔录的补强证据,而不是主证据,因此,无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不影响照片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四是电脑运行记录。某市工商局在某市文化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在扣押的 20 台电脑主机开机取证,制作了电脑运行记录。该记录记载了如下内容:开机取证时间为 2008 年 4 月 7 日

12、;开机取证地点在某市工商局办公大楼室;被打开的主机显示内容为,桌面设有游戏入口,设有竞技游戏、休闲游戏等,C 盘显示登陆互联网的网址及时间(均为两次现场检查当日时间),E 盘显示有多个 QQ 号登陆、收取上网押金的记录等内容;制作记录栏目由某市工商局的三位执法人员签名;见证人栏目由某市文化局的两名工作人员、街道办的一名工作人员签名;备注栏目记载有“经两次书面通知,中心拒绝参加开机取证”的字样,记录后附有两份通知书以及送达回证。中心认为,该记录没有当事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且某市工商局开机取证违反了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取证的规定,为无效证据。对于当事人通过不在现场、不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等不配

13、合调查的方式,干扰工商机关办案,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2 8 号令第四十三条进行了补救性的规定,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该案中,某市工商局两次书面通知中心参加开机取证,但中心没有派人参加。为此,某市工商局请某市文化局、街道办的工作人员见证,并注明中心不配合调查的原因。上述做法符合 28 号令第四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时的证据提取要求,该电脑运行记录为有效证据。而且,某市工商局是将该记录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的,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为 2008 年 8 月16 日,某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心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的时间为 2008 年 8 月 30 日,证明某市工商局开机取证的时间(2008

14、 年 4 月 7 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前,某市工商局没有违反有关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得取证的规定。瑕疵:某市工商局只作了电脑运行记录,没有制作计算机数据。如果以计算机数据这种证据方式固定主机显示“桌面设有游戏入口,设有竞技游戏、休闲游戏等,C 盘显示登陆互联网的网址及时间(均为两次现场检查当日时间),E 盘显示有多个 QQ 号登陆、收取上网押金的记录等”内容,则证据更为确凿。二、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关于管辖权问题。管辖的问题,是该案的焦点问题。中心为某市民政局于 2005 年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为某市体育局,业务经营范围包括组织、策划、电子竞技赛事,

15、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从业人员,经营地址为某市某路 22 号二楼。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中心认为根据职权法定的原则,某市工商局对中心没有管辖权,提出如下三点理由:一是从企业的性质看,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范畴;二是从经营范围看,其依法登记的经营项目,必须借助局域网或互联网进行,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其无需再向其他部门申请其他证照即可开展经营;三是从管辖范围看,即使其进行营利性经营的行为,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亦应由登记机关

16、(民政部门)管辖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行政机关管辖”、28 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首先,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未排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进行监管。该条例第五条、第十九条以及第二十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即民政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个特殊主体的违法行为,登记机关有权管辖,同

17、时有关国家机关也可依法管辖。其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并没有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排除在该条例管辖之外。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中心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亦属于该条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范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职权。该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综上,对于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中心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某市工商局有权依法管辖。(二)关

18、于办案期限的问题。该案的办案期限,是另一个焦点问题。28 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实施强制措施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有规定期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的期限为 15 日,特殊情况可延长 15 日;工商机关应当在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扣押。该案的期限如何确定呢?其一,某市工商局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否应当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期限?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

19、定,无照经营网吧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行为的一种。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规范无照经营行为的一般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是规范无照经营网吧行为的特殊法,前者对扣押强制措施规定了期限,后者则没有规定。根据特殊法没有规定的应当执行一般法之规定的原则,该案强制措施期限应当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期限。其二,某市工商局作出没收中心在扣押的 20 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执行什么期限?第一种情形,如果某市工商局在扣押期限内对中心的 20 台电脑主机作出没收的处理决定,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没收物品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某市工商局必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0、的规定,对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才能没收中心的 20 台电脑主机。此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扣押物品作出的“处理决定”,转化为某市工商局必须在作出扣押之日起 30 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扣押期限与行政处罚期限一致。因此,该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扣押之日起 30 日,并非 28 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立案之日起九十日(特殊情况可延长)。第二种情形,如果某市工商局未在扣押期限内对中心的 20 台电脑主机作出处理决定,而是在扣押期限之后对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办案的期限为 28 号令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立案之日起九十日;而某市工商局的扣押行为超过

21、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视为解除该扣押行为,继续扣押中心的电脑无合法依据,应当依法返还。该案属于第二种情形。某市工商局于 2007 年 11 月 1 日扣押了中心的 20 台电脑主机,直至 2008 年 8 月 16 日才对中心作出没收在扣押的 20 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扣押期限显然超过了 30 日。因此,在中心不服该扣押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中,人民法院认定某市工商局的强制措施合法,判决驳回中心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某市工商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被扣押的 20 台电脑主机。为确保该案执行到位,某市工商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而

22、纠正了因未在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面可能出现案件执行难的被动后果。该案中,某市工商局正是做到在每一步办案程序中严格遵守 28 号令的规定,顺利地办结案件。其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四次诉讼中均立于不败之地,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树立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 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三、受聘方的工

23、作任务(另附件 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 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 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

24、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 30 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

25、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 90 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本合同于_ 年_ 月_ 日在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聘方(签章)_受聘方(签章)_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26、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卖方: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买方: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市_区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号)。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元整(大写: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

27、付款时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 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等费用结清。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

28、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方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共_人,委托代理人_即甲方代表人。2.乙方是_,代表人是_。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公证处公证。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公证处各一份。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方(甲方) :_ 购买方(乙方) :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_地 址:_ 地 址:_邮 编:_ 邮 编:_电 话:_ 电 话:_代理人(甲方) :_ 代理人(乙方) :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鉴证方:鉴证机关:地 址:邮 编:电 话:法人代表:代 表:经 办 人:日 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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