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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专利经营模式及专利重复收费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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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通专利经营模式及专利重复收费问题探讨2013 年 11 月,基于“ 部分国内公司的举报”,发改委对高通公司进行了反垄断调查。2015 年 2 月 10 日,发改委对 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施排除、限制 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 违法行为,并 处 2013 年度中国市场销售额 8%的罚款,折合人民币约 60.88 亿元,同 时要求高通公司做出具体的五 项整改措施。高通公司成立于 1985 年,是一家美国的无 线电通信技术研 发公司,以在 CDMA 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闻名。作为 全球移动芯片领域的领跑者,高通在 3G 乃至 4G 时代的移动通信技术领域占据了绝对

2、核心地位。凭借其 长期的技术领 先地位以及经营多年十分成熟的专利经营模式,其在全球范围 内每年都能获得巨额的盈利,以下是高通近五年来的营业额及成本收益统计: 1高通近五年营业额及成本收益分配(单位:百万美元)以上数据显示,高通公司连续 五年来营业额几乎每年都有不同幅度的增 长, 2015 财年的营业额更是高达 252.8 亿美元。更重要的是,相比于成本支出,高通每年的毛利润基本都维持在 60%的高水平。2013 财年其净利润达 68.5 亿美元,净利润率高达 32%,据了解,2014年年报净利 79.64 万美元 同比增长 16.35%。而近年来高通大势进军中国市场,随着中国移 动通信领域的迅

3、猛 发展,高通也几乎 垄断了中国的无线通讯技术市场,由此从中国市 场获取的利润 令人咋舌。高通近五年全球主要市场营业收入表(单位:百万美元) 21 数据来源于高通企业年报和估股网。2015 2014 2013 2012 2011中国(含香港)13337 52.76% 13200 49.84% 12288 49.42% 7971 41.69% 4744 31.72%韩国 4107 16.25% 6172 23.30% 4983 20.04% 4203 21.98% 2887 19.30%台湾地区3294 13.03% 2876 10.86% 2683 10.79% 2648 13.85% 255

4、0 17.05%美国 246 0.97% 372 1.40% 805 3.24% 967 5.06% 897 6.00%其他国家4297 17.00% 3867 14.60% 4107 16.52% 3332 17.43% 3879 25.93%总计 25281 100% 26487 100% 24866 100% 19121 100% 14957 100%从表中可以清晰的看出来,近五年来,高通在中国市场的营业额占其全球营业额的比例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且自 2013 年起,中国市 场的营业 收入就开始占据其总额的半壁江山,成为高通最大的产品市场 。2015 财年中国市场的营收超 过 133

5、亿美元,市场份额更是超过了一半,达到 52.76%。高通公司之所以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获得如此巨额收益,与其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战略和其独有的专利经营模式密切相关。高通专利经营模式、 收取高额“入门费”首先,任何手机厂商若想取得 CDMA 手机开发授权,就必须向高通缴纳标准授权费。按照高通公司的规定,全世界不管是生 产 CDMA 系统设备还是手机的公司,都要缴纳大约 1亿元人民币的“ 入门费” 。所谓的“标准授权费”相当于对生产 CDMA 系统的设备或手机的公司收取的后续研发的费用,但是在 现行的专利法及其相关制度中,找不到这种专利利用方式的法律依据。二、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收取“高通税”行话说“三流

6、企业卖产品,二流企业卖技术,一流企 业卖标 准”,高通的 经营模式很好地诠释了这句话。手机制造商在生 产手机、基站、交换机时,要想使产品符合国际技术标准就必须给高通公司缴纳专利费用。当前除中国移 动专用的 TD-SCDMA 3G 手机外,中国制造的所有 3G 和 4G 手机都必须寻求高通的无线技术标准必要 专利许可。高通为客户提供的专利组合,除了高通自己研 发的专利外,还包括高通通过交叉许可纳入到自己的专利组合中的第三方优质专利。 这就意味着与高通合作不 仅可以使用高通的专利,还可以使用高通专利组合中的第三方 专利,免除了很多知识产权方面的投入和风险,大大降低了初次投入成本和转入门槛,因此全球

7、 绝大多数手机厂商都 选择与高通合作。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费率时,高通的 标准则是以整机售价 为基准支付 5%的专利授权费, 这种专利授权收费模式被 业界称为“ 高通税”。其特点在于不是按照集中使用专利的零2 数据来源于高通企业年报。部件的售价为基准来收费,而是按照整个完整 终端的售价来收取授 权费, 这就相当于买了一个鸡腿,却要付整只鸡的价钱 ,这种暴利模式若能实施,自然会让高通赚的盆满钵满。除了向客户授权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以收取授权费外,高通的另一大收入来源是芯片销售,而且芯片销售和专利授 权是捆绑在一起的。作 为一家芯片企 业,高通同样面临其他芯片厂商的竞争,高通的做法就是不向芯片厂

8、商授权, 转而向 这些芯片厂商的客户收取专利费,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其按整机收 费的模式。如果向芯片厂商授权,就无法继续向其客户二次收费,也就无法维持其按整机批 发价进行收费的模式了。这种“芯片+专利” 的捆绑式营销模式一方面压缩了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留给消费者很小的选择的余地,同 时凭借其技术领先地位和市 场支配地位使用户被迫接受所谓的”高通税“,这就使得芯片和专利授权成为高通最主要的收入来源。3图中可以看到,高通主要营收来源于 设备销售和专利授权 ,2013 财年公司的收入中来自设备与服务收入的为 169.88 亿美元,同比增 长了 36.3%,占总营收的 68.3%;来自授权和专利营

9、收为 78.78 亿美元,同比增 长了 18.4%,占总营收的 31.7%。、 营收反哺研发高通通过专利垄断攫取了手机及终端芯片产业绝大部分利润之后, ,又将所得投入到芯片产品和专利技术研发当中, 强化其技术领先优势。 说到底高通之所以能 够有底气去实施这样的经营战略,就是因为其掌握了行 业技术制高点,而要 维 持其行业领先地位,就必须不断加大对研发的投入。高通在芯片 领域有超过 20 年的研发经验 ,拥有近 8 万件授权专利的技术积累。而芯片市场占有率第二的 联发科至今涉足无线通 讯领域仅 6 年, 拥有专利不足四千件,营业收入更是不及高通的五分之一。 4目前高通每年投入的研 发费用已经超过

10、 50 亿美元,研发投入占运行费用的比例基本保持在 20%左右。高通近五年运行费用概况(单位:百万美元) 5运行费用2011-09 2012-09 2013-09 2014-09 2015-09研发费用2995 20.02%3915 20.47%4967 19.98%5477 20.68%5490 21.72%3 数据来源于估股网4 钟磊:“中国反垄 断第一大案高通反垄断案评析” ,对外经贸实务 2015 年第 7 期,页 765 数据来源于高通企业年报销售、管理行政费用1945 13.00%2324 12.15%2518 10.13%2290 8.65% 2344 9.27%其他运行费用11

11、4 0.76% 104 0.54% 331 1.33% 484 1.83% 1293 5.11%总计 5054 33.79%6343 33.17%7816 31.43%8251 31.43%9127 36.10%、 收取“升级费“根据高通公司的规定,CDMA 手机厂商每次升级支持芯片的软件都要支付给高通公司几十万美元的“ 授权费“ ,相当于 CDMA 专利技术的后续”维护“费用,这也找不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勉强可以将其解释为专 利法框架下的” 许可“。 6重复收取专利费问题前面提到,高通如果向其他芯片厂商授权专利使用,那么其他芯片厂商依靠高通的专利技术生产出来的芯片投放市场之后,高通将不能 对购

12、买这 些芯片的手机厂商二次收取专利费。在此前的“ 广达诉 LG 案“中, LG 将三项内存专利授权给 英特尔公司,而英特尔又把自己生产的应用此技术的微处理器卖给广达等电脑厂家。 LG 因此于 2000 年将广达告上法院,要求广达也必须支付专利费。2008 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最 终判决,裁定 LG 公司在向英特尔收取了专利费后,就无权 再向下游买家行使其专利权 。该判决结束了专利厂家可以对第三方使用追诉专利使用费的历史。 为了避免类似“ 广达诉 LG 案“这种情况的发生,高通的做法是不向芯片厂商授权,而是自己生 产芯片,并与 专利授权 捆绑销售给手机厂商,也就是一边向手机厂商出售芯片,一边

13、 收取专利使用费。这种做法很显然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高通公司自己生 产 的芯片必然会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其将芯片出售给手机厂商,收取芯片费之后,还向手机厂商收取专利使用费,本质上同样是违反“ 专利用尽” 原则 的。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 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换言之,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授权被首次销售后,专 利权人即丧失对该专利产品 进行再销售、使用的支配 权和控制权。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一)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

14、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一规定本质上体 现了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 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保 护经营 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便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防止 专利权对国内商品的市场 流通造成阻碍。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和专利权利用尽原则的精神,高通作为专利权人,其将 专利产品,也就是芯片卖给手机厂商之后,就不再享有 对芯片销售、使用的支配权,更不能要求购买者再次支付专利使用费。从原理上来 说, 专利权人生产的专利 产品的售价就已经将专利的使用费用涵盖在内了,那在支付专 利产品售价之

15、后再要求支付 专利使用费就存在重复收取专利使用费的嫌疑了。因此,高通公司“ 芯片+专利授权”的捆绑 式营销模式的正当性是值得怀疑的。“成也萧何,败也萧何”高通模式的恶果6 冯晓青、陈啸、罗娇:“ 高通模式反垄断调查的知识产权分析以利益平衡理论为视角”, 电子知识产权2014 年第 3 期,页 30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高通全球化的 经营策略之所以能成功,完全依赖于其行业技术领先优势和专利授权模式化经营。但仔 细推敲其经营 模式不难发现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违法法律依据的规定,这也是其在中国遭受到发改委反 垄断调查的原因所在。譬如按照整机售价的 5%收取授 权费,有无正当理由搭售非标准必要

16、专利之嫌,也有可能构成按不合理高价出售商品之垄断高价行为;芯片和专利授权捆绑式的销售模式同样有可能构成搭售行为;拒绝向其他芯片厂商授权专利则会构成拒绝交易行为;反向许可和交叉协议的要求则会构成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其实早在中国对其进行反垄断处罚之前,高通就因其 专利授 权模式在很多国家吃过官司。2005 年 10 月 28 日,诺基亚、爱立信、NEC、松下、德州仪器以及 Broadcom 等六家公司向欧盟提起 28 项申诉指控高通利用自己持有的 CDMA 技术专利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欧盟随后 发起反垄断调查,但在与高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六家公司纷纷撤诉,欧盟委员会决定停止

17、对高通公司尚未完成的反 垄断调查。 2009 年 7 月,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指控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行为包括迫使日本公司 签署交叉授权协议要求免费反向许可,以及阻止 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维权。 2009 年 7 月,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对高通处以 2.08 亿美元的罚款,主要指控其使用条件折扣,将芯片与专利相捆绑,对仅购买高通技术但不购买高通芯片的厂商收取歧视性高许可费。其调查结果显示,高通公司从2004 年 4 月向三星电子、LG 电子等韩国手机制造商提供 CDMA(2)基础技术,同时收取的专 利费,但如果这些企业使用高通公司以外其他企业的芯片,高通公司便要求其支付5.75%的 专利费。

18、近日,高通公司发布了截至 9 月 27 日的 2015 财年第四财 季财务报告。 报告显示高通第四财季营收为 55 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 67 亿美元下滑 18%;净利润为 11 亿美元,比去年同期的 19 亿美元下滑 44%。2015 财年高通公司几年来首次出现营收下滑,且后期下滑幅度不小。这一现象恐怕与其在中国遭受反 垄断调查并被处以罚 款,其企 业声誉受到打击不无联系。同时也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利用其技 术领先优势和市场 支配地位, 实施不公平甚至垄断性的交易行为不仅为业内经营者所诟病,而且也将越来越多地受到各个国家市 场竞争监管机构的注意,高通若还想向以往那般 “轻松赚大钱“恐怕没那么容易了。市场竞争是自由的,但不是无序的,竞争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 进行,超越法律的底线的行为必然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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