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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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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西南政法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同意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

2、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硕士学位论文“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East Star Aviation Company bankruptcy“ Case Analysis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administrator, thecreditors meeting as the center作者姓名:赵怀环指导教师:侯东德 教授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 University of

3、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内容摘要新破产法实施四年来,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竞争,化解经济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有力的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破产程序是在以法院为主导、以管理人为中心和在债权人会议监督下,对破产财产合理分配的活动。三者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利益均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验不丰富,立法时间较短,条文较为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导致地方政府越位,法院和管理人越权,债权人会议失权,漠视债权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回归在破产程序中各角色的定位,界定各自职权,所以厘清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也

4、变的尤为迫切。本文以东星航空破产案为例,从本案例的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入手,在分析争议问题的基础上,对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相互关系进行探讨,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理论借鉴。文章正文15000余字,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是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二是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三是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四是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最后是研究结论。第一部分: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该部分首先对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案情进行简单介绍。对本案引发的问题作了分析整理,归纳出三个争议问题:一是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二是债权人数次重整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如何规范

5、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问题;三是管理人是否有权反对债权人的重整意愿?如何规制管理人的权利问题。第二部分: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笔者围绕本案管理人产生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从法理和情理两个层面展开论述,得出本案管理人产生合法不合理的结论,从而对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提出质疑,对世界各国主流的观点“职务说” 、“特殊机构说”作了 评价,分析比 较我国立法的做法和不足,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对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进行了定位。1第三部分: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本部分首先结合本案对如何规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进行分析论述,指出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法院不中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原因

6、,导致法院越权,债权人会议失权。结合各国立法例和学说,对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职责作了阐述,提出完善相关立法,重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关系的建议。第四部分: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本部分首先围绕本案管理人能否反对债权人的重整要求和债权人会议如何追究管理人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得出二者在立法上权利的不均衡,提出赋予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的权利,完善管理人法律责任的建议。第五部分:研究结论。在上面分析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了以法院居上,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分立两侧的正三角形结构。关键词:东星航空破产案;法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正

7、三角形2AbstractSince Bankruptcy Law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four years, it plays an active role inregulating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guiding enterprises to exit the market competition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resolving the economic contradictions and safeguarding socialfairness and justice,

8、 powerful promote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Bankruptcy proceedings are the activities of a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bankrupt property bytaking court as its leading role, taking people management as its center and being under thesupervision of the creditors meeting. Only

9、 the three do his own job, carry out his own duty andcooperate with each other, can realize benefits balance.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due to thelack of experience, a relatively short time of legislation, the more principled provisions andinterest-driven, the phenomenon that local government is

10、 offside, the court and theadministrator act beyond their authority, the creditors meeting loss its power and the ignoranceof creditors rights frequentlyphenomenon. Therefore, we must return each roles orientation in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and define their respective functions and powers. So to cla

11、rify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administrator, the creditors meeting has becomeparticularly urgent. Taking the bankruptcy of East Star Aviation Company as an example, thispaper, starting from three controversial focus problems in this case and on the basis of theanalysis of controvers

12、ial issue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administrator, the creditors meeting, point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makes relevant commendations with the expectation of providing some useful advice to perfectour countrys bankruptcy legislation.T

13、here are more than 15000 words, which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First, the caseprofile and the caused problems. Seco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administrator. Thir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creditors meeting. Fourth,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o

14、r and the creditors meeting. Finally, the conclusion.The first section: the case profile and the caused problems. Firstly, this section gives abrief introduction of East Star Aviation Company bankruptcy case. By analysis and finishing of1the problems caused by the case, three controversial issues ar

15、e summarized: The first is thelegality and rationality of the court-appointed administrator. The second is how to regulateright of the judicial intervention and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court when creditors restructuringrequest is rejected by the court several times. The third is whether the admini

16、strator shall havethe right to oppose restructuring willingness of creditors. Also, the third is about how toregulate administrators rights.The second sec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administrator. Focus on thelegitimacy and rationality of administrators being in this case, I dis

17、cuss from a legal andreasonable level and get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administrators being in this case is legal butunreasonable. Thus I raise doubt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administrator in our countrys bankruptcy legislation, make comments on the countriesmainstream view “p

18、ost“ and “special agency said“, analyse and compare the practice andinsufficiency of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then propose my own ideas and opinions, andposition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administrator.The third sec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 creditors meeti

19、ng. Thissection firstly analyses and discusses on the basis of how to regulate the right of judicialintervention and the final decision of the court, then points out that in our country at this stage,the courts partial neutrality and too much discretion lead to courts overreaching and thecreditors m

20、eeting powers loss. Combined with national legislation cases and doctrines, thissection elaborates the nature and the duties of the creditors meeting, and puts forward someproposals to improv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reshape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and thecreditors meeting.The fourth sectio

21、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dministrator and the creditors meeting.This section firstly concerns with whether the administrator has right to oppose restructuringwillingness of creditors and how the creditors meeting pursues the administrators legalresponsibility. This section concludes that rig

22、hts of both in the legislation is not balanced, andproposes advice to give the creditors meeting rights to appoint an administrator and to perfectthe legal liabilities of the administrator.2The fifth section: conclusion.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discussed above,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urt

23、 and the creditors meeting is raised: the three cooperate witheach other and restrain each other, do his own job and carry out his own duty, which will forman equilateral triangle structure that the court manages, the administrator and the creditorsmeeting are on both sides of the division.Key Words

24、: East Star Aviation Company case;the court;the administrator;thecreditors meeting;an equilateral triangle3目 录引言1一、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2(一)案例简介21、案由 22、案情简介 2(二)本案引发的问题3二、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4(一)本案管理人产生的合法性问题41、清算组问题 52、政府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合理性问题 5(二)法院与管理人关系的界定6三、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8(一)如何规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 8(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和职责9(三)重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的关

25、系 11四、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3(一)管理人是否有权反对债权人的重整要求 13(二)债权人会议能否追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14(三)完善相关立法,均衡两者权利 141、赋予债权人会议选任管理人的权利 152、强化债权人会议的监督职能 153、完善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形式 16(四)重新定位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 17五、研究结论 18结语 181参考文献 20致谢 222“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 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引 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四年以来,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竞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它不仅实现了我国破产制度的统一,而且引进了西方成熟

26、的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具有行政色彩的清算组,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突破,也实现了1与世界惯例的成功接轨。破产程序是在以法院为主导、以管理人为中心和在债权人会议2监督下,对破产财产合理分配的活动,按照“分马论” 理解,债务人是马,法院决定马3的生死,管理人则是操刀手,债权人是待分马肉之人。三者只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利益均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经验不丰富,立法时间较短,条文较为原则以及利益驱动,导致地方政府越位,法院和管理人越权,债权人会议失权,漠视债权人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回归在破产程序中各角色的定位,界定各自职权,所以厘清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也变的尤为迫切

27、。由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目的有二:一是尽最大可能拯救企业,使债务人获得重生;二是维护债权人利益,使其债权最大限度的得到清偿。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是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该案引人注目的不是其结果,而是如何保证在破产程序中各种关系明确,各参与人各司其职,从而体现破产法的真正意旨。本文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试图对我国破产法的相关制度提出见解,以期为完善我国破产立法提供一点有益的理论借鉴。1 破产管理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破产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在破产程序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其他事务的组织或个人;广义破产管理人是

28、指自破产程序启动时指定的,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负责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和其他事务的组织或个人。我国新破产法称之为管理人而非破产管理人,本文从新说。参见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福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96页。2 邹海林:“新企业 破产法与管理人中心主义”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 6期。王卫国:论重整制度,法学研究,1996年第 1期。31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案例简介及引发的问题(一)案例简介1、案由: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2、案情简介4东星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星航空)是一家经中国民航总局批准并于2005年6月在武汉设立的民营航空公司。2008年下半年起,由于经营不善,加之受

29、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东星航空资金链出现断裂,2009年1月,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拟收购东星航空,并签署了重组意向书。2009年3月13日,最终因以1元人民币的收购价而无法达成协议,东星航空董事长兰世立声明拒绝与中航集团合作。2009年3月15日,武汉市政府向民航中南局提出申请,东星航空被停飞。同年3月27日,美国通用电气商业航空服务公司等六家债权人起诉东星航空公司并申请其破产,此案由武汉中院立案受理,指定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委员会、总工会、法制办等多个政府机构,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多个部属机构及数位律师组成管理人。2009年4月8日,中国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中航油)、南京空港

30、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境内债权人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对东星航空进行重整的申请。2009年6月12日,武汉中院作出裁定,驳回重整申请。随后中航油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湖北高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2009年6月22日,东星航空公司三大股东之一的东星国旅向武汉中院递交申请,引进上海宇界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对东星航空投资五亿进行重组,但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对此强烈反对,并于23日发表声明:东星航空已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没有重整可能性。随后武汉中院裁定不予受理该重组申请。东星国旅对该裁定不服,遂上诉至湖北省高院。湖北省高院裁定:

31、撤销武汉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本案由武汉市中院立案受理。4 相关案情参考媒体的专题报道:http:/ 11月 1日。2“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 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2009年6月24日,东星航空董事会发表声明,指出东星航空破产管理人成员之一的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与东星集团存在经济纠纷,是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回避。破产管理人未经东星航空公司股东、债权人同意,擅自对公司的股权、飞机、飞行员等人才、资产、资源进行非法处置,这是对公司股东以及所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同日发表的针对所谓“ 东星航空公司破 产管理人” 发表的不 负责言论的严正声明中也表示,管理人在一次债权人会议都没

32、有召开的情况下发表重组已经不可能的言论,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做法。武汉市政府法制办与破产管理人则驳斥了东星航空董事会的上述说法,并指出人民法院选定管理人之后,管理人是破产企业的唯一代理人,东星航空发布的声明于法无据,一切应以管理人的声明为主,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与东星集团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不是利害关系人。2009年8月17日,信中利集团董事长汪潮涌向法院递交重整申请,同时递交了出资3亿重整东星航空的具体方案。25日,武汉中院收到东星国旅提出的再次重整申请。当天武汉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东星集团和信中利集团提出对东星航空的重整申请。2009年8月26日,武汉市中院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破产。

33、12月23日,因东星航空破产财产已全部分配完毕,武汉市中院作出终结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至此,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宣告结案。(二)本案引发的问题1、武汉中院指定的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委员会、法制办等多个政府机构,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多个部属机构及数位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其产生是否合法?2、本案中,债权人数次重整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如何规范法院的司法介入权和最终决定权?其合理诉求如何得到救济?债权人会议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3、本案中,作为管理人,是否有权反对债权人的重整意愿?有无权利对破产企业东星航空的重整价值进行评价并作出结论?债权人会议能否追究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二、法院与管理人

34、的关系3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一)本案管理人产生的合法性问题本案管理人产生的合法性是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在该案受理之时,武汉中院就指定了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委员会、总工会等多个政府机构,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多个部属机构及数位律师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东星航空曾对此提出质疑,“管理人 应该从法院认 定的管理人名册中选任,也就是在具有注册管理人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中产生。”况且,“ 作为东星航空的上级主管单位的武汉市交通委员会委与东星航空存在经济纠纷,应当回避。而现在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管理人于法无据。” 而管理人 则指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管理人可

35、以由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组成员。武汉市政府也认为,“由于该案件影响范围大,牵涉面广,又是我国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所以政府才决定成立清算组的,法院指定由武汉市公安局等政府机构组成的清算组为管理人,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至此可以看出,不 论从法律 层面上还是从程序层面上,本案的管理人产生并

36、无不妥,武汉中院指定多家市政府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不违法。但本案存在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1、清算组问题清算组是在1986年旧破产法中规定的,它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财务部门等相关机构和专业人员指定,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色彩。在5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居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维护社会稳定曾起到积极作用,但维护国有资产不应是清算组制度存废的理由,这也是和破产法的基本价值6目标相背离的。在2006年新破产法在大胆引进西方完善的管理人制度的同时依然保留了清算组,颇具中国特色。一方面能够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另一方面也为5 赵万一主编:商法学,北京:中国法

37、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 342页。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 41页。6 叶军:破产管理人制度理论和实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 23页。2“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 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政府干预企业、市场留下口子,同时也不利于管理人向专业化、中立性、独立性方向的发展。2、政府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合理性问题虽然在本案中由多家政府机构担任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但其合理性值得商榷。一方面,政府机构担任管理人后,其行为和观点就会让公众误认为是政府的行为和观点,本案中管理人强烈反对债权人提出重整的言论,使得

38、舆论认为是武汉市政府反对重整,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法院的权威性。同时由纳税人负担的政府机构参与应当由市场调整的破产行为,会有越权之嫌,也违背了我国对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在外任职并领取报酬的规定。政府应该做政府应做的事,市场经济自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法则。另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法院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地方法院往往在财政、人事方面受7制于地方政府,法院在选任管理人的时候则要顾及地方利益,考虑政府的因素,所以政府的有关机构担任管理人后能否接受法院的指导和监督,能否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社会公众也会产生怀疑,所以将导致制约监督体制的瘫痪。法院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也受8到质疑。如此一来,法院与管理人的关

39、系就本末倒置了。因此在我国破产立法中,建议废除清算组制度,禁止政府机构担任管理人,严格限制管理人的任职条件。此举带来的社会现实价值远大于该制度本身存在的价值。第一,废除清算组制度,有利于管理人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保持管理人的独立性,不受行政因素左右,更加专注于破产事务,提高破产工作效率,维护破产程序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同时,政府机构不再参与破产事务,有利于破产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还可以重塑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维护社会稳定,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政府机构不担任管理人,可以减少行政对司法的干预。法院审理破产事务时不会再有所顾虑,严格依法判案,维护各参与人的利

40、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可将有关政府机构从繁杂的破产事务解放出来,致力于社会事务。78胡婧: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之构想兼评新 第三章,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9年第 7期。叶军:破产管理人制度理论和实务研究,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 27页。5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三,废除清算组制度后,政府有关机构不再担任管理人,为防止国有企业破产时国有资产的流失,影响社会稳定,可以从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和健全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制度方面入手,实现政策和法律的平稳交接。即使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政府机构参加的管理人与法院在职责的划分上和关系处理上也颇费思量。比如哪些工作应由管理人独立完成,哪

41、些工作应由法院裁定,9法院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法律并未做具体规定,因此必须厘清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二)法院与管理人关系的界定关于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综观世界各国有很多学说,尚未有统一定论。但在分析管理人的法律性质时,对法院与管理人之间关系有相关描述。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是职务说,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是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管理人就是强制执行机关的公务人员,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管理人是在代表法院10执行破产事务,所以管理人的行为被视为一种职务行为。日本学者支持这种学说。但11该学说的致命缺陷是法律责任由谁承担问题。国内的学者也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了如特

42、殊机构说等学说,该学说认为,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法定管理人,依法12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行使分配权,在法院领导下形成的临时执行机构”,虽然指出了与法院的某些联系,但却忽视了管理人的独立性,对于他们之间的关系也表达的模糊不清。我国破产法并未对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做出具体规定,但在相关的法条中得到充分体现:管理人的产生由法院选任或指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产生管理人的唯一法定机构。就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而言有竞争方式指定、随机指定、特别指定等,就管理人的产生流程而言,先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院或授权辖区中级人民法院授权编制管理人名

43、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定标准,决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9 孙文鹰,陈萱:“破产管理人角色的困扰” ,人民法院报,2009年 6月 7日,第 2版。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 158页。石川明:日本破产法,上海:上海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 156页。齐树洁主编:破产法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 2版,288页。1011122“东星航空公司破产案” 的案例分析以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为中心人。债权人会议或债务人有权对管理人选任提出异议,但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更换由法院最终决定。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执行法院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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