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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维持.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7579176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3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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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利权的维持专利权被授予以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 10 年。但在 1993 年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权以后,发明专利权期限为 15 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 5 年,到期后可以再续展 3 年。在专利权获得后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有安专利年度缴纳年费的义务。1.专利年度的计算专利年度与自然年份是不同的。自然年份每年从 1 月 1 日起始,而专利年度无论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都是从申请日算起。从申请日到下一年的相应日为第一年度,从所述相应日的次日到再下一年的申请日的相应日为第二年度,依次类推。例如,某申请的申请日

2、为 1990.1.7,那么:1990.1.71991.1.7 第一年度1991.1.81992.1.7 第二年度1992.1.81993.1.7 第三年度 每一件专利申请,由于申请日不同,它们在同一时间所处的专利年度是不一样的。例如,若申请 A 的申请日为 1986.5.3,申请 B 的申请为 1988.3.4 其年度与日期的对照如下表所示:申请 A 申请 B申请日 1986.5.3 1988.3.4第一年度 1986.5.3-1987.5.3 1988.3.4-1989.3.4第二年度 1987.5.4-1988.5.3 1989.3.5-1990.3.4第三年度 1988.5.4-1989

3、.5.3 1990.3.5-1991.3.4 2.年费的缴纳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授权当年起缴纳年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见专利权授予一节) ,以后各专利年度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预缴。由于专利年度是从申请日起算的,所以专利权人应当记住专利申请日,并在每个申请日的相应日以前一个月内预缴下一年度年费。专利权人应当特别注意颁证日在某个专利年度的年末的情况,此时缴纳第一次年费(即授权当年的年费)的时间可能与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的时间重叠,或者非常接近。例如,某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 1992.7.5,若授权通知书的发文日为 1993.3.28,那么颁证日或登记日为 19

4、93.6.28,所以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即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及第一年度年费的时间)为 1993.3.28-1993.6.12,而预缴第二年度年费的期限为 1993.6.6-1993.7.3.由于这两个期限部分发生重叠,这样,常常使一部分专利以人在缴纳过第一次年费以后,忽略应当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因此,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最好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预缴下一年度年费。缴纳年费可以由专利权人自己办理,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者办理。但是在我国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港、澳的企业、机构也应通过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

5、机构办理。我国台湾、洪、澳同胞个人可以通过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由于不同年度的年费数额不一样,缴纳年费时,除写明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外,还应当写明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缴纳哪一年度的年费可以按照下式推算:缴纳年费的年度=当前日期的年- 申请日所在的年+1如果当前日期的月、日小于申请日的月、日则不用缴纳滞纳金,否则应当缴纳滞纳金。按照规定,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缓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及以后两个年度的年费。3.滞纳期和滞纳金专利权人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忙于开发新的发明创造,忙于推动专利实施,或者专注于其它事务,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缴纳年费的义务的,除第一次年费以外,专利法实施强则规定,专利局应当通知专利人进行补缴,补缴年费的期限为自应当预缴年费的期限届满后的 6 个月之内。这 6 个月的时间称为年费滞纳期。由于未按时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一种过失,所以在滞纳期内补缴年费的,应当加收相当应缴年费数额 2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规定不能减缓,年费滞纳期也不允许延长。在滞纳期内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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