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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员工守则全面(最新整理By阿拉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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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XX公司员工守则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2目 录序 言 3公 司 简 介 (总 则 )4组 织 架 构 图 6平 等 机 会 政 策 7服 务 守 则 8招 聘 制 度 10考 勤 管 理 制 度 12培 训 开 发 17转 正 、晋 升 制 度 18员 工 福 利 19行 为 表 现 及 规 定 21安 全 守 则 24奖 惩 条 例 27附 则 293第 一 章 序 言亲 爱 的 员 工 :欢 迎 您 加 入 XXXXXXX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成 为 我 们“XXXX”大 家 庭 的 一 员 。让 我 们 精 诚 团 结 ,共 同 努 力 去 开 创 光 辉 的 未 来 !总

2、经 理 :4第 二 章 公 司 介 绍 (总 则 )企 业 理 念探 索 超 越 忠 诚 价 值企 业 目 标立 足 清 洁 行 业 ,创 建 一 流 品 牌 ,为 提 高 行 业 标 准 及 员 工 福 利 而 竭 尽 全 力 。质 量 方 针事 无 巨 细 ,做 好 做 精 ;立 足 本 行 ,开 拓 创 新服 务 口 号环 境 因 我 而 改 变 创 卫 有 你 更 精 彩服 务 意 识只 有 先 干 净 自 己 ,才 能 去 清 洁 别 人 。厦 门 XXXX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于 2001 年 5 月 10 日 在 厦 门 市 工 商管 理 局 注 册 成 立 。公 司 拥

3、有 一 批 专 业 的 技 术 人 才 和 管 理 人 才 ,具 备 丰 富 的 环 境 护 理及 物 业 综 合 服 务 经 验 。一 、服 务 项 目公 司 的 业 务 包 括 :承 接 字 楼 、商 场 、高 档 住 宅 区 、厂 房 、学 校 、展馆 、车 站 、机 场 、码 头 、公 司 等 物 业 的 清 洁 服 务 ,承 接 外 墙 、铝 板 、玻璃 幕 墙 等 高 空 清 洗 作 业 ,专 业 提 供 高 级 地 毯 清 洗 保 养 地 板 打 蜡 、石材 翻 新 、物 业 绿 化 等 服 务 。二 、发 展 历 程5公 司 致 力 于 营 造 绿 色 洁 净 健 康 的 环

4、保 事 业 和 人 类 环 保 事 业 的体 系 建 设 ,吸 引 了 大 批 优 秀 人 才 加 盟 企 业 ,团 结 合 作 ,共 同 发 展 。秉承 “探 索 超 越 忠 诚 价 值 ”的 企 业 理 念 ,笃 信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保 养建 筑 材 料 ,延 长 物 业 寿 命 ,力 求 保 值 增 值 ,维 护 客 户 形 象 ,优 化 城 市环 境 ”的 企 业 宗 旨 ,致 力 于 “创 卫 ”品 牌 的 打 造 和 经 营 ,三 、业 务 成 果创 业 之 初 ,公 司 即 提 出 “与 我 一 起 ,美 化 环 境 ”的 服 务 口 号 ,倡 导并 养 成 员 工

5、“只 有 先 干 净 自 己 ,才 能 去 清 洁 别 人 ”的 服 务 意 识 和 职 业 修养 ,先 后 与 全 国 多 家 著 名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和 企 业 建 立 了 良 好 的 合 作 关系 。公 司 本 着 “立 足 清 洁 行 业 ,创 建 一 流 品 牌 ,为 提 高 清 洁 行 业 及 从 业人 员 的 社 会 地 位 而 竭 尽 全 力 ”的 目 标 ,按 照 “事 无 巨 细 ,做 好 做 精 ;立足 本 行 ,开 拓 创 新 ”的 质 量 方 针 ,提 出 了 “客 户 有 效 投 诉 率 小 于 0.1%,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及 时 率 100%,清 洁

6、 卫 生 合 格 率 大 于 96%”的 质 量 目 标 。四 、市 场 拓 展面 对 竞 争 激 烈 的 清 洁 市 场 ,公 司 迎 难 而 进 ,奋 发 有 为 ,已 逐 步 形成 以 中 心 城 市 辐 射 周 遍 地 区 的 服 务 网 络 和 营 销 格 局 。五 、阵 地 建 设培 训 是 最 长 久 的 福 利 。在 抓 好 专 业 清 洁 服 务 的 同 时 ,公 司 重 视 员工 的 福 利 及 培 训 ,注 重 企 业 文 化 的 建 设 和 企 业 品 牌 的 塑 造 。以 良 好 的福 利 待 遇 系 统 的 培 训 体 系 丰 富 的 文 体 活 动 完 善 的 激

7、 励 机 制 ,融合 深 邃 的 企 业 理 念 ,营 造 良 好 的 文 化 氛 围 。六 、展 望 未 来通 过 这 些 年 的 发 展 和 积 累 ,通 过 公 司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公 司 今 后的 发 展 将 是 做 强 做 大 尽 快 实 现 企 业 目 标 。6第 三 章 组 织 架 构 图总经理财务部 市场部行政部保洁部技术主管日常主管领班7第 四 章 平 等 机 会 政 策4.1 公 平 对 待 的 承 诺本 公 司 的 政 策 是 任 何 时 间 ,皆 以 尊 重 、公 平 的 态 度 对 待 每 一 级 员工 。故 此 ,员 工 的 聘 用 、晋 升

8、或 培 训 完 全 基 于 个 人 之 才 能 、态 度 与 服务 意 识 ,与 民 族 、肤 色 、性 别 、宗 教 、年 龄 、年 资 、伤 残 等 完 全 无 关 。4.2 当 你 遇 有 问 题 时人 谁 无 过 ,只 要 有 过 即 改 ,唯 一 的 方 法 就 是 知 道 问 题 症 结 所 在 ,管 理 人 员 绝 不 会 因 太 忙 而 无 暇 聆 听 员 工 的 问 题 或 投 诉 ,但 任 何 形 式的 越 级 反 映 都 被 视 为 对 管 理 人 员 的 不 尊 重 而 不 予 支 持 。但 对 于 你 直接 上 司 的 投 诉 ,可 以 越 级 。如 果 你 有 问

9、题 或 投 诉 ,应 该 :第 一 步 :告 知 你 的 直 属 领 班 ,并 应 坦 言 相 向 ,你 的 领 班 会 欣 然 聆听 ,因 其 极 欲 了 解 及 解 决 你 在 工 作 上 遇 到 之 困 难 。这 样 通 常 都 可 解 决问 题 。第 二 步 :如 未 能 与 领 班 解 决 问 题 ,可 与 主 管 或 部 门 经 理 联 络 ,他们 会 据 实 际 情 况 ,公 平 地 为 你 解 决 问 题 。如 果 你 仍 不 满 意 ,他 会 安 排你 面 见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经 理 。第 三 步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经 理 会 与 你 共 同 将 问

10、题 剖 析 。之 后 若 你仍 不 满 意 结 果 ,整 件 事 情 会 转 交 总 经 理 处 理 。4.3 畅 所 欲 言员 工 休 息 间 设 有 员 工 建 议 箱 ,欢 迎 各 位 同 事 表 达 意 见 。设 置 员 工建 议 箱 的 目 的 ,是 鼓 励 同 事 提 供 改 善 公 司 的 建 议 ,使 我 们 和 厂 方 均 可得 益 。建 议 的 范 围 可 包 括 :* 对 厂 方 服 务 有 待 改 进 之 处 ;* 内 部 管 理 需 完 善 的 地 方 ;* 丰 富 员 工 活 动 的 办 法 ;* 提 高 服 务 意 识 的 方 法 等 。若 感 到 有 某 些 意

11、 见 或 问 题 难 于 向 上 司 启 齿 ,可 以 采 用 信 函 的 形式 单 独 提 出 。 所 有 资 料 一 概 保 密 ,直 接 交 予 总 经 理 处 理 。84.4 如 何 表 达 意 见 ?取 一 份 表 格 ,填 上 你 的 姓 名 、联 络 电 话 或 地 址 。写 出 你 的 建 议 、想 法 、关 注 的 事 项 、问 题 及 评 语 。然 后 折 好 表 格 ,放 进 建 议 箱 内 。第 五 章 服 务 守 则第 一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应 忠 于 职 守 ,遵 守 公 司 一 切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各 级主 管 人 员 合 理 工 作 指 挥

12、、指 导 与 监 督 ,不 得 有 违 抗 命 令 、阳 奉阴 违 之 行 为 。各 级 主 管 人 员 对 员 工 应 亲 切 教 导 ,谆 谆 教 诲 。第 二 条 :员 工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则(一 )、应 有 职 业 道 德 观 念 ,爱 岗 敬 业 ,钻 研 业 务 ,不 断 培 养 出 高 尚 的人 格 ,铸 造 成 熟 的 服 务 理 念 ,尽 可 能 扩 大 个 人 、公 司 、厂 方 三 者利 益 的 共 同 区 域 。对 内 应 工 作 认 真 ,爱 惜 公 物 ,提 高 品 质 ,增 强服 务 意 识 ;对 外 应 保 守 业 务 或 职 务 上 机 密 。(二 )

13、、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员 工 须 穿 厂 服 、佩 戴 工 作 证 ,员 工 不 得 赤 足 、赤 膊 、穿 拖 鞋 ,不 得 将 头 发 染 怪 异 颜 色 ,不 得 穿 短 裤 、中 裤 、7分 裤 ;穿 着 打 扮 要 保 持 清 洁 、整 齐 ,不 得 有 污 垢 、异 味 等 不 良 现象 。另 一 线 员 工 (含 楼 长 )不 得 穿 凉 鞋 、高 跟 鞋 (指 鞋 跟 超 过10cm),不 得 穿 裙 子 ,不 得 披 头 散 发 。(三 )、不 得 在 任 何 场 所 、设 备 、器 具 上 乱 涂 乱 画 、吐 口 香 糖 、随 地 吐痰 、乱 丢 垃 圾 及 在 厂

14、 区 禁 烟 区 内 点 火 、吸 烟 。(四 )、员 工 有 守 护 和 保 卫 现 场 的 义 务 ,如 遇 有 意 外 事 故 或 灾 变 ,应 立即 抢 救 、保 护 及 守 卫 。(五 )、对 于 原 料 、机 器 、工 具 及 其 他 一 切 物 料 的 使 用 应 小 心 爱 护 ,节约 使 用 ,不 得 故 意 浪 费 或 毁 损 。(六 )、同 事 间 应 和 睦 相 处 ,不 得 有 口 角 、恶 语 中 伤 或 打 架 等 扰 乱 公 共秩 序 的 行 为 。不 得 在 公 司 内 有 聚 赌 、盗 窃 、伤 风 败 俗 等 行 为 。第 三 条 :各 级 员 工 对 于

15、 职 务 及 公 事 ,均 应 逐 级 呈 报 ,不 得 越 级 报 告 ,(但 紧 急 或 特 殊 状 况 不 在 此 限 )。第 四 条 :员 工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9(一 )、现 场 工 作 证 管 理 规 定1、工 作 证 用 于 员 工 考 勤 、门 禁 ,及 证 明 员 工 身 份 、职 位 。2、进 出 现 场 大 门 、厂 区 及 上 班 时 间 必 须 佩 戴 工 作 证 ,并 在 相 应 的 卡机 上 刷 卡 确 认 后 ,方 可 出 入 。3、新 聘 人 员 进 入 公 司 后 ,由 现 场 办 公 室 发 放 (办 理 )工 作 证 。4、工 作 证 遗 失 或

16、 损 坏 应 立 即 告 知 现 场 办 公 室 人 员 给 予 补 办 或 更 换 ;人 为 损 坏 (丢 失 )补 办 ,须 交 成 本 费 二 十 元 ;因 公 损 坏 ,须 经 部 门主 管 签 字 确 认 属 实 ,不 交 成 本 费 。5、异 动 、职 务 变 动 及 自 然 损 坏 、不 能 刷 卡 者 须 报 现 场 办 公 室 更 换 ,不 交 任 何 费 用 。6、员 工 离 职 或 更 换 工 作 证 时 ,须 将 旧 证 交 回 现 场 办 公 室 注 销 。7、工 作 证 为 一 人 一 证 ,不 得 转 借 给 他 人 使 用 。8、在 厂 区 所 属 范 围 内

17、,甲 方 保 安 员 、巡 厂 人 员 及 各 级 干 部 有 权 对 未佩 戴 工 作 证 人 员 提 出 询 问 或 阻 止 其 在 厂 内 的 活 动 。(二 )、现 场 厂 服 管 理 规 定1、员 工 进 入 公 司 在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注 册 后 ,原 则 上 公 司 免 费 发给 冬 装 、夏 装 各 两 件 。2、员 工 离 职 时 ,按 实 际 发 放 厂 服 件 数 退 还 厂 服 。不 退 还 厂 服 者 须 扣厂 服 成 本 费 (成 本 费 标 准 按 本 年 度 厂 服 实 际 采 购 价 格 )。3、具 体 按 现 场 员 工 制 服 管 理 规

18、定 执 行 。(三 )、现 场 门 禁 管 理 规 定1、员 工 须 按 指 定 路 线 进 入 厂 区 及 服 务 点 ,员 工 非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得随 便 进 入 厂 方 办 公 场 所 。如 有 事 办 理 ,可 委 托 领 班 、主 管 或 相 关人 员 代 为 办 理 。2、员 工 携 带 物 品 出 公 司 ,须 自 觉 接 受 厂 方 保 安 员 的 询 问 和 检 查 ,经确 认 无 异 后 方 可 出 厂 。3、员 工 不 得 私 自 携 带 违 禁 品 、危 险 物 品 、凶 器 、摄 影 机 、照 相 机 等物 品 进 入 工 作 场 所 。(四 )、探 访

19、(客 )管 理 规 定1、现 场 办 公 室 接 待 人 员 对 于 来 访 人 员 要 热 情 接 待 ,及 时 通 报 上 级 。10(如 面 试 者 )2、员 工 不 得 随 便 将 非 本 公 司 人 员 带 入 公 司 生 产 、办 公 场 所 。3、员 工 不 得 私 自 带 亲 友 进 入 公 司 ;上 班 时 间 亲 友 来 访 ,须 经 部 门 主管 同 意 后 ,在 办 公 室 会 客 ;会 客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分 钟 。4、所 有 经 批 准 进 入 公 司 的 外 来 人 员 ,发 给 相 关 来 访 证 予 以 区 分 ,否则 厂 方 值 勤 人 员

20、及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有 权 进 行 询 问 及 阻 止 其 在 厂 内行 为 。(五 )、就 餐 管 理 规 定1、员 工 在 餐 厅 就 餐 ,必 须 排 队 用 餐 ,不 得 插 队 、拥 挤 喧 哗 ,大 吵 大闹 ,提 倡 互 尊 互 让 。2、珍 惜 粮 食 ,吃 多 少 盛 多 少 ,吃 饱 吃 好 又 不 浪 费 。3、必 须 保 持 餐 厅 的 公 共 卫 生 ,不 得 将 残 渣 剩 饭 菜 放 于 餐 桌 上 ;不 得在 餐 厅 内 乱 丢 垃 圾 ;残 渣 剩 饭 要 收 倒 在 指 定 的 区 域 内 。4、按 规 定 时 间 及 指 定 餐 厅 就 餐 ,洗

21、涤 餐 具 必 须 到 餐 厅 的 水 池 处 ,用 完 要 关 闭 水 龙 头 ,做 到 节 约 用 水 。第 六 章 招 聘 制 度第 一 条 :缺 员 申 报(一 )、缺 员 部 门 填 增 员 申 请 表 或 补 员 申 请 表 ,依 据 部 门 之 要 求 详细 注 明 所 需 人 员 的 年 龄 、学 历 、人 数 及 能 力 、资 历 等 ,并 逐 级 进行 审 核 、会 签 ,由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进 行 人 力 评 估 ,同 时 加 注相 关 意 见 ,经 公 司 领 导 核 准 后 ,由 行 政 部 拟 订 招 聘 计 划 。(二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22、具 体 招 聘 事 宜 。(现 场 急 用 人 员 的 情 况 下 ,保 洁 部经 理 可 以 自 行 聘 用 人 员 ,但 必 须 符 合 公 司 关 于 招 聘 制 度 的 具 体规 定 ,事 后 必 须 报 行 政 部 完 善 相 关 的 手 续 办 理 。)第 二 条 :招 聘 流 程(一 )、普 通 作 业 员 招 聘1、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联 系 人 才 市 场 或 采 用 其 它 途 径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112、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证 件 查 验 、面 试 、体检 )。3、办 理 相 关 入 职 手 续

23、。(二 )、非 普 通 作 业 员 招 聘1、外 招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过 人 才 市 场 、人 员 外 派 、网 络 、等 招 聘 渠 道 进行 招 聘 ;对 应 聘 者 进 行 身 份 资 格 审 查 ;经 审 查 合 格 后 ,由 人力 资 源 (行 政 )部 组 织 岗 前 培 训 半 天 ,办 理 入 厂 相 关 手 续 ,分配 到 现 场 试 用 。2、内 招 :依 据 已 批 准 之 增 (补 )员 申 请 表 ,由 行 政 部 以 内 招 通 告 形 式 发布 内 部 招 聘 信 息 ,公 司 内 员 工 符 合 招 聘 条 件 者 可 填 写 内 招个 人 资 料 表

24、 ,交 行 政 部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后 (注 :非 普 通 员 工 内招 个 人 资 料 表 须 有 部 门 主 管 签 字 ),组 织 公 开 甄 选 ,择 优 录取 。第 三 条 :员 工 招 聘 之 相 关 规 定(一 )、为 减 少 和 消 除 员 工 招 聘 及 管 理 上 的 困 扰 ,确 保 员 工 素 质 及 稳 定性 ,员 工 介 绍 人 员 入 厂 必 须 填 写 介 绍 人 员 入 厂 申 请 表 并 逐级 审 核 报 经 公 司 领 导 核 准 后 方 可 给 予 公 平 竞 争 机 会 。(二 )、新 进 人 员 入 职 前 须 提 供 有 效 之 身 份 证

25、 、照 片 等 相 关 证 明 ,且 必须 先 进 行 体 格 检 查 ,体 检 合 格 后 方 可 入 职 (特 殊 工 种 岗 位 员 工须 进 行 特 岗 体 检 )。传 染 病 患 者 及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亦 不 予 录 用 。(三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招 聘 人 员 在 招 聘 作 业 中 ,不 得 徇 私 舞 弊 ,弄虚 作 假 ,必 须 坚 持 原 则 ,做 到 公 正 、公 平 。(四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应 根 据 公 司 服 务 线 上 及 管 理 上 的 需 要 ,及时 对 应 聘 人 员 进 行 适 当 的 省 籍 调 整 。(五

26、 )、招 聘 的 所 有 员 工 原 则 上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1、身 体 健 康 ,无 既 往 病 史 ,无 职 业 病 史 。若 选 聘 人 员 为 特 殊 岗 位 人员 ,须 符 合 特 殊 岗 位 之 健 康 要 求 ;2、初 中 (含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指 特 殊 岗 位 );3、符 合 合 法 的 招 聘 年 龄 (年 满 18 周 岁 ),无 不 良 嗜 好 ;4、如 有 特 别 要 求 ,依 招 聘 时 提 供 的 信 息 为 准 。(六 )、新 进 人 员 在 试 用 期 间 发 现 不 符 合 招 聘 信 息 要 求 或 未 如 实 填 写12人 事

27、资 料 卡 相 关 要 求 项 目 者 ,一 经 查 实 ,立 即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第 七 章 考 勤 管 理 制 度第 一 条 :作 息 时 间(一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以 每 天 八 小 时 及 每 周 不 超 过 四 十 四 小 时 为 原 则 ,公 司 依 各 部 门 服 务 性 质 拟 订 作 息 时 间 如 下 :驻 厂 员 工 :7:3019:30(每 月 轮 休 4 天 )公 司 员 工 :8:3012:00,13:3017:30 星 期 六 (9:0011:30)(二 )、员 工 上 下 班 一 律 以 公 司 规 定 的 作 息 时 间 为 准 。上 班

28、后 ,员 工 应迅 速 处 于 服 务 或 工 作 状 态 。(三 )、下 班 后 应 将 所 在 工 作 场 所 或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物 品 收 拾 清 洁 后 ,方 可 离 开 工 作 地 点 。(四 )、公 司 因 服 务 需 要 ,临 时 安 排 员 工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及 节 假 日 和公 休 日 加 班 的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费 或 调 休 。详 见 :员 工 加 班 待 遇 发 放 表 (五 )、员 工 如 有 迟 到 、早 退 或 旷 工 情 形 时 ,依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1、迟 到 :正 班 时 间 ,员 工

29、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超 出 五 分 钟 含 )到 职 上 班 ,即 视 为 迟 到 。迟 到 扣 除 相 对 应 时 长 的 工 资 。2、早 退 :正 班 时 间 ,员 工 提 前 (含 五 分 钟 )下 班 者 ,即 视 为 早 退 。早退 扣 除 当 月 当 日 早 退 相 对 应 时 长 的 工 资 。3、旷 工 :正 班 时 间 ,员 工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或 假 期 结 束 未 经 批 准 续 假 ,擅 自 不 到 职 上 班 者 ,均 以 旷 工 论 ,旷 工 一 天 扣 除 当 月 当 日 一 倍的 工 资 。旷 工 工 资 以 每 月 实 发 工 资 为 基 数

30、 。详 见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条 :假 例 规 定(一 )、法 定 节 假 日1、法 定 节 假 日 一 年 为 十 一 天 ,即 :元 旦 一 天 ;春 节 三 天 (农 历 正 月初 一 、初 二 、初 三 );清 明 节 一 天 ;五 一 国 际 劳 动 节 一 天 (五 月 一 日 );13端 午 节 一 天 ;中 秋 节 一 天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庆 节 三 天 (十 月 一 日 、二日 、三 日 )。(二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的 职 工 ,可 享 有 带 薪 年 休 假 ,休假 时 间 按 在 本 公 司 工 作 年

31、 限 计 算 ,具 体 休 假 期 限 规 定 如 下 :1、年 休 假凡 在 公 司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的 员 工 ,可 享 受 有 薪 年 假 期 一 天 ;满 两年 ,可 享 受 有 薪 年 假 期 两 天 ;以 此 类 推 。2、年 休 假 当 年 有 效 ,以 整 天 计 休 。年 休 假 原 则 上 一 次 性 连 续 安 排在 黄 金 周 淡 季 或 春 节 进 行 。假 期 内 遇 公 休 假 日 的 ,公 休 假 日 时 间 可 顺延 。3、本 年 度 确 因 工 作 原 因 不 能 休 年 假 者 ,须 由 部 门 主 管 核 实 后 ,以书 面 形 式 上 报

32、呈 批 ,经 公 司 领 导 核 准 后 统 一 发 放 年 休 假 应 享 有 工 资 。(三 )、婚 假1、员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结 婚 ,可 享 有 婚 假 3 天 ;晚 婚 者 (男 性 25周 岁 、女 性 23 周 岁 )增 加 10 天 ,即 可 享 有 婚 假 13 天 。2、假 期 休 满 后 ,凭 有 效 结 婚 证 抵 婚 假 。(四 )、丧 假1、公 司 职 工 的 直 系 亲 属 (岳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死 亡 ,给 予 3 天 丧假 。2、假 期 休 满 后 ,凭 当 地 政 府 机 构 开 具 之 有 效 死 亡 证 明 书 抵 丧 假

33、 。(五 )、(陪 )产 假1、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公 司 女 职 工 生 育 ,凭 有 效 准 生 证 明 ,可享 有 产 假 90 天 (含 周 六 、周 日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且 仅 限 第 一 胎 )。剖宫 产 的 ,增 加 产 假 天 。多 胞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生 个 婴 儿 ,增 加产 假 天 。2、产 假 期 间 给 予 男 方 看 护 假 10 天 (仅 限 第 一 胎 )。143、在 本 公 司 服 务 满 一 年 并 符 合 国 家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女 职 工 怀 孕 不满 四 个 月 流 产 的 ,根 据 医 务 部

34、门 的 有 效 证 明 ,可 享 有 十 五 天 至 三十 天 的 产 假 (仅 限 第 一 胎 );怀 孕 四 个 月 (含 )以 上 流 产 的 ,可 享 有四 十 二 天 产 假 (仅 限 第 一 胎 )。(六 )、病 假1、员 工 因 自 然 生 病 或 生 理 原 因 必 须 接 受 治 疗 和 休 养 者 ,经 社 保 指定 的 社 康 中 心 主 诊 医 生 确 认 属 实 ,可 请 病 假 。2、劳 务 工 的 医 疗 期 规 定在 本 公 司 服 务 不 满 一 年 的 ,医 疗 期 为 累 计 十 五 日 ;满 一 年 的 ,从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增 加 十 五 日

35、,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九 十 天 。3、员 工 患 特 殊 疾 病 的 医 疗 期 :对 某 些 患 特 殊 疾 病 (如 癌 症 、精 神 病 、瘫 痪 等 )的 职 工 ,在 24 个 月 内 尚 不 能 痊 愈 的 ,经 公 司 和 劳 动 主管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医 疗 期 。4、病 休 期 间 ,公 休 假 日 和 法 定 节 日 包 括 在 内 。5、员 工 在 规 定 医 疗 期 内 的 工 资 按 如 下 标 准 核 算 :工 龄 不 满 三 年 者 ,为 本 人 工 资 百 分 之 五 十 ;工 龄 满 三 年 不 满 五 年 者 ,为 本 人 工

36、 资 百分 之 六 十 ;工 龄 满 五 年 及 五 年 以 上 者 ,为 本 人 工 资 百 分 之 七 十 ;劳 动 者 病 伤 假 期 工 资 如 低 于 本 区 当 年 最 低 工 资 80%,按 本 市 最低 工 资 的 80%发 给 。(七 )、年 休 假 (含 路 程 假 )、婚 假 、丧 假 、产 假 、陪 产 假 均 为 有 薪 假 。(八 )、事 假1、试 用 期 内 员 工 :因 事 须 亲 自 办 理 时 ,一 次 请 事 假 连 续 不 得 超 过 3天 ,试 用 期 内 累 计 请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10 天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2、已 转 正 的 员

37、 工 :因 事 须 亲 自 办 理 时 ,一 次 请 事 假 连 续 不 得 超 过 30天 ,同 年 度 累 计 请 事 假 不 得 超 过 60 天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3、员 工 请 事 假 ,公 司 不 支 付 事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 (九 )、工 伤 假 :员 工 因 工 负 伤 ,经 医 生 确 认 ,确 不 能 出 勤 者 ,可 享 有 工15伤 假 ,期 间 工 资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十 )、停 薪 留 职 作 如 下 规 定1、员 工 因 病 需 长 期 休 养 (有 医 生 证 明 )、怀 孕 期 (有 政 府 相 关

38、机 构开 具 的 准 生 证 明 )、产 期 、哺 乳 期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公 司 领 导 核 准可 办 理 停 薪 留 职 。2、停 薪 留 职 期 限 为 半 年 和 一 年 两 种 。3、停 薪 留 职 回 厂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公 司 有 用 人 需 求 。(2)、停 薪 留 职 者 身 体 检 查 合 格 后 ,由 其 本 人 填 写 回 厂 申 请 。(3)、行 政 部 根 据 人 员 需 求 状 况 在 回 厂 上 班 申 请 书 上 加 注 意 见 ,呈 公司 领 导 核 准 后 ,由 行 政 通 知 停 薪 留 职 者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并

39、 安 排 工作 (不 一 定 是 原 部 门 ,根 据 人 员 空 缺 状 况 进 行 调 配 安 排 )。4、停 薪 留 职 到 期 后 因 公 司 不 能 安 排 工 作 者 ,须 继 续 办 理 停 薪 留 职 ,超 过 三 天 未 办 理 延 假 手 续 者 作 自 离 处 理 (由 行 政 自 动 除 名 )。5、停 薪 留 职 到 期 后 因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准 时 回 厂 上 班 者 ,不 得 续 假 ,停 薪 留 职 到 期 三 天 后 以 自 离 处 理 (由 行 政 自 动 除 名 )。6、部 门 内 业 务 管 理 骨 干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需 办 理 停

40、薪 留 职 不 在 此 限 ,须 经 总 经 理 级 核 准 后 方 可 。7、停 薪 留 职 人 员 在 停 薪 留 职 期 间 结 婚 或 生 育 或 有 直 系 亲 属 (岳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死 亡 等 ,回 厂 上 班 后 不 享 有 相 应 的 假 例 及 待遇 。停 薪 留 职 人 员 回 厂 后 ,不 享 有 本 年 度 的 年 休 假 及 相 应 待 遇 。8、员 工 在 公 司 服 务 期 间 原 则 上 只 能 办 理 一 次 停 薪 留 职 。(十 一 )、假 例 批 核 权 限1、任 何 的 请 假 都 需 现 场 主 管 或 者 部 门 经 理 事 前

41、 批 准 ,如 有 紧 急 情况 ,不 能 事 先 请 假 ,应 在 两 小 时 以 内 电 话 通 知 主 管 或 部 门 经 理 (原 则16上 不 能 越 级 请 假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开 ,主 管 或 经 理 要 在 1 小 时 内 报 行政 部 记 录 ,否 则 以 旷 工 计 。2、员 工 请 假 1 天 (含 1 天 )由 保 洁 主 管 批 准 ;1-3 天 由 部 门 经 理 批准 ;3 天 以 上 需 提 前 1 天 由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后 ,报 行 政 部 批 复 呈 报 总 经理 批 复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均 需 要 报 行 政 备 案

42、。(十 二 )、员 工 在 休 假 前 ,必 须 填 写 员 工 请 假 书 并 注 明 请 假 类 型 ,经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假 单 未 经 批 准 自 行 休 假 及 假 期 届 满 无 正 当 理 由 不到 职 上 班 者 ,均 以 旷 工 论 处 。第 三 条 :员 工 辞 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自 动 离 职 规 定(一 )、辞 职 :普 通 作 业 员 辞 职 须 提 前 15 天 ,非 普 通 作 业 员 辞 职 必 须 提前 1 个 月 向 部 门 主 管 或 经 理 申 请 ,并 做 好 交 接 工 作 ,否 则 扣 发半 个 月 底 薪 作 为 违 约

43、 金 。辞 职 到 期 ,且 辞 工 单 已 经 核 准 后 ,方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二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员 工 因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制 度 被 解 雇 者 ,如 有 造 成公 司 或 他 人 经 济 损 失 ,应 赔 偿 损 失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三 )、离 职 手 续 办 理 流 程 :离 职 人 员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至 部 门 文 员 处 领 取手 续 办 理 清 单 ,按 规 定 办 理 各 项 离 职 手 续 后 ,将 手 续 办 理清 单 和 工 作 证 交 至 行 政 部 ,行 政 部 核 算 、审 核 、财 会 部

44、 支 付 工资 后 ,离 职 人 员 即 刻 离 厂 。(四 )、自 离 :连 续 三 日 未 出 勤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说 明 原 因 者 ,以 自 动 离职 处 理 ,公 司 不 予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第 八 章 培 训 开 发公 司 视 人 力 资 源 为 最 宝 贵 的 资 源 。公 司 所 录 用 的 都 将 是 一 些 忠 诚敬 业 且 具 有 强 烈 求 知 和 发 展 欲 望 的 人 。为 充 分 开 发 员 工 的 聪 明 才 智 、提 升 每 个 员 工 的 潜 能 ,我 们 致 力 于 培 训 ,为 员 工 提 供 发 展 和 晋 升 的 机会 。让 员

45、工 在 各 自 的 岗 位 上 ,各 尽 所 能 ,发 挥 其 所 长 ,为 创 造 一 个 富有 活 力 的 保 洁 团 队 而 努 力 。17第 一 条 :培 训 政 策公 司 实 行 三 级 教 育 培 训 体 系 ,培 训 对 象 覆 盖 公 司 全 员 ,培 训 内容 结 合 公 司 发 展 需 要 、职 责 要 求 及 个 人 发 展 意 愿 进 行 规 划 ,不 断 提 高个 人 与 公 司 的 竞 争 能 力 。第 二 条 :培 训 分 类根 据 培 训 组 织 实 施 主 体 的 不 同 可 分 为 一 级 培 训 、二 级 培 训 及 三级 培 训 。一 级 培 训 由 人

46、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代 表 公 司 组 织 实 施 ,二 、三 级 培训 由 部 门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条 :培 训 实 施(一 )、根 据 培 训 对 象 的 不 同 ,分 新 进 培 训 和 在 职 培 训 。1、新 进 培 训 :新 进 培 训 分 集 中 培 训 、岗 位 技 能 培 训 和 生 产 线 实 习 。普 通 作 业 员 入 职 后 由 人 力 资 源 行 政 部 组 织 并 实 施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交 用 人 部 门 进 行 岗 位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培 训 ,合 格 后进 行 试 用 。非 普 通 作 业 员 入

47、 职 后 ,由 部 门 主 管 提 出 实 习 需 求 ,并 结 合 公司 之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进 行 生 产 线 实 习 ,同 时 视 公 司 实 际 状 况 组 织 新进 非 普 通 作 业 员 进 行 集 中 培 训 。新 进 培 训 涵 盖 以 下 内 容 :公 司 概 况 及 发 展 史 ,公 司 的 制 度 与文 化 ,公 司 服 务 介 绍 及 理 念 建 立 ,安 全 、卫 生 、行 为 规 范 、仪 容 仪表 等 其 它 必 要 课 目 。2、在 职 培 训每 年 年 底 人 力 资 源 部 会 同 公 司 各 部 门 制 定 下 一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包 括

48、 部 门 的 二 、三 级 培 训 计 划 和 公 司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二 、三 级 培训 由 各 部 门 依 计 划 开 展 ,培 训 内 容 与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实 际 结 合 得 较为 紧 密 ,培 训 对 象 为 本 部 门 人 员 ;年 度 培 训 由 行 政 单 独 或 会 同 其他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内 容 侧 重 于 管 理 理 论 和 储 备 人 员 的 培 养 ,培 训对 象 为 公 司 各 部 门 特 定 人 员 。第 四 条 :培 训 相 关 规 定(一 )、员 工 在 培 训 期 间 ,应 遵 守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不 得 迟 到 、

49、早 退 及 旷课 ,有 事 要 先 请 假 ,经 行 政 部 批 准 方 可 。培 训 期 间 不 计 加 班 费 。18(二 )、新 进 人 员 经 培 训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三 )、新 进 非 普 通 作 业 员 在 实 习 期 间 ,应 按 实 习 进 度 进 行 实 习 并 完 成工 作 任 务 。(四 )、详 见 培 训 守 则 。第 九 章 转 正 、晋 升 制 度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和 完 善 公 司 人 力 聘 用 评 价 机 制 ,提 高 运 作 效 率 ,最 大程 度 降 低 用 人 风 险 ,促 进 人 力 资 源 的 优 化 配 置 。第 二 条 :新 进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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