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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国际载重线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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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年议定书和经年议定书修正的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中国网 | 时间: 2006-08-08 | 文章来源: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年议定书和经年议定书修正的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年议定书经年议定书修正的年国际载重线公约附则载重线核定规则第章 总 则第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第章 干舷第章 船舶核定木材载重线的特殊要求附则 地带、区域和季节期附则 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年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年月日订于伦敦的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缔约国,认识到上述公约对推进船舶和海上财产以及船上人命安全方面作出的重大贡献,亦认识到有进一步改善上述公约技术规则的需要,还进一步认

2、识到在上述公约需要引入检验和发证的规定以与其他国际文件相应规定互相协调,考虑到满足这些需要的最好办法是缔结一项关于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议定书,经协议如下:第条 一般义务()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构成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凡引用本议定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其附则。()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对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以下称公约)的规定应按本议定书列出的修改和增加执行,但第条除外。()对于悬挂不是公约和本议定书缔约国旗帜的船舶,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适用公约和本议定书的要求,保证不给予这些船舶优惠待遇。第条 现有证书()尽管本议定书有任何其他规定,本议定书对某国政府生效时悬挂该

3、国旗帜船舶的任何现行国际载重线证书在其失效期前继续有效。()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不得按年月日通过的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颁发证书。第条 资料交流本议定书各缔约国承担义务向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秘书长通报并交存:()已颁布的有关本议定书范围内各种事项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他文件的文本;()经授权在载重线事项方面代表主管机关行事的被任命的验船师或被承认的机构名单及具体职责和授权他们代表的条件通知本组织以便分送各缔约国供其官员参考;()足够份数的根据本议定书规定颁发的证书样本。第条 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本议定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本组织总部开放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

4、按第款规定,各国可按下列方式表达同意承担本议定书的义务:()签字而对批准、接受或核准无保留;或()签字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再予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相应的文件。()只有已对公约无保留签字,接受或加入的国家,才可对本议定书无保留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第条 生 效()本议定书在下列两个条件都满足之日起经过个月之后生效:()不少于个国家,其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按第条规定已表达同意承担本议定书的义务,和()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年议定书生效条件已满足,但本议定书不早于年月日前生效。()凡在本议定书生效条件满

5、足之日后,但在生效日期前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文件的国家,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应在本议定书生效日期时生效,或在交存文件之日起个月后生效,二者中取较后的日期。()凡在本议定书生效之日后交存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在交存之日起个月后生效。()凡在本议定书的修正案或在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之间公约的修正案按第条认为已被接受之日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应适用于已经修正的本议定书或公约。第条 修 正()本议定书且仅在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可按下列各款所述的任一程序对公约进行修正。()海事组织内审议后的修正:()本议定书缔约国提议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给海事组织秘书长,随

6、后由其将修正案在海事组织审议前至少个月分发给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和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上述提议和分发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海事组织的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本议定书缔约国不论是否是海事组织的成员,均有权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会议。()修正案应在按照本款()项规定的扩大的海上安全委员会(以下称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经出席并投票的本议定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在投票时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出席。()按照本款()通过的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供其接受。()()对本议定书的条款或附则的修正案或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对公约条款的修正案,在其被三分之二的本议定书

7、缔约国接受之日,应认为已被接受。()对本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或本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对公约附则的修正案,在下列情况下,应认为已被接受:()从通知本议定书缔约国供其接受之日起满两年时;或()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由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时所确定的期限届满时,但此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三分之一以上的缔约国或合计不少于所有缔约国商船总吨位百分之五十的缔约国政府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反对该修正案,则应认为该修正案未被接受。()()适用本款()()的修正案,对那些已接受该修正案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起个月以后生效,应该修正案被认为接受之日以后接受该修正案的每个缔

8、约国而言,应在其接受之日后经过个月生效。()适用本款()()的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应在其被认为接受之日后经过个月生效。但按照本款()()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消这个反对者除外。然而,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以前,任何缔约国可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算起不长于一年的期间内,或者在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修正案时,经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可能确定的更为长的期间内,免除实行该修正案。()由会议进行修正:()应本议定书一缔约国的请求,并经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的同意,海事组织应召开缔约国的会议,审议对本议定书和公约的修正案。()经此种会议由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

9、多数通过的每一项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供其接受。()除会议另有决定外,根据本条()()和()所规定的程序,修正案应认为已被接受和应予生效。这些条款中提及的海上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应认为就是指该会议。()()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本条()()()提到的修正案的本议定书缔约国没有义务将本议定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有资格悬挂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对该修正案表示过反对,并且未曾撤销这种反对者;但这仅限于该修正案所涉及的与证书有关的事项。()已经接受一项已生效的本条()()()提到的修正案的本议定书缔约国应将本议定书在所签发证书方面的利益给予有资格悬挂

10、某一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这一政府系按本条()()()的规定,已通知海事组织秘书长免除实行该修正案者。()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按本条规定所作的任何修正案涉及到船舶结构者,应仅适用于在该修正案生效之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某项修正案的接受或反对的任何声明或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提交海事组织秘书长,秘书长应将此种文件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海事组织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正案,连同每项修正案的生效日期,通知所有本议定书缔约国。第条 退 出()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满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议定书。()退出应在向本组织秘书长提交退

11、出文件后有效。()退出应在本组织秘书长收到通知一年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一缔约国退出公约即被认为该缔约国退出本议定书。在按公约第条()规定退出公约生效的同日,退出本议定书亦即生效。第条 保 存()本议定书应交本组织秘书长(以下简称保管人)保存。()保管人应:()通知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每一新的签字或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任何退出本议定书文件的交存及其收到日期以及退出的生效日期;()将核证无误的本议定书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字国或加入国的政府。()本议定书一经生效后,保管人应即按照联合国宪章第条的规

12、定,将核证无误的副本一份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公布。第条 文 字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年月日订于伦敦。下列签名者经各自政府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特签订本议定书,以昭信守。 略去签字部分。经年议定书修正的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各缔约国政府,鉴于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需要,愿意对国际航行船舶的载重限额共同制订统一的原则和规则。考虑到为此目的最好方法是缔结一个公约。经协议如下:第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中各项规定以及构成本公约组成部分的各项附则。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各项附则。()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实施本公约所

13、必需的一切措施。第条 定 义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公约内:()“规则”是指本公约所附的规则。()“主管机关”是指船旗国的政府。()“批准”是指经主管机关核准。()“国际航行”是指由适用本公约的一国驶往该国以外港口或与此相反的海上航行。就此而言,由某一缔约国政府负责其国际关系的或联合国为其管理局的每一领土,都被当作一个单独的国家。()“渔船”是指用于捕捞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的船舶。()“新船”是指在本公约对各缔约国政府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的船舶。()“船长”是指量自龙骨上边的最小型深处水线总长的,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

14、的长度,取大者。如在最小型深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周年日期”是指有关证书满期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第条 一般规定()凡适用本公约的船舶,都不得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后开往海洋从事国际航行,除非已经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检验和勘划标志,并备有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如果合乎条件,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备有“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主管机关核定较之按照附则确定的最小干舷为大的干舷。第条 适用范围()本公约应适用于:()在各缔约国政府国

15、家登记的船舶;()在根据本公约第条扩大适用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但未登记的船舶。()本公约应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新船。()现有船舶如不尽符合附则的规定或其任何部分的要求时,应至少满足主管机关在本公约生效前对于国际航行船舶提出的那些较低的有关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这种船舶增加干舷。如要取得任何减小原来核定干舷的好处,则现有船舶应符合本公约的全部要求。()附则的规定适用于适用本公约的新船和现有船舶。第条 除 外()本公约不适用于:()军舰;()长度小于的新船;()小于总吨的现有船舶;()非营业游艇;()渔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16、并不适用于专在下列水域航行的船舶:()北美洲诸大湖和圣劳伦斯河东到从罗歇尔角和安提科斯提岛的西点之间所画的一条恒向线,以及在安提科斯提岛北面至西经度子午线;()里海;()普拉塔河、巴拉那河和乌拉圭河向东到阿根廷的旷地角(开泼圣安通诺)和乌拉圭的埃斯特角之间所画的一条恒向线。第条 免 除()对在两个或更多国家的邻近港口间从事国际航行,并且继续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如果上述港口所在的各国政府认为,上述港口间的遮蔽性质或航行条件,使从事此类航行的船舶适用本公约的规定,成为不合理或不切实可行时,主管机关可以免除其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主管机关对具有新型特点的任何船舶,如适用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可能严重妨

17、碍发展这种特点的研究和把这种特点采用到国际航行船舶上时,可以免除其受此项规定的约束。但是任何此类船舶应符合下述安全要求:即主管机关认为适应于服务目的并保证船舶全面安全的要求,以及船舶将前往的各国政府所能接受的要求。()主管机关应将根据本条()和()准许任何免除的情节和理由,通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以下简称海协组织),由海协组织分别转知各缔约国政府,以供参考。()主管机关可以对通常并不从事国际航行而仅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国际航行的船舶,免除其受本公约任何要求的约束,但该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认为适应于所承担航次的安全要求。第条 不可抗力()在开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在航行中因气候恶劣或其

18、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变更航线时,仍不受本公约约束。()各缔约国政府在应用本公约规定时,对于船舶由于气候恶劣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发生变更航线或延滞情况,应给予适当的考虑。第条 等 效()主管机关可以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者采用任何其他设施,只要主管机关经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为此项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者设施,至少同公约所要求者有同样效能。()主管机关应将准许设置不同于本公约所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者设施的情节,连同做过任何试验的报告,通知海协组织,以便分别转知各缔约国政府。第条 实验的批准()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主管机关特殊批准适用

19、本公约的船舶进行实验。()主管机关应将作出任何上述批准的情节,通知海协组织,以便分别转知各缔约国政府。第条 修理、改装和改建()进行修理、改装和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的船舶,至少应继续符合以前适用于该船的要求。在此情况下,现有船舶照例不得低于它在修建以前已经符合的新船要求的程度。()重大的修理、改装和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只要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切实可行,应符合对新船的要求。第条 地带和区域()适用本公约的船舶,应符合附则所列适用于该船在地带和区域的要求。()位于两个地带或区域分界线上的港口,应被当作处于船舶驶来的或驶往的地带或区域内。第条 载重线的浸没()除本条()和()所规定者外,船舶两舷

20、相应于该船所在的季节及其所在地带或区域的载重线,不论在船舶出海时,在航行中,或者在到达时,都不应被水浸没。()当船舶处于密度为的淡水中时,其相应的载重线可以被浸没到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指出的淡水宽限。若密度不是时,此宽限量应以和实际密度的差数按比例决定。()船舶从江河或内陆水域的港口驶出时,准许超载量至多相当于从出发港至海口间所需消耗的燃料和其他一切物料的重量。第条 检验和勘划标志为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和核准免除上述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和勘划标志,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办理。但是主管机关为此目的可以委托指定的验船师或者它所承认的组织办理检验和勘划标志。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该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和勘划标志

21、的完备和实效。第条 初次检验、换证检验和年度检验()船舶应受下列各种检验:()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初次检验对于受本公约约束的船舶,此项检验包括对船舶结构和设备的全面检查。这种检验应保证各种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换证检验的间隔期由主管机关决定,但除适用第条()、()、()和()外,不得超过年,这种检验应保证船体结构、设备、布置、材料和构件尺寸完全符合本公约要求。()证书周年日期前或后个月内的年度检验,以保证:()船体或上层建筑没有发生可以影响计算确定载重线位置的变化;()开口防护装置和设施,栏杆、排水舷口和船员舱室出入口的设施等保持在有效状态;()干舷标志正确地和永久地标着;

22、()备有第条要求的资料。()本条()()的年度检验应于国际载重线证书或者根据本公约第条()对船舶给予免除而发给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上签署。第条 检验后现状的维持按照第条对船舶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凡经检验的船体结构、设备、装置、材料或构件尺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作变动。第条 证书的签发()对于依照本公约进行检验和勘划标志的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载重线证书。()对于根据和依照第条()或()给予免除的任何船舶,应签发一张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上述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由该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不论属于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应对证书负完全责任。第条 由他国政府代发或签署证书()缔约国政

23、府应另一缔约国政府请求,可对一船舶进行检验,如认为符合本公约规定,应依照本公约签发或授权签发一张国际载重线证书给此船舶,或在船舶已有的证书上签署或授权签署。()证书的副本,用以计算干舷的检验报告副本和计算书副本各一份,应尽速送交请求国政府。()这样签发的证书,必须载明,该证书的发给是根据船旗国政府或行将悬挂的国旗所属国政府的请求,以及该证书应与根据第条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并受到同样承认。()对于悬挂非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不得发给国际载重线证书。第条 证书格式证书格式应用本公约附则列出的范本。如果所用文字既不是英文,又不是法文,则文本应包括上述文字之一的译本。第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国际载

24、重线证书应由主管机关规定有效期限,但不得超过五年。()()不论本条()已有的规定,如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失效期前三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至现有证书失效期起不超过五年的日期内有效。()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失效期后完成,则新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至现有证书失效期后不超过五年的日期内有效。()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失效期前三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的日期内有效。()如果所发证书的期限少于五年,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超出失效期至本条()规定的最长期限,只要可适用第条中的年度检验,而此时发给期限五年的证书是适宜的话。()按第条()()进行换证检验后,如果新证书在

25、现有证书失效期前不能发给船舶,则进行这次检验的人员或机构可延长现有证书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五个月。该项延期应在证书上签署,且应仅在影响船舶干舷的船舶结构、设备、装置、材料或结构尺寸等无变动情况下才能准许。()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拟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这种延期仅为允许船舶完成至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而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延期不得大于三个月。同意延期的船舶在抵达拟进行检验的港口后,未取得新证书前不得凭延期的证书离港。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从同意现有证书延期前的失效期起不超过五年。()发给短途航程船舶的证书未曾按本条先前各项规定延期,主管机关可对

26、证书上书明的失效期延期宽限至一个月。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从同意现有证书延期前的失效期起不超过五年。()在特殊情况下(由主管机关确定)新证书不需按本条()、()和()的要求从现有证书失效日期起计算日期。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不超过五年。()如果年度检验在第条规定的期间前完成,则:()证书上的周年日期应签署修正,签署的日期应比检验完成日期推后不多于三个月;()第条要求的下次年度检验应用新的周年日期按该条规定的间隔期来完成;()若进行一次或多次年度检验,使第条规定的检验最大间隔期不超过,则失效期可保持不变。()如果存在下列任一情况,国际载重线证书中止有效:()

27、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动,以致有必要增大干舷;()第条()()所述装置和设备未能保持有效状态;()证书上没有签署表明船舶已按照第条()()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船体结构强度降低到不安全的程度。()()主管机关根据第条()对船舶给予免除而签发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这种证书应遵循本条对国际载重线证书所规定的关于换证、签署、延期和吊销的同样程序。()根据第条()对船舶给予免除而签发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的有效期,应限于为此而发给的单次航行。()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在该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时失效。第条 证书的承认对于缔约国政府授权依照本公约签发的证书,其他缔约各国政府

28、应予承认,并在本公约适用的一切意义上视为与他们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条 监 督()持有根据第条或第条签发证书的船舶,在其他缔约各国政府的港口时,应受各该国政府授权官员的监督。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此项监督的执行尽可能地合理和切实可行,其目的在于核实船上备有根据本公约规定的有效证书。如果船上备有有效的国际载重线证书,这种监督应限于在确定下列各事项:()船舶的装载未超过证书所允许的限度;()船舶载重线的位置与证书相符合;()船舶对于第条()()和()所列事项没有实质性的变动,这种变动显然使船舶不适合于在不危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出海。如果船上备有有效的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这种监督的目的只限于确定该证书

29、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已经符合。()如果根据本条()()行使上述监督,则此项监督的执行范围只限于必须保证船舶出海而不危及旅客或船员安全以前不得出航。()如果由于本条所规定的监督而发生任何种类的干涉时,实施监督的官员应立即将进行干涉的决定以及认为有必要进行干涉的一切情况,用书面通知船旗国的领事或外交代表。第条 权 利除持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有效证书的船舶外,任何船舶不得要求本公约所赋予的各项权利。第条 事 故()各主管机关对它所负责的,而且受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如它认为进行调查有助于确定公约将宜作何种修改时,承担调查的义务。()每一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海协组织提供这种调查结果的适当资料。海

30、协组织根据此种资料所作的报告或建议,都不得透露有关船舶的名称和国籍,或者以任何形式确定或暗示任何船舶或个人应负的责任。第条 以前的条约和公约()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之间现行有效的有关载重线事宜的一切其他条约、公约、协议,在其有效期间,对下列船舶应继续充分和完全有效:()不适用本公约的船舶;()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上述条约、公约和协议与本公约的规定有抵触时,应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第条 经过协议订立的特殊规则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当根据本公约并通过协议订立特殊规则时,应将此项规则通知海协组织,以便转告所有缔约国政府。第条 情报的送交()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海协组织

31、通知和交存下列事项:()足够份数的、根据本公约规定所签发证书的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将要公布的有关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的法律、法令、命令、规章和其他文件的文本;()经授权在主管载重线事项方面代表各缔约国政府行事的民间机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每一缔约国政府同意应任何其他缔约国政府的请求,对它提供其船舶强度标准。第条 签字、接受和加入()本公约自年月日起开放三个月供签字,此后继续开放供加入。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专门机构的会员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参加国的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成为公约的参加者:()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签字并保留接受,随后再予接受;()加

32、入。()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向海事组织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后有效,海事组织应将收到的每一份新的接受书或加入书及其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已经签字或加入公约的政府。第条 生 效()本公约应在至少有个国家的政府包括个各拥有不少于万总吨船舶的国家,已按本公约第条签字并对接受无保留,或者已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个月后生效。海事组织应将本公约生效日期通知所有已签字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政府。()对于在本条()所述个月内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的政府,接受或加入本公约,应于本公约生效时有效,或者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个月后有效,以较后之日期为准。()对于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后交存接受书或加入书的政府,本公约应于上述文件交

33、存之日起个月后生效。()任何接受书或加入书,如在为使本公约的修改生效所需一切措施已经完成之日后交存,或者在全体同意修改的情况下,根据第条()()所认为一切必需的同意书均已提交之后交存,应认为适用于已修改过的公约。第条 修 改()本公约可以经一缔约国政府的提议,通过本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程序予以修改。()全体同意修改:()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海事组织应将该国政府所提出的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建议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考虑,旨在取得全体同意。()上述任何修改在所有缔约国政府同意之日起个月后生效,除非经过协商同意于较早日期生效。一缔约国政府如在海事组织第一次通知后三年内不通知海协组织它同意还是拒绝修改,应被认

34、为已经同意修改。()任何修改提案如经海协组织第一次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后三年内没有依照本款()达成同意,应认为已被否决。()海事组织内审议后修改:()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该政府所提出的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改建议,将在海事组织内予以审议。如经出席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此项修正案应在海事组织大会审议以前至少个月通知海协组织所有会员国以及所有缔约国政府。()如果出席大会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海事组织应将此项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征得同意。()此项修正案应在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同意之日起个月后生效。除生效前作出不同意修改的声明者外,此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经出席大会

35、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其中包括三分之二参加海上安全委员会的政府提议在通过某一修改时作出决定,认为此修改具有如此重要的性质,因而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本款()提出声明,在修改生效后个月的期限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改,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将停止其成为本公约的参加者。此项决定应征得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的事先同意。()本款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根据本款首先提议修改本公约的缔约国政府,在任何时候依据本条()或()采取它所认为适当的任择其一的行动。()举行会议修改:()应一缔约国政府请求,并经缔约国政府至少三分之一同意,海事组织将召开缔约国政府会议,考虑修改本公约。()经出席会议并投票的缔约国政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

36、每一修正案,应由海事组织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以供其接受。()上述修正案于三分之二的缔约国政府接受之日起个月后生效。除在此修正案生效前作出不同意修改的声明者外,此修正案应对所有缔约国政府生效。()根据本款()召开的会议,经出席会议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某一修改时决定,此修改具有如此重要的性质,因而任何缔约国政府根据()作出声明,在修改生效后个月的期限内仍不接受此项修改,则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将停止其成为本公约的参加者。()根据本条对本公约作出有关船体结构的任何修改,只适用于在修改生效之日或其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海事组织应将根据本条生效的任何修改以及其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37、。()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接受或声明,应以书面通知海事组织,海协组织应将收到接受书或声明书,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第条 退 出()任何缔约国政府,在本公约对其生效满年后,可以随时退出本公约。()退出本公约,应以书面通知海事组织后有效,海协组织应将收到的任何此项通知和收到日期,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政府。()退出本公约,应在海事组织收到通知一年后或通知中所载较此为长的期限后生效。第条 中 止()如遇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影响缔约国政府的国家的重大利益时,该国政府可以中止实施本公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中止实施公约的政府应立即将任何此种中止的情况通知海事组织。()上述中止实施本公约,不应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

38、公约对在其港口而属于中止实施本公约的政府的船舶所行使的任何监督权。()中止实施本公约的政府,可以随时结束上述中止,并应立即将结束中止的情况通知海协组织。()海协组织应将根据本条所作的任何中止实施事项或结束中止实施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第条 领 土()()如联合国是某一领土的管理当局,或任何缔约国政府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负有责任,便应尽速与该领土当局协商,尽力使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并可随时书面通知海事组织,声明本公约扩大适用于该领土。()自收到通知之日或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日期起,本公约应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领土。()()联合国或者根据本条()()提出声明的任何缔约国政府,自本公约扩大适用于

39、任何领土之日起年后,可以随时书面通知海事组织,声明本公约终止扩大适用于通知中所述任何此种领土。()本公约从海事组织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或通知中指定的较长期间以后,终止扩大适用于上述通知中所提到的任何领土。()海事组织应将本公约根据本条()扩大适用于任何领土以及根据()的规定终止扩大适用的事项,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并逐一说明本公约已经扩大适用或者将终止扩大适用的日期。第条 登 记()本公约应交存海事组织,海事组织秘书长应将公约核证无误的正式副本,分送所有签字国政府和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政府。()本公约一经生效,海协组织应即依照联合国宪章第条进行登记。第条 文 字本公约用英文和法文写成单独一本,两种文

40、本具有同等效力。应将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正式译本,同签署的原本一并存放。下述签名者经各自政府为此目的正式授权,特签订本公约,以昭信守。略去签字部分。年月日订于伦敦附则载重线核定规则第章 总 则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是处于保证船舶有足够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如果有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时,本规则也假定已经符合这些要求。第条 船舶强度主管机关应查明在核定干舷的相应吃水时,其船舶总结构强度是足够的。按照主管机关所承认的船级社的要求所建造和维修的船舶,可以认为具有足够的强度。第条 适用范围()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它非机动船舶,应根据本规则所列第条至第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运载木

41、材甲板货的船舶,除按本条()规定的干舷外,尚应根据本附则第条至第条规定来勘定木材干舷。()对设计用帆的船舶,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或作为辅助推进方式,以及拖轮都应根据本附则所列第条至第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附加干舷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它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使用本附则各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符合实际时,应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来勘定干舷。()本附则所列第条至第条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舷的每艘船舶。对于具有富裕干舷的船舶,在主管机关确信该船具备安全的条件下,上述要求可以放宽。()第条()和第条仅适用于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的年议定书生效之日和以后铺设

42、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除本条()规定的其他新船适用本公约第条(经修订的)或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年月日通过的)第条,由主管机关确定。第条 附则中所用名词的定义()长度 长度()是指量自龙骨板上边的最小型深处水线总长,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如在最小型深处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为凹入的,则总长的最前端和首柱前边都应在该水线以上的首柱外形最后一点垂直投影在该水线上的点量起。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垂线 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长的水线上的首柱前边相重合。()船中 船中是长度()的中点。()宽度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

43、,宽度()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它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型深()型深是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边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有圆弧型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和船侧型线延伸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设计那样。()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延伸线。()计算型深()()()计算型深()是船

44、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或加,当露天干舷甲板没有敷料时,式中: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本条()()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度。()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的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船,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方形系数 方形系数(b)由下式确定:b1式中: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尾轴毂;对其它材料船壳的船舶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积,两者均取在1 处的吃水。1最小型深的。()干舷 勘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45、()干舷甲板 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口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封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甲板升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由船东选择经主管机关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作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沿机舱和其前后尖舱舱壁之间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是连续横贯船体。当比较低一层甲板是阶梯形时,则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当较低一层甲板被选定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船体就干舷的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干舷是从这一层甲板计算。()上层建筑 ()上层建筑是

46、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的。后升高甲板视为上层建筑。()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此项端壁的出入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第条要求的门;()上层建筑侧壁或端壁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桥楼或尾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关闭时,有通道供船员随时用其他方式前往这些上层建筑内的机器处所和其他工作处所。()上层建筑的高度是指在船侧从上层建筑甲板横梁顶到干舷甲板横梁顶的最小垂直高度。()上层建筑的长度()是指上层建筑位于长度()以内部分的平均长度。()平甲板船 平甲板船是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

47、层建筑的船。()风雨密 风雨密是指任何风浪情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第条 甲板线甲板线系长为和宽为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标志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所示),如果在干舷经过相应校正的情况下,甲板线也可以参照船上某一固定点来划定。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载重线证书上标写清楚。第条 载重线标志载重线标志由外径为,宽为的圆圈与长为宽为的水平线相交组成。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圆圈的中心。圆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向下量至圆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如图所示)。第条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各线段()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核定载重线的各线段,为长和宽的水平线,这些线段与标在距圆圈中心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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