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2 字第 002 号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 成都市金牛区大建汽车租赁部 (以下简称乙方)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每一条租赁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单价: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 格 单位 数量 预计时间 月租金(元) 租金总额 (元) 备注1混凝土运输车(使用时间约3 个月)12 立方 台 23 个月 32000 192000合计 192000大写 壹拾玖万贰仟元整含机械租金、日常维修费、必备配件及维修保养。使用台数按乙方需要。以实际使用时间为准。燃油由承租方提供。1、车辆进出场费:两车进出场
2、费用为 6500元(陆仟伍佰元整)包干由甲方承担;并支付两车 3500元(叁仟伍佰元整)设备租赁费用订金,支付方式(签订合同之日支付) 。订金在设备离场时在决算中扣除。2、甲方承担租赁车辆驾驶员的住宿及标准伙食费。 3、驾驶员由乙方提供,人员配置在不保证施工进度的前题下由乙方配备,驾驶员工资由乙方支付。第二条租赁期限2.1租赁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31 日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以实际进出场交接记录为准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2.2甲方需要延长租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通知乙方。 第三条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3.1租赁费用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
3、天数计算( 30天 /月) ,实际天数计算方式(金额 /天数 *实际天数)每月工作 27天以上应付足月租金,乙方的租赁费提供国家正式发票。3.2租金的计算及期限: 从车辆进场正式工作之日起,到设备报停之日止。3.3租金总额: 按实结算 3.4租金的支付方式: 由甲方委托代理人办理收款、银行转帐,支票支付。3.5租金的支付时间: 每月 25日结算,按月支付,十个工作日付款 第四条混凝土车辆的使用地点及时间4.1租赁混凝土车辆的使用时间: 2012年 3月 31日(按实际进场时间为准)4.2租赁混凝土车辆的使用地点: 阿坝州壤塘县 第五条乙方责任:5.1负责向甲方提供设备行驶证、营运证及驾驶证。5
4、.2负责提供状况良好的混凝土车辆,其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符合甲方施工要求,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所有损失(不应由甲方承担而加装的必备安全装置)均由乙方负责。5.3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并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规章制度及安全制度。5.4负责车辆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因车辆使用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双方的一切责任和所有费用。5.5负责车辆的日常保管、保养、定期保养(包括清洁和润滑)及故障维修,并承担由些发生的费用。车辆进入施工工地后,其保管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5.6安排车辆故障维修,应尽可能在待用期内进行完毕;
5、故障尽量在 24小时内排除,月修理累计停机时间超过 72小时(每次修理时间由甲乙方签字确认,轮胎属易耗易损品及道路条件恶劣导致,故修理不属于修理时间 72小时内。 ) ,超出时间按日租金扣除或由乙方及时更换车辆顶替,使甲方能顺利完成生产任务;如因故障停机超过上述时间由此给甲方造成产品报废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5.7驾驶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件交甲方留存) , 24小时留守工地待命,并保证24小时正常运转。并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及甲方组织的安全学习。驾驶员要离开工地,须征得甲方主管同意,一经甲方检查,凡发现无证操作和违章操作者,甲方随时可以要求乙方更换操作人员。5.9对操作人员
6、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完成施工任务。第六条甲方责任6.1甲方因施工道路条件完全不符合安全标准,而甲方又强行指挥车辆运转,造成设备损毁及商砼报废其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6.2甲方负责按车辆的要求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油,如甲方提供劣质燃油而造成车辆损毁或停运的其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燃油问题造成乙方车辆停运不扣除修理时间。6.3甲方负责施工现场车辆的使用安排和人员管理,乙方驾驶员如不服从甲方的正常管理,甲方有权对其错误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或要求调换。6.4甲方违反安全条例强行指挥野蛮施工,乙方有权拒绝。因甲方违章指挥,危险运行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一切损
7、失。第七条保险7.1租用混凝土车辆在租赁期间的保险事项由 乙方 办理,保险费用由 乙方 承担。第八条乙方及甲方变更8.1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将混凝土车辆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于变更之日起 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混凝土车辆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8.2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混凝土车辆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限期如数收回租赁车辆。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的违约责任9.1.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混凝土车辆,应向甲方支付 1066 元 /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10%。9.1.2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提供混凝土车辆,经甲方认
8、定不能正常使用,应向甲方支付 1066元 /天的违约金。9.1.3未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供混凝土车辆,致使甲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支付租金总额 10%的违约金。9.1.4其它违约责任9.2甲方的违约责任9.2.1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应向乙方支付 1066元 /天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租金总额的 10%。9.2.3未经乙方同意转让、转租或将混凝土车辆变卖、抵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 50%的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崇州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它
9、事项:第十二条本合同附件共 /份,均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 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 贰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向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生效。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在车辆运行时因车辆故障及驾驶员的原因造成工地方砼报废的,必须当天由出租方驾驶员签字确认,并在当日内通知出租方公司方可扣除租赁费,否则出租方不予确认扣款。每日车辆工作运行记录必须由甲方签字确认。车辆进入工地时由乙方承担油费加满油箱,离开工地时由甲方承担油费加满油箱。以下无正文。乙方(章): 成都市金牛区大建汽车租赁部 甲方(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刘勇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赖良成 委托代理人:电话: 13708044471 电话: 13778475242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合同订立地点:成都市崇州市合同订立时间: 2012年 3月 2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