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司 的 财 务 工 作 , 发 挥 财 务 在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和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中 的 作 用 , 特 制 定 本规 定 。第 二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职 能 是 :(一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二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编 制 财 务 计 划 , 加 强 经 营 核 算 管 理 , 反 映 、 分 析 财 务 计划 的 执 行 情 况 , 检 查 监 督 财 务 纪 律 。(三 )积 极 为 经 营 管 理 服
2、务 , 促 进 公 司 取 得 较 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四 )厉 行 节 约 , 合 理 使 用 资 金 。(五 )合 理 分 配 公 司 收 入 , 及 时 完 成 需 要 上 交 的 税 收 及 管 理 费 用 。(六 )对 有 关 机 构 及 财 政 、 税 务 、 银 行 部 门 了 解 , 检 查 财 务 工 作 , 主 动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 如 实 反 映 情况 。(七 )完 成 公 司 交 给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三 条 公 司 财 务 部 由 总 会 计 师 、 会 计 、 出 纳 和 审 计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 在 没 有 专 职 总 会 计
3、师 之 前 ,总 会 计 师 职 责 由 会 计 兼 任 承 担 。第 四 条 公 司 各 部 门 和 职 员 办 理 财 会 事 务 ,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工 作 岗 位 职 责第 五 条 总 会 计 师 负 责 组 织 本 公 司 的 下 列 工 作 :(一 )编 制 和 执 行 预 算 、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 信 贷 计 划 , 拟 订 资 金 筹 措 和 使 用 方 案 , 开 辟 财 源 , 有 效 地使 用 资 金 ;(二 )进 行 成 本 费 用 预 测 、 计 划 、 控 制 、 核 算 、 分 析 和 考 核 , 督 促
4、本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降 低 消 耗 、 节 约费 用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三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核 算 制 度 , 利 用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四 )承 办 公 司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六 条 会 计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一 )按 照 国 家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 记 帐 、 复 帐 、 报 帐 做 到 手 续 完 备 , 数 字 准 确 , 帐 目 清 楚 , 按 期 报帐 。(二 )按 照 经 济 核 算 原 则 , 定 期 检 查 , 分 析 公 司 财 务 、 成 本 和
5、 利 润 的 执 行 情 况 , 挖 掘 增 收 节 支 潜 力 ,考 核 资 金 使 用 效 果 , 及 时 向 总 经 理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当 好 公 司 参 谋 。(三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四 )完 成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七 条 出 纳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一 )认 真 执 行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二 )严 格 执 行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 超 过 部 分 必 须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 不 坐 支
6、 现 金 , 不 认 白 条 抵 压 现 金 。(三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出 纳 各 种 帐 目 , 严 格 审 核 现 金 收 付 凭 证 。(四 )严 格 支 票 管 理 制 度 , 编 制 支 票 使 用 手 续 , 使 用 支 票 须 经 总 经 理 签 字 后 , 方 可 生 效 。(五 )积 极 配 合 银 行 做 好 对 帐 、 报 帐 工 作 。(六 )配 合 会 计 做 好 各 种 帐 务 处 理 。(七 )完 成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2第 八 条 审 计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是 :(一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7、 有 关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二 )监 督 公 司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 决 算 、 预 算 外 资 金 收 支 与 财 务 收 支 有 关 的 各 项 经 济 活 动 及 其 经 济效 益 。(三 )详 细 核 对 公 司 的 各 项 与 财 务 有 关 的 数 字 、 金 额 、 期 限 、 手 续 等 是 否 准 确 无 误 。(四 )审 阅 公 司 的 计 划 资 料 、 合 同 和 其 他 有 关 经 济 资 料 , 以 便 掌 握 情 况 , 发 现 问 题 , 积 累 证 据 。(五 )纠 正 财 务 工 作 中 的 差 错 弊 端 , 规 范 公 司 的 经
8、济 行 为 。(六 )针 对 公 司 财 务 工 作 中 出 现 问 题 产 生 的 原 因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和 措 施 。(七 )完 成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交 付 的 其 他 工 作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财 务 工 作 管 理第 九 条 会 计 年 度 自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第 十 条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并 符 合 会 计 制 度的 规 定 。第 十 一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会 计 事 项
9、必 须 填 制 或 取 得 原 始 凭 证 , 并 根 据 审 核 的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记 帐凭 证 。 会 计 、 出 纳 员 记 帐 , 都 必 须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签 字 。第 十 二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会 同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专 人 定 期 进 行 财 务 清 查 , 保 证 帐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款项 相 符 。第 十 三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应 根 据 帐 簿 记 录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上 报 总 经 理 , 并 报 送 有 关 部 门 。 会 计 报 表 每月 由 会 计 编 制 并 上 报 一 次 。 会 计 报
10、 表 须 会 计 签 名 或 盖 章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本 公 司 实 行 会 计 监 督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不 予 受 理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 予以 退 回 , 要 求 更 正 、 补 充 。第 十 五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发 现 帐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款 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向 总 经 理 或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书 面报 告 , 并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 作 出 处 理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对 上 述 事
11、 项 无 权 自 行 作 出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财 务 工 作 应 当 建 立 内 部 稽 核 制 度 , 并 做 好 内 部 审 计 。出 纳 人 员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 费 用 、 债 权 和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 第 十 七 条 财务 审 计 每 季 一 次 。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计 事 项 实 行 审 计 , 并 做 出 审 计 报 告 , 报 送 总 经 理 。第 十 八 条 财 务 工 作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者 离 职 ,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财 务 工
12、作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监 交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支 票 管 理第 十 九 条 支 票 由 出 纳 员 或 总 经 理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 支 票 使 用 时 须 有 “支 票 领 用 单 “, 经 总 经 理 批 准签 字 , 然 后 将 支 票 按 批 准 金 额 封 头 , 加 盖 印 章 、 填 写 日 期 、 用 途 、 登 记 号 码 , 领 用 人 在 支 票 领 用 簿 上签 字 备 查 。第 二 十 条 支 票 付 款 后 凭 支 票 存 根 , 发 票 由 经 手 人 签 字
13、、 会 计 核 对 (购 置 物 品 由 保 管 员 签 字 )、 总经 理 审 批 。 填 写 金 额 要 无 误 , 完 成 后 交 出 纳 人 员 。 出 纳 员 统 一 编 制 凭 证 号 , 按 规 定 登 记 银 行 帐 号 , 原支 票 领 用 人 在 “支 票 领 用 单 “及 登 记 簿 上 注 销 。第 二 十 一 条 财 务 人 员 月 底 清 帐 时 凭 “支 票 领 用 单 “转 应 收 款 , 发 工 资 时 从 领 用 工 资 内 扣 还 , 当 月工 资 扣 还 不 足 , 逐 月 延 扣 以 后 的 工 资 , 领 用 人 完 善 报 帐 手 续 后 再 作
14、补 发 工 资 处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报 销 时 短 缺 的 金 额 , 财 务 人 员 要 及 时 催 办 , 到 月 底 按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处 理 。3凡 一 周 内 收 入 款 项 累 计 超 过 10000 元 或 现 金 收 入 超 过 5000 元 时 , 会 计 或 出 纳 人 员 应 文 字 性 报告 总 经 理 。 凡 与 公 司 业 务 无 关 款 项 , 不 分 金 额 大 小 由 承 办 人 文 字 性 报 告 总 经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1000 元 以 上 的 款 项 进 入 银 行 帐 户 两 日 内 , 会 计 或 出 纳
15、 人 员 应 文 字 性 报 告 总 经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包 括 公 私 借 用 )每 一 笔 款 项 , 不 论 金 额 大 小 均 须 总 经 理 签 字 。 总经 理 外 出 应 由 财 务 人 员 设 法 通 知 , 同 意 后 可 先 付 款 后 补 签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现 金 管 理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可 以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使 用 现 金 :(一 )职 员 工 资 、 津 贴 、 奖 金 ; (二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 (三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四 )结 算 起点
16、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 (五 )总 经 理 批 准 的 其 他 开 支 。前 款 结 算 起 点 定 为 100 元 , 结 算 规 定 的 调 整 , 由 总 经 理 确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除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外 ,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个 人 款 项 , 超 过 使 用 现 金 限 额 的 部 分 , 应 当 以支 票 支 付 ; 确 需 全 额 支 付 现 金 的 , 经 会 计 审 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支 付 现 金 。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 办 公 用 品 、 劳 保 、 福 利 及 其 他 工 作 用 品 必
17、 须 采 取 转 帐 结 算 方 式 , 不 得使 用 现 金 。第 二 十 八 条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所 需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为 2000 元 。 超 额 部 分 应 存 入 银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财 务 人 员 支 付 现 金 , 可 以 从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中 支 付 或 从 银 行 存 款 中 提 取 , 不 得 从 现金 收 入 中 直 接 支 付 (即 坐 支 )。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坐 支 的 , 应 事 先 报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第 三 十 条 财 务 人 员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 应 当 填 写 现 金 领 用
18、 单 , 并 写 明 用 途 和 金 额 , 由 总 经 理批 准 后 提 取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职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用 现 金 , 需 填 写 借 款 单 , 经 会 计 审 核 ; 交 总 经 理 批 准 签字 后 方 可 借 用 。 超 过 还 款 期 限 即 转 应 收 款 , 在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还 。第 三 十 二 条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的 , 凭 发 票 、 工 资 单 、 差 旅 费 单 及 公 司 认 可 的 有 效 报 销 或 领 款凭 证 , 经 手 人 签 字 , 会 计 审 核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出
19、纳 支 付 现 金 。第 三 十 三 条 发 票 及 报 销 单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由 会 计 审 核 , 经 手 人 签 字 , 金 额 数 量 无 误 , 填 制 记 帐凭 证 。第 三 十 四 条 工 资 由 财 务 人 员 依 据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及 各 部 门 每 月 提 供 的 核 发 工 资 资 料 代 理 编 制 职 员 工资 表 , 交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 总 经 理 签 字 , 财 务 人 员 按 时 提 款 , 当 月 发 放 工 资 ,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进 行帐 务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差 旅 费 及 各 种
20、补 助 单 (包 括 领 款 单 ), 由 部 主 任 签 字 , 会 计 审 核 时 间 、 天 数 无 误 并 报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复 核 后 , 送 总 经 理 签 字 , 填 制 凭 证 , 交 出 纳 员 付 款 , 办 理 会 计 核 算 手 续 。第 三 十 六 条 无 论 何 种 汇 款 , 财 务 人 员 都 须 审 核 汇 款 通 知 单 , 分 别 由 经 手 人 、 部 主 任 、 总 经理 签 字 。 会 计 审 核 有 关 凭 证 。第 三 十 七 条 出 纳 人 员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帐 目 , 逐 笔 记 载 现 金 支 付 。 帐 目 应
21、当 日 清 月 结 , 每 日 结 算 ,帐 款 相 符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会 计 档 案 管 理第 三 十 八 条 凡 是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 会 计 报 表 、 会 计 文 件 和 其 他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资 料 ,均 应 归 档 。第 三 十 九 条 会 计 凭 证 应 按 月 、 按 编 号 顺 序 每 月 装 订 成 册 , 标 明 月 份 、 季 度 、 年 起 止 、 号 数 、 单 据张 数 , 由 会 计 及 有 关 人 员 签 名 盖 章 (包 括 制 单 、 审 核 、 记 帐 、 主 管 ), 由 总 经 理 指 定
22、 专 人 归 档 保 存 ,归 档 前 应 加 以 装 订 。4第 四 十 条 会 计 报 表 应 分 月 、 季 、 年 报 、 按 时 归 档 , 由 总 经 理 指 定 专 人 保 管 , 并 分 类 填 制 目 录 。第 四 十 一 条 会 计 档 案 不 得 携 带 外 出 , 凡 查 阅 、 复 制 、 摘 录 会 计 档 案 , 须 经 总 经 理 批 准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处 罚 办 法第 四 十 二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对 财 务 人 员 予 以 警 告 并 扣 发 本 人 月 薪 1-3 倍 :(一 )超 出 规 定 范 围 、 限 额 使
23、 用 现 金 的 或 超 出 核 定 的 库 存 现 金 金 额 留 存 现 金 的 ;(二 )用 不 符 合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的 凭 证 顶 替 银 行 存 款 或 库 存 现 金 的 ;(三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挪 用 或 借 用 他 人 资 金 (包 括 现 金 )或 支 付 款 项 的 ;(四 )利 用 帐 户 替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套 取 现 金 的 ;(五 )未 经 批 准 坐 支 或 未 按 批 准 的 坐 支 范 围 和 限 额 坐 支 现 金 的 ;(六 )保 留 帐 外 款 项 或 将 公 司 款 项 以 财 务 人 员 个 人 储 蓄
24、方 式 存 入 银 行 的 ;(七 )违 反 本 规 定 条 款 认 定 应 予 处 罚 的 。第 四 十 三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财 务 人 员 应 予 解 聘 。(一 )违 反 财 务 制 度 , 造 成 财 务 工 作 严 重 混 乱 的 ;(二 )拒 绝 提 供 或 提 供 虚 假 的 会 计 凭 证 、 帐 表 、 文 件 资 料 的 ;(三 )伪 造 、 变 造 、 谎 报 、 毁 灭 、 隐 匿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帐 簿 的 ;(四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 非 法 占 有 或 虚 报 冒 领 、 骗 取 公 司 财 物 的 ;(五 )弄 虚
25、 作 假 、 营 私 舞 弊 , 非 法 谋 私 , 泄 露 秘 密 及 贪 污 挪 用 公 司 款 项 的 ;(六 )在 工 作 范 围 内 发 生 严 重 失 误 或 者 由 于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公 司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的 ;(七 )有 其 他 渎 职 行 为 和 严 重 错 误 , 应 当 予 以 辞 退 的 。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附 则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5中小汽修厂软件的特点说明博士德汽车维修管理系统(中小汽修厂专用增强版) 软件是为中小汽
26、车维修行业的企业量身定做的。它将很多的功能集中在一步操作即可完成,接车、派工、维修、领料、结算全部集中在维修单中完成,一单式操作简单明了,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本软件遵循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大大简化了操作流程,易学易用,是一套因地制宜、面向用户的、简洁实用的应用软件。一、维修管理1、维修单a、新建维修单后,选择车辆,添加维修项目、修理工,添加配件、领料人, 输入项目和配件的金额等;b、分批出库。本软件的维修单可以实现分批出库功能。在配件信息处选中某配件,右击菜单中选择“该配件出库”确定后就可以实现将该配件先出库,以蓝色显示,记录到其进销存中,结算时该配件不再出库,而是其他没有出库的配件出库即可
27、。右击菜单中“该配件退库”可实现将某些配件分批退库的功能;c、 选择维修方式、业务类别等;d、 结算。单击结算按钮,弹出结算对话框,输入管理费率、实收金额等结算即可。系统会自动记录往来帐。e、 权限设置:维修单权限包括:维修单添加项目权限、维修单添加配件权限、维修单结算权限、维修单收款权限、维修单修改配件价格权限。用户可以根据员工岗位的不同分配给不同的权限,从而保证业务顺利进行。1.添加项目权限:控制操作员添加维修项目,有此权限的可以在维修单上面添加和删除维修项目,没有的则不可以操作。2.添加配件权限:控制操作员添加维修用料,有权限的可以在维修单上面添加和删除维修用料,还可以分批出、退库配件,
28、没有的则不可以操作。3.收款权限:有权限的操作员可以在维修单上面直接授课,没有的则不可以操作,此权限必须在有结算权限上才能执行。4.修改配件价格权限:有权限的操作员可以在维修用料上修改系统自动带出的用料价格,没权限则不能修改,此权限必须在有添加配件权限上才能执行。5.分批出库权限:有分批出库权限的人可以将可以把材料逐一领出,如果没有分批出库权限,且有未出库的料,将不能结算。6.结算权限:有权限的操作员可以结算维修单,没有的则不可以操作,如果没有分批出库权限,且有未出库的料,将不能结算。2、维修单查询a、维修查询包括维修业务查询、维修用料查询、维修项目查询、维修人员工时明细查询、保养项目到期提醒
29、。其中可以在系统运行时刻参数设置中的“维修设置”中设置保养项目到期提前提醒的天数。6b、重新结算。在“维修业务查询”中,选中某一个已结算的维修单后,单击“重新结算”按钮,可以将该维修单返回到维修单中重新结算。3、三包索赔单a、在三包索赔单中,单击“导入维修单”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中要进行索赔的维修单,选中其中要索赔的维修项目和维修配件导入即可。b、选择索赔单位,输入索赔金额,实付金额等,确认索赔即可。4、三包索赔查询a、包括索赔单查询、索赔配件查询、索赔项目查询。b、重新索赔。在“索赔单查询”中,选中某一个已经确认索赔的索赔单,单击“重新索赔”按钮,可以将该索赔单返回到索赔单中重新进行索赔
30、。5、保险理赔单a、在保险理赔单中,单击“导入维修单”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中要进行理赔的维修单,导入即可。b、选择理赔保险公司,输入理赔金额,实收金额等,确认理赔即可。6、保险理赔查询a、包括理赔单查询、理赔配件查询、理赔项目查询。b、重新理赔。在“理赔单查询”中,选中某一个已经确认理赔的理赔单,单击“重新理赔”按钮,可以将该理赔单返回到理赔单中重新进行索赔。7、维修回访a、维修回访单。单击新建按钮,弹出“新建回访单”对话框,选择被访客户、对维修满意度、对公司满意度,填写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确定即可。添加回访单后,可以根据被访客户,回访人、日期等进行查询。b、应回访查询。在系统运行时刻参数设
31、置中的“维修设置”中设置维修单结算后应进行回访的天数。在回访提醒中,选中客户单击“进行回访”按钮可以添加回访单。8、保险车辆提醒a、保险车辆记录。单击新建按钮,弹出“添加新保险车辆”对话框,选择车辆,输入保险项目、到期日期、保险单号、保险金额等确定即可。在保险车辆记录中,可以通过客户、车牌号进行查询。单击“修改信息”按钮可以进行修改。b、保险车辆到期提醒。在系统运行时刻参数设置中的“维修设置”中设置车辆保险到期提前提醒的天数。通过客户、车牌号等可以查询车辆保险的到期日期,并可以通过短信对客户进行提醒。9、年检车辆提醒a、年检车辆记录。7单击新建按钮,弹出“添加新年检车辆”对话框,选择车辆,输入
32、年审单号、年审日期、手机号等确定即可。在年检车辆记录中,可以通过客户、车牌号进行查询。单击“修改信息”按钮可以进行修改。b、年检车辆到期提醒。在系统运行时刻参数设置中的“维修设置”中设置车辆年审到期提前提醒的天数。通过客户、车牌号等可以查询车辆年审的到期日期,并可以通过短信对客户进行提醒。10、数据统计在“统计分析”模块,提供维修对帐统计、维修用料综合统计、维修人员工时统计、维修车辆台次统计、维修业务类别统计、超期无服务车辆统计的功能。二、进销管理1、进货和采退进货和采退的功能均在进货单中实现。新建进货单,选择供应商,添加配件,输入数量和单价,如果是进货,则数量输入正数,如果是采退,则数量输入
33、负数。添加经办人等结算即可。系统会自动记录进销存、往来帐信息。2、销售和销退销售和销退的功能均在销售单中实现。新建销售单,选择客户,添加配件,输入数量和单价,如果是销售,则数量输入正数,如果是销退,则数量输入负数。添加经办人等结算即可。系统会自动记录进销存、往来帐信息。三、数据导入功能在软件系统启动的主界面,右击菜单中选择“启动导数据工具” ,或单击快捷键F9,弹出“博士德 Excel 导入工具” ,单击“连接服务器”按钮,输入服务器名称、数据库密码、数据库名称,确定连接成功即可。可以选择导入的数据信息类型,包括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配件信息、维修项目信息。可以设置 Excel 的格式。选择要导入的 Excel 表格,导入成功后即可实现将 Excel表格中的数据信息导入所连接的数据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