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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电话营销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7546037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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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电话营销的法律风险及监管建议 近 年 来 , 随 着 劳 动 力 成 本 的 提 高 , 保 险 营 销 员 招 募 难 、 留 存 率 低 的 问 题日 益 突 出 。 电 话 营 销 具 有 成 本 低 、 效 率 高 、 覆 盖 面 广 的 优 势 , 已 被 多 家 公 司所 采 用 。 但 电 话 营 销 在 我 国 尚 处 于 尝 试 阶 段 ,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仍 在 制 定 当 中 ,加 之 保 险 公 司 营 销 经 验 不 足 、 相 关 内 控 管 理 还 不 完 善 , 因 而 面 临 诸 多 法 律 风险 。 为 促 进 电 话 营 销 这 一 新 型 保

2、 险 营 销 模 式 的 健 康 发 展 , 本 文 以 招 商 信 诺 人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为 分 析 对 象 , 对 当 前 保 险 电 话 营 销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相 关 建 议 。一 、 电 话 营 销 的 基 本 流 程 和 特 点招 商 信 诺 公 司 电 话 营 销 的 基 本 流 程 可 简 要 描 述 为 : ( 1) 电 销 人员 致 电 客 户 ; ( 2) 客 户 确 认 购 买 ; ( 3) 银 行 划 账 ; ( 4) 保 险 公 司投 递 保 单 ; ( 5) 客 户 签 收 保 单 ; ( 6) 保 险 公 司

3、 取 得 保 单 回 执 。 具 体 做法 为 : 在 电 话 销 售 的 前 期 , 公 司 与 招 商 银 行 签 订 银 保 合 作 协 议 , 联 合 招 聘 电销 人 员 , 所 招 人 员 人 事 关 系 属 于 招 商 银 行 , 由 招 商 信 诺 代 为 管 理 , 公 司 依 照内 部 管 理 规 定 , 对 电 销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考 核 ; 电 销 人 员 在 电 话 销 售 过 程 中 ,首 先 向 客 户 提 示 正 在 对 电 话 进 行 录 音 , 随 后 将 保 险 产 品 的 基 本 信 息 以 及 合 同的 重 要 条 款 介 绍 给 客 户

4、, 当 客 户 回 答 “行 、 可 以 、 好 的 、 同 意 ”时 , 表示 客 户 确 认 购 买 ; 然 后 核 对 并 登 记 客 户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银 行 卡 卡 号 等 信息 , 随 后 提 示 本 合 同 将 于 当 天 24 时 生 效 。 电 话 结 束 后 , 电 销 人 员 将 投 保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发 到 公 司 客 服 部 , 公 司 不 经 核 保 程 序 直 接 承 保 , 同 时 通 知 银 行扣 款 转 账 , 将 保 单 投 递 给 客 户 , 客 户 签 收 保 单 回 执 寄 回 公 司 。招 商 信 诺 借 助 银 保

5、渠 道 进 行 电 话 营 销 , 其 特 点 在 于 : ( 1) 投 保方 便 。 客 户 可 直 接 在 电 话 中 完 成 投 保 , 无 需 填 写 投 保 书 和 签 字 。( 2) 出 单 迅 速 。 该 公 司 对 电 话 销 售 业 务 不 进 行 核 保 , 对 投 保 人 的 身 份 也 不核 对 , 承 保 率 100%。 ( 3) 产 品 简 单 , 保 费 低 廉 。 该 公 司 电 话 营 销 产 品仅 有 一 年 期 意 外 险 和 健 康 险 ( 定 额 给 付 型 ) , 缴 费 方 式 均 为 月 缴 型 , 月 缴 纳保 费 一 般 在 百 元 左 右

6、。 ( 4) 销 售 区 域 广 泛 。 公 司 在 上 海 和 深 圳 两 地 的 招商 银 行 设 立 呼 叫 中 心 , 对 在 全 国 已 设 分 公 司 的 省 份 进 行 电 话 销 售 。 基 于 上 述特 点 , 电 话 销 售 有 展 业 成 本 低 、 运 营 效 率 高 和 地 域 覆 盖 面 广 的 优 势 , 因 而 被很 多 公 司 所 青 睐 。二 、 电 话 营 销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和 生 效电 话 营 销 保 险 合 同 的 整 个 协 商 过 程 都 在 电 话 中 完 成 , 较 难 根 据 标 志 性 行为 判 断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生

7、 效 时 间 , 因 此 , 合 同 的 成 立 和 生 效 一 直 是 保 险 公 司 和投 保 人 争 议 较 多 的 问 题 。( 一 )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关 于 保 险 合 同 的 成 立 要 件 , 我 国 保 险 法 没 有 规 定 必 须 以 书 面 形式 订 立 , 故 书 面 形 式 不 是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的 必 要 条 件 , 只 要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对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协 商 一 致 , 合 同 即 为 成 立 。 因 此 , 在 电 话 营 销 中 达 成 的 保 险合 同 , 只 要 投 保 人 对 合 同 的 重 要 条 款

8、 予 以 接 受 , 合 同 即 使 未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也 应 当 认 定 为 成 立 。 但 是 , 如 果 电 销 人 员 向 投 保 人 遗 漏 告 知 合 同 重 要 条 款 ,造 成 合 同 缺 乏 必 要 组 成 部 分 而 无 法 履 行 , 则 合 同 不 成 立 。( 二 ) 保 险 合 同 的 生 效 合 同 法 第 13 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 采 用 要 约 、 承 诺 的 方 式 ”, 第 25 条 规 定 : “承 诺 生 效 时 合 同 成 立 。 ”保 险 合 同 属 于 合 同 体 系 中 的典 型 合 同 , 其 订

9、 立 同 样 遵 循 要 约 和 承 诺 的 基 本 程 序 。 在 传 统 营 销 保 险 合 同 的订 立 过 程 中 ,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投 保 书 的 行 为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 投 保 人 签 署 投 保 书的 行 为 属 于 要 约 , 保 险 公 司 核 保 出 具 新 契 约 核 保 审 核 通 知 书 的 行为 属 于 承 诺 , 以 上 三 项 行 为 的 法 律 属 性 业 已 被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所 广 泛 认 同 。电 话 营 销 同 样 离 不 开 要 约 邀 请 、 要 约 和 承 诺 这 三 项 法 律 行 为 。 通 过 对 招 商

10、 信诺 电 话 营 销 的 各 项 行 为 进 行 解 析 , 我 们 认 为 , 电 销 人 员 向 客 户 介 绍 产 品 的 行为 与 传 统 营 销 中 保 险 公 司 提 供 投 保 书 的 行 为 性 质 相 同 , 其 目 的 是 让 客 户 了 解有 关 信 息 , 以 使 客 户 向 电 销 人 员 发 出 投 保 的 意 思 表 示 , 故 电 销 人 员 向 客 户 介绍 电 销 产 品 的 行 为 属 于 要 约 邀 请 ; 客 户 表 示 同 意 购 买 电 销 产 品 并 提 供 个 人 信息 的 行 为 属 于 要 约 , 表 明 客 户 希 望 订 立 保 险

11、合 同 发 出 的 意 思 表 示 ; 由 于 招 商信 诺 对 电 话 销 售 保 险 不 进 行 核 保 , 但 根 据 电 销 人 员 在 电 话 中 明 确 的 意 思 表 示 “本 合 同 于 当 天 24 时 生 效 ”, 有 理 由 认 为 , 招 商 信 诺 于 当 日 24时 以 默 认 的 形 式 表 示 同 意 核 保 , 该 行 为 属 于 承 诺 。 因 此 , 除 非 存 在 其 他 阻 碍合 同 成 立 或 生 效 的 事 由 , 招 商 信 诺 电 话 销 售 的 保 险 合 同 于 当 天 24 时成 立 并 生 效 。三 、 电 话 营 销 存 在 的 法

12、律 风 险电 话 销 售 虽 有 其 自 身 优 势 , 但 由 于 现 行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还 不 完 善 , 尤 其是 在 合 同 的 成 立 和 生 效 问 题 上 没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加 以 规 范 , 加 之 保 险 公 司 营 销经 验 不 足 、 内 控 管 理 尚 不 完 善 , 因 此 存 在 诸 多 法 律 风 险 。( 一 ) 保 险 公 司 以 电 话 录 音 作 为 证 明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的 单 独 证 据 , 存 在 证据 不 足 的 法 律 风 险对 于 传 统 的 保 险 合 同 , 投 保 人 必 须 在 投 保 书 上 签 字

13、或 盖 章 , 而 电 话 营 销保 险 合 同 以 对 话 方 式 作 出 , 没 有 投 保 书 , 投 保 人 以 口 头 形 式 表 示 要 约 , 其 收到 保 险 公 司 投 递 的 保 单 后 因 各 种 主 客 观 原 因 不 签 收 或 未 将 回 执 送 回 保 险 公 司 ,保 险 公 司 因 为 已 经 收 了 保 费 也 就 听 之 任 之 。 这 样 , 在 合 同 生 效 前 就 没 有 投 保人 的 签 字 或 盖 章 。 保 险 合 同 是 保 险 公 司 和 投 保 人 享 有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的 依 据 ,保 险 公 司 必 须 确 保 能 够

14、 证 明 合 同 成 立 。 如 果 保 险 公 司 不 能 提 供 证 据 或 者 提 供证 据 不 充 分 , 将 面 临 较 大 的 法 律 风 险 : 当 投 保 人 否 认 合 同 成 立 而 要 求 退 回 保费 时 , 保 险 公 司 可 能 因 证 据 不 足 而 不 得 不 退 回 ; 但 若 发 生 了 保 险 事 故 , 投 保人 要 求 理 赔 时 , 保 险 公 司 又 不 能 否 认 合 同 成 立 而 拒 绝 赔 付 。 通 过 电 话 营 销 订立 的 保 险 合 同 , 投 保 人 事 后 否 认 合 同 成 立 的 情 况 多 有 发 生 , 保 险 公 司

15、 保 存 相关 证 据 并 确 保 证 据 的 证 明 力 至 关 重 要 。在 投 保 人 未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情 况 下 , 招 商 信 诺 证 明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的 唯 一 证据 是 电 话 录 音 。 有 人 认 为 , 以 合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视 听 资 料 可 作 为 证 明 合 同 成 立的 证 据 。 但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70 条 的 规 定 ,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的 下 列 证 据 ,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异 议 但 没 有足 以 反 驳 的 相 反 证 据 的

16、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确 认 其 证 明 力 : ( 三 ) 有其 他 证 据 佐 证 并 以 合 法 手 段 取 得 的 、 无 疑 点 的 视 听 资 料 或 者 与 视 听 资 料 核 对无 误 的 复 制 件 ; ”, 如 果 投 保 人 提 出 异 议 , 电 话 录 音 的 证 明 力 很 有 可 能被 法 院 否 定 。 也 有 人 认 为 , 客 户 在 电 话 录 音 中 的 认 可 可 视 为 客 户 的 电 子 签 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而 在 电 子 签 名 法 中 , 电 子 签 名 是 指 数 据 电 文 中 以 电子 形 式 所 含 、 所 附

17、 用 于 识 别 签 名 人 身 份 并 表 明 签 名 人 认 可 其 中 内 容 的 数 据 。根 据 这 一 定 义 , 电 子 签 名 是 附 着 于 数 据 电 文 中 的 以 电 子 形 式 出 现 的 数 据 , 如附 着 于 电 子 文 件 的 手 写 签 名 的 数 字 化 图 像 、 证 实 签 名 人 身 份 的 密 码 、 计 算 机口 令 等 。 而 在 电 话 录 音 中 , 投 保 人 除 留 下 个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和 信 用 卡 账 号 之 外 ,没 有 留 下 任 何 用 于 识 别 签 名 人 身 份 并 表 明 签 名 人 认 可 其 中 内 容

18、 的 数 据 , 因 此招 商 信 诺 电 话 营 销 中 的 电 话 录 音 不 属 于 电 子 签 名 , 不 具 有 电 子 签 名 的 法 律 效力 。( 二 ) 保 险 公 司 明 确 说 明 义 务 履 行 不 到 位 , 导 致 合 同 部 分 有 效保 险 合 同 是 格 式 合 同 , 投 保 人 对 其 内 容 往 往 不 了 解 , 为 保 护 投 保 人 的 权益 , 保 险 法 第 17 条 规 定 ,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向 投 保 人说 明 保 险 合 同 的 条 款 内 容 ; 第 18 条 规 定 , 保 险 合 同 中 规

19、 定 有 关 于 保 险 人责 任 免 除 条 款 的 ,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应 当 向 投 保 人 明 确 说 明 , 未 明 确说 明 的 , 该 条 款 不 产 生 效 力 。 在 电 话 营 销 过 程 中 , 电 销 人 员 一 般 把 保 险 合 同中 比 较 重 要 又 能 快 速 表 达 完 毕 的 内 容 告 知 客 户 , 如 保 额 、 保 费 、 合 同 期 限 等 ,对 一 些 内 容 繁 多 的 条 款 , 往 往 为 了 节 省 时 间 而 做 简 单 处 理 。 如 部 分 招 商 信 诺电 话 录 音 中 , 电 销 人 员 仅 提

20、醒 客 户 在 收 到 保 单 后 认 真 阅 读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 没有 把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的 具 体 内 容 在 电 话 中 完 整 地 介 绍 给 客 户 , 实 际 上 没 有 尽 到明 确 说 明 义 务 , 容 易 造 成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不 发 生 效 力 , 保 险 公 司 不 能 援 引 该 条款 主 张 免 责 。 另 外 , 如 果 电 销 人 员 在 电 话 中 遗 漏 告 知 , 这 些 条 款 对 投 保 人 也不 发 生 效 力 , 除 非 事 后 投 保 人 认 可 。( 三 ) 保 险 公 司 未 经 投 保 人 同 意 自 动 续

21、 保 , 违 反 合 同 自 由 原 则合 同 自 由 原 则 是 合 同 当 事 人 订 立 合 同 的 最 基 本 原 则 ,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本人 的 需 要 和 意 愿 决 定 是 否 订 立 合 同 。 招 商 信 诺 电 销 人 员 在 电 话 中 向 客 户 说 明该 产 品 的 保 险 期 限 是 一 年 , 并 告 知 一 年 后 经 公 司 同 意 自 动 续 保 。 根 据 该 项 告知 , 投 保 人 保 险 期 满 后 没 有 提 出 不 予 续 保 的 , 保 险 公 司 就 为 其 自 动 续 保 , 银行 通 过 客 户 的 信 用 卡 继 续 扣

22、款 用 来 支 付 保 费 。 这 种 做 法 违 反 了 合 同 自 由 原 则 ,因 为 保 险 期 限 届 满 后 , 合 同 应 终 止 。 如 果 双 方 愿 意 使 原 合 同 继 续 生 效 , 保 险公 司 应 当 在 征 求 投 保 人 的 同 意 后 重 新 订 立 合 同 。( 四 ) 银 行 未 经 持 卡 人 书 面 同 意 扣 取 保 费 , 影 响 持 卡 人 的 资 金 安 全信 用 卡 消 费 的 流 程 一 般 为 : ( 1) 持 卡 人 用 卡 消 费 并 在 购 物 单 上 签 字 ;( 2) 商 户 向 发 卡 行 提 交 签 购 单 ; ( 3)

23、发 卡 行 向 商 户 付 款 ; ( 4) 发卡 行 向 持 卡 人 发 付 款 通 知 ; ( 5) 持 卡 人 还 款 。 签 购 单 是 发 卡 行 向 商 户 付款 的 依 据 , 因 为 签 购 单 能 够 证 明 持 卡 人 已 在 商 户 那 里 消 费 。 而 在 保 险 电 话 营销 中 , 投 保 人 在 收 到 保 单 前 没 有 签 字 , 银 行 在 付 款 前 没 有 投 保 人 的 书 面 授 权 ,唯 一 依 据 是 电 话 录 音 。 在 目 前 单 独 电 话 录 音 的 证 明 力 还 不 充 分 的 情 况 下 , 银行 的 做 法 存 在 侵 害 持

24、 卡 人 资 金 安 全 的 法 律 风 险 。 而 在 银 保 合 作 的 框 架 下 , 这一 法 律 风 险 必 然 会 对 保 险 公 司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四 、 监 管 建 议上 述 法 律 风 险 会 给 保 险 电 话 营 销 业 务 的 长 远 发 展 埋 下 隐 患 , 如 果 不 及 时避 免 , 还 会 影 响 保 险 业 的 公 众 形 象 。 保 险 公 司 应 努 力 采 取 措 施 , 避 免 电 话 营销 中 的 法 律 风 险 。( 一 ) 完 善 销 售 流 程保 险 公 司 应 制 作 保 单 回 执 , 在 保 单 回 执 上 加 印 “投 保

25、 人 声 明 ”, 声明 内 容 可 写 为 :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在 决 定 投 保 之 前 已 经 认 真 阅 读 并 理 解 包括 退 保 金 额 、 犹 豫 期 和 责 任 免 除 条 款 的 各 项 内 容 , 授 权 银 行 在 其 信 用 卡 上 扣取 保 费 。 ”声 明 下 方 应 有 投 保 人 本 人 亲 笔 签 名 , 不 得 由 他 人 代 签 。 保 险 公 司应 确 保 收 回 该 保 单 回 执 , 与 电 话 录 音 一 起 妥 善 保 存 。 未 收 到 保 单 回 执 的 , 应及 时 催 收 , 或 派 专 人 送 递 。 保 险 公 司

26、 将 保 单 回 执 的 复 印 件 交 给 银 行 , 银 行 根据 回 执 扣 款 。 投 保 人 签 收 后 的 保 单 既 可 作 为 电 话 录 音 的 佐 证 , 又 可 作 为 银 行扣 款 的 依 据 , 避 免 了 保 险 公 司 无 法 证 明 合 同 存 在 和 银 行 未 经 授 权 擅 自 扣 款 的法 律 风 险 。( 二 ) 规 范 电 话 营 销 话 术一 是 保 险 公 司 应 督 促 电 销 人 员 切 实 履 行 全 面 告 知 和 明 确 解 释 义 务 , 避 免部 分 合 同 条 款 不 生 效 力 。 保 险 是 无 形 产 品 , 保 险 产 品

27、 特 征 全 部 体 现 在 保 险 条款 中 , 电 销 人 员 必 须 将 重 要 条 款 全 部 告 知 投 保 人 , 让 投 保 人 有 全 面 的 了 解 。二 是 电 销 人 员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保 险 产 品 的 经 营 主 体 是 保 险 公 司 , 不 得 出 现“银 行 和 保 险 公 司 联 合 推 出 ”、 “银 行 推 出 ”、 “银 行 理 财 新 业 务 ”等 类 似话 语 , 防 止 对 投 保 人 产 生 误 导 。 三 是 保 险 公 司 不 得 在 电 话 中 向 投 保 人 告 知 保险 产 品 自 动 续 保 。 保 险 公 司 可 以

28、以 出 具 批 单 或 在 保 单 上 加 批 注 的 方 式 , 延 长保 险 期 间 , 但 是 应 当 取 得 投 保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 并 且 不 能 无 期 限 延 长 。( 三 ) 强 化 电 销 内 控 管 理一 是 强 化 对 电 销 人 员 的 培 训 。 保 险 公 司 应 提 高 对 电 销 人 员 职 业 素 质 的 要求 , 要 求 通 过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考 试 , 取 得 保 险 代 理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证书 ; 应 加 强 对 电 销 人 员 日 常 指 导 和 培 训 , 制 定 有 针 对 性 的 计 划 , 内 容 应 包

29、括 法 律 法 规 、 业 务 知 识 和 职 业 道 德 等 , 每 年 培 训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监 管 部 门 规 定时 数 。 二 是 加 强 对 电 销 过 程 的 监 控 , 提 高 监 听 比 例 和 电 话 录 音 抽 查 比 例 , 对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向 投 保 人 做 好 沟 通 纠 正 。 三 是 高 度 重 视 信 访 投 诉 工 作 。 在 电话 营 销 相 关 法 律 尚 不 完 善 的 情 况 下 , 保 险 公 司 应 当 建 立 更 加 完 善 的 纠 纷 解 决机 制 ; 对 于 客 户 投 诉 , 应 耐 心 细 致 , 积 极 应 对

30、, 妥 善 解 决 问 题 。 四 是 加 强 对电 销 人 员 的 考 核 , 将 销 售 误 导 、 信 访 投 诉 等 作 为 量 化 指 标 , 制 定 适 当 的 惩 戒制 度 ,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 浙 江 保 监 局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 1 )

31、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 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 _ 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

32、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 30 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33、: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 90 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十、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本合同于_ 年_ 月_ 日在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聘方(签章)_受聘方(签章)_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

34、本卖方:_(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买方:_(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市_区_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 ),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号)。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元整(大写:_ 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 。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第三条 付款时

35、间与办法: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_ 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拾_万_仟_佰 _拾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等费用结清。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

36、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方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1.甲方是_共_人,委托代理人_即甲方代表人。2.乙方是_,代表人是_。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公证处公证。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公证处各一份。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出卖方(甲方):_ 购买方 (乙方):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地 址:_ 地 址:_邮 编:_ 邮 编:_电 话:_ 电 话:_代理人(甲方):_ 代理人 (乙方): _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鉴证方:鉴证机关:地 址:邮 编:电 话:法人代表:代 表:经 办 人:日 期: 年 月 日鉴证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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