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额计算中的几个特殊问题讲解及举例(与大家共享)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类的主要税种,针对自然人征收,计算方法目前采用分类分项制。本文将在一般计算方法基础上,针对个人所得税计算中一些特殊的,又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加以具体介绍。本文涉及的几个特殊问题为:1、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内退收入;3、退职费;4、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一、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问题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自
2、 2005 年 1 月 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征收:(一)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 12 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如下:1、雇员当月工薪所得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不够缴税标准,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3、)*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如:张生 2006 年 12 月当月取得基本工资收入 3000 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 1000 元,费用扣除额为 1600 元。年终同时取得一次奖金 24000 元。则张生当月:A:基本工资应纳税所得额=3000-1000-1600=400 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5%=20 元。B:奖金适用税率:24000*12=2000 元,适用税率 10%,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24000*5%-25=1175 元当月张生合计应缴个人所得税:20+1175=1195 元(二)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按照不含税的全
4、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 A 和速算扣除数A;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 A)/(1-适用税率 A);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 12 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 B 和速算扣除数 B;4、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 B-速算扣除数 B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 1 条规定处理。二、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1)企业减员增
5、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
6、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张生 2006 年 1 月办好退养手续并获得退养费 24000 元,但他 2008 年 1 月才到退休年龄。些期间每月领取工资 2000 元/月,则 2006 年 1 月张生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1)确定适用税率24000/(12*2)+2000-1600=2400,税率为 15%速算扣除数为 125(2)应交个人所得税24000+2000-1600*15%-125=3535 元三、退职费的征免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
7、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七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
8、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 6 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 6 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例如:2006 年 2 月,甲一次取得不符合标准的退职费 15000 元,乙一次取得不符合标准的退职费 20000 元。二人每月工资都为 3000 元,计算甲乙两人取得的退职费应纳个人所得税。解析:对于甲:(1)划分收入的月份 150003000=56,按 6 个月划分(2)应纳税额=(200006-1600)*10%-25*6=889.9四、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个人因与
9、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为:以超过 3 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2006 年 4 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 16 年的李四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 10 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20000 元,求李四该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解析:(1)计算免征额=20000*3=60000
10、元 2)按其工作年限平摊其应税收入,即其工作多少年,就将应税收入看作多少个月的工资,但最多不能超过 12 个月视同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0-60000)12 年-1600=1733.33 元共应纳税=(1733.33*10%-25)*12=148.33*12=1780 元五、对这四类特殊收入计税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对上述取得的含税和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可单独作为 1 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
11、,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税。例如:王某是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工作,每月工资 5000 元,2006 年 8 月份一次性取得奖金 24000 元,则他 8 月份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5000-4800)*5%+24000*25%-1375=4635 元(二)
12、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 7 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 6 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四)这四类收入中,只有内退收入并入纳税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和不符合标准的退职费都不与当月工资合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