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五个标准来源: 发布时间:2010-08-02 浏览次数:75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京建施20031 号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 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
3、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 2 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 5 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DBJ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2.11 挖大
4、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 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2.12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
5、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3 脚手架作业防护 3.01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0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51 毫米,壁厚 3-3.5 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 8 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
6、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2 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 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8 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0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3.0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 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
7、离超过 3 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3.0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 4 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 6 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20 米以上高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3.0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 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 45-60 度。 3.0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3.0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
8、不得超过 2646 牛顿/平方米(270 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 1960 牛顿/平方米(200 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 30-50 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3.10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 1 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 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 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 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 30 厘米。 4
9、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01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4.02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03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 1.2 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04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
10、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4.05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 12.5 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06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挑梁的强度、钢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7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 6 米。 4.08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9 钢丝绳与棱角物
11、体的接触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4.10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4.11 物料周转平台上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 1.5 米高防护围栏,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 18 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5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5.01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5.02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5.03
12、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 3 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5.04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装置。 5.05 卷扬机安装必须要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护。 5.06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 4 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 6 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5.07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
13、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物之间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大于 9 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5.08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缆风绳稳固架体。缆风绳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 9.3 毫米。20 米以下的设一组缆风绳,每增加 10 米加设一组,每组 4 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 60 度至 45 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5.09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 3-6 米,宽于架体(梯笼)两侧各 1 米,高度不低于 3 米的防护棚
14、,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和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并用密目网封闭。6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6.01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符合 GB2811-1989 标准。 6.02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符合 GB6095-1985 标准。 6.03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 GB5725-1997、GB16909-1997国家标准。 6.04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
15、理。 6.05 1.5 米 1.5 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 米 1.5 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6.06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 1.2 米的金属防护门。 6.07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6.08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6.09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6.10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立
16、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6.11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6.12 建筑物楼层邻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安全网。 6.13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 5 厘米厚的脚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 3 米,高层不小于 6 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 3 米。 6.14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7 高处作业防护 7.01 高处作业施工要遵守建
17、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02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7.03 凡高度在 4 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 3 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 6 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 3米(高层不得小于 5 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 3 米宽的水平安全网,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7.04 在 2 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7.05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
18、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7.06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7.07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8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8.01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 1.2 米高围栏进行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板必须对面码放整齐,保证 70-80 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没有支撑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8.02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时必须将模板支撑牢固,防止倾覆,并应保证两模板间不小于 60 厘米。 8.03 砌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规范
19、,高度不得超过 1.5 米。 8.04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8.05 砌筑 1.5 米以上高度的基础挡土墙、现场围挡墙、沙石料围挡墙必须有专项措施,确保施工时围墙稳定。基础挡土墙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 2 米,并且要分步进行回填。8.06 各类悬挂物以及各类架体必须采取牢固稳定措施。临时建筑物应按规定、要求搭建,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9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9.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部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9.02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
20、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管理文件的约定,总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对分包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施工的监督管理。 9.0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管理,明确职责,并建立电工值班室和配电室,确定电气维修和值班人员。现场各类配电箱和开关箱必须确定检修和维护责任人。 9.04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绞软线。电缆线路必须按规定沿附着物敷设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9.05 各类施工活动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安全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和监护措施。9.06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
21、级配电箱、开关箱的箱体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并在电箱正面门内绘有接线图。 9.07 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外观应完整、牢固、防雨、防尘,箱体应外涂安全色标,统一编号,箱内无杂物。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应切断电源,箱门上锁。固定式配电箱应设围栏,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9.08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规范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9.09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逐级设置
22、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9.10 现场金属架构物(照明灯架、垂直提升装置、超高脚手架)和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9.11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依据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采用类、类绝缘型的手持电动工具。工具的绝缘状态、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调换,维修和检查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12 一般场所采用 220 伏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9.13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根据用途按规定安装照明灯具和使用用电器具。食堂的照
23、明和炊事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现场凡有人员经过和施工活动的场所,必须提供足够的照明。 9.14 使用行灯和低压照明灯具,其电源电压不应超过 36 伏,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应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绞线。行灯和低压灯的变压器应装设在电箱内,符合户外电气安装要求。 9.15 现场使用移动式碘钨灯照明,必须采用密闭式防雨灯具。碘钨灯的金属灯具和金属支架应做良好接零保护,金属架杆手持部位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使用护套电缆线,电源侧装设漏电保护器。 9.16 使用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 5 米,二次线长度应小于 30 米。电焊机两侧接线应压
24、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电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电焊把线应使用专用橡套多股软铜电缆线,线路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电焊机装设应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电焊机要装设专用防触电保护装置。9.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安全电气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 9.18 检修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电器设备和电力施工机具时,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气连接并悬挂警示标牌。试车和调试时应确定操作程序和设立专人监护,10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10.0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包括自
25、有、租赁设备)必须实行安装、使用全过程管理。 10.02 施工现场要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必需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 10.03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10.04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队伍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专职的监护人员。起重回转半径与高压电线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10.05 现场构件应有专人负责,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吊装方法。起重机械司机及信号人员应熟知和遵守设备性能及
26、施工组织设计中吊装方法的全部内容。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 80%。 10.06 因场地环境影响塔式起重机易装难拆的现场,安装拆除方案必须同时制定。 10.07 塔式起重机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10.08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10.09 群塔作业方案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 2 米的距离。配备固定的信号指挥和相对固定的挂钩人员。 10.10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
27、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必须停止吊装作业。 10.11 外用电梯的基础做法、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定。安装与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认真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装工艺要求。如遇特殊情况(附墙距离需做调整等)应由机务、技术部门制定方案,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10.12 外用电梯的制动装置、上下极限限位、门联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有效,限速器应能符合规范要求,并在安装完成后进行吊笼的防坠落试验。 10.13 外用电梯司机必须持证上岗,熟悉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等。班前必须坚持例行保养。设备接通电源后,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岗位,监督运载物料时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倾
28、翻和外漏坠落。 10.14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电动吊篮等机械设备必须有市建委颁发的统一编号;安装单位必须具备资质,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填写验收表,数据必须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5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保证齐全、灵敏、可靠。 10.16 施工现场的木工、钢筋、混凝土、卷扬机械、空气压缩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10.17 各种机械设备要有安装验收手续,并在明显部位悬挂安全操作规程及设备负责人的标牌。 10.18 认真执行机械设备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10.19 施工现场机械严
29、禁超载和带病运行,运行中禁止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离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必须切断电源。10.20 蛙式打夯机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 10.21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切断电源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停放。 10.22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10.23 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10.24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
30、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料斗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及时更换。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10.25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 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10.26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 180 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磨损剩余部分不足 25 毫米的砂轮。10.27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10.28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0.29 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
31、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超过标准的,或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0.30 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10.31 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10.32 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有专人指挥。 10.33 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原则。11 一般要求 11.01 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1.02 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1.03 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11.04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等作业人
32、员应使用面罩、护目镜。 11.0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12 资料管理 12.01. 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12.02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12.03 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高大、异型脚手架设计方案、审批及验收;各类脚手架的验收手续;施工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 12.04 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12.05 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12.06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12.07 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 接地电阻摇测记录;电工
33、值班、维修记录。 12.08 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12.09 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12.10 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12.11 总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验收);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12.12 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12.13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人员名册及操作证书。 12.14 各类安全检查记录(
34、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13 附则 13.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相关法规、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卫生标准京建施20032 号(2003 年 1 月 14 日京建施20032 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联合发布)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
35、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 2 现场场容2.01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围墙坚固、严密,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围墙材质应使用专用金属定型材料或砌块砌筑,严禁在墙面上乱涂、乱画、乱张贴。2.02 施工现场的大门和门柱应牢固美观,高度不得低于 2 米,大门上应标有企业标识。2.03 施工现场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工程概况及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标牌。标牌内容应写明工程名称、面积、层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标牌面积不得小于 0.7 米 X 0.5 米(长 X 高),字体为仿宋体,标牌底边距地面不得低于 1.2 米。2.04 施工现场大门内
36、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制度板。施工现场的各种标识牌字体正确规范、工整美观,并保持整洁完好。2.05 现场必须采取排水措施,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2.06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群众来访接待室,有专人值班,耐心细致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记录。2.07 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设标志牌,明确负责人。施工现场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绿化。办公室、宿舍和更衣室要保持清洁有序.施工区城内不得晾晒衣物被褥。2.08 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处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使用中的安全网必须
37、干净整洁,破损的要及时修补或更换。2.09 施工现场暂设用房整齐、美观。宜采用整体盒子房、复合材料板房类轻体结构活动房,暂设用房外立面必须要美观整洁。2.10 水泥库内外散落灰必须及时清理,搅拌机四周、搅拌处及现场内无废砂浆和混凝土。2.11 建筑工程红线外占用地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按施工现场的标准进行管理。 3 现场材料3.01 现场内各种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图统一布置,分类码放整齐,材料标识要清晰准确。村料的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3.02 施工现场的材料保管应根据材料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3.03 施工现场杜绝长流水和长明灯。3.04 施工垃圾应集中分拣、回收利
38、用并及时清运。4 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4.01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卫生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责任。4.02 办公区、生活区应保持整洁卫生,垃圾应存放在密闭式容器,定期灭蝇,及时清运。4.03 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不得混放。4.04 生活区宿舍内夏季应采取消暑和灭蚊蝇措施,冬季应有采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并建立验收制度。宿舍内应有必要的生活设施及保证必要的生活空间,内高度不得低于2.5 米,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 1 米,应有高于地面 30 厘米的床铺,每人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 2 平方米,床铺被褥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室内保持通风。4.05 生活区内必须有盥洗设施和洗浴间。应设阅览室、娱乐场
39、所。4.06 施工现场应设水冲式厕所,厕所墙壁屋顶严密,门窗齐全,要有灭蝇措施,设专人负责定期保洁。4.07 严禁随地大小便。4.08 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食堂必须具备食堂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身体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管理规定.施工现场的食堂和操作间相对固定、封闭,并且具备清洗消毒的条件和杜绝传染疾病的措施。4.09 食堂和操作间内墙应抹灰,屋顶不得吸附灰尘,应有水泥抹面锅台、地面,必须设排风设施。操作间必须有生熟分开的刀、盆、案板等炊具及存放柜厨。库房内应有存放各种佐料和副食的密闭器皿,有距墙距地面大于 20 厘米的粮食存放台。不得使用石棉制品的
40、建筑材料装修食堂。4.10 食堂内外整洁卫生,炊具干净,无腐烂变质食品,生熟食品分开加工保管,食品有遮盖,应有灭蝇灭鼠灭蜂措施。4.11 食堂操作间和仓库不得兼作宿舍使用。4.12 食堂炊事员上岗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并保持个人卫生。4.13 严禁购买无证、无照商贩食品,严禁食用变质食物。4. 14 施工现场应保证供应卫生饮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和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洗消毒。4.15 施工现场应制定卫生急救措施,配备保健药箱、一般常用药品及急救器材。为有毒有害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防护用品。4.16 施工现场发生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要积极配合卫
41、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处理。4.17 现场工人患有法定传染病或是病源携带者,应予以及时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卫生防疫部门证明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4.18 对从李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做职业健康检查。4. 19 施工现场应制定暑期防暑降温措施。 5 内业资料5.01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内容应科学齐全合理,施工安全、保卫消防、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有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并且切实可行。5.02 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签字及签署意见,补充或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应经原编制人和审批人签字。5.03 施工现场应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
42、构,明确责任划分。5.04 现场应有施工日志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5.05 现场有接待、解决居民来访的记录。5.06 施工现场各责任区划分及负责人;材料存放布置图.5.07 施工现场应建立贵重材料和危险品管理制度。5.08 施工现场各责任区划分及负责人;材料存放布置图。5.09 现场卫生管理制度及月卫生检查记录。5. 10 现场急救措施及器材配置。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控制措施。5. 11 现场食堂及炊事人员的“三证”复印件。 6 附则6.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其它有关规定和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的通知京建施20033 号1 总 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因建
43、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2 一般规定201 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并在施工作业中认真组织实施。202 施工现场应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到人,并保证有效运行。203 对施工现场防治扬尘、噪声、水污染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204 定期对职工进行环保法规知识培训考核。3 防治大
44、气污染 301 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施工现场的材料存放区、大模板存放区等场地必须平整夯实。302 遇有四级风以上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303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环保工作,配备相应的洒水设备,及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304 建筑物内的施工垃圾清运必须采用封闭式章见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吊运,严禁凌空抛撒。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施工垃圾清运时应提前适量洒水,并按规定及时清运消纳。305 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
45、施防止扬尘。施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306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的设施,出场时必须将车辆清理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现场。307 市政道路施工铣刨作业时,应采用冲洗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灰土和无机料拌合,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要洒水降尘。308 规划市区内的施工现场,混凝土浇注量超过 100 立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309 施工现场使用的热水锅炉,炊事炉灶及冬施取暖锅炉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施工机械、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310 拆除
46、旧有建筑时,应随时洒水,减少扬尘污染。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并应遵守拆除工程的有关规定。4 防治水污染 401 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及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402 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403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5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501 施工现场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
47、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50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 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50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 22 时至次日 6 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50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可采用隔音布、低噪声震捣棒等方法。505 对人为的施工
48、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506 施工现场应进行噪声值监测,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排放标准。6 内业资料601 施工现场的管理资料。602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603 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604 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记录。605 夜间施工的审批手续及噪声监测值。7 附 则701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执行其它有关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标准北京市施工现场消防工作标准京建施20034 号1
49、总 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建设工程 正常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102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103 施工企业的保卫消防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施工现场保卫消防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分包企业向总承包企业负责,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104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治安、消防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治安、消防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05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对其项目建立相应的保卫、消防组织,配备保卫、消防人员。106 施工组织设计要有保卫、消防措施方案及设施平面图,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公安监督机关审批或备案。107 施工现场应实行区域管理,施工区与生活区要有严格确的划分。108 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及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建设行主管部门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