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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备考: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一)(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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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菱湖南路 201 号(安庆二中隔壁) 公务员考试辅导首先品牌 中公教育 安庆中公教育官网:2015国家公务员考试行备考: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一)(2)第一节 法理学一 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

2、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二 当代中国法的形式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

3、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2.法律安庆市菱湖南路 201 号(安庆二中隔壁) 公务员考试辅导首先品牌 中公教育 安庆中公教育官网: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更多考试信息请关注:安庆人事考试网 安庆事业单位招聘网安庆中公教育 祝您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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