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项目名称: 汽车漆自动化混料成套生产设备研发 委托方(甲方): 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2填 写 说 明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刷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 、 “受托方”项3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
2、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4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 托 方 ( 甲 方 ) : 安徽索维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 安徽省望江县 法 定 代 表 人 : 甘懿 项 目 联 系 人 : 钟国文 联 系 方 式 : 18056945069 通 讯 地 址 : 安 庆 市 望 江 县 七 里 棚 路 8 号 邮 编 246200 电 话 : 0556-5799889 传 真 : 0556-5799889 电 子 信 箱 : 5受 托 方 ( 乙 方 ) : 合肥工业大学 住 所 地 : 安徽省合肥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3、枞巍 项 目 联 系 人 : 张炳力 联 系 方 式 : 13966685616 通 讯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屯 溪 路 193 号 邮 编 230009 电 话 : 0551-2901123 传 真 : 0551-2903450 电 子 信 箱 : bingli_ 本 合 同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研 究 开 发 “汽车漆自动化混料成套生产设备” ,并 支 付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 乙 方 接 受 委 托 并 进 行 此 项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双 方 经 过 平 等 协 商 , 在 真 实 、 充 分 地 表 达 各 自 意 愿 的 基 础 上 ,
4、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 并 由 双 方 共 同 恪 守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要 求 如 下 :1 技 术 目 标 :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发 并 实 施 “汽 车 漆 自 动 化 混 料 成 套 生6产 设 备 研 发 ”, 主 要 技 术 目 标 见 技 术 协 议 书 。2 技 术 内 容 : 乙 方 为 甲 方 开 发 并 实 施 “汽 车 漆 自 动 化 混 料 成 套生 产 设 备 研 发 ”, 其 项 目 范 围 见 技 术 协 议 书 。 乙 方 根 据 双 方 确 认 的
5、项目 计 划 和 进 度 , 安 排 相 关 人 员 提 供 现 场 技 术 服 务 和 支 持 , 乙 方 应 按 照 技 术 协 议 书 的 规 定 和 甲 方 项 目 要 求 , 确 保 项 目 按 质 、 按 时 完 成 预 定的 任 务 。3 技 术 方 法 和 路 线 : 乙 方 在 甲 方 现 场 服 务 与 乙 方 在 自 身 所 在 地 开发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并 通 过 其 它 方 式 , 如 电 子 邮 件 、 电 话 、 传 真 等 方 式 进行 技 术 支 持 。第 二 条 乙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10 日 内 向 甲 方 提 交 研 究 开
6、 发 计 划 。研 究 开 发 计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1 以 技 术 协 议 书 为 准 ;2 或 以 双 方 确 认 的 项 目 策 划 书 为 准 ;第 三 条 乙 方 应 按 下 列 进 度 完 成 研 究 开 发 工 作 :1 见 技 术 协 议 书 ;7第 四 条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及 协 作 事 项 如 下 :1 技 术 资 料 清 单 : ( 1) 甲 方 当 前 系 统 运 行 环 境 的 技 术 资 料 ;( 2) 甲 方 项 目 技 术 要 求 ; ( 3) 满 足 该 项 目 要 求 的 软 件 正 式 许 可 与
7、 硬件 环 境 ; ( 4) 提 供 满 足 该 项 目 顺 利 完 成 所 需 的 各 种 数 据 资 料 。2 提 供 时 间 和 方 式 : 甲 方 应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或 项 目 进 行 的 过 程中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供 上 述 协 作 事 项 。3 其 他 协 作 事 项 : 甲 方 应 配 合 乙 方 工 作 , 为 乙 方 人 力 资 源 的 安 排和 工 作 环 境 提 供 便 利 , 并 提 供 其 它 为 满 足 该 项 目 完 成 所 需 的 各 种 数 据 、资 源 和 条 件 。本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 上 述 技 术 资 料 按 以
8、 下 方 式 处 理 : 甲 方 全 权 处理 。第 五 条 甲 方 按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81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总 额 为 : 人 民 币 零 万 元 整 ( ¥ 0, 000 元 ) ,该 款 项 为 合 同 总 额 , 合 同 金 额 计 算 见 技 术 协 议 书 报 价 。2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由 甲 方 分 期 ( 一 次 、 分 期 或 提 成 ) 支 付乙 方 , 具 体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如 下 :3 双 方 确 定 , 甲 方 以 实 施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所 产 生 的 利 益 提 成
9、支 付 乙方 的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和 报 酬 的 。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的 研 究 开 发 经 费 全 部 由 乙 方 用 于 项 目 的 研 发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的 变 更 必 须 由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定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一 方 可 以 向 另 一 方 提 出 变 更 合 同 权 利 与 义 务 的请 求 , 另 一 方 应 当 在 15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 逾 期 未 予 答 复 的 , 视 为同 意 。1 涉 及 该 项 目 的 服 务 范 围 的 变 更 ;2 涉 及 该 项 目 实 施
10、计 划 的 变 更 ;3 涉 及 该 合 同 且 影 响 到 甲 乙 双 方 利 益 的 其 它 变 更 ;第 八 条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研 究 开9发 工 作 转 让 第 三 人 承 担 。第 九 条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 因 作 为 研 究 开 发 标 的 的 技 术 已 经 由 他 人公 开 ( 包 括 以 专 利 权 方 式 公 开 ) , 一 方 应 在 15 日 内 通 知 另 一 方 解 除 合 同 。逾 期 未 通 知 并 致 使 另 一 方 产 生 损 失 的 , 另 一 方 有 权 要 求 予
11、以 赔 偿 。第 十 条 双 方 确 定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应 遵 守 的 保 密 义 务 如 下 :甲 方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在 开 发 实 施 过 程 中 提供 的 技 术 数 据 及 技 术 资 料 等 ; 其 它 涉 及 乙 方 利 益 的 信 息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甲 方 全 体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项 目 开 发 实 施 过 程 和 实 施 以 后 的 三 年 内 。4 泄 密 责 任 : 如 发 生 泄 密 责 任 ,按 国 家 制 定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进行 双 方 协
12、 商 处 理 解 决 。乙 方 :1 保 密 内 容 ( 包 括 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 : 在 开 发 实 施 该 项 目 中了 解 的 甲 方 商 业 机 密 、 技 术 情 报 以 及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等 ; 其 它 涉10及 甲 方 利 益 的 信 息 。2 涉 密 人 员 范 围 : 乙 方 全 体 人 员 。3 保 密 期 限 : 项 目 开 发 实 施 过 程 和 实 施 以 后 的 三 年 内 。4 泄 密 责 任 : 如 发 生 泄 密 责 任 ,按 国 家 制 定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进 行双 方 协 商 处 理 解 决
13、。第 十 一 条 乙 方 应 当 按 以 下 方 式 向 甲 方 交 付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1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交 付 的 形 式 及 数 量 : 见 技 术 协 议 书 。2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交 付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 见 技 术 协 议 书 。第 十 二 条 双 方 确 定 , 按 以 下 标 准 及 方 法 对 乙 方 完 成 的 研 究 开 发 成果 进 行 验 收 : 见 技 术 协 议 书 。第 十 三 条 乙 方 应 当 保 证 其 交 付 给 甲 方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不 侵 犯 任 何第 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如 发 生 第 三 人 指 控 甲 方 实 施 的 技 术 侵 权 的 , 因 此 引起 的 法 律 纠 纷 及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一 切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全 责 ;第 十 四 条 双 方 确 定 ,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所 产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成 果 及 其 相关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归 属 , 按 下 列 第 1 种 方 式 处 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