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物流部机动车管理制度1、主题内容与适应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驾驶员考试规定及车辆安全使用管理的实施办法。本标准所称的车辆是指交通管理检验的有牌照运输车辆如大客车、小客车、载重卡车、牵引车、翻斗车、轮式专用机动车等(不包括厂区内的无牌照机动车、有轨电动和非电动的平板车) 。物流部在行驶的全部车辆必须遵守本标准有关规定。2、引用标准和文件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市劳动局沪劳保发(96)28 号文上海市厂内机动车辆号牌,行驶证管理办法3、车辆管理3.1 物流部负责机动车辆的采购、管理、维修的归口部门。3.2 公
2、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申领机动车号牌规定办理申领车辆号牌、行驶证等手续和建立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保养检验制度及车辆的改造、改型、停放等审批制度。3.3 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门销及护栏必须牢靠可靠。3.4 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保险销完好并悬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牵引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栅栏。3.5 运输工段必须对车辆按计划的进行保养、每年按计划组织对车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书,方可继续行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
3、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4、机动车辆行驶安全规定4.1 机动车辆必须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要求驾驶车辆、按调度单的要求选择安全行车路线。良好的道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最高时速、客运车在同一道路上不许超越公司的其他大客车、出入厂门及支道上行驶不得超过5Km/h;车辆转弯、进出车间、倒车、库房进出应减速缓行,车速不得超过3Km/h,并及时鸣号,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安全行车。 ”4.2 厂货运机动车辆只能用于装运货物,不得作为载人交通工具,车辆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或乘坐无关人员。其他任何部位(如驾驶室顶、踏脚板及货厢等处)严禁乘人。4.3 车辆行驶时,必须关牢车门,车辆行驶中不得吸烟、饮
4、食和闲谈,司机必须谨慎驾驶。4.4 车辆驾驶员和随车装卸人员在行车前,行车中和行车后都要对车辆的各个部件包括制动器、转向器、转向器、方向灯、喇叭、雨刷、拖挂车装置等设备和装载货物进行检查,必须确保完好、牢靠、行车前要鸣笛示意,行车时要集中精力。4.6 特殊情况载物超宽、超高和超长,必须使用配备专用工装,采取安全措施,办理超限手续,指派专人指挥,前后左右要有人照顾,在车辆、行人稀少的情况下慢速行驶,其超出部分,不得接触地面拖行。4.7 车辆装置的货物要困扎牢固,车辆侧板、尾板要拴牢,后尾板和所载货物不得遮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装载货物要防止偏重心,装载散碎液体货物的车辆必须有挡板或专用容器,不得
5、散落或飞扬在外。4.8 未配置火星息灭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4.9 厂内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严禁违章超车和并列行驶。4.10 行车必须确保安全,保证道路畅通,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和消火栓 10 米以内不准停车。4.11 机动车倒车时,应有人指挥方能倒车,铲车铲的货物超过司机视线时,应有人领路才能行使。5 机动车驾驶员管理5.1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有关专业部门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的培训,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经运输公司老驾驶员带教一年以上,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并按规定按期进行培复训,经考试合格,复证后方准继续操作。5.2 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担任驾驶员工作。5.3 凡连续停止驾驶满一年的驾驶员恢复驾驶时,应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5.4 驾驶员出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 ,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5.5 厂内机动车一律不准驶出厂外。5.6 严禁酒后开车,不得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驾驶车辆。5.7 外地驾驶员来公司工作、必须对其驾驶证真实性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网上比对、并在公司实习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物流部 二八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