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注释:一、除第六类注释一(一)及下列各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制品的全部或部分由下列物品构成,均应归入本章:(一)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二)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二、 (一)税号 71.13、71.14 及 71.15 不包括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小零件或小装饰品(例如,交织字母、套、圈、套环)的制品,上述注释一(二)也不适用于这类制品*;(二)税号 71.16 不包括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小零件或小装饰品的除外)的制品。三、本章不包括:(一)贵金属汞齐及胶态贵金属(税号 28.43
2、) ;(二)第三十章的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牙科填料或其他货品;(三)第三十二章的货品(例如,光瓷釉) ;(四)载体催化剂(税号 38.15) ;(五)第四十二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税号 42.02 或 42.03 的物品;(六)税号 43.03 或 43.04 的物品;(七)第十一类的货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八)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鞋靴、帽类及其他物品;(九)第六十六章的伞、手杖及其他物品;(十)税号 68.04 或 68.05 及第八十二章含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或合成)粉末的研磨材料制品;第八十二章装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工作部件的器具;第十六类的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
3、备及其零件。然而,完全以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及其零件,除未安装的唱针用已加工蓝宝石或钻石外(税号 85.22) ,其余仍应归入本章;(十一)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或第九十二章的物品(科学仪器、钟表及乐器) ;(十二)武器及其零件(第九十三章) ;(十三)第九十五章注释二所述物品;(十四)根据第九十六章注释四应归入该章的物品;(十五)雕塑品原件(税号 97.03) 、收藏品(税号 97.05)或超过一百年的古物(税号97.06) ,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及半宝石除外。四、 (一)所称“贵金属” ,是指银、金及铂。(二)所称“铂” ,是指铂、铱、锇、钯、铑及钌。(三)所称“宝石
4、或半宝石” ,不包括第九十六章注释二(二)所述任何物质。五、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及化合的) ,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 2,即应视为本章的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 2及以上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 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 2以下的合金,应视为金合金;(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 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注释五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或表面镀以贵金属的贱金属及非金属。七、本协调制度所称“包贵金属” ,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
5、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贵金属的材料。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也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八、除第六类注释一(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税号 71.12 规定的货品,应归入该税号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九、税号 71.13 所称“首饰”,是指:(一)个人用小饰物(不论是否镶嵌宝石) (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表链、表链饰物、垂饰、领带别针、袖扣、饰扣、宗教性或其他勋章及徽章) ;(二)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烟盒、粉盒、链袋、口香丸盒) 。十、税号 71.14 所称“金银器”,包括装饰品、餐具、梳妆用具、吸烟用具及类似的家庭、办公室
6、或宗教用的其他物品。十一、税号 71.17 所称“仿首饰”,是指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上述注释九(一)所述的首饰(不包括税号 96.06 的钮扣及其他物品或税号 96.15 的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 在本注释中划有黑线的条文属选择性规定。子目注释:一、子目号 7106.10、7108.11、7110.11、7110.21、7110.31 及 7110.41 所称“粉末”,是指按重量计 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 0.5 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二、子目号 7110.11 及 7110.19 所称“铂”,可不
7、受本章注释四(二)的规定约束,不包括铱、锇、钯、铑及钌 ;三、对于税号 71.10 项下的子目所列合金的归类,按其所含铂、铱、锇、钯、铑或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总 注 释本章包括:一、税号 71.01 至 71.04 的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其他宝石和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或成串的,以及税号 71.05 的在加工宝石过程中所产生的某些废料。二、税号 71.06 至 71.11 的贵金属和包贵金属,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但未达到第三分章所述制品的加工程度,以及税号 71.12 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废碎料和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
8、。根据本章注释四,所称“贵金属”是指银、金及铂。必须注意,这里指的”铂”还包括铱、锇、钯、铑及钌。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齐除外税号 28.43)应按以下规则归类:(一)按重量计含铂量在 2及以上的,按铂归类。 (二)按重量计含金量在 2及以上,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 2以下的,按金归类。 (三)按重量计含银量在 2以上的其他合金,按银归类。 (四)含铂、金、银都低于 2的所有合金按贱金属归类(第十五类) 。根据本章注释六的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所称贵金属应包括上述(一) 、 (二) 、(三)款所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包贵金属,也不包括表面镀以银、金、铂的贱金属
9、或非金属。根据本章注释七,所称“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包贵金属的板、片、条等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用一层贵金属覆盖在基底金属的一面或双面并将两种金属“熔焊”在一起,然后加以滚轧。包贵金属丝是将一条贱金属芯子插入到一个贵金属管子内并把两种金属加以“熔焊” ,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也按包贵金属归类(例如,电气工业用的嵌有银条的铜板;嵌有金箔带或丝的所谓大马士革钢) 。 切勿将本章所述的包贵金属与通过电解、蒸汽沉积、喷镀或用贵金属盐溶液浸渍等方法镀上贵金属的贱金属相混淆。这些贱
10、金属不论所镀贵金属多厚,都应按其底料金属归入有关章内。本章也不包括:1、胶态贵金属和贵金属汞齐(税号 28.43) 。2、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铱 192) ,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针状、线状或片状贵金属(税号 28.44) 。3、专门配制作牙科填料用的合金(税号 30.06) 。三、全部或部分用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物品(税号 71.13 至 71.16) 。本组尤其包括珠宝首饰和金器、银器(参见税号 71.13 和 71.14 的注释) ,但不包括:(一)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二)其所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部分仅作为小配件(例如,交
11、织字母、圈、套环)的物品,但这些物品不得含有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用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把柄的厨房用刀、小折刀、雕刻刀、剃刀和其他刃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交织字母、圈、套环等仍归入第八十二章(具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把柄的类似刃具则归入本章) 。同样,碗、瓶和其他瓷或玻璃餐具,即使带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小配件或小装饰品(例如,套环) ,仍应归入第六十九章或第七十章。本组也不包括以贱金属或非金属为底料镀以贵金属的制品(包贵金属制品除外) 。四、本章注释十一所述的仿首饰(税号 71.17) (参见有关注释) ,但本章注释三所列的物品除外。五、硬币(税号
12、71.18) ,但收藏品除外(税号 97.05) 。第一分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71.01 天然或养殖珍珠,不论是否加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天然或养殖珍珠,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10 天然珍珠 养殖珍珠:21 未加工22 已加工归入本税号的珍珠与珍珠母一样,是由各种海水或淡水软体动物(特别是珍珠牡蛎和珍珠贻贝)的天然分泌物所形成。珍珠表面闪闪发光,基本上由一层角质物(蜗壳蛋白)包裹的多层碳酸钙所构成。碳酸盐层造成光干涉和光衍射,使珍珠具有特殊的光泽(“珠光” ) ;蜗壳蛋白使珍珠具有半透明性或“晶莹透亮” 。珍珠通常为白色,但也可以制成暗色或着色(例如,灰、黑、紫、红、黄、绿或蓝
13、色) 。珍珠通常为圆形,但有时为半圆形(钮扣珍珠)或不规则形状(巴罗克珍珠或疱状珍珠) ,珍珠有大有小,差异甚远。珍珠母(税号 05.08 和 96.01)的成分与珍珠极为相似,但通常呈薄片形。本税号也包括养殖珍珠(即人工种养生产的珍珠) 。养殖时将一颗珍珠母小珠固定在一个从牡蛎套膜切下的囊中,然后将这个囊殖入另一只健康牡蛎的组织中。经过数年养殖,那颗殖入的小珠就慢慢地被多层真珠层同心包裹。养殖珍珠与真珍珠外观极为相似,但通过专门仪器(内窥镜)或光检查,可将两者加以鉴别。本税号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不论其是未经加工, 即采集和仅经清洗的(例如,用盐和水清洗) ,或经过加工,即磨掉瑕疵、钻孔或锯切
14、(例如,将珠锯成一半或四分之三) 。本税号的珍珠可暂时穿成珠串,以便运输。已经镶嵌或分级后制成珠串的珍珠不归入本税号(酌情归入税号 71.13、71.14 或 71.16) 。必须注意,天然或养殖珍珠不归入第九十七章(收藏品、古物等)而仍应归入本章。本税号不包括:(一)仿珍珠(塑料制的归入税号 39.26;玻璃制的归入税号 70.18;蜡制的归入税号96.02) 。(二)未加工或简单整理的珍珠母(税号 05.08) ,已加工的珍珠母(税号 96.01) 。71.02 钻石,不论是否加工,但未镶嵌:10 未分级 工业用:21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29 其他 非工业用:31 未加工或经简
15、单锯开、劈开或粗磨39 其他钻石是碳的结晶同素异形体,纯者折射率和色散率极高,是迄今为止所知道的矿物质中最硬的一种。由于具有这些特性,钻石多用来制作装饰品,也用于工业(特别是用于拉丝) 。本税号包括未加工钻石和已加工钻石,例如,劈解、锯切、粗磨、刻面、打磨、抛光、钻孔、雕刻(包括浮雕和凹雕) 、制成一对,但未镶嵌。本税号不包括:(一)已加工但未装配的钻石唱针(税号 85.22) 。(二)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或第九十章所列其他物品零件的钻石(第九十章) 。子目注释:子目号 7102.10钻石在分为“工业”或“非工业”用之前,先由钻石专家根据技术标准将其挑选分级。技术标准包括钻石的大小
16、和晶体的切割适应性。同时还考虑其透明度、光泽度、颜色和晶体的纯度。本子目还包括大量未经专家检验鉴别的钻石。子目号 7102.21 及 7102.29这些子目包括下列天然钻石:一、由于其本身的特征,一般不能用于制作珠宝首饰或金器、银器的透明钻石(有时称作圆粒金刚石) 。二、比透明钻石更硬的黑钻石,又称碳金刚石。三、通常不适于切割的不透明钻石和其他钻石(包括加工钻石时产生的废料) 。这些钻石一般用于制作刀具(钻石切割刀具、钻孔刀具) ,或装在机器附件或机器上。子目号 7102.21 包括:(一)天然钻石,即从母岩中通过沉积或提取获得并经过分拣的钻石。(二)钻石仅经简单锯开(例如,锯成细条状) 、劈
17、开(沿钻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或粗制(即仅制成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暂时形状) 。也可将条状钻石切成圆盘形、长方形、六角形或八角形,只要其所有表面及脊角粗糙、无光泽及未磨光的。(三)破碎或压碎的钻石。子目号 7102.31 及 7102.39这些子目包括由于其特征(颜色、光泽度、透明度) ,适于制作珠宝首饰、金器或银器的天然钻石。子目号 7102.21 及 7102.29 注释的最后一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子目号7102.31。子目号 7102.39 包括已磨光或已钻孔的钻石、已雕刻的钻石(含浮雕及凹雕)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钻石。71.03 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不论是否加
18、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未分级的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1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 经其他加工:91 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99 其他由于其色泽艳丽、结构稳定,也常因其产量稀少,这些通常为晶体结构的石头被首饰匠、金匠和银匠用于制作装饰品。有的由于其硬度或其他特性,还用于制钟、表或刀具或作其他工业用途(例如,红宝石、蓝宝石、玛瑙、压电石英) 。税号 71.02 注释的第二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本税号。但本税号不包括即使未镶嵌的下列各种宝石:(一)已加工但未装配的蓝宝石唱针(税号 85.22) 。(二)经过加工后明显作为仪表、测量仪器、钟表或第九十章或
19、九十一章其他物品零件的宝石;石英光学元件(税号 90.01 或 90.02) 。因此,本税号的宝石主要是用于装嵌在首饰、金器或银器上,但本税号也包括未经装配的税号 82.01 至 82.06 所列工具用的宝石或第十六类所列机器等用的宝石(例如,用于高频设备的压电石英等) 。本税号不包括已成为制成品的宝石,例如,玛瑙杵和臼、玛瑙十字架和环、石榴石无柄杯和有柄杯、玉石小雕像和装饰品、玛瑙或缟玛瑙烟灰缸和镇纸、钓鱼杆环等;这些物品一般都归入税号 71.16为了方便运输,本税号的宝石可串在一起,但是这种方法只是临时性的,而且宝石还未分级,也不适于直接用作首饰。根据本章注释一的规定,不归入其他税号的已镶
20、嵌宝石或半宝石应归入税号 71.13、71.14 或 71.16(参见有关注释) 。本章附录列有归入本税号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当然,本税号仅限于其质量可用于首饰的各类石料。本税号也不包括:(一)尽管某些石料属于上述矿物种类,但它们不是宝石,或其质量不适用于首饰、金器或银器;这些石料应归入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或第六十八章。(二)冻石(未加工的归入税号 25.26;已加工的归入税号 68.02) 。(三)黑玉(未加工的归入税号 25.30;已加工的归入税号 96.02) 。(四)用玻璃制的仿宝石或仿半宝石(税号 70.18) 。子目注释:子目号 7103.10本子目包括仅经简单
21、据开(例如,锯成细条状) 、劈开(沿宝石层的天然平面将其劈开)或粗制(即仅制成明显需要进一步加工的暂时形状) 。也可将条状宝石切成圆盘形、长方形、六角形或八角形,只要其所有表面及脊角粗糙、无光泽及未磨光的。子目号 7103.91 及 7103.99子目号 7102.31 及 7102.39 注释的第三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这些子目。71.04 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不论是否加工或分级,但未成串或镶嵌的;未分级的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为便于运输而暂穿成串:10 压电石英20 其他,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90 其他本税号的宝石与前两个税号的天然宝石或半宝石具有同样的用途。
22、一、合成的宝石及半宝石。这些用化工方法制成的宝石有以下特点:具有与天然宝石基本相同的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例如,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工业用钻石、压电石英) ;或由于其色泽艳丽、结构稳定及其硬度而被首饰匠、金匠和银匠用以替代天然宝石或半宝石使用,即使它们未具有与相应天然宝石或半宝石相同的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例如,钇铝石榴石及合成的氧化锆立方体,两者均用作仿钻石。未加工前,合成宝石或半宝石的外形为圆柱形或梨状珠粒形,人们称之为“梨晶” ;它们通常纵向劈开或锯成圆片。二、再造的宝石及半宝石可通过多种人工加工方法制得,例如,将天然宝石或半宝石的碎屑(通常已碎成粉末)加以粘聚、压制或熔融(一般要借助于
23、喷焊器)制得。合成和再造宝石一般通过显微镜检查(最好在非空气的介质中进行) ,可以发现其中有小气泡和条痕,从而与天然宝石加以鉴别。 税号 71.02 及 71.03 的注释,特别是关于宝石加工范围的规定,也适用于本税号。合成或再造宝石不应与税号 70.18 的玻璃仿宝石或半宝石相混淆(参见相应注释) 。子目注释:子目号 7104.10 压电石英具有如下特性:当施以机械压力时,可产生电荷,其强度随所受压力变化而变化:相反,当受到电势差影响时则可转换成机械压力。由于具备上述特性,压电石英在电力设备工业中具有广泛用途:用于制造麦克风、扬声器、超声波发射或接收设备、固定频率振荡仪器等。归入本子目的压电
24、石英一般呈薄片、板、棒等形状,可利用精密切割设备沿电轴线切锯合成石英制得。子目号 7104.20子目号 7103.10 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本子目。子目号 7104.90子目号 7102.31 及 7102.39 注释的第三段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本子目。71.05 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粉末:10 钻石的90 其他本税号包括将前三个税号所列宝石进行打磨、抛光等加工所得的粉末,其中大多数是钻石和石榴石粉末。天然钻石粉末主要是将“圆粒金刚石” (工业级金刚砂)压碎制得。合成钻石粉末一般是将石墨通过高温高压处理直接制得。这些粉末与税号 71.02 和 71.04 的
25、钻石不同,在实际使用时由于其颗粒太小,不能单独镶嵌,通常用作研磨料。其粒度一般不超过 1000 微米,粒度的测定多用筛析法,而不是逐粒测量。粉末的粒度在很大程度上与宝石、半宝石的粒度有交叉,但宝石、半宝石是通过计点颗数来确定其质量的,而粉末则是以重量计量的。金刚石粉末用于制造砂轮、抛光轮、刀具、抛光膏等。石榴石粉末主要用于研磨光学透镜,也用作制砂纸或砂布的研磨料。本税号不包括人造刚玉粉末(税号 28.18) 。第二分章 贵金属及包贵金属71.06 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 ,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10 银粉 其他:91 未锻造92 半制成本税号包括各种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未状的银、银合金(参见
26、本章总注释关于合金的规定) 、镀金的银、镀铂的银,但本税号不包括包其他贵金属的银。银是白色金属,不受大气侵蚀,但会在大气中失去光泽;它是最好的热导体和电导体,延展性和可锻性仅次于金。纯银非常软,因此常与其他金属熔合成为合金。非合金银广泛用于电气方面(触点、保险丝等) ,用于化学工业、食品工业或外科的某些器具,也用作电镀金属。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参见以上本章总注释) ,归入本税号的银合金包括:一、银铜合金。这类合金大多用于制造硬币和金银器皿;有时也用于制造电触点。二、银铜镉合金、银铜钛合金及银铟合金,均用于制造金银器皿。三、银铜锌合金,有时也含镉、锡或磷,用作焊料。四、银锑锡铅减磨合金、银铜铅
27、减磨合金、银镐减磨合金和银铊减磨合金。五、烧结的银钨合金、银钼合金、银镍合金和银铁合金,均用于制造电触点。本税号包括下列形状的银和银合金:(一)粉末,一般为极细的粉末,通过各种机械或化学方法制得。用于冶金、制造电子工业用的喷镀金属制剂及导电胶泥。本税号不包括作为颜料、涂料或类似品的粉末或粉片(例如,与其他色料配制而成或混入胶粘剂或溶剂中制成液态或糊状悬浮体) ;这些货品归入税号 32.06、32.07(陶瓷或玻璃工业用的液体光瓷及类似化合物) 、32.08 至 32.10、32.12 或 32.13。(二)未锻造的银块、银粒、银锭、银铸条、小银球等,包括从脉石中选出的团块状或晶体状等的天然银。
28、(三)银条、银棒、银型材、银丝、银板、银片及银带。通常通过轧制或拉制而成;也可将银片切成窄带和圆片等。本税号包括未与纺织纱线(第十一类)一并纺制或用其他方法组合的用于纺织工业的银线。但用于外科缝合的极细的无菌银丝应归入税号 30.06。本税号还包括以“碳”作底料的含银金属石墨块、板、条、棒等(参见税号 38.01 的注释) 。(四)银管(包括盘管) ,未制成有特定用途的制品的(例如,化学设备的零件) 。(五)银箔(包银用) ,通常是通过捶打用金箔肠衣隔层的薄银片制得。这种银箔一般是包装成书页状,并可用纸、塑料等作背衬。但本税号不包括由明胶、胶水或其他粘合剂粘结银粉所形成的或由沉淀在纸、塑料或其
29、他衬背上的银所构成的压印箔(又称烫银箔) (税号 32.12) 。(六)银绣边、银晶片、银切片。银绣边是用于刺绣和饰边的银丝小纱线。银晶片和切片是切割成几何图形(圆形、星形等)的小银片,中间通常穿孔,与银绣边用途相同。本税号不包括归入本章第三分章的首饰坯件状的浇铸品、烧结品、锻制品、压制品等(例如,镶嵌底座、戒指坯件、徽章、花及塑像) 。71.07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银材料 包贵金属(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的定义,参见本章的注释七及总注释。锡、镍、锌,特别是铜的合金有时用银包裹。非合金的铜和钢有时也包银。包银材料用于制造银器(餐具、室内装饰用品等) ,也用于制造化学或食品工业用的管子、容器和器
30、械。归入本税号的包银贱金属通常制成棒、杆、型材、丝、板、片、带、管等形状。总之,税号 71.06 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包银贱金属。71.08 金(包括镀铂的金) ,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非货币用:11 金粉12 其他未锻造形状13 其他半制成形状20 货币用本税号包括各种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的金或金合金(参见本章总注释)以及镀铂的金,但本税号不包括包其他贵金属的金。金具有一种特有的黄色,即使在高温下也不会氧化,对绝大多数试剂,包括酸,有明显的耐化学性(王水却可浸蚀它) 。它是仅次于银和铜的热和电的优良导体。在所有金属中,它的延展性与可锻性最好,但是非常软,因此除用于电镀
31、或电解淀积以外,极少使用非合金态的金。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参见总注释) ,归入本税号的金合金包括:一、金银合金,根据所含金银的比例不同,颜色从黄到绿到白不等。它们用于制首饰,也用于制电触头和具有高熔点的特殊焊料。二、金铜合金,用于制硬币、首饰,金器或电触头。三、金银铜合金,主要用于首饰、金器、牙科用合金或焊料。这种合金可含锌或镉,也用作焊料。主要含有银和铜,名为“金银块”或“金银锭”的合金,如按重量计含金量在 2及以上的,应归入本税号,它是从某种含铜的黄铁矿中或将加工泡铜所剩的残渣加以精炼,分离出有关金属制得。四、金铜镍合金,有时加有锌和镁,生产出一系列合金(称为“白金” ,在某些国家又称为
32、“灰金” ) ,常作为铂的代用品。其他“白金”含钯量在 2及以上,因此不能归入本税号(税号 71.10) 。五、金镍合金,用于制造电触头。本税号包括的金和金合金与上述银的形状相同,因此税号 71.06 的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也适用于金及金合金。子目注释:子目号 7108.20本子目包括国家或国际金融机构或授权银行之间交易的金。71.09 以贱金属或银为底的包金材料包贵金属(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的定义,参见本章的注释七和总注释。包金的贱金属或银通常与包银的贱金属形状相似(参见税号 71.07 的注释) 。包金的贱金属(例如,铜及铜合金)或银用以制首饰(手镯、表链、耳环等) 、表壳、雪
33、茄嘴或香烟嘴、打火机、金器、电触头、化学装置等。71.10 铂,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铂:11 未锻造或粉末状19 其他 钯:21 未锻造或粉末状29 其他 铑:31 未锻造或粉末状39 其他 铱、锇及钌:41 未锻造或粉末状49 其他本税号所包括的铂及铂合金像税号 71.06 的银和税号 71.08 的金一样,其定义参见本章总注释。所称“铂”包括参见第七十一章注释四(二) :一、铂,一种柔软的浅灰白色金属,具有可锻性,在室温下不失原有光泽,耐酸,但受王水的侵蚀。它通过锻造、滚轧或拉拔能制成条、片、带、管、丝和其他半制成品形状。因其具有极好的耐腐蚀性、高熔点和高催化活性,铂和铂合金用在工业
34、上多于用在首饰和牙科上。在工业上它们具有许多的重要用途,例如,在电气工业上用于制造热电偶、铂丝温度计、电触头和各种用途的电极;在纺织工业上用于化学纤维的喷丝头;在玻璃工业上用于熔融玻璃设备,例如,生产玻璃纤维的拉丝坩埚、搅拌器等;在石油化学工业上用作催化剂(例如,在制造硝酸的氨氧化工序中的催化剂及用作重整催化剂) ;用作化学器具(例如,坩埚) ;在飞机制造工业上用于点燃式内燃航空发动机的火花塞电极及燃气涡轮航空发动机的点火装置。铂和铂合金也用于制造外科器具(特别是皮下注射针头) 、某些煤气点火器和其他许多方面,例如,量杆、光学仪器上的叉线等。二、钯,一种柔软的银白色金属,具有极好的延展性,不易
35、变色,极耐腐蚀。溶于王水和硝酸,受热硫酸的侵蚀。它通过锻造、滚轧或拉拔能制成条、片、带、管、丝和其他半制成品形状。钯主要用于电触点、钎焊合金、氢提纯设备、氢化催化剂、珠宝首饰,也可作为中间触层使贵金属易于涂在塑料上面。三、铑,一种硬质的银白色金属,具有延展性。它的特点是具有高度的反射性,在所有铂族金属中它的导电、导热性能最好。不怕几乎所有的水溶液腐蚀,包括在高温下无机酸的腐蚀。它通过锻造、滚轧或拉拔可制成条、片、带、丝及其他半制成品形状。铑主要是作为铂的合金添加剂来使用,铑添加剂在电气工业和玻璃工业还有一些其他用途。它低阻耗、不变色,适于通过电解淀积制成电触头和需要耐磨损的接触面(例如,电机滑
36、环) 。它也用作催化剂,用于镀银、镀银刀叉餐具以及盘碟等器皿的后处理,使其保持光泽。四、铱,一种灰白色的硬金属,在常温和高温下都能经受各种酸的腐蚀,包括王水的侵蚀。它通过滚轧或拉拔可制成薄带或丝。铱可用作热电偶、坩埚所用合金的组分,也可用于航空发动机火花塞的电极。五、锇,本税号铂族金属中耐火性能最好的金属。紧密状态的锇呈类似锌的浅蓝白色,能耐酸的腐蚀。但精研成粉末状时,锇为无定形的黑色粉末,受硝酸和王水的腐蚀,并在空气中慢慢氧化。锇主要用于制造钢笔尖粒和器具枢轴的各种坚硬并耐腐蚀的合金,也用作催化剂。六、钌,一种脆而硬的灰色金属,极耐腐蚀,不受王水的侵蚀,但次氯酸钠的溶液可以慢慢地腐蚀它。它可
37、制成片、带和丝,但产量很小。钌可用作铂、钯、钼、钨等的合金添加剂(例如,用于制造钢笔尖粒和罗经轴针)和催化剂,通过电解沉积可制成电触头和需要耐磨损的接触面。根据本章注释五的规定(参见本章总注释) ,归入本税号的铂与其他金属(金、银或贱金属)的合金包括:(一)铂铑合金,用于制热电偶丝、熔炉布线、玻璃工业用的部件、催化剂网纱,喷丝头。(二)铂铱合金,用于制电触点、首饰、皮下注射针头。(三)铂钌合金,用于制电触点。(四)铂铜合金(含铜量不超过 5) ,用于制首饰。(五)铂钨合金,用于制阀门电极丝、火花点火线。(六)铂钴合金,用于制永磁铁。(七)钯钌合金,用于制首饰。(八)钯银合金,用于制钎焊合金、氢
38、扩散膜、电触头。(九)钯铜合金,用于制电触点、钎焊料。(十)钯铝合金,用于制保险丝。(十一)铑铱合金,用于制热电偶。(十二)铱锇合金,用于制钢笔尖粒。(十三)铱钨合金,用于制耐高温弹簧。(十四)金铂合金,用于制喷丝头。(十五)金银钯铜合金,用于制首饰、电触点弹簧。(十六)银铜钯合金,用于制钎焊合金。(十七)铱锇合金(铱锇矿) ,一种含锇、铱、钌和铂的天然合金,它是锇的主要原料。71.11 以贱金属、银或金为底的包铂材料包贵金属(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的定义,参见本章的注释七和总注释。它们报验时的形状通常与税号 71.07 注释中所述包银形状相似。包铂的贱金属(例如,铜、钨) 、银或金主要用于
39、制首饰和电器。71.12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10 金及包金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的除外20 铂及包铂的废碎料,但含有其他贵金属的除外90 其他本税号包括仅适于回收贵金属的金属废碎料或用作制造化学品的原料。本税号也包括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任何材料的废碎料。它们主要包括:一、造币厂或金匠、银匠和首饰匠等在工场机械加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时产生的废料、残屑,例如,成形、钻孔等加工产生的地脚、粉末、锉屑、刨屑等。二、不能再作原用途的破旧器具(餐具、金银器、丝网催化剂等)的废料。本税号不包括需要经过或不需要经过整
40、修便能重新再作原用途使用的物品,以及不经回收加工便能转作其他用途的物品。三、含有金属形态或化合物形态贵金属(例如,卤化银)的照相用硬片、软片、纸、纸板或纺织物的废碎料。四、含有贵金属(例如,金或银)的电子电路板及类似载体的废碎料。五、冶炼、电解或化学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贵金属的残渣(例如,电解精炼及电镀时产生的熔渣、淤渣;照相定影槽中的银渣) 。第三分章 珠宝首饰、金银器及其他制品71.13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11 银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19 其他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20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本税号包括本章注释九规定的全
41、部或部分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首饰,即:一、个人佩戴的小物品(镶嵌或不镶嵌宝石) ,例如,戒指、手镯、项圈、饰针、耳环、项链、表链和其他作装饰用的链;怀表链及饰物、垂饰、领带针和夹、袖扣、饰钮、钮扣等;宗教性十字架或其他十字架;奖章和勋章;帽饰(针、扣、环等) ;手提包装饰品;腰带、鞋等用的扣子和滑圈;发夹、头饰、发梳和其他类似发饰。二、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例如,雪茄或香烟盒、鼻烟盒、眼镜盒、香粉盒、口红管、小梳、口香丸盒、带链钱包、念珠、钥匙圈等。归入本税号的上述物品必须是含超出作为小配件范围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 ;因此,带有一个金或银制的
42、简单花押字的贱金属卷烟盒,仍应作为贱金属制品归类。上述货品只要符合这一条件,也可镶嵌珍珠(天然、养殖或仿制) 、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仿宝石、玳瑁、珍珠母、象牙、琥珀(天然或粘聚) 、黑玉或珊瑚。本税号也包括未制成或不完整的首饰及明显作为首饰的零件,只要它们所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已超出作为小配件范围,例如,装镶在戒指、饰针等上的小块图案。本税号不包括:(一)第四十二章注释二(二)所述的税号 42.02 或 42.03 的物品。(二)税号 43.03 或 43.04 的货品(毛皮或人造毛皮制品) 。(三)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鞋靴、帽类及其他物品,带有用本章材料制成的零件。(四)税
43、号 71.17 的仿首饰。(五)硬币,镶制成首饰的硬币除外(税号 71.18 或第九十七章)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普通眼镜、长柄眼镜等及其框架) 。(七)表及手表带(第九十一章) 。(八)除税号 96.01 至 96.06 或 96.15 以外的第九十六章所列物品,例如,自来水笔、尖头自来水笔、钢笔杆、铅笔套和活动铅笔(包括其零件和配件) ;打火机、烟斗、雪茄烟嘴或香烟嘴及其零件;香水喷雾器或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喷头。(九)超过一百年的首饰(税号 97.06) 。71.14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金银器及其零件: 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11 银制,不论是否包、镀其他贵金属1
44、9 其他贵金属制,不论是否包、镀贵金属20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制本税号包括本章注释十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金银器。这些器具一般要比税号 71.13 的首饰大,它们包括:一、餐具,例如,餐刀、切肉刀、汤匙、叉;长柄勺;家禽夹和肉夹;托盘、盘子、盛汤或盛菜的碟和碗;船形调味汁壶;水果盘;糖缸、咖啡壶、茶壶、茶杯或咖啡杯;酒杯;蛋杯、酒壶、酒具;装面包、糕点、水果等的筐和架;鱼夹;糕点夹;冰酒桶;调味品瓶;糖钳;刀架、餐刀环;餐桌铃;花饰瓶塞等。二、梳妆用具,例如,有柄镜;瓶和香粉盒(税号 71.13 的物品除外) ;刷子盒、衣刷、指甲刷、头发刷、梳(装饰性发梳和随身小梳除外税
45、号 71.13) ;大壶等。香水喷雾器不归入本税号(税号 96.16) 。三、办公室和写字台用品,例如,墨水瓶、墨水台、书档、镇纸、裁纸刀等。四、吸烟用具,例如,雪茄和香烟盒、烟叶罐、烟灰缸、火柴盒架等,但不包括税号96.13 或 96.14 的物品(香烟打火机和其他打火机、烟斗、烟嘴等) 。五、其他室内用品及类似物品,例如,室内装饰用的半身雕塑像、小雕塑像和其他雕塑像;珠宝盒;餐桌中心件、小花瓶、大花瓶;像框;灯具、灯台、烛台、枝形吊灯;壁炉台装饰品、装饰用碟盘、纪念章和大奖章(供个人佩戴的除外) ;体育比赛奖品;香炉等。六、宗教用品,例如,圣物箱、圣餐杯,荷花籽杯、圣体匣、耶稣十字架、烛台
46、、灯具。 本税号还包括未制成或不完整的金银器及明显用于金银器的零件,例如,餐具的银柄、梳妆用刷的银刷背等。和首饰的规定一样,本税号的货品必须含有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而且所含的这些金属不仅作为物品的小配件,它们也可以镶嵌珍珠(天然、养殖或仿制) 、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 、仿宝石、玳瑁、珍珠母、象牙、琥珀(天然或粘聚) 、黑玉或珊瑚。本税号不包括:(一)税号 66.01 或 66.02 的伞、杖及其他物品,装有本章所列材料制成的配件的,以及全部或部分用这些材料制成的这些物品的零件、配件及附件(税号 66.03) 。(二)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望远镜) 。(三)钟表和钟表壳(第九十一章)
47、。(四)乐器(第九十二章)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零件(佩剑、手枪、左轮等) 。(六)香水喷雾器及类似的化妆用喷雾器及其喷头(税号 96.16) 。(七)雕塑像或雕塑品的原件(税号 97.03) 、税号 97.05 的收藏品和税号 97.06 的古物。71.15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其他制品:10 金属丝布或格栅形状的铂催化剂90 一 其他本税号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各种制品;首饰、未制成或不完整的首饰或首饰的零件(税号 71.13)或金银器、未制成或不完整的金银器及金银器零件(税号 71.14)以及本章注释二(一)或三所列的物品除外。本税号不包括:(一)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只
48、在其中作为小配件的物品。(二)第三十章的无菌外科缝合材料、牙科填料及其他货品。(三)税号 58.09 的机织物和第十一类的其他货品。(四)第十六类的机器、机械用具及电气设备以及明显用于这些货品的零件(例如,铂喷丝头、减摩轴承、化学设备或工业机器的零件、电触点等) 。(五)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假肢、假牙及其他人造的人体部分;骨折用夹板、医疗和外科用器具、装有贵金属制热电偶的高温计;用金、银、铂制成的实验室仪器和器具及其零件) ;第九十一章的物品(钟和表)或第九十六章的物品(例如,铂棉煤气点火器) 。因此,本税号主要包括技术或实验室用的物品,例如,坩埚、烤钵和某些刮勺(例如,用铂或铂族金属制成的
49、) ;作催化剂等用的铂或铂合金丝网布或格栅;未装配也不准备装配机械或热力设备的容器(不论是否衬里或隔热) ;电镀阳极。金阳极可呈切成所需尺寸的纯金片状,两个角上钻有孔眼,以便用钩将其悬挂在电镀槽内。银阳极也可呈上述形状或为八字形横截面的挤压型材,其两头钻有孔眼。铂阳极通常为小块波纹铂片或带,片或带上焊有一条铂窄条,用以将其悬挂在电解电镀槽内;或为铂丝网,网上装有一根铂丝或一条铂丝网的窄条以供悬挂之用。本税号还包括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构成其基本特征的手提包等物品。这些物品也可镶嵌有珍珠、宝石、半宝石、玳瑁等制成的配件或装饰品。71.16 用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10 天然或养殖珍珠制20 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本税号包括全部或部分中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但不含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作为小配件的除外,参见本章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