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北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 1 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工作,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符合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和向用户供应充足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能,维护电网投资者、经营者及用户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上级调度机构的有关规程、 规定, 结合华北电网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华北电网受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的领导和管理,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 电 )、用 电等所有一次设 施及相关的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二次设施构成的整体。华北电网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是由京津唐电网、河北省南部电网(简称河北南网)、山西省电网(
2、简称山西电网)和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简称蒙西电网)组成,并通过网间联络线联网运行。第 3 条 华北电网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上接受国家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国调) 领导。第 4 条 华北电网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华北电网分为四级调度:一级调度为华北电力调度局(为华北网调 兼京津唐电网中调,在本规程中称网调);二级调度为京津唐电网中调、河北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简称河北中调)、山西省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山西中调) 、内蒙古电力中心调度所(简称内蒙中调);三级调度为各中调所辖地区调度所(简称区调);四级调度为地区所属县级调度所(简称县调)。网调调度的网络系统简称华北主网。第 5 条 网调代表华
3、北电力集团在华北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网调与中调、网调与华北电网内相关发电厂(站)和变电站在调度业务和电网运行指挥上是上下级关系,各中调及相关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网调的领导和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发电厂及变电站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命令,值班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权拒绝各种非法干预。第 6 条 需要并入华北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含机组) 及须与华北电网互联的周边电网,必须在并网或互联之前与华北电力集团或其授权的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得并入电网运行或与华北电网互联运行。第 7 条 本规程是华北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依据,其解释权属于华北电力集团公
4、司。凡华北电网内的调度、发电、供电、用 电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程。凡华北电网内的下级调度、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制定的规程、规定等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网调权限时,应事先得到网调的认定。任何违反本规程的调度机构、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第 8 条 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及战争等非常时期的电力调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调度管理第一节 调度管理的任务第 9 条 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指挥电网的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充分利用电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 划的最大限度的满足电网负荷的需要;2. 使整个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保 证供电可
5、靠性;3. 使电网内供电和供热的质量符合规定 标准;4. 合理使用各种资源,使整个电网在最优 方式下运行(即安全、稳定前提下的最经济运行方式);5. 执行并网和调度协议(或合同),保护各 协议方(或合同方)的合法权益。第 10 条 网调的职权1. 负责华北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及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等。2. 负责华北电网的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负责华北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按计划发电和供电。3. 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华北网调直调水电厂的运行方式。4. 组织华北主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核准省( 自治
6、区)电网中与华北主网相关联部分的运行方式;执行国调下达的区域电网联络线的运行方式和检修方式以及有关的调度协议。5.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华北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负责依据国家确定的预期目标计划制定华北电网的月度发、供电计划;负责制定和调整全网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包括省间联络线的送受电力、电量计划,直调厂发电计划等,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执行国调下达的区域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6. 指挥华北电网的调频、调峰,确定 华北电网的调频方式和网间联络线的控制模式,指挥华北主网的电压调整。7. 指挥华北主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组织实施提高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8. 对
7、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9. 参加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检修计划和批准这些设备进行检修。10. 负责对管辖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 电力通信和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的上述设备和装置的配置和运行进行技术指导。11. 监督各中调控制网间联络线潮流,受理中 调修改网间联络线送受电曲线和事故支援的申请。负责提出修改区域电网联络线送受电曲线的要求和事故支援的申请。12. 由于网间联络线未按计划曲线执行,影响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有权按规定执行解网运行。13. 审查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 的并网方案,参与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负责组织网内有关新设备投产的
8、调试工作。14. 参加华北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 设计的审查工作。15. 负责华北电网通信主干网络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6. 负责华北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实施、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7.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上 岗合格证书颁发等工作。18. 行使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或国调批准(或授予)的其它 职权。第 11 条 中调的职权1. 负责管辖电网的调度管理,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电网运行技术措施、电网管理方面的规定及电力市场的运行规则等。2. 负责电网的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负责管辖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按计划发电和供电。3. 根据来水情况和防洪、灌溉
9、、航运以及城市供水等方面的要求,安排管辖电网内水电厂的运行方式。4. 组织管辖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区域电网联络线的运行方式。5. 配合有关部门编制管辖电网年度发、供电计划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依据国家确定的预期目标计划制定管辖电网的月度发、供电计划;制定和调整管辖电网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执行网间联络线的送受电力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机构下达的区域电网联络线的送受电计划以及有关的调度协议。6. 负责提出修改网间联络线送受电曲线要求和事故支援的申请。7. 指挥管辖电网的调峰和电压调整。8. 指挥管辖电网的事故处理,组织事故分析,制定并 组织实施提高电网
10、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的措施。配合网调处理华北主网事故。9. 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10. 参加编制调度范围内设备检修计划和批准 这些设备进行检修。11. 由于网间联络线未按计划曲线执行,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时,有权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12. 审查管辖电网内的新建或改建设备的并网方案,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参加网内有关新设备的投产工作。13. 参加管辖电网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 设计的审查工作。14. 负责管辖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 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执行经网调协调后的与相邻电网继电保护定值的配合,执行网调审定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配置方案和运行管理规定。15. 负责管辖电
11、网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 术管理。16. 负责管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7. 行使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或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 12 条 各级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为其所辖电网运行和操作的指挥人,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人员发布调度命令。第 13 条 下列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网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并接受其调度命令: 1. 中调值班调度员;2. 网调直接管辖的发电厂值长(或电气值 班长)和变电站主值班长(或变电站认定可以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员);3. 必要时网调直接调度出力的发电厂值长 ;4. 有关超高压输电管理单位的生产值班人 员。
12、第 14 条 网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对第 13 条中所列人员发布调度命令,并对所发布命令的正确性负责。接受网调值班调度员命令的上述值班人员,对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应作书面记录,重复命令,核对无误,并经网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后方可执行。网调值班调度员在发布调度命令和调度谈话时应全部录音。第 15 条 网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受令人员应迅速执行,不得延误,并及时向上级调度值班人员如实汇报执行情况。如果认为该命令不正确时,应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网调值班调度员决定原调度命令是否执行。但当执行该项命令将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或直接造成停电事故(事故处理要求停电者除外)时,则必须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命令的
13、理由,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受令人员如无故拖延执行或拒绝执行网 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第 16 条 厂、站 值班人员同时接到网调与中调互相矛盾的调度命令时,应报告网调,如网调再次命令时应按网调命令执行。事故时应先执行事故处理命令。第 17 条 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网调权限时,必须经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但在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已有规定者除外。第 18 条 网调调度的设备,未经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发电厂、变电站和中调值班人员不得改变设备状态,但对人身或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外。按现场规程紧急停用的设备,在停
14、用之后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网调管理或不属网调调度设备的操作,如对系统运行方式有重大影响(如电网频率和联络线潮流变化等) ,应得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第 19 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值班人员发现设备有威胁安全运行或影响其出力的异常运行情况和缺陷时,应立即报告上级调度的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应作详细记录,并立即报告调度系统主管领导。第 20 条 遇下述情况之一者,中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网调,网调值班调度员应做好记录并向有关领导汇报:1. 300MW 及以上机组故障掉闸;2. 发电厂全停;3. 电网解列成两部分或多部分;4. 大面积停电或极重要用户停电;5. 发生稳定破坏事故;6
15、. 重大伤亡事故;7. 重要设备严重损坏。第 21 条 网调调度的设备与中调调度的设备构成环路(包括电磁环路)时,环路方式发生变化,由引起变化的一方尽快报给另一方。第 22 条 由于通信不便或为了操作、施工方便,网调可委托中调对网调调度的设备代下操作令,但必须在前一天 16 时前通知受委托中调和受令单位(异常及事故处理除外),同时将有关安全措施一并下达。第 23 条 上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命令,一般通过调度机构的主管领导下达给值班调度员,紧急情况下则可直接给值班调度员下达命令,值班调度员在执行的同时应尽快报告调度机构的主管领导。第三节 调度范围的划分第 24 条 调度范围划分由网调确
16、定并以批准书形式下达。在设备投入运行时,按网调批准书执行。第 25 条 网调调度范围:网间联络线(不含区域电网间联络线) 、500kV 网架及相关一、二次设备;涉及华北电 网安全稳定的安全自动装置;网间主干通信网络。第 26 条 中调调度范围:其所在公司管辖电网范围内的设备(不含网调调度设备)。第 27 条 网调与中调调度分界设备定为网调和中调双重调度设备,该设备双方均可操作,但操作方在操作前、后均要通知对方。第 28 条 在中调调度范围内,有些设备的运行状态变化对华北主网或邻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继电保护配合产生较大影响,这些设备列为网调管理设备,其投停必须事先由所在中调报告网调并征得网调许可(
17、属计划检修的按本规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故障时,中调在进行处理的同时报告网调。属网调调度范围的设备,其投停可能对中调管辖电网产生影响时,网调应事前通知中调。第 29 条 当中调借用网调范围的母联或旁路开关代路时,应履行借用及归还手续。借用期间由中调调度,代路过程的全部操作(包括一次和二次设备)由中调进行。第 30 条 当网调借用中调范围内的设备时,借用前应通知有关中调,待中调将设备交网调后由网调操作,借用期间由网调调度,用后应恢复到借用前的状态后再交回中调。第三章 电网的运行方式管理第一节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第 31 条 各级调度机构均应按年编制各自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年度方式应每年编制一次,如一年内系统结构有重大变化应编制过渡方式。 华北主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网调于上年年底前 编制完成,经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报国调; 各中调编制的年度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