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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咨询服务协议201708.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749122 上传时间:2018-04-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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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咨询服务协议【本咨询服务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7 年 月 日签署】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专注于金融领域,能够前瞻性把握新金融的发展趋势,专业为合作伙伴开展各类金融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乙方的咨询团队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可快速推动合作伙伴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并进入稳定的运营,使其能够为终端用户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全方位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聘请乙方,为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申请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事宜(简称“设立申请” ) ,提供咨询服务并达成协议。一、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咨询服务内容1.1 机构设立运营咨询服务公司设立咨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划。

2、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对组织架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等进行建议,使其更符合公司运营需要及监管要求。1.2 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申请材料准备服务按金融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协助准备全套申请材料。协助向金融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1.3 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报批咨询协调金融主管部门核查申请单位实际情况。协调金融主管部门批复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成立(简称“设立批复” ) 。二、顾问服务的时间周期2.1 乙方按照为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内容,总体分二个步骤:第一,向金融主管部门提交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第二,金融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2.2 申请设立互联

3、网小贷公司的时间周期项目开始筹备到金融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此阶段一般需时 2 个月。金融主管部门批复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此阶段一般需时 2 个月。如遇金融政策调整或金融主管部门审批节奏变化,时间周期会有变化。三、顾问服务的费用根据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相关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如下:3.1 顾问服务费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 500 万元(不含发票) 。咨询服务费按照每个设立申请单独计算。如果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交多个设立申请,每个设立申请应签订单独的咨询服务协议 ,咨询服务费单独计算。3.2 付款条件3.2.1 向金融主管部门提交甲方拟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申请材料并获书面受理确

4、认后,按本协议 3.1 约定,甲方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 500 万进入双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的自然人联名账户存放,甲方指定以 名义开立联名账户,乙方指定以孙国良名义开立联名账户。3.2.2 甲方拿到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关于甲方设立互联网小袋公司的开业批复文件,并核实无误后,甲方 3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乙方,解付在该联名账户存放的咨询服务费 500 万元,并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3.2.3 如果无法按期(按期指:在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4个月内)获得金融主管部门设立批复,经甲乙双方书面解除本协议后,乙方 2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解付在联名账户存放的全部咨询服务费并返还至甲方账户,但本协议第 3

5、.3 条,第 3.4 条,第 3.5 条另有约定的除外。3.3 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因金融监管政策调整(包括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等的调整)或金融主管部门审批节奏变化导致无法按期获得设立批复,双方可协商延长申请期间。3.4 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因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或董监高人员隐瞒事实,或在申请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或未按照乙方建议操作导致无法获得设立批复,双方可协商解除协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3.5 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协议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四、保密条款4.1 保密信息界定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数据或其他形

6、式)向另一方披露的并明确有保密标记或指明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业秘密、经营数据、合同协议、交易手段、合作清单、劳务报酬、支出费用等,均视为保密信息。4.2 保密接受方承诺接受方承诺仅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并将促使其董事、经理、雇员、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遵守以下条款: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仅供协议双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合作,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有损披露方利益。接受方承诺不受时间限制地对“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接受方的“雇员”和/或“顾问”为服务双方业务合作而需要了解这些信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为股权收购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及审计等相关活动;但“接受方”承

7、诺将告知其雇员和/或顾问“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在他们事先书面承诺接受本协议关于不披露义务的约束后方予披露。接受方承诺应为任何雇员和/或顾问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在接受方或其任何雇员和/或顾问被法律强制要求提供任何“信息”时,接受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披露方,接受方或其雇员和/或顾问可以依法提供部分信息,且应尽力保护保密信息。本协议明确规定接受方、其雇员和/或顾问违约时,金钱赔偿是不充分的。除此之外,披露方有权要求以实际履行、禁令和其他办法救济为违约的补偿,接受方同意放弃,且尽力使其雇员和/或顾问放弃与此种救济有关的利益。在本协议涉讼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判定接受方、其雇员和/或顾

8、问违约,接受方应赔偿披露方为此支出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五、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约定本协议条款所指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母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母公司/实体组织控制的公司/实体组织,以及财务或法律概念上的关联公司。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关联公司确认本协议内容。六、通知和送达双方指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6.1 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手机:联系邮箱:联系微信号:通讯地址:6.2 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手机:联系邮箱:联系微信号:通讯地址:6.3 双方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快递、专人递送方式发出通知,通知应被视为在以

9、下时间送达:6.3.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实际交付时;6.3.2 通过快递方式发送的,本地于投邮后第二(2)个工作日或收件人实际签收日(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异地于投邮后第四(4)个工作日或收件人实际签收日(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6.3.3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在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时;6.3.4 通过微信发送的,在微信发送成功时。6.4 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将对方联系邮箱、联系微信号拉黑,归入垃圾邮件或黑名单等,否则发出通知一方显示发送不成功之时,作为已将通知送达对方之时。本协议有效期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变更之前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作为有效的送达方式。七、

10、其他约定7.1 本协议为排他性委托服务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其关联公司不得再为设立申请委托其他咨询顾问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人员有权代表申请主体与金融主管部门沟通,发出和接收相关文件。7.2 乙方向甲方提供已经获得设立批复的证明材料后,即视为乙方的咨询服务工作全部完成。公开及非公开的设立批复信息均可作为乙方完成本协议下咨询服务事项的证明。7.3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咨询服务的,甲方有权在申请材料获受理前提出异议。申请材料受理后,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亦无权以任何理由扣减咨询服务费。7.4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每迟延一天,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

11、付款违约金。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 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名称、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8.2 本协议应取代此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所涉及事项的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讨论和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就所涉事项达成的唯一、最终和完整的合意。除非经由双方签订书面变更文件,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变更或修订。本协议内容为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情况。8.3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语言是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仲裁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8.4 本协议签署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咨询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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