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将“禁现”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的请示县城乡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281号、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商改发【2003】341号和省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的鄂建【2005】74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力度,提高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率,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禁现” 目 标, 请求将“ 禁 现” 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现将具体法律、法规及相关理由汇报如下:其一、禁止现场搅拌是国家和省对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要求的行业发展方向。省政府第281号第十八条规定:“县级市城区及县城城区自2008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违背之,将无条件接受散装水泥 办公室给予
2、的相关处罚。其二、自省政府第281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办在推进“禁 现 ”工作中得到了省市主管部门多次肯定,从 2010年开始,连续两年省市“两禁 ”检查组均将我县列入 “两禁”工作的重点检查验收对象。其三、 “十二五 ”期间 ,省住建厅将九集、武 镇列入“两禁”工作重点示范镇,这将为进一步推进“禁 现” 工作提供了机遇和挑战。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建议:1、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建筑工程实施禁止现场搅拌,并将“禁 现” 工作纳入建筑工程竣工 验收的程序,由散装水泥办公室对被检工程出具审验报告,并备案存档。2、依据省政府令第281号和商务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精神,散装水泥办公室有权对所有建筑工程进行执法,对违反“禁现” 规定的行 为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进行处罚。南漳县散装水泥办公室20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