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龙 辉 木 制 品 厂厂 规 厂 纪本 厂 规 是 企 业 在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行 为 规 范 和 准 则 。 建 立 一 个 高 效 、 优 质 、 文 明 、安 全 的 生 产 秩 序 和 工 作 环 境 , 是 每 个 员 工 的 愿 望 , 是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 也 是 企 业 竞 争 、发 展 和 树 立 良 好 企 业 形 象 的 需 要 。 为 此 , 企 业 奉 行 坚 持 不 懈 、 依 法 治 厂 、 从 严 治 厂 , 奖罚 分 明 的 原 则 , 推 动 以 人 为 本 , 奖 励 与 约 束 并 重 的 管 理 机 制 , 培
2、养 造 就 一 支 纪 律 严 明 、作 风 严 谨 , 具 有 时 代 精 神 的 伟 大 工 作 团 队 , 让 企 业 充 满 生 机 与 活 力 。 最 终 实 现 企 业 宏 伟的 发 展 目 标 。本 厂 规 希 望 每 个 员 工 能 认 真 学 习 , 自 觉 遵 守 , 并 且 同 心 协 力 , 勤 恳 敬 业 , 以 崭 新 的姿 态 开 创 美 好 的 明 天 。一 、 考 勤 制 度1.1 企 业 员 工 必 须 遵 守 企 业 规 定 的 作 息 制 度 , 按 时 上 下 班 , 不 迟 到 早 退 , 不 无 故 旷 工 。1.2 实 行 刷 卡 考 勤 。 员
3、 工 上 下 班 时 必 须 在 考 勤 机 上 刷 好 本 人 考 勤 卡 。 上 下 班 时 不 刷 卡 ,或 迟 到 、 早 退 15 分 钟 视 为 旷 工 。 不 得 委 托 或 代 替 他 人 刷 卡 。1.3 因 事 、 因 病 请 假 必 须 办 理 书 面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 主 管 批 准 后 , 交 厂 办 备 案 , 并 在 考 勤卡 上 盖 章1.4 因 特 殊 原 因 没 有 刷 卡 或 连 班 生 产 工 作 , 应 由 主 管 在 考 勤 卡 上 签 字 证 明 。1.5 处 罚1.5.1 委 托 或 代 替 他 人 打 卡 , 委 托 者 和 代 替
4、者 各 罚 50 元 。1.5.2 奖 罚 情 况 按 月 统 计 结 算 并 公 布 , 次 月 发 工 资 时 兑 现 。1.5.3 迟 到 或 早 退 (15 分 钟 以 内 )累 计 三 次 按 一 天 旷 工 处 理 。二 、 请 假 制 度2.1 员 工 因 事 因 病 请 假 , 应 事 先 写 好 请 假 条 , 说 明 请 假 理 由 及 起 讫 时 间 。2.2 因 特 殊 情 况 , 无 法 事 先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应 及 时 托 人 或 电 话 与 主 管 领 导 联 系 请 假 , 事后 上 班 当 天 应 补 办 审 批 手 续 , 否 则 作 旷 工
5、处 理 , 未 请 假 旷 工 一 天 扣 三 天 工 资 。- 2 -2.3 请 假 审 批 手 续 (包 括 补 办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自 己 办 理 , 他 人 不 得 代 办 。三 、 应 聘 及 辞 职 制 度应 聘 普 通 员 工 人 员 须 携 带 个 人 身 份 证 、 一 寸 照 片 一 张 , 并 填 写 “求 职 人 员 登 记 表 ”,到 厂 办 接 受 面 试 ; 其 他 员 工 则 持 相 关 的 学 历 、 职 称 等 证 明 材 料 , 填 写 “求 职 人 员 登 记表 ”, 到 厂 办 接 受 面 试 。厂 内 所 有 职 工 辞 职 必 须 提 前
6、 半 个 月 , 否 则 扣 三 天 工 资 。四 、 薪 酬生 产 员 工 前 三 个 月 工 资 按 记 时 计 算 , 以 后 工 资 按 记 件 计 算 。 每 个 月 扣 生 活 费 150元 , 在 发 工 资 时 扣 取 。 工 资 次 月 30 日 结 算 , 以 现 金 方 式 发 送 。五 、 仪 表 、 纪 律5.1 五 要 :(1) 要 模 范 遵 守 企 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为 他 人 做 表 率 。(2) 要 举 止 文 明 、 说 话 和 气 、 衣 着 整 洁 。(3) 要 接 受 任 务 及 时 办 , 当 天 事 当 天 完 。(4) 要 团 结
7、 、 关 心 、 帮 助 同 事 ; 热 情 礼 貌 接 受 来 客 。(5) 要 妥 善 保 管 好 企 业 的 文 件 资 料 , 敬 业 爱 岗 。5.2 五 不 :(1) 不 在 工 作 时 间 串 岗 、 闲 谈 、 做 私 活 、 办 私 事 。(2) 不 在 工 作 场 所 吸 烟 、 吃 餐 点 、 零 食 , 乱 丢 纸 屑 、 赃 物 。(3) 不 乱 丢 乱 放 质 量 、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 保 持 室 内 、 桌 面 整 洁 。(4) 不 搬 弄 是 非 、 挑 拨 离 间 。(5) 不 随 便 把 亲 戚 朋 友 带 入 工 作 场 所 。5.3 纪 律 :
8、(1) 上 班 时 间 不 许 大 声 喧 哗 和 嬉 闹 争 吵 。(2) 未 经 许 可 不 准 使 用 非 本 岗 位 的 设 备 。(3) 有 事 外 出 必 须 向 上 司 请 假 或 向 同 事 说 明 去 向 。(4) 处 理 不 了 的 问 题 要 及 时 请 示 汇 报 , 不 许 耽 搁 。(5) 上 班 时 间 不 得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情 。六 、 操 作 人 员 守 则- 3 -6.1 上 班 七 不 忘 :(1) 不 忘 检 查 设 备 , 加 油 润 滑 、 清 洗 。(2) 不 忘 消 化 图 纸 、 工 艺 , 坚 持 “三 按 ”(按 要 求
9、、 按 工 艺 、 按 标 准 )生 产 。(3) 不 忘 坚 持 自 检 、 互 检 和 专 检 。(4) 不 忘 合 理 摆 放 和 使 用 工 卡 量 具 。(5) 不 忘 坚 守 生 产 岗 位 。(6) 不 忘 文 明 生 产 。(7) 不 忘 交 接 班 记 录 。6.2 下 班 五 不 走 :(1) 设 备 不 擦 洗 保 养 好 不 走 。(2) 工 件 不 堆 放 整 齐 不 走 。(3) 工 具 不 清 点 摆 放 好 不 走 。(4) 各 种 记 录 不 记 好 不 走 。(5) 辖 区 环 境 不 扫 不 走 。6.3 文 明 生 产 十 不 准 :(1) 不 准 在
10、厂 区 内 吸 烟 。(2) 不 准 随 地 倒 油 、 泼 水 。(3) 不 准 随 地 乱 扔 杂 物 。(4) 不 准 随 地 乱 放 产 品 。(5) 不 准 在 机 床 工 作 面 上 放 东 西 。(6) 不 准 在 机 械 旁 边 放 凳 子 。(7) 不 准 随 便 移 动 定 置 物 。(8) 不 准 在 工 作 地 段 看 书 、 看 报 、 吃 零 食 。(9) 不 准 在 工 作 时 间 闲 聊 、 打 闹 。(10) 不 准 在 通 道 上 放 任 何 东 西 。七 、 车 间 劳 动 纪 律7.1 上 班 前 不 得 喝 酒 ; 上 班 时 不 得 穿 背 心 、
11、拖 鞋 或 赤 膊 、 光 脚 进 入 车 间 操 作 。7.2 上 班 期 间 不 得 做 与 本 岗 位 无 关 的 工 作 ,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 不 得 串 岗 ,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非本 岗 位 的 设 备 。7.3 各 种 技 术 资 料 和 数 据 及 工 具 不 得 随 意 带 出 车 间 , 不 得 利 用 企 业 设 备 干 私 活 。- 4 -7.4 机 器 发 生 故 障 或 意 外 停 电 , 当 班 人 员 不 得 中 途 下 班 。 征 得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提 前 下 班 时 ,要 做 好 交 接 工 作 , 在 切 断 电 源 、 清 理
12、场 地 后 , 才 能 离 开 现 场 。7.5 正 确 使 用 和 维 护 设 备 , 禁 止 各 种 不 合 理 的 敲 、 打 、 蹬 、 踢 等 野 蛮 作 业 。7.6 各 种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 信 号 标 志 、 仪 表 及 指 示 器 等 不 准 随 意 移 位 和 拆 除 。7.7 不 得 随 便 把 职 工 家 属 、 小 孩 和 非 本 企 业 人 员 带 进 车 间 及 工 作 场 所 。八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8.1 机 电 设 备 的 安 全 使 用 :8.1.1 不 得 在 设 备 运 转 时 触 及 转 动 部 位 , 设 备 未 完 全 停 止
13、转 动 前 不 得 装 卸 工 装 或 工 件 。8.1.2 不 得 用 手 清 除 切 屑 , 不 得 直 接 触 摸 经 热 加 工 过 的 工 件 。8.1.3 发 现 设 备 运 转 异 常 或 存 在 不 安 全 隐 患 时 , 须 立 即 报 告 机 修 人 员 或 车 间 主 管 , 待 故 障排 除 后 方 能 使 用 。8.1.4 下 班 离 岗 前 , 须 按 规 定 维 护 保 养 设 备 , 并 切 断 电 源 。8.2 工 具 的 安 全 使 用 :8.2.1 工 具 在 使 用 前 需 检 查 确 认 安 全 可 靠 后 方 可 使 用 。8.3 安 全 防 护 用
14、 品 的 正 确 使 用 :8.3.1 不 准 戴 手 套 操 作 转 动 的 机 械 设 备 。8.3.2 操 作 前 , 工 作 服 衣 扣 和 袖 口 要 扣 紧 , 女 工 要 将 头 发 挽 起 来 。8.3.3 设 备 的 转 动 部 位 必 须 装 好 防 护 板 、 网 、 罩 等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注 :对 违 反 车 间 劳 动 纪 律 、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所 出 现 的 工 伤 , 本 厂 将 不 予 负 责 。对 违 反 此 厂 规 厂 纪 且 屡 教 不 改 者 , 将 予 以 重 罚 (5 元 -100 元 ), 并 开 除 本 厂 。凡 是 厂 部 办 公 室 张 贴 的 所 有 文 件 未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 不 准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借 口 将 其 撕掉 , 一 经 发 现 将 给 予 当 事 人 500 元 罚 款 , 并 记 大 过 一 次 。本 厂 规 厂 纪 于 2012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厂 部 办 公 室20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