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4药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满足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基本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是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投资的重要依据,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食品检验检测工程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条对药 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除新建的机构要执行本标准外
2、,既有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在改建、扩建时,也要执行本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药品检验检测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节约投资和降低运行能耗的因素,更好地保证和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 药品检验检测 中心(院、所)的规模与各地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量及内容有关,且地区内管辖的常住人口越多,相应的药品生产、药品销售的厂
3、商越多,因此药品检验检测工作量及内容也越多,本标准根据调研的结果,和全国人口的相关数据,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规模与辖区的常住人口挂钩,确定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基本建筑面积。由于全国同一级别各行政辖区的常住人口区别很大,本标准采用按人口区间分级的办法,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分为三个级别,以保证能较公平、真实的反应药品检验检测工作量,使不同级别机构建设规模得以较科学的确定。当前,我国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设置在地级城市、省会城市(或直辖市)等,并主要在当地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大多由事业单位负责维护运行。由于简单的用行政区划来制定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
4、的规模,不能真实反映因业务工作量的不同而建筑面积所需的不同,故考虑到我国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将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按辖区常住人口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机构对应人口数区间划分分别以县、地、省三级行政辖区的常住人口数量为基础。我国幅员辽阔,各级行政辖区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不尽相同。此处设定的人口区间范围并不能完全囊括所有相应级别的行政辖区。例如: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的常住人口数约有 10%大于 70 万;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的常住人口数约有 10%小于70 万,10%大于 800 万;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的常驻人口数约有 10%小于 800 万,
5、仅个别省超过 10000 万。本标准以常住人口数彼此交叉 10%为界限划定人口区间,即将 70 万人作为一级机构与二级机构的分界点,将 800万人作为二级机构与三级机构的分界点。对于个别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筑面积是基于对全国既有机构调研的数值及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当前规划发展的功能需求及调研得出的结果,各级制定了一个合理且有一定持续发展的建筑面积区间值。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规模依据表 1 进行插入法计算,为保证机构的最小基本功能要求,小于 5 万常住人口的按 5 万计算,同时为简化
6、计算,大于 10000 万常住人口的按 10000 万计算。同时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筑面积需求除了与人口相关外,还有另外几个因素密切相关。一是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其常住人口虽然不是最大,但因其中心城市的因素,往往流动人口多、流通环节的药品检验任务量大,且经常有保障大型活动的需要,因此其建筑面积远大于按常住人口插入计算得出的数值。由于其特殊地位,建筑面积应按同级最高标准建设。二是承担口岸药品检验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进口药品检验工作量大,有些甚至占到总任务量的一半以上,因此在建筑面积中也应考虑。三是不同药品(中药、化药、生物制品、药用辅料、药包材)检验的实验室
7、要求不尽相同,通用性差,因此在任务量相同的情况下,承担药品检验类别多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需求面积更大,在此也应考虑。四是药品检验检测是属于属地管理,因此除了与人口相关,药品检验检测的任务量与当地的医药产业发达程度也直接相关,越发达地区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注册检验和委托检验越大,需求的面积也越大。上述四点的具体增加比例,我们通过全国调研和理论计算获得。第八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主要由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组成,其中设备中包括必要的建筑设备,也包括必要的实验设备。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主要房屋建筑根据开展工作、完成任务的需要,由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管理用房等
8、部分构成。不同级别的用房组成亦不同,各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用房详见附表 1。要特别说明的是为节约用地,一般城市要求项目机动车数量的同时,且要求车库建在地下,并兼作人防设施,这部分建筑面积不含在本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应另计。第十三条 本条根据既有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大量测算,得出四类用房面积的合理分配比例,以便在具体设计建造中予以控制。但各级各地的条件、用房功能会有出入,因此表中比例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第十四条 动物实验室属于专用实验室,不是必建项目,一般一级或部分二级有建设需求,三级不应建设。根据需要建设时,也依据辖区常住人口用插入法确定具体动物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另外若还
9、有其他专用实验室的建设需求应另行报批。第三章 选址和总平面布局第十五条 本条规 定了各级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选址与规划的原则要求。第十六条 根据的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由于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是辖区内药品安全的保障机构,因此项目选址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便于样品的送检和工作人员的出检,且为保证检验工作的准确和安全,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选址亦应对相应可能产生影响的地段有一定的安全距离。第十七条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是科学实验用房,对于总平面布局应在规划期间即应根据功能、流线、实验特性
10、进行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地形及大气条件,做到既满足工作要求又节省投资。第十八条 药品检验检测 中心(院、所)是保证药品安全的主要机构,一般情况应独立选址、建设,也可与相关的建筑合建,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等机构,但合建时应保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实验区能有独立区域。第十九条 由于实验室要进行化学、物理、生物等实验,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废气、废物,对环境会有相应的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实验室宜处于当地夏季最小风频上风向,也就是建筑基地的下风向,减少对其他功能区的影响;动物实验室更是如此,有动物气味可能溢出,因此宜独立设置且应避开居住区。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最
11、大的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的区间,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可依此进行计算所需建设用地。第四章 建筑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 由于实验时会产生有毒、有腐蚀性、异嗅及易燃易爆的气体,且实验时要保证室内照度,故实验室的通风、采光要求较高,因此要求实验室有可开启的窗及一定的采光面积。有些实验室还要采用机械通风系统,这些要求在建筑设计建造时都需要考虑周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这两条均是对实验室位置安排的要求,原则是实验室应依据其特定合理布置,以利于管线的设置,废气的排放,防止不同实验室的相互干扰。第二十五条 对结构的选型,要考虑实验室的灵活布局,和今后可能的设备更新带来对空间的不同需求。实验室的层高不
12、同于一般建筑,设备多管线多,因此建筑层高要满足需要。第二十六条 实验 区域与其他功能区域要独立,支持实验室的业务用房也不宜与实验室共用一个空间,应有走廊的过渡空间相隔,但相互之间联系应便捷。第二十七条 药品 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筑以实验室为主,有大量的重要实验设备、实验材料、样品,因此防火是重要的安全因素,在设计建造时就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 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条依据相关的 设计规范,对电梯的设置作了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条依据 实验室环境的要求,对实验室相关部位的选材进行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 对实验室的排水,电气,室内环境等特殊要求进行了规定,以保证实验
13、室的安全可靠的运行。对实验室的各项技术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行业的相关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第五章 设备和仪器第三十九条 药品 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设备是保障建筑运行和实验运行的支撑系统,不同等级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规模不同,实验功能也有所不同,要根据不同级别及用房的需求确定设备清单。第四十条 仪器是 实验室工作的必须,本标准依据不同级别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工作要求在附表 2 罗列出仪器清单。第四十一条 快检车辆 在各级中均应配置,三级食品检验检测主要以快检为主,二级和三级只要为监督检验和应急检验,故此需配备必要的专用仪器和车辆。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四十二条 本条
14、是关于 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控制原则,以及投资估算指标的适用范围。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不同级别的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产投资三部分。由于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是政府投资的设施,且考虑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故建设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产投资两部分未列入本标准的估算指标。其中,建设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它费和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主要包含: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施工图审查费、招投标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及环境影响评价费等,可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的相关计费规定适当调整。具体测算如下:(1)
15、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场地工程三部分。其中,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及室内外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及设备、暖通空调系统及设备、电气系统及设备等,相同面积规模的情况下,采暖地区略高于非采暖地区;场地工程包括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按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投资合计的 6%计列。(2) 工程建设其它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11%计列。(3) 预备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它费合计的 5%计列。若需要配套建设高压变配电工程,可根据变配电容量及室外管线的距离,适当增加投资 80100 万元;采暖地区,若需要独立建设热交换站或锅炉房,可根据热负荷及室外管线的距离,适当增加投资 5070 万元;表中提出的投资估算指标,未考虑特殊地形地貌、特殊地质条件及特殊气候条件等特殊情况。实验室的洁净度要求不同,室内装修的标准就不同,针对具体的需要,装修费用也不相同,可根据具体的要求,计算实验室装修费用。表 4 中注 6 所指的是一般情况下除实验室以外的用房室内装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