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试行)(征求意见稿)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在我区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指导建设各方和监管部门做好新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桂建质20143 号) 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桂建管201664 号)及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相关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要点,供相关各方参考使用。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范
2、性文件和标准的规定。主要应符合的标准如下:(一)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0-2013)(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5)(三)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2014) 2 (四)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五)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 (JGJ355-2015)(六) 建筑节能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11-2007)(七)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 (GB/T 51231-2016)(八)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 (广西地方标准)(九)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广西地
3、方标准)二、施工准备阶段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装配式建筑施工除了要遵循一般建筑工程的建设要求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还应针对装配式建筑的工程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过程中,因装配式建筑特殊性、原则上不应进行设计变更,当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 建设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支付足额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单位应做好设计、施工总包、监理、构件生产等参建各方在施
4、工进度及工作配合上的协调工作。 3 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驻厂监理,并支付相应的监理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监理单位实施平行检验的相应费用。 建设单位应建立样板引路等相应工作制度,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或后续施工。(二)设计单位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类型、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部位、预制构件种类、预制构件之间和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之间的构造做法等,并编制结构设计说明
5、专篇。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提出专项设计要求。 设计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及构件生产单位充分考虑构件吊点、塔吊和施工机械附墙预埋件、脚手架拉结等因素,及时修改设计文件,以方便构件生产及后续施工,并提出施工过程中确保质量安全的措施。 设计单位应做好现场服务,并指派专人作为现场服务负责人。对有涉及与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相关的重要变更时,设计单位应严格把关,并提醒建设单位将设计修改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4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针对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的设计交底。当构件生产和现场施工有需求时,应及时给予技术支持。(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装配式建筑施工的质量
6、安全专项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等,其专项方案应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 施工总包单位应针对交叉施工的环节,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总分包责任界限,以有效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并协调督促各分包单位相互配合,有效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的各项内容。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的总体施工调度安排,特别是吊装分包单位应加强和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 施工单位应制定涉及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工艺技术控制难点和要点、全过程的成品保护措施等内容的专项方案,并通过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现场构件堆放、构件安装施工、节点连接、防水施工、混凝土现
7、浇施工等内容。质量控制措施应包括构件进场检查、吊装、定位校准、节点连接、防水、混凝土现浇、机具设备配置、首件样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安全控制措施应包括预制构件堆放、驳运及吊装、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作业辅助设施的搭设、构件安装的临时支撑体系的搭设等方面的要求。 5 鼓励施工单位大力推进 BIM 技术的运用,以达到工序、工艺、设施设备符合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专项方案的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并根据专项方案编制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及旁站巡视等要求,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旁站需留存影像资料。 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生产实施驻场监理,监理单位要切
8、实履行相关监理职责,实施原材料验收、检测、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编制驻场监理评估报告。 现场监理日常旁站巡视重点应包括施工单位吊装前的准备工作、吊装过程中的管理人员到岗情况、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吊装监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及相关辅助设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等。 监理单位应在方案中明确平行检验的内容。三、预制构件质量管理要点(一)预制构件应由工厂生产,其制作、检测、验收、标识均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 (广西地方标准)的规定。(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构件使用和吊装说明、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构件编号清单、构件生产日期
9、、构件养护开始日期、构件混凝土 6 强度等级、出厂检验人员、出厂日期、制作原材料检验报告编号。(三)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预制构件生产的全套质量控制资料,以实现必要时的溯源要求。(四)监理单位应对预制构件制作成型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数量、位置、间距、保护层厚度等; 灌浆套筒或预留灌浆孔道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预埋吊环的规格、数量、位置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位置等; 预埋管线、线盒的规格、数量、位置及固定措施; 夹心外墙板的保温层位置、厚度,拉结件以及外墙板防水构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四、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一)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
10、按照桂建管20118 号文的要求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二)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的要求严格落实验收责任。(三)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广西地方标准)的规定。(四)从事注浆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方可进行注浆作 7 业,岗前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严禁注浆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注浆作业人员培训记录。(五)注浆作业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对注浆作业实行视频影像管理,影像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各自存档。(六)执行样板引路制度: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预
11、制构件生产单位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批量生产。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后续施工。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样板区,针对装配式结构中的连接、防水、抗渗、抗震、预制楼梯板等部位做样板。样板中可将各节点部位分解,还原施工中常见问题,将详细施工过程以图片形式与实体样板对照,并说明施工重点。(七)监理单位应对下列施工环节旁站监理: 注浆作业 混凝土浇筑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外墙专用安全防护脚手架安装与拆除(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可分段实施,分段内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构实体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12、建筑 8 装饰装修和机电设备安装。五、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要点(一)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采用的国家规范、标准之外的无外围护专用安全防护脚手架和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附着装置及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主要程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二)吊装、运输工况下使用的自制、改制、修复和购置的非标吊架、吊索、卡具和撑杆,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设计验算或试验检验,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投入使用。(三)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操作人员必须在“
13、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登记。(四)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预制构件吊装作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交底,明确预制构件进场、卸车、存放、吊装、就位各环节的作业风险,并制定防止危险情况的处理措施。 (五) 预制构件卸车后,应将构件按编号或按使用顺序,合理有序存放于构件存放场地,并应设置临时固定措施或采用专用插放支架存放,避免构件失稳造成构件倾覆。(六) 安装作业开始前,应对安装作业区进行围护并作出明显的标识,拉警戒线,并派专人看管,严禁与安装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 9 (七) 吊机吊装区域内,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吊运预制构件时,构件下方严禁站人,应待预制构件降落至距楼地面 1 米以内方准作业
14、人员靠近,就位固定后方可脱钩。(八) 预制外墙板吊装时,操作人员应站在楼层内,佩戴穿芯自锁保险带并与楼面内预埋件(点)扣牢。(九) 操作架要逐次安装与提升,不得交叉作业,每一单元不得随意中断提升,严禁操作架在不安全状态下过夜。六、监督工作要点(一)各地监督机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针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特殊性,制定项目监督计划,并宜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加强对重要构件、浆料、套筒进场验收记录及其质量证明文件的抽查和监督抽测。 加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部位的抽查,如重要构件连接、外围护结构接缝防水等。 加强对重要工序的抽查,如注浆作业和吊装作业等。 加强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的质量安全行为的抽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的项目监督计划不能以小组(片区)监督计划代替。 10 (二)各地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应重点抽查方案审批、论证程序;工程施工阶段应重点抽查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安全防护、负责人带班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督促各方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三)各地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整改、局部停工整改或全面停工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须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