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 生 健 康 体 检 制 度一 、 健 康 体 检 基 本 要 求( 一 ) 新 生 入 学 应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学 校 应 组 织 所 有 入 学 新 生 进 行 健 康 体检 ,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新 生 可 在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的 陪 伴 下 前 往 指 定 的 健 康 体 检 机构 或 由 健 康 体 检 机 构 人 员 前 往 学 校 进 行 健 康 体 检 。 ( 二 ) 在 校 学 生 每 年 进 行 1 次 常 规 健 康 体 检 。 ( 三 ) 在 校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的 场 所 可 以 设 置 在 医 疗 机 构 内 或 学 校 校
2、内 。 设置 在 学 校 内 的 体 检 场 地 , 应 能 满 足 健 康 体 检 对 检 查 环 境 的 要 求 。 二 、 健 康 体 检 项 目( 一 ) 病 史 询 问 。 ( 二 ) 体 检 项 目 。 1.内 科 常 规 检 查 : 心 、 肺 、 肝 、 脾 ; 2.眼 科 检 查 : 视 力 、 沙 眼 、 结 膜 炎 ; 3.口 腔 科 检 查 : 牙 齿 、 牙 周 ; 4.外 科 检 查 : 头 部 、 颈 部 、 胸 部 、 脊 柱 、 四 肢 、 皮 肤 、 淋 巴 结 ; 5.形 体 指 标 检 查 : 身 高 、 体 重 ; 6.生 理 功 能 指 标 检 查
3、: 血 压 ; 7.实 验 室 检 查 : ( 1) 结 核 菌 素 试 验 *; ( 2) 肝 功 能 *: 谷 丙 转 氨 酶 、 胆 红 素 。 注 : “*”初 中 入 学 新 生 必 检 项 目 ; 三 、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反 馈 与 档 案 管 理( 一 )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机 构 在 体 检 结 束 后 , 应 分 别 向 学 生 ( 家 长 ) 、 学 校和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反 馈 学 生 个 体 健 康 体 检 结 果 与 学 生 群 体 健 康 评 价 结 果 。 ( 二 ) 健 康 检 查 结 果 的 反 馈 形 式 。 健 康 体 检 机
4、 构 以 个 体 报 告 单 形 式 向 学 生 反 馈 健 康 体 检 结 果 ; 以 学 校 汇 总报 告 单 形 式 向 学 校 反 馈 学 生 体 检 结 果 ; 将 所 负 责 的 体 检 学 校 的 学 生 体 检 结 果统 计 汇 总 , 以 区 域 学 校 汇 总 报 告 单 形 式 上 报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当 地 教 育 行政 部 门 再 逐 级 上 报 。 ( 三 ) 健 康 体 检 报 告 单 内 容 。 1.个 体 报 告 单 内 容 应 包 括 学 生 个 体 体 检 项 目 的 客 观 结 果 、 对 体 检 结 果 的综 合 评 价 以 及 健
5、 康 指 导 建 议 ; 2.学 校 汇 总 报 告 单 内 容 应 包 括 学 校 不 同 年 级 男 女 生 的 生 长 发 育 、 营 养 状况 的 分 布 、 视 力 不 良 、 龋 齿 检 出 率 、 传 染 病 或 缺 陷 的 检 出 率 , 不 同 年 级 存 在的 主 要 健 康 问 题 以 及 健 康 指 导 意 见 ; 3.区 域 学 校 汇 总 报 告 单 内 容 应 包 括 所 检 查 学 校 学 生 的 总 体 健 康 状 况 分 析 ,包 括 生 长 发 育 、 营 养 状 况 的 分 布 、 视 力 不 良 、 龋 齿 检 出 率 、 传 染 病 或 缺 陷 检出
6、 率 以 及 健 康 指 导 意 见 。 ( 四 ) 健 康 检 查 报 告 单 的 反 馈 时 限 。 个 体 报 告 单 应 于 健 康 检 查 后 2 周 内 反 馈 学 生 ; 学 校 汇 总 报 告 单 应 于 检 查后 1 个 月 内 反 馈 给 学 校 ; 区 域 学 校 汇 总 报 告 单 应 于 检 查 后 2 个 月 内 反 馈 当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 五 ) 学 生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 学 校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将 学 生 健 康 档 案 纳 入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内 容 , 实 行 学生 健 康 体 检 资 料 台 账 管 理
7、制 度 ; 应 根 据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结 果 和 体 检 单 位 给 出 的健 康 指 导 意 见 , 研 究 制 订 促 进 学 生 健 康 的 措 施 ,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促 进 学 生 健康 的 各 项 工 作 。 四 、 健 康 体 检 机 构 资 质( 一 ) 机 构 条 件 。 1.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有 效 的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 由 政 府 举 办的 公 立 性 医 疗 机 构 ( 包 括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所 属 的 区 域 性 中 小 学 卫 生 保 健 机 构 )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机 构 必 须 报
8、 经 学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2.能 独 立 开 展 学 生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 3.能 对 学 生 健 康 检 查 状 况 进 行 个 体 和 群 体 评 价 、 分 析 、 反 馈 , 并 提 出 健康 指 导 建 议 ; 4.有 独 立 、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足 够 的 学 生 健 康 检 查 场 所 、 工 作 条 件 和 必备 的 合 格 的 医 疗 检 查 设 备 与 检 验 仪 器 ; 5.有 健 全 的 规 章 制 度 、 有 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的 医 疗 护 理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 ( 二 ) 人 员 要 求
9、 。 1.体 检 岗 位 设 置 合 理 , 管 理 职 责 明 确 。 2.有 足 够 的 与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 技 术 、 质 量 控 制 和 统 计人 员 ; 按 体 检 项 目 确 定 从 事 健 康 体 检 的 人 员 , 每 个 体 检 项 目 不 得 少 于 1 人( 其 中 : 检 验 人 员 不 少 于 2 人 ) 。 3.具 有 与 学 生 健 康 检 查 工 作 和 学 生 常 见 病 防 治 有 关 的 知 识 和 经 验 。 4.专 业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熟 悉 本 专 业 业 务 , 技 术 人 员 的 专 业 与 学
10、 生 健 康 检 查的 项 目 相 符 合 。 5.内 科 、 外 科 、 口 腔 科 、 眼 科 检 查 及 实 验 室 检 验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各 专 业 体 检 医 师 至 少 有 1 人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6.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从 事 学 生 健 康 检查 总 人 数 的 30%。 ( 三 ) 场 所 设 置 基 本 要 求 。 具 有 独 立 于 医 院 诊 疗 区 之 外 的 健 康 人 群 体
11、检 场 所 , 设 有 专 门 的 检 查 室 及辅 助 功 能 设 施 : 1.有 学 生 集 合 场 地 , 并 设 有 室 内 候 诊 区 ( 不 小 于 20 平 方 米 ) ; 2.男 女 分 开 的 内 科 、 外 科 检 查 室 ( 各 不 少 于 1 间 ) ; 3.眼 科 、 口 腔 科 检 查 室 ; 4.化 验 室 、 消 毒 供 应 室 ; 5.男 、 女 卫 生 间 。 体 检 场 所 应 按 照 医 院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的 要 求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 符 合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GB159821995) 中 三 类 环 境 的 消 毒
12、 卫 生 标 准 , 保证 卫 生 安 全 。 医 疗 废 物 处 理 应 符 合 国 务 院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生 物 样 本 的 采 集 和 留 存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卫 生 标 准 的 规 定 和 相 关 检 验 技 术 规 范的 要 求 ; 生 物 样 本 的 运 输 应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四 ) 仪 器 设 备 。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所 需 的 医 疗 检 查 设 备 与 检 验 仪 器 的 种 类 、 数 量 、 性 能 、 量程 、 精 度 能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 并 能 良 好 运 行 , 定 期
13、 校 验 ; 仪 器 设 备 有 完 整 的 操作 规 程 。 1.实 验 室 基 本 设 备 : ( 1) 分 光 光 度 计 ; ( 2) 恒 温 箱 ; ( 3) 离 心 机 ; ( 4) 电 冰 箱 ; ( 5) 高 压 灭 菌 设 备 ; ( 6) 显 微 镜 ; ( 7) 紫 外 线 灯 。 2.体 检 基 本 设 备 : ( 1) 听 诊 器 ; ( 2) 血 压 计 ; ( 3) 身 高 坐 高 计 ; ( 4) 体 重 秤 ( 杠 杆 式 ) ; ( 5) 对 数 灯 光 视 力 表 箱 ; ( 6) 检 眼 镜 片 箱 ; ( 7) 口 腔 科 器 械 ( 平 面 口 镜
14、、 五 号 探 针 ) ; ( 8) 全 自 动 或 半 自 动 生 化 仪 ; ( 9) 诊 察 床 ; ( 10) 与 开 展 的 诊 查 科 目 相 应 的 其 他 设 备 。 体 检 器 具 的 消 毒 应 符 合 医 院 消 毒 卫 生 标 准 ( GB159821995) 中 的医 疗 用 品 卫 生 标 准 的 规 定 。 ( 五 ) 其 他 。 1.学 生 体 检 表 由 各 省 ( 区 、 市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定 ; 2.健 康 体 检 机 构 应 有 良 好 的 内 务 管 理 , 检 查 仪 器 放 置 合 理 , 便 于 操 作 ,配 有 必 要
15、 的 消 毒 、 防 污 染 、 防 火 、 控 制 进 入 等 安 全 措 施 ; 3.检 测 方 法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国 际 、 国 家 、 行 业 或 地 方 规 定 的 方 法 或 标 准 ; 4.编 制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 并 严 格 开 展 质 量 控 制 ; 5.为 检 验 样 品 建 立 唯 一 识 别 系 统 和 状 态 标 识 , 应 当 编 制 有 关 样 品 采 集 、接 收 、 流 转 、 保 存 和 安 全 处 置 的 书 面 程 序 ; 6.体 检 报 告 按 照 规 定 书 写 、 更 改 、 审 核 、 签 章 、 分 发 、 保
16、存 和 统 计 ; 7.开 展 健 康 体 检 的 机 构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体 检 费 用 。 五 、 健 康 体 检 经 费 及 管 理( 一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的 费 用 由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开 支 , 学 生 健康 体 检 经 费 管 理 ( 拨 付 ) 办 法 由 省 级 教 育 、 财 政 部 门 共 同 制 定 。 ( 二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具 体 费 用 标 准 由 省 级 财 政 、 物 价 、教 育 、 卫 生 等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本 管 理 办 法 确 定 的 健 康
17、 体 检 项 目 , 以 及 当 地 教 育 、卫 生 状 况 和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确 定 。 ( 三 )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的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费 用 标 准 和 解 决 办 法 , 由 省 级 人民 政 府 统 一 制 定 。 六 、 健 康 体 检 培 训 与 考 核各 省 ( 区 、 市 ) 落 实 本 管 理 办 法 , 参 加 学 生 健 康 体 检 的 机 构 及 人 员 必 须进 行 统 一 培 训 , 统 一 体 检 标 准 。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健 康 体 检 人员 的 培 训 、 考 核 。 健 康 体 检 人 员 必 须 经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 成都七中育才学校金堂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