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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合伙.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442591 上传时间:2019-05-18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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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我眼中的“第三类民事主体”之“合伙”通过民法总论的学习,我了解到合伙本身存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合伙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经营方式,但合伙能否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由生存呢?这曾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以下是我的一些看法和理解,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老师给予批评与指正!合伙,通俗地讲,就是一起去干某些事情,人数不限,而且它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不合法的。它不但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我认为,合伙应当作为“第三类民事主体”和自然人、法人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具体分析如下:1、从合伙的特征来看,合伙具有民事主体

2、资格 原因:个人合伙具有强烈的团体特征,又实实在在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着经济生活,接受法律的调整,所以,个人合伙是法律上的主体。 同时,还应将个人合伙区别对待,一些临时的、简单的合伙,没有形成企业组织,不能成为主体。而那些有名称或字号,有自己组织机构的合伙,应成为第三类主体。所以,合伙作为民事主体是有限制条件的。2、从中、外立法看,合伙成为民事主体是立法的一大趋势 在国外,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做法来对合伙加以规定:一是扩大法人概念的外延,明确宣布合伙为法人。二是通过具体规定合伙的各项民事权利及义务而赋予合伙独立的法律实体地位,以区别于法人。对合伙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

3、,从而赋予了合伙完整的法律人格。由此可见,承认合伙的独立主体地位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合伙立法的一大趋势。 在我国,法律对合伙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这说明个人合伙是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之间的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经营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的集合和财产的集合。在法律实务中,这对合伙操作也是有害的,因为它未言明合伙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身份的组织,妨害了我国合伙事业的发展,所以,急需重新认识合伙并以立法规定之。 3、从理论上看,合伙应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 从民法理论上讲,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取

4、决于有无民事主体资格,即法律人格。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人格都是法律赋予的,以便使其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的活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在经济生活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赋予团体以法律上的人格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一个团体具有法律人格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团体性,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我认为,个人合伙具有以上的基本要素。 首先,个人合伙具有团体性。全体合伙人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企业组织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其次,个人合伙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收回出资和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两部分构成,是全体合

5、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对该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个人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财产。在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的财产;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再次,合伙企业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能够对外承担独立的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企业能够以企业商号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其效果与全体合伙人名义起诉和应诉是一样的。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是以独立的财产为基础的,合伙拥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当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合伙首先是以合伙全部财产偿付其债务,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才由各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们知道,法律是否赋予某种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取决于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当前,我国合伙企业越来越普遍,合伙参与市场竞争越来越频繁。所以,为了方便经济活动的开展,保护合伙人和合伙组织及相对人的利益,民法应突破只有自然人、法人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传统观念,在法律上承认合伙是“第三类民事主体”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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